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匯聚 YouTube 有聲書與書評
人的權利(譯文經典) 封面

人的權利(譯文經典)

托馬斯·潘恩

1013人在讀
14.4萬字總字數
¥47.99定價

內容簡介

《人的權利》是托馬斯·潘恩極爲成熟與系統化的政治思想作品,書中駁斥了埃德蒙·伯克在《法國大革命之反思》中對法國大革命的抨擊,點出了法國革命的劃時代意義,併成爲啓蒙運動的指導作品之一。“它衝破了當時籠罩於整個西方先進思想界對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迷信,深刻地批判了這一政體,給當時還處於摸索狀態的法國革命指明瞭共和主義的嶄新方向。”該書曾被英國媒體評爲“改變世界的十大著作”之一,與《資本論》齊名。

讀者書評

★★★★★

神聖的人權與公民權: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別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之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爲;天賦的權利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利爲限;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五、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爲;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爲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當一切頭銜、職位和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應有其他任何差別。 七、除非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的束縛。凡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讓人執行任何專斷決策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

托馬斯·潘安的駁斥和論述充滿理性與激情,邏輯嚴密,有說服力和感染力。整體而言,讀起來是一種享受。 作者比較了英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並以美國革命爲參照,對法國大革命的革命性和現代性進行了充分肯定。法國革命是對專制統治的反抗而非對某個具體專制統治者的反抗(中國王朝的各種起義剛好相反),其目標是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政治秩序,生活其中的人們的生命、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天賦人權”、“主權在民”、“政治結合(國家、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憲法在政府之前並構造和約束政府”等理念,爲法國革命描繪了一個人類最美好、最令人嚮往的世界。法國革命因而是最徹底、最有革命性的革命,是真正意義上“人類的復興”。 《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是對人與造物主契約的重新申張,是人的自我救贖與解放,讀起來令人熱血沸騰,無怪乎法國人民可以爲之拋頭顱灑熱血!儘管法官革命由於其後雅各賓派的暴力與恐怖、國際國內專制勢力的絞殺等原因走過太多的彎路、付出巨大的代價,但終於建立了理想中的民主自由社會。自由是天賦人權,自由更需要不懈的爭取以及付出爭取自由的代價。法國人做到了。 想起復旦大學包剛升教授在《被誤解的民主》一書的自問與質問,“我們這代人能夠讓下一代生活在一個更加自由、開放、公正的社會嗎?當他們長大成人、行走於世界各地時,他們能夠因爲身爲中國人而感到驕傲嗎?”道阻且長。 托馬斯.潘安以簡單的邏輯分析、直白的語言、精妙的比喻,駁斥了世襲君主制和專制統治的暴政、昏聵與荒謬,因爲“在個人權利方面,人無權決定後代人的命運,因此,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一幫人曾經有或能夠有建立世襲制政府的權利”,人權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權利,不能爲任何人所壟斷。 他還分析了政府的起源、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憲法與政府的關係,爲人民主權和憲法正身,將政府從神壇上拉下。“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一種無效的權力”。政府沒有什麼神聖性,只不過是人們爲了更好的追求幸福生活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團體,“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羣人爲了謀利就有權去開設或經營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種信任。人民給予政府的這種信任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並不擁有權利,只有義務。”政府由人民組建,且由人民授權、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解散、推翻不合格的政府。“不論政府的形式或組織如何,其唯一目的應是謀求普遍的幸福。” 此外,潘恩還清理了諸多知識和觀念上的似是而非和愚昧無知。書中有很多充滿睿智的文字,略摘抄如下: 1.一個國家只要懂得自由就會熱愛自由,只要要求解放就能獲得解放。 2.由腐敗的機構來進行自我改造,這種想法本身就是一個悖論。 3.迫害並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有特徵,卻向來是一切“法定宗教”或依法建立的宗教的顯著特徵。 4.一切專制主義的真正目的在於財政收入。 5.對於人權的無知、忽略或輕視實乃公衆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 6.除非人們能獨立思考,否則一切都是偏見而不是意見,因爲只有經過推理與思考產生的想法纔是意見。 7.現在是時候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桎梏思想的讚歌與頌詞了。 8.理性服從它自己,而愚昧則屈從於接到的任何命令。 9.真理有不可壓制的特性,它的全部要求和全部需要在於自由表達。 10.在個人權利方面,人無權決定後代人的命運。 11.只有堵塞了人的悟性,使他相信政府了不起和不可思議,才能獲取超額的稅收。 12.一切被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攫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間並不能改變兩者的性質。 13.人權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權利,不能爲任何人所壟斷。

★★★★★

⭐️⭐️⭐️⭐️ 【寫作背景】 托馬斯·潘恩的《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寫作背景可以追溯到18世紀末的歐洲,特別是法國大革命的時期。它是潘恩對當時政治事件、思想潮流和個人信念的回應,尤其是針對英國保守派思想家愛德蒙·伯克的著作《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而寫的。 1. 法國大革命(1789年):法國大革命是《人的權利》產生的直接背景。革命最初以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推翻了法國的君主專制,給整個歐洲帶來了巨大的政治震動。法國的民衆從壓迫和不公正的制度中奮起,尋求建立一個基於人民主權和平等的政府。潘恩作爲啓蒙思想家,看到革命展現的自由潛力,熱烈支持法國人民的鬥爭。 2. 愛德蒙·伯克的反對:英國保守派思想家愛德蒙·伯克在1790年出版了《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強烈批評了法國革命。他認爲革命動搖了社會穩定,顛覆了君主制和貴族階層的合法統治。伯克的觀點代表了歐洲保守派對社會變革的強烈抵制,並主張維護傳統的等級制度和秩序。 3. 潘恩的回應:《人的權利》最初作爲對伯克思想的回應,潘恩在書中強烈駁斥了伯克對法國革命的批評,提出人類天賦的平等權利、民主政府的合理性和人民推翻暴政的正當性。潘恩認爲,伯克站在保守的角度,忽視了普通民衆的權利,維護了腐朽的貴族和君主制,而這正是人類應當擺脫的壓迫。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正是對英國政治家愛德蒙·伯克的著作《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作出的回應和批判。在這部分,潘恩犀利地捍衛了法國大革命的合法性,並駁斥了伯克的保守觀點,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權力、權利和政府本質的深刻見解。他的見解有理有據,但如果能瞭解伯克的原文,估計能有更好的閱讀體驗。 第一部分的另一大主題是“政府的本質與職能”。世界上有兩種類型的政府佔主導:第一種是實行選舉的代議制政府;第二種是世襲繼承製政府。前者通稱共和國,後者通稱君主政體和貴族政體。混合型政府中無責任可言:各個部分相互包庇以使大家不用承擔責任,腐敗推動政府機器,同時也是爲自己謀出路。一旦把“國王不會犯法”這樣的話作爲箴言,就把他同白癡和瘋子置於同樣安全的地位,對他本人來說也就談不上什麼責任了。 以往的所謂革命,只不過是更換幾個人,或稍稍改變一下局部狀況。這些革命的勝敗存亡沒什麼特別之處,對革命發生地以外的地區並未產生什麼影響。可是由於美國和法國的革命,我們看到現在世間萬物的自然秩序煥然一新,一系列原則就像真理和人類的存在一樣普遍: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別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之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威。 政府的唯一職責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與安全,因此它應當服務於所有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僅僅保護少數特權階層。潘恩批評英國的君主制和貴族制度,認爲這些制度只是爲了維持不公正的社會秩序,阻礙了人民自由權利的實現。 【第二部分】 《人的權利》第二部分更爲系統地闡述了潘恩對未來社會的理想和對民主制度的願景。這部分的重點不再僅僅是對伯克的反駁,而是對如何實現更公平、民主和公正社會的全面探討。 1.關於社會和文明 潘恩認爲社會與政府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在人類中佔支配地位的秩序多半不是政府帶來的。這個秩序發軔於社會的原則和人的天性。它在政府產生之前就存在了。凡是交給政府去做的事,社會幾乎都可以自己來做。政府的必要性,最多在於解決社會和文明不方便解決的少量事務。不少事例表明,凡是政府能有效地做到的事情,也可以通過社會的一致同意做到而無需政府的參與。文明越是完善,越是不需要政府,因爲文明會處理自己的事務並自我管理。 政府不過是按社會的原則來辦事的國民團體。人民的權利高於政府的權力,政府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和授權之上。 2.關於現存舊政府的起源 潘恩批評現存的舊政府(如君主制和貴族統治),這些制度起源於征服與暴力,而非源自人民的同意或社會契約。舊政府的建立並不是爲了保護人民的利益,而是爲了維持少數統治者的權力和特權。這樣開始的政府除了連續不斷的戰爭和橫徵暴斂之外,還能期待別的什麼呢? 3.關於政府的新舊體制 最自相矛盾的莫過於舊政府賴以成立的原則和社會、文明與通商給人類帶來的條件了。舊體制的政府爲了提高自己地位而竊取權力,新體制的政府則代表社會共同利益行使權力。前者靠維持戰爭體系來支撐,後者則以和平作爲富國強民的手段。一種政府煽動民族偏見,另一種政府則提倡大同社會以實現普遍通商。一個用它勒索來的稅收的多寡作爲衡量其繁榮的尺度,另一個則按其所需徵收的少量賦稅以證明其優越性。 兩種體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舊體制是世襲制,不論是全部世襲或部分世襲;而新體制則純粹是代議制,它排斥一切世襲制政府:第一,因爲世襲制政府是強加於人類的;一切世襲制政府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暴政。第二,因爲世襲制政府不適於建立政府的初衷。 代議制始終同大自然的秩序和亙古不變的規律並行不悖,且在各方面與人的理性相適應。代議制把大量關於政府問題的知識普及全國,從而掃除了愚昧、杜絕了欺騙,在此基礎上無法施展宮廷的詭詐伎倆。這裏沒有祕密,祕密也無從產生。那些不是代表的人對事情的性質瞭解得就同代表一樣透徹。在代議制下,隨便做哪一件事情都必須把道理向公衆講清楚。每一個人都是政府的經管人,把了解政府情況看作他分內之事。這關係到他的利益,因爲政府的所作所爲影響到他的財產。他審查政府的費用,並比較其利弊;最重要的是,他從來不會遵守奴才習俗而盲目服從其他政府稱之爲“領袖”的人。 4.關於憲法 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一種無效的權力。 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並無其他來源。一切被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攫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間並不能改變兩者的性質。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羣人爲了謀利就有權去開設或經營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種信任。人民給予政府的這種信任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並不擁有權利,只有義務。 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它是由人民爲管理政府而設立的根本法律和框架,而不是由政府來制定的。憲法是爲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護人民的權利。潘恩認爲,憲法必須在任何法律和政府行動之上,它不僅是權力的來源,更是權力的約束。因此,任何沒有憲法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因爲它無法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政府必須服從憲法,而不是超越憲法。這一章的核心在於呼籲建立以憲法爲基礎的新政體,並廢除那些不受憲法約束的舊制度。 【其他: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別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之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爲;天賦的權利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利爲限;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五、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爲;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爲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當一切頭銜、職位和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應有其他任何差別。 七、除非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的束縛。凡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讓人執行任何專斷決策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八、法律只應設定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若非根據在行事前已經公佈並且依法實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九、所有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爲無罪。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法律應規定對人犯採取的嚴厲措施不得超過爲防止他脫逃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不應因爲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其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十一、自由地交流思想與意見乃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有言論、著作與出版的自由,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十二、人權與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武裝力量。這一力量是爲了公衆的福祉而不是爲了此種力量的負責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 十三、爲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十四、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十五、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十六、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需制定憲法。 十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否則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總結】 全書主張人民主權和自然權利,認爲政府應由人民授權,憲法是保障公民自由與平等的根本法律。潘恩反對君主制和貴族特權,提倡廢除舊制度,建立民主、代議制政府,並通過憲法保護人民的權利。 儘管300年後的世界沒有哪個國家完全符合托馬斯·潘恩在《常識》和《人的權利》中描繪的理想社會,但許多國家在民主、自由、平等和憲政政府的建設上取得了重大進展。美國、法國、英國等民主國家,以及北歐的一些社會福利國家,都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潘恩的政治和社會理念。然而,潘恩設想的絕對平等與徹底消除不公的社會,依然是現代社會在不斷追求的目標。

★★★★★

《人的權利》一書是托馬斯·潘恩駁斥埃德蒙·伯克《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的論戰檄文。 作爲一名英國人,托馬斯·潘恩可以稱得上是一位“精神美國人”、“英奸”,在美國獨立戰爭前夕,他發表《常識》一書,鼓吹北美殖民地獨立,建立共和國。新國家“美利堅合衆國”的名字就出自潘恩。而伯克被後世尊爲“英美保守主義之父”,他信奉自然法,反對激烈的革命。2016年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伯克及其“保守主義”思潮也曾在中國流傳。作爲英國人,潘恩與伯克曾是站在同一戰壕支持美國獨立的戰友,但法國大革命再起的時候,兩人觀點發生嚴重分歧,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了。伯克對大革命多有抨擊,而潘恩則滿腔熱情的支持大革命“這個由人類理性構建的全新社會”,並撰此文駁斥伯克。 本書中,潘恩“精神美國人”“英奸”本色不改,僅舉一例:當伯克指責法國大革命頒佈的“人權宣言”只不過是“拙劣的抄襲了美國各州憲法”時,潘恩毫不客氣地挖了英王政府的祖墳,稱追根溯源,現今的英王政府源自於1066年一個外國人威廉通過“諾曼征服”而建立的暴政,並在1688年由另一個外國人威廉強化了這種暴政。其實當時伯克和潘恩可能都不清楚,法國的“人權宣言”初稿其實出自起草美國“獨立宣言”的托馬斯·傑斐遜之手,1789年傑斐遜把自己構思的、打算在美國頒佈的“人權宣言”草稿交給了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國民公會宣讀、修訂後發佈。隨後傑斐遜將法國“人權宣言”帶回美國,並促成兩年後1791年美國《權利法案》的頒佈。所以法美兩國曆史上的這兩個里程碑文件其實是系出同源。 另外我想,假如20世紀初,維多利亞女王絕嗣,而由其外孫、霍亨索倫家族的威廉繼承大英帝國的話,不僅第三次由一個叫威廉的外國人當英國國王,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戰都不用打了,因爲此威廉正是德意志帝國的皇帝。 潘恩後來的人生恐怕也是他始料未及的,他熱烈擁護的法國大革命後來逐漸走了味,國際壓力之下法國國民公會越來越極端,先是處決了路易十六,後來羅伯斯皮爾上臺,開始大量處決“人民公敵”,其中不僅包括舊貴族,也包括他在國民公會的同僚,成爲不折不扣的恐怖和暴政。潘恩自己也因爲反對處決路易十六而被囚禁,多虧了美國駐法大使門羅(也就是後來的美國總統、提出門羅主義的那位)營救才逃脫了被處決的命運。 今人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也越來越走到伯克那邊,最終由哈耶克徹底否定了“人的理性可以構建理想社會”。量子物理的“不確定性”似乎也暗示了人的理性有其侷限。

★★★★★

理性與愚昧這兩個對立物影響着大多數人。在一個國家,隨便哪一方佔上風,政府機構都容易存續。理性服從它自己,而愚昧則屈從於接到的任何命令。 如果僅僅以上代的名義來支配今天的生活,那麼,千百年後的人也會把我們作爲先例,正如我們把千百年前的人作爲先例一樣。事實上,古人的先例證明了一切,卻一無建樹。從來就是權威相爭,直至我們追溯到創世時代人權的神聖起源。這裏,我們的探索纔有了着落,理性也找到了歸宿。 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須符合那個時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適應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權力與需求也隨之消失;既然不再參與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權決定由誰來統治世界或如何組織和管理政府。 只要稍稍動一下腦筋就會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歷經數代人還繼續生效,這是因爲這些法律得到生者的同意。一項未被廢除的法律之所以繼續有效,並不是因爲不能廢除它,而是因爲它未被廢除,而未廢除就是得到了認可。 時移勢遷,人們的看法也在改變。政府服務的對象是活人而非死人,所以只有活人在政府中擁有權利。在一個時代被認爲正當和適宜的,在另一個時代可能被認爲不正當和不適宜的。在這種情況下由誰來做主呢?是由活人還是由死人呢? 據此可以看出,伯克先生不瞭解法國大革命的根源與原則。這個國家的人民起事並不是反對路易十六,而是反對政府的專制原則。這些原則並非路易十六首創,而是許多世紀前就確立了;它們根深蒂固、難以去除,專制政府的寄生蟲和掠奪者像奧吉厄斯國王的牛廄那樣骯髒惡臭得難以清洗乾淨,非得采取徹底而又全面的革命不可。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應該全心全意去做,否則就不要做。當時危機已經來臨,只好以大無畏的氣概採取行動,否則就乾脆不要行動。當時,國王以體貼人民而著稱,這種情形對革命事業是有利的。也許還不曾有過一個人像當時的法國國王那樣,在專制君主的模式下長大卻一點不想行使那種權力。可是政府的原則未變,君主與君主政體截然不同。起義一開始,整個革命過程反對的是君主政體的專制,而不是反對君主個人及其原則。 革命涉及的範圍之廣,非他們的視野所能及,革命據以進展的理性的力量也非他們的思想所能理解。在這場革命中,有許多觀點是可以探討的。專制主義在法國這樣的一個國家歷史悠久,它不單屬於國王個人。在表面上和名義上好像是屬於國王個人,但實際和事實上卻並非如此。專制主義到處都有它的標記。 這就是法國的情況:專制主義通過無窮無盡的迷宮式的機構來進行,其根源難以察覺。這種專制主義無法糾正,它假借履行職責來鞏固自身,並以服從爲藉口來施行暴政。 一切宗教在本質上都是仁愛的,並且同道德原則相結合。它們不能一開始就宣揚任何罪惡的、殘酷的、害人的或不道德的東西,否則就吸引不到信徒了。像其他一切事物一樣,它們都有自己的開端,都是從說服、勸導和示範着手。它們又是如何失去其原有的溫和而變得陰鬱而褊狹呢? 《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由法國國民議會公佈) 組成國民議會的法蘭西人民代表,考慮到對於人權的無知、忽略或輕視實乃公衆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茲決定莊嚴宣佈這些天賦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份《宣言》將被所有社會成員銘記在心,不斷提醒他們關注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在立法和行政方面的行爲如能隨時同各種政治機構的目標相比較,將會更加受到尊重;在這些簡單明確的原則指導下,公民的未來要求將會始終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公衆福祉。 鑑於上述理由,國民議會在上帝的見證下,並祈求他的祝福和讚許,確認並宣佈下列神聖的人權與公民權: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別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之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爲;天賦的權利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利爲限;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五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爲;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爲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當一切頭銜、職位和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應有其他任何差別。 七、除非在法律確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的束縛。凡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讓人執行任何專斷決策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八、法律只應設定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若非根據在行事前已經公佈並且依法實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九、所有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爲無罪。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法律應規定對人犯採取的嚴厲措施不得超過爲防止他脫逃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不應因爲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其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十一、自由地交流思想與意見乃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有言論、著作與出版的自由,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十二、人權與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武裝力量。這一力量是爲了公衆的福祉而不是爲了此種力量的負責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 十三、爲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十四、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十五、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十六、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需制定憲法。 十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否則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法國大革命從開始到攻佔巴士底獄直至制定《人權宣言》爲止,對這些主要階段的進程加以探索之後,我將以拉法耶特侯爵有力的號召來結束本話題:“但願這座爲自由而豎立的偉大紀念碑成爲壓迫者的教訓和被壓迫者的典範!” 拉法耶特侯爵在對法國的演說中說:“一個國家要自由,只要它要求自由就行。”但是伯克先生代言說,英國照顧不好自己,它的自由必須由一個對它持“蔑視”態度的國王來照顧。 如果說政府的某一個部分是不會做錯事的,那就意味着它什麼也不做,而僅僅是另一種力量的工具,按後者的旨意行事。 可是由於美國和法國的革命,我們看到現在世間萬物的自然秩序煥然一新,一系列原則就像真理和人類的存在一樣普遍,並將道德同政治上的幸福以及國家的繁榮結合在一起。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別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之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得行使國民未明確授予的權威。 每一個政府都譴責另一個政府背信棄義、詭計多端和野心勃勃,藉以刺激各自國民的想象力,鼓動他們採取敵對行爲。若不是政府體制從中挑撥,人類本來是不會相互爲敵的。 簡言之,人天生是社會的人,幾乎不可能把他排除在社會之外。形式上的政府只不過是文明生活的一小部分,即使建立起人類智慧所能設想的最好的政府,這種政府也還是名義上和概念上的東西,並不是事實上的東西。個人與集體的安全和繁榮依靠社會和文明的偉大基本原則,依靠普遍贊同和相互維護的習慣法,依靠通過數以百萬計的渠道鼓舞所有文明人的利益交流。依靠上述這些要遠勝依靠體制最完善的政府所能做到的一切。文明越是完善,越是不需要政府,因爲文明會處理自己的事務並自我管理。 所謂的政府,或者說我們認爲應當是政府的那種東西,不過是使社會各部分團結的一箇中心。要做到這點,除了採用能增進社會各種利益的代議制以外,別無他法。代議制集中了社會各部分和整體的利益所必需的知識,它使政府始終處於成熟的狀態。

★★★★★

《人的權利》 1、某件事對某人至關重要,他卻往往最後一個知道。 2、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應該全心全意去做,否則就不要做。 3、憲法不只是名義上存在,而且是實際上存在。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現實的;如果不能以具體的方式產生憲法,就無憲法可言。憲法先於政府而存在,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個國家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行爲,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行爲。這是法規的主要部分,可以參照或逐條引用;它包括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和政府組織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權力、選舉的方式、議會——不論這類機構被稱作什麼——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門所具有的權力。簡而言之,凡與公民政府全部組織有關的一切以及據以行使職權和受約束的種種原則都包括在內。因此,憲法之於政府,猶如政府後來所制定的各條法律之於法院。法院並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定的法律辦事;政府也以同樣方式受憲法的約束。 4、除非人們能獨立思考,否則一切都是偏見而不是意見,因爲只有經過推理與思考產生的想法纔是意見。 5、人類社會所有的重要法則都是自然法則。 6、嚴格地說,一個自由國家的政府不在於人而在於法律。 7、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並無其他來源。一切被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攫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間並不能改變兩者的性質。

★★★★☆

看過哈耶克之後,很難再認同潘恩先生這種理性建構主義。人們認識一定的原則之後就能夠靠這些原則建立政府和改造社會,於是歷史的進步就表現爲對原則的認識的進步,哲學家統治了世界。不需要語言上的反駁,因爲歷史本身的發展就證明了一切。

★★★★★

潘恩,在某些人權方面確實很聖母,但是他的大部分思想都上進步的,他和盧梭一樣,對專制政體的批判都即使放在現在也毫不過時。

★★★★★

潘恩對Burke的回答,從社會契約到舊政府的起源,從徵稅的數據到新政府新之所在,無論從人權、政府性質的理論方向還是政府運營之數據表明其的性質,都確實比Wollstonecraft成熟得多得多,至少在對Burke的感情表達上極其剋制,沒有佔用太大的篇幅,將自己的關注重點緊緊鎖在了Burke避而不談的問題上,以剝開Burke的藉口。但是,潘恩先生您對新政府的預判也太天真了,似乎覺得換了天地,人性也跟着變了,大量人無論在何種性質的政府中工作,都不見得是因爲信仰和覺悟前去的,所以混了很多髒東西,根本無法辨別,也就導致了後來的時局。

★★★★★

總算讀完了,很少讀這種政治的書,所以理解起來有些困難。第一部分,不知道伯克先生的文章,但理解起來這位伯克先生應該是君主制的維護者,總之這部分是對伯克先生文章的辯論。第二部分記住的是對人權和代議制的探討,讀完覺得潘恩先生是個理想主義者呢,印象最深的是對政府如何花錢如何收稅那部分,可能更貼近自己的生活,其實加拿大現有的這個制度和這個提出的還是很相似的,最開始的實施應該還是可以的,只是人口一增加就有點擺不動了。 讀了潘恩先生的《常識》和《人的權利》,對很多曾經模糊不清或者被歪曲的概念有了不一樣的認識,這些概念本應該澄清於最初對這個世界認知之時。

書籍信息

作者托馬斯·潘恩
譯者樂國斌
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12-01
ISBN9787532776788
分類政治軍事-政治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