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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封面

政府論

[英]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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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定價

有聲書與視頻解讀 YouTube有聲書 6 · 視頻解讀 13

內容簡介

本書分爲上下兩篇。上篇通過論證“天賦自由和平等”,駁斥了“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論;下篇從自然狀態、社會契約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組建等方面正面闡述政府理論。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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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寫作《政府論》的時候,英國光榮革命剛剛落幕,他真正想做的,是從根子上拆掉“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這兩根絕對王權的支柱,爲新興的君主立憲制找到一套站得住腳的理論。全書分上下兩篇,上篇主要和菲爾默的舊學說論戰,用“天賦自由與平等”這把鑰匙,鎖死了國王權力來自上帝或父權繼承的可能;下篇則轉入正面建設,系統回答政府從哪裏來、長什麼樣、爲了什麼。 在洛克看來,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並非無序的叢林,而是一種受自然法約束的自由狀態——人人平等,誰也不天然統治誰。但正因爲缺少公共裁判者,財產、生命和自由總處於不確定中,人們才願意讓渡一部分自然權利,交給公共權威,換回穩定的法律和秩序。這就是社會契約的起點。政府由此獲得三大職能:保護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財產,制定公正的法律,以及對外防禦與仲裁。與此對應,權力必須分開——立法權交給民選議會,行政權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執掌,司法權保持獨立,三者相互牽制,誰也不能獨大。 洛克說得非常決絕:政府一旦背離保護人民這個初衷,人民就不僅有權抗議,甚至可以恢復原始自由,發動革命。這一條,後來成爲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最鋒利的思想刀鋒。他也因此被公認爲古典自由主義的奠基人,第一次把個人自由、有限政府和議會民主串聯成一套完整體系,明確區分了政治權力與專制權力,奠定了“法治而非人治”的基調,更響亮地宣告:政府是公民契約的產物,公民在先,政府在後——這正是現代民主合法性的核心邏輯。 當然,這部十七世紀的經典也帶着那個時代的烙印。他對“財產”的執着明顯偏向有產者,對土地上的窮人和弱勢羣體着墨太少;他筆下的自然狀態和契約更像一個理性模型,忽略了真實社會中根深蒂固的不平等;他對父權、奴役的討論,今天讀來也確有等級色彩,需要放回歷史語境中才能公允看待。但這些侷限無損它的偉大。《政府論》以嚴密的邏輯和清晰的訴求,把個人自由與有限政府焊接成一套可操作的政治方案,不僅助推了英國光榮革命後的憲政建構,更深遠地塑造了近代西方政治的主流話語。直到今天,關於法治、分權與政府正當性的這些思考,依然被反覆寫入各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文件——經典的生命力,就藏在這種跨越時間的迴響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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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及其哲學盤點 甲、教育哲學 洛克的教育哲學強調三個核心:徳育,智育,勞育。 德育的重點是理解尊重與恥辱,把懂得尊重作爲德育的先決前提,尊重自己,尊重他人;這樣做的結果,是自己因此而廣受尊重。反之,不能尊重自己和他人,就會飽受恥辱。不能受到尊重,就是最大的恥辱。這恰恰也就是英國式社會道德的最大體現。 智育的重點首先是讀書,大量的汲取知識是獲得智力的前提。洛克對智育的發展提出了兩個重點:一是要大量閱讀拉丁文原典(其實重點主要是讀原典,不管什麼文,少讀二手書);二是一定要涉獵哲學,鍛鍊思辨的頭腦。 勞育的重點是學習具體技能,在實踐中鍛鍊和掌握勞動技能。勞育鼓勵人學習技能,爲社會創造價值。洛克的勞育思想極大的影響了後來的實踐主義(實驗主義)教育哲學,杜威是實踐主義教育哲學的傑出代表。 在徳、智、勞之外,洛克的教育哲學也涉及了美育,體育,但沒有作爲主要主題去探討。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美學和體育學在彼時還不是獨立的學科。 乙、政治哲學 洛克的政治哲學也有三個核心: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 生命權可以有兩層含義,首先是生命受到保護,其次是生存不受威脅。生命受到保護,是法制社會的基本前提;生存得到保證,是福利社會的基本要求。這兩點,其實上也就構成了現代國家的基本條件。 自由權的對立面是君權(政權),父權。洛克反對君權壓迫公民的自由權,反對父權妨害子女的自由權。君權和父權的綜合,其實就是政治統治權。洛克追問自由的方式很有意思,不是去追問人需要什麼自由,而是什麼妨害了人的自由。 財產權有兩個層面,首先是財產自主權,其次是財產的繼承權。如果一個人的財產權受到侵害,那麼他就應該奮起保護他的權利。無論侵害他財產權的是一個人,一個組織,還是一個政府,他都可以奮起反抗,保護自己的財產權。 在洛克的政治哲學裏,衡量一個政府是否合格的基本標準,就是它是否維護了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 丙、經驗哲學 洛克的經驗哲學從反對天賦觀念開始,洛克認爲人生下來是沒有任何知識觀念的,沒有神,權利或者財富的觀念。人的一切觀念知識都是後天通過經驗習得的。人出生的時候就是一張沒有任何觀念白紙,一切顏色都是後天渲染上去的。 打個比方,如果把一個剛剛出生的小孩擱置到猴羣中,那麼這個長大的孩子只會是個沒有人類知識的猴孩。 洛克把通過經驗達到的知識分爲兩類:通過感官觀察得來的知識和通過反思獲得的知識。簡單說,前者是形象的經驗知識,後者是抽象的經驗知識。 但是通過這兩種方式獲得的知識有一個缺陷:那就是它們具有很強的邊界性。一個人通過觀察所能接觸到的物質是相當有限的,而世界何其廣大;一個人通過反思能夠感受到的思想也是有限的,而宇宙何其無限。洛克解決這個缺陷的辦法是提出了事物以及人的思想都具有伸延性,延展性。 打個比方,人所能觀察和反思的是1,但是在這個1的前面,可以伸延的是無限的負數-1、-2、-3……;在這個1的後面,則可以延伸出無限的正數3、4、5……。數字如此,萬物經驗知識的過程亦如此。 這樣,洛克的經驗哲學就可以總結出基本的事物規律:知識無限,認知有限。 洛克的經驗哲學具有唯物主義特徵,認爲存在先於經驗,等於承認物質先於精神。也就是物質第一,精神第二。所以,洛克也被唯物主義哲學流派引爲己方陣營的思想大師。 2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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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論》——論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  一、生平 1、基本信息•1632-1704,商人家庭,父親是清教徒•牛津大學基督教會學院,獨立派人物,主張宗教完容•1666年結識艾希利勳爵,即沙夫茨伯裏伯爵 2、時代背景•反對國王的輝格黨-議會主權,擁護國王的託利黨-君主專制•《政府論》上對菲爾麥的反駁: 第一,亞當並不基於父親的身份的自然杈利或上帝的明白賜子,享有對於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於世界的統轄權。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並無權享有這種權力《政府論》下: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議會貝有最高主權的制度二、內容1、論自然狀態•◎定義: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爲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杈力•雖然這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這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的保存它來得更高貴的用處要求將它毀滅 •自然狀態有一種爲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人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爲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種狀態下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爲度。因爲糾正和禁止是一個人可以合法地傷害另一個人、即我們稱之爲懲罰的唯一理由。在自然狀態中,情況要好得多,在那裏,人們不必服從另一個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錯誤的裁判,他就要對其餘的人類負責 2、論戰爭狀態• ◎我有理由斷定,凡是不經我同意將我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經得到了我以後,可以任意處置我,甚至也可以隨意毀滅我•當爲了保衛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千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經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並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爲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訴諸我們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 •不存在具有權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況使人們都處於自然狀態,不基於權力以強力加諸別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 3、論奴役•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爲他的準繩•因爲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通過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奴役,或置身於別人的絕對的、任意的權力之下,任其奪去生命 4、論財產◎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爲他的私有的權力了•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態,確定了我對於它們的財產權•貨幣的使用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的一—這是一種人們可以保存而不至於損壞的能耐久的東西,他們基於相互同意,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但易於敗壞的生活必需品 5、論父權•支配亞當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後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則•◎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並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一個兒童是依靠他的父親的權利、依靠他父親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父親的理智將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時爲止 6、論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政治社會的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只要有人被認爲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 7、論政治社會的起源•政治社會的創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個社會的個人的同意爲依據的;當他們這樣組成一個整體時,他們可以建立他們認爲合適的政府形式•◎印第安人的國王不過是他們軍隊的統帥;雖然他們在戰爭中享有絕對的指揮權,但是在境內和在平時,他們行使很小的統轄權,只有十分有限的主權;和戰的決定權通常屬於人民或會議,而戰爭本身既不容許多頭領導,就自然會使指揮權歸於國王一人 8、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狀態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了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衆所周知的法律,爲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認爲是非的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狀態中,往往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兩種權力:第一種就是在自然法的許可範圍內,爲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做他認爲合適的任何事情;第二種是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權力 9、論國家的形式•民主政制•寡頭政制•君主政制•世襲君主制•選任君主制 10、論立法權的範圍如果沒有得到公衆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利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立法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但是:第一,它對於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是、並且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衆福利爲限•第二,立法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佈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 •◎自然法對國家立法機關的權力限制: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爲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11、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指享有權利來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執行權負責執行被制定和繼續有效的法律•對外權包括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和社會進行一切事務的權力 12、論國家權力的統屬•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13、論特權•這種並無法律規定、有時甚至違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處來爲公衆謀福利的行動的權力,就被稱爲特權 14、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第一,父權或親權,不外是父母支配兒女的權力,他們爲了兒女的幸福而管理他們,直到他們達到能夠運用理性或達到一種知識狀態爲止•第二,政治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由社會交給它設置在自身上面的統治者,附以明確的或默許的委託,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爲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第三,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一種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可以隨意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 15、論征服•每個人生來就有雙重的權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別人沒有權力加以支配,只有由他自己自由處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繼承他父親的財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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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現代政府組織的理論基礎,也是君權神授轉向,自然法的人民授權。也是從聖經創世紀開始思考,上帝給予亞當授權了什麼?各人類授權了什麼?諾亞又是如何獲得新共主?政府是人民共同權力讓渡的結果,君主只是國家與民族象徵,沒有奴役人民的權力。這也是大憲章之後,又一哲學思想突破,也是宗教改革,新教教徒獲得聖經解釋權的社會文化革命。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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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政府論》有感之“勞役”與“奴役”,自然社會與政治社會 洛克的社科學說基本是以普適的自然法則的存在爲基礎的。這一點有點類似亞里士多德,不是激進的經驗主義。 洛克認爲自然法下“人人生而自由”,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都可以對侵犯者進行懲罰,即人人均是執法者。 洛克認爲上帝是人類的創造者,父母只是人類的生養者。所以,絕對的支配權不包括剝奪被支配者的生命,無論是君主、父母還是自己。 “勞役”是指勞役者出賣勞動力,但仍具有完整的人身權、財產權等社會權利。這通常是一種明文的契約關係。 被 “奴役”者即奴隸。奴役者對被奴役者有絕對的支配權,被奴役者不具有人身權、財產權,但生命權應該得到保障,否則奴隸就可以逃跑。奴役關係通常是“強力”導致的,如在正義的戰爭中俘虜的戰俘等。這種關係一般不由明文契約約定,因爲被奴役者不具有社會權利。如需有契約約束,“奴役”關係就解除了。 自然社會不是完全的自然狀態。在完全的自然狀態下,人人皆是裁判者和執法者,容易導致偏私、混亂,無止盡的相互仇殺,這種“完全”的自由並不能使人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護,反而妨礙的自由。所以在理性的糾偏下,人們放棄裁判者或執法者的權利,放棄部分自由,而讓某個有威望的中間人作爲裁判者,如長者、族長、部落首領等,但並沒有成文法,一切裁判還是基於自然法以及裁判者的個人尺度。 政治社會是在自然社會的基礎上,有了立法機關,制定了以自然法爲基礎的明文法,也有了執行機構,同時就有了政府。洛克認爲,政府、立法者、執政者的根本目的都應是爲了全體社會公衆的利益。如果違背了根本目的,人民就有反抗的權力,甚至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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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以上篇進行對羅伯特君權神授做出了駁斥,論文思路清晰,才思敏捷,但對當代我們來講,再好的證明也是用《聖經》做爲論據或論點來反駁的,始終不能給人一種很確信的感覺!下篇從社會的起因一直講到政府的形成及立法部門與執法部門的延伸,權力的分配,但個人以爲:原始人類,與如今的動物一樣,沒有社會、政治等等人的生活只有生存和繁衍後代,而更準確的說應該像無神經動物一樣,他們只有生存和繁衍後代的生本能,你刺激它,他會有死的本能來抵抗、攻擊你。但是人類慢慢的爲了讓生存的本能得以長期得到有效的保障,爲了生存,便有了放牧、種地,爲了長期繁衍後代,有了自己配偶的慾望,但這就產生了新的問題,私有制等等,而社會的發展一定是順着人類的思想往對人類生存繁衍後代和慾望滿足更有利的方向發展,讓人類更容易完成原始人類單純的本能(但其中不乏會出現少數人的本能變得不易實現,但對整個人類來說是進步)這就好比一個人起初在一片地上種植,但是其他沒種的人卻收割他的,他感到非常的不快,但是沒辦法,就協定與其他更多的人來鍾,但是又有人來掠奪,所以他們開始準備,讓一部分人負責抵抗掠奪者,(社會分工)但抵抗者沒種地出了力,這樣也封到了糧食,再加上資源是有限的,所以慢慢形成了軍隊、政權、社會……但是從根本原始講,這些人來派生出來的目的初衷是爲了生存得以長期保障,而後出現再次分工等等形成社會到現在的社會。所以時至今天也是一樣的。)至於人們經常的抑鬱、悲觀、痛苦、喜悅、虛榮、煩惱、激情、喜悅、自虐、癖性、焦慮、不安……都是生與死本能所體現的外在現象。 所以,個人認爲社會的形成最主要的是還是私有制的出現以及社會勞動分工的形成!政府的形成主要是所有社會成員爲保護自我生命和財產不受侵害而分工、選舉、授權所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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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本質上是論證了資產階級執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上本中主要抨擊了菲爾麥的觀點,洛克對菲爾麥的兩個觀點進行了抨擊,一是論證了爲什麼君王的權利並非上帝賦予的,一個是論證了王位世襲是不合理的。洛克的反駁也是從父權開始的,1.洛克指出,亞當並不自然的擁有統治他人的權力,因爲父權不等於王權;2.亞當即使擁有這種權力,他的子女不自然地擁有這種權力,因爲上帝並沒有說可以世襲。3,既是他的繼承人享有這種權力,也沒有個明確的標準說明誰是繼承人;4.即便找到了標準,可誰是亞當的後人不知道是誰了。費爾麥把父權轉移到了王權,洛克反駁上司知識創造了亞當,並沒有明文規定亞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就算上帝賦予了某些權利,但是亞當被創造的時候還沒有家庭沒有國家和臣民,不能說有父權和王權。 下卷中洛克提出了公民社會的概念,洛克從人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獨立出發,在自然狀態下如果不經過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另外一種權利之下,爲了不讓自己的自由和平等受到侵害,彼此共建了一個共同體,對違反自然法的執行權,轉而把權利授權給公民社會,爲此洛克提出三個原因:1.自然狀態下,缺少統一的規則;2.自然狀態下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有的規則來裁判一切爭論的公平的裁判者;3.即便做出了裁決,也缺少權力來確保裁決被有效執行。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裁判者享有的權利被稱之爲立法權和行政權。國家還需要一種權力即對外權,上述是洛克著名的分權理論,分權和制衡是核心的理念,體現民主是主要目的。不管是民主、專制或是其他制度,都只是手段,最重要的是要增進人民的福祉,順應民心。就像管仲所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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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的《政府論》很偉大,因爲它能在君權神授的背景下提出分權 法制 保護公民財產權等一系列超前的概念 在當時來看這本書的確是黑夜中長亮的明燈,指引着人類政治制度建設的正確方向。 但是對於法制分權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的現代人來說,讀這本書除了展現一種瞻仰先賢的姿態外,與閱讀者本身並無其他進益。文中帶有濃厚宗教色彩的邏輯論證其實也並無多少邏輯可言,從上帝到亞當,再到父權,最後到君權神授的《聖經》邏輯鏈,在無神論者看來是滑稽可笑的,這種滑稽程度相當於有人在用唯物史觀給我一本正經地分析《山海經》。 自然法的理論模型建設在我看來也乏善可陳,缺乏現實意義。洛克說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是互相平等,絕對自由的,人們都遵從自然法,也就是理性。誰也沒有權力剝奪別人的自由,如果有人這麼做,那麼所有自然狀態下的人都可以處罰他,因爲他違法了大家約定俗成的自然法。而事實是,即使是最原始的動物,如黑猩猩(夠自然了吧),在它們的團體中也會有一個黑猩猩頭子指揮大家行動,它有處罰權而其他猩猩沒有,因此不存在什麼互相平等,遑論具備理性的人了。事實上,人類的理性不但不會導致平等,相反,它恰恰會放大這種由於天生秉賦的不同而導致的不平等,這就是爲什麼人類想出了“公侯伯子男”和世襲制,而大猩猩沒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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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這本書主要看的是下篇,爲洛克的「同意學說」慕名而來。「同意」有一個假定,即人類生而自由生來處於完美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有平等的財產權(洛克所指的財產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財產,不同於現代法學中的財產權)每個人的財產權不受侵犯甚至自己也無權丟棄,因爲這是上帝賦予的。如果受到侵犯,那麼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政府成立的核心在於權力讓渡。爲了避免自然狀態中單獨生活的不便,每個人可以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力,組成公民社會。因此公民社會早於政府,任何共同體只能根據各個成員的同意才能採取行動。然後洛克又拋出一個前提那就是任何公民社會首先要考慮的只能是如何抵禦外來侵犯保護自己,這時不需要法律,因爲犯罪行爲和犯罪者數量都很少。這時需要的是軍隊需要最英明最勇敢的人指揮戰爭,而戰爭不允許多頭領導,指揮權最終歸於國王一人權威,不禁讓人想起君主專制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國家初創時期需要政府保姆式的關心和照顧,否則所有政府會因“他們年幼時代的軟弱而消亡”,一個公民社會,最初將統治權交給某個人或者集體,只是爲了公衆的福利和安全,而逃不過的命運一般,所有公民社會會逐漸發現,這種權利已經被用來傷害他們自己的利益。 需要補充的是任何人同意加入了公民社會並不意味着其喪失了自然權力,二者是並行不悖的道理。 私以爲這本書論述的最完備地方就在於同意二字,也有其他的精彩論點,雖然有些想法我總覺得太過於理想化,但試問哪個法律人不曾爲“自由平等,天賦人權”這八個字感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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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本書是因爲我的導師要求寫讀書報告,我對這本書有很多自己的想法,但是卻沒有辦法理解深刻,就像老師提出的問題:社會契約論理論來源以及發展?理性之法與自然之法分別是什麼?西方的憲政理論如何理解,還有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下的權利是什麼樣的?還有民主只是體現在大多數人嗎?霍布斯與洛克的思想區別!

書籍信息

作者[英]約翰·洛克
譯者劉丹,趙文道
出版社湖南文藝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06-01
ISBN9787540449773
分類政治軍事-政治
格式TXT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