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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內蒙古殖民法律制度研究 封面

日本在內蒙古殖民法律制度研究

宋從越

50人在讀
21.1萬字總字數
¥40.8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爲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較爲全面深入地闡釋了上世紀僞滿時期日本殖民統治者如何以法律手段維繫日本在東部內蒙古的統治。本書最大的特點是幾乎利用了目前所能利用的所有公開相關文獻資料,從殖民立法的活動、形式、程序、特點,涵蓋行政、經濟、刑事、司法等各個方面,充分展現了日本殖民法律的本質,從而揭露日本帝國主義的侵華罪行,駁斥日本極右勢力美化侵華戰爭的言論,能夠較好地發揮警醒世人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讀者書評

★★★☆☆

僞滿時期內蒙古東部運輸統制的範圍幾乎囊括所有物資。興安東省《關於薪炭省外移出限制之件》要求:“擬將薪炭移出省外時,非受省長之許可不得爲之。”尤其令人瞠目的是,興安北省《關於汽水啤酒之空瓶往省外搬出禁止之件》,竟然對汽水、啤酒之空瓶也實施運輸許可制度。根據該令,除“每一人於五個以內以自家使用爲目的者”外,“汽水、啤酒之空瓶非受省長之許可不得往省外搬出”。 在嚴苛的物資運輸統制制度下,“凡衣食日用生活必需品,無一物不犯私,無一物不違法……真所謂舉足畏荊棘,舉手觸羅網”。然而大小權貴則遊刃有餘,利用運輸統制大發橫財。作爲殖民地,僞滿要承擔起日本廉價生產資料供應地和工業品輸出地的雙重角色,在對日貿易中主要是通過輸出農畜產品及礦產品來換取各類生活消費品。隨着以掠奪資源爲中心的產業開發五年計劃的實施,僞滿畸形發展重化工業,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輕工業生產受到壓制;同時,爲了從日本獲取產業開發所需各類生產資材,僞滿政府不斷壓縮生活必需品的進口,由此導致生活必需品供給嚴重不足,推動物價不斷上升。爲抑制物價上漲,1937年8月,僞滿經濟部、治安部令聯合頒佈《關於暴利取締之件》,規定:“以取得暴利爲手段從中壟斷躉買或擬行壟斷居奇致使市價發生急激變動,或冀圖暴利依不正當之對價或條件而販賣者,處六月以下之徒刑或三百圓以下之罰金或拘留或科料。”涉及米、牲畜、麻製品等16類物資。由於《關於暴利取締之件》在法律形式上僅僅是部令,效力等級較低,而且關注的焦點集中於生活必需品中的主要商品、建築材料和其他重要物資,加之對“暴利”的認定又不夠明確,難以實現平抑物價之目的。於是,1940年6月,僞滿政府頒佈了敕令《物價及物資統制法》。針對販賣價格的規制,該法規定:“主管部大臣得指定應受適用之地域公定物品之販賣價格、買賣經手費、轉賣差益金、製造、加工或修理之承攬費或賃貸費。”除法定情形外,無論何人不得超過公定之價格、費用或差益金而爲契約、支付或受領。針對收買價格的管制,該法規定:“主管部大臣得指定應受適用之地域及收買人公定物品之收買價格。”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依公定收買價格以外之價格爲契約或支付,亦不得於公定後變更關於其契約之支付條件、移交條件及其他條件。該法授權“主管部大臣認爲有必要時,得依其所定命令表示物品之販賣價格、買賣經手費、轉賣差益金、製造、加工或修理之承攬費或賃貸費”;“爲謀物品價格之適正或需給之調整認爲有必要時,得指定地域對於以辦理該物品爲業者或其所組織之團體關於該物品統制協定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令其受認可或令其爲該統制協定之設定、變更或取消,或對於統制協定之加盟者或未加盟者令其遵從統制協定。”但由於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僞滿不斷擴大對日支援,“國內”各類物資奇缺,價格漲幅屢創新高,於是不得不一再延長該法的時效,以便用高壓手段抑制物價。1942年12月23日,僞滿政府將該法期限延長一年,即延至“康德”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943年12月22日,僞滿政府又宣佈“本法暫時有其效力”,無限期延長其時效。通過《價格等臨時措置法》的實施,僞滿政府幾乎將所有商品的價格納入“國家”統制。飽受物資配給之苦的內蒙古東部城鄉各族人民紛紛自發地起而抗爭。1942年6月2日,郭爾羅斯後旗茂興鎮約四百名農民婦女集合起來,包圍了由該地三泰棧(指定收買處)向莽嘎爾圖碼頭搬運出荷糧的八輛大車[插圖]。吐默特左旗“東梁村七家子屯早已缺乏糧食,以山菜爲食。(1942年)六月三日遂有蒙族貧農婦女二十餘名,各自攜帶口袋前往村公所,要求村長配給。村長與旗公署聯繫後表示妥善處理,併發給每人三角錢,使其歸還”。“騖歡池警察署管內騖歡池街居住的牟牌長(蒙族)和同村馬耳侵屯於牌長(滿漢族)率領蒙族貧民100餘名,六月十九日前往騖歡池警察署要求配給。署長表示‘民食配給辦法已經確定,最近實施,放心吧’!並予撫慰,使之解散。”1943年6月,海拉爾“一部分中國籍市民中,由於民食缺乏而發生了向軍部請願的事件”。在殖民統治者的操縱下,內蒙古東部各級協和會屢屢發動銅器獻納運動,相關新聞屢見報端。據1943年8月22日《開魯新報》報道:“林西縣協和會縣本部基於省本部指示方針,與縣公署協力之下,對管下各街村分會通過鄰保組織展開熱烈踊躍之獻納運動,同時並由縣本部長、副本部長以及各機關長等率先示範首獻日用成品或紀念品,以故一般縣民聞風興起自動輸將,現已先後匯交縣本部,統計重量竟達二千零九十六斤四兩五錢之鉅額。”另據1943年9月19日《開魯新報》報道:“自以協和會爲中心而展開銅器獻納以來,我省內各旗縣獻納之成績頗爲良好,赤心捧誠、熱烈獻納者異常踊躍,雖一寸破銅碎鐵亦能製成擊滅敵美英之利器,而盡槍後國民之義務。今又有克什克騰旗獻納銅器七百十三斤一兩之巨,日前已送交協和會省本部。”“各職員分班踏鄉宣傳,於是官廳民戶銅器獻納者異常踊躍”的報道後面,是殖民統治者對內蒙古東部各族人民赤裸裸的洗劫。在翁牛特旗,僞協和會“巧立‘資源愛護與活用’之名目,讓老百姓把碎銅爛鐵、破布頭、碎皮子、廢紙、爛麻繩等無代價獻納”。在赤峯,日僞大肆發動“金屬獻納,支援聖戰”的運動。“一時間,銅盆、錫壺、鋼鐵物件,大量的被白白收去,最後連商店玻璃門上的鍍鋅鐵拉手都被卸下來‘獻納’了。” 僞滿時期,日本殖民統治者在內蒙古東部淪陷區實施嚴格的物資統制,不僅掠走大量物資,還致使該地區經濟全面殖民地化,工商業凋敝,農牧業破產,人民生活異常困苦。 在興安南省,“從1931年‘九一八’事變到1945年的‘八一五’光復,僅通遼鎮的商戶就由八百五十戶減少到六百五十戶,減少百分之二十三點五,剩下的百分之七十六點五,處於喫不飽,餓不死,半停業狀態,勉強維持”。在熱河省,“一九三八年以後,赤峯城內以麪粉、小米爲原料的面鋪、糕點鋪、燒餅鋪、煎餅鋪紛紛停業關門。釀酒業也面臨缺少原料的困難,‘燒鍋’變成了‘破鍋’。飯館被迫關閉的接近半數,勉強繼續營業的只賣高粱米飯和普通炒菜,酒缸、酒瓶空空如也,廚房內嗅不到肉香”。“到了日僞統治後期,赤峯製作或出售金、銀、銅器的店鋪全部停業了。赤峯古老的手工行業——皮毛加工業中較大的七家店鋪、作坊全部倒閉,麻繩業的情況也與此相同。”“據不完全統計,僞滿統治時期赤峯錢行、當鋪、燒鍋、糧行、藥行、鐵行、雜貨行、飯店、店行(貨棧、旅館)等九十個行業有過半數的店鋪(近一百四十家)倒閉,這還不包括零散的不固定的小商小販。”物資統制法律制度的實施,使內蒙古東部農牧業經濟遭受滅頂之災。 在“滿洲國”治下的內蒙古東部,僞滿政府徵購農畜產品的“公定”價格遠低於生產成本,“出荷”成爲對農牧民的“合法”搶劫。據曾任僞興農部大臣的於靜遠供述,“一九四二年春,僞滿興農部批准僞滿畜產會社在興安北省強收馬匹、牛、羊。馬五千匹,每匹價二百元(市價八百元);牛兩千頭,每頭價一百五十元(市價七百元);羊二萬五千只,每隻價十五元(市價一百元),蒙族人民共損失六百二十二萬五千元”[插圖]。由於強制低價徵購農畜產品,內蒙古東部農牧業生產急劇衰退。1932年呼倫貝爾的牲畜有200萬頭(匹)只,1940年減到120萬,1945年僅剩70萬頭(匹)只;興安西省阿魯科爾沁旗,牲畜頭數也從淪陷前夕的三十多萬頭只下降到12萬頭只。僞滿政府爲保障對日物資供應,極力壓縮民需,人民通過配給獲得的物資根本無法滿足維持生活的最低要求。1943年12月僞滿警務總局編《經濟情報》記載:該年1—6月,海拉爾市每人每月配售糧谷數量分別爲:13、9、9、5、5.5、2.5公斤,“五月份特別配售了專賣署儲藏的將要腐爛的苞米麪3.5公斤”。在廣大農村牧區,物資配給與“出荷”農畜產品數量掛鉤,“凡交鴉片的,每交一兩煙幹一尺布,超過指定責任量,每超過一兩給五尺,交谷糧二千斤,給布三十尺,交線麻、皮毛者,均有配給”。很多農牧民因天災人禍無法完成出荷任務而得不到任何配給,“開魯縣西北鄉高家園子屯因天災出荷不好,全屯不配給火柴、鹽、煤油等。使全屯炊無火、夜無燈。貧苦的農民沒有辦法,只有用古代打火石的辦法求生活”。物資匱乏導致物價高漲,但僞滿政府不是增加物資供給,而是一味採取高壓手段凍結物價,其結果反而推動各類物資的黑市價格急劇上漲。以興安西省林西縣爲例,1942年(即實施物價凍結當年)一尺白布的價格爲4元,1943年就漲至20元,至1945年2月竟高達90元;而每石小米的價格也一路飆升,由1942年的50元漲到1943年的800元,1945年2月則增至2000元。《巴林左旗志》記載,1944年,民無以爲食,飢寒凍餒,死者無數,僅白音敖包的長勝村就餓死百人;林東街西石橋下爲乞丐棲息之所,常常人自相食。 以1937年第一個產業開發五年計劃開始實施、1941年《勞務新體制確立要綱》公佈爲標誌,僞滿時期內蒙古東部勞動統制法律制度大體上經歷了以下三個時期,即:限制勞動者“入國”時期、勞動力的調配時期、“國民”皆勞體制時期。從總體趨勢而言,隨着日本侵略戰爭的升級,內蒙古東部勞動統制法律制度日益嚴苛。1941年僞滿《勞動統制法》規定:“民生部大臣爲遵行公共事業或國策事業中重要者有緊急必要時,得依其所定使人民從事其指定之勞動。”據此,1942年2月僞滿民生部頒佈部令《勞動人緊急就勞規則》。《規則》規定,關於公共事業或“國策”事業重要事項之遂行有緊急之必要時,辦理該事業者(簡稱事業人)得向民生部大臣聲請配置所需之勞動人。民生部大臣於受理聲請時,認爲有配置勞動人之必要時,命省長或新京特別市長供出所需之勞動人。省長受到供出命令時,須於市縣旗之區域內規定供出勞動人之數,命該市長、縣長或旗長供出之。市長、縣長、旗長受到供出命令時,須就該區域內之居住者中指定就勞者命其就勞。“被命爲就勞者(簡稱就勞義務人),對於該官公署之指示及從事勞動時對於該事業人之指示須服從之”,“不得爲避免就勞而行逃亡,或潛匿,或僞裝疾病,或爲其他詐僞之行爲。”無論何人“不得使他人爲避免就勞而使其逃亡,或使其潛匿,或使其僞裝疾病,或爲其他詐僞之行爲”。1942年11月,僞滿頒佈《國民勤勞奉公法》。隨後,僞滿民生部先後發佈《國民勤勞奉公法施行規則》《國民勤勞奉公隊員家族生活扶助規程》《國民勤勞奉公職員及隊員災害扶助規則》等部令,對《國民勤勞奉公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細化。根據《國民勤勞奉公法》,除依《國兵法》所定現服兵役或終了兵役者及受“同盟國”兵役法之適用者外,“帝國人民之男子依本法之所定有服國民勤勞奉公之義務”;“應服國民勤勞奉公之期間,自數年齡二十一歲起至二十三歲之間,共爲十二月以內。1942年12月,僞滿頒佈敕令《學生勤勞奉公令》,對於大學在學之男生定課學生勤勞奉公,使其協力如下事業:“一、國防建設事業;二、鐵道及道路建設事業;三、治水、利水及造林事業;四、土地開發事業;五、重要生產事業;六、農產物生產收穫事業;七、災害救恤事業;八、其他特由民生部大臣指定之事業。”“學生勤勞奉公之期間,每年在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下由民生部大臣定之。”凡“無正當之事由未完了學生勤勞奉公之學生,大學之長不得爲畢業之認定”1944年12月,僞滿發佈新的《學生勤勞奉公令》。同時,僞滿國務院、文教部、民生部聯合發佈新的《學生勤勞奉公令施行規則》,使學生勤勞奉公制度呈現以下變化:1.由文教部大臣取代民生部大臣管理學生勤勞奉公事務;2.學生勤勞奉公由大學擴至高中,由男生波及女生;3.延長學生勤勞奉公時間。新《學生勤勞奉公令施行規則》詳細規定各校學生勤勞奉公期間,其中,興安醫學院,每年1月以上4月以內。興安學院、“國民”高等學校,最高學年學生,每年2月以上12月以內;其他學生,每年4月以內。女子“國民”高等學校,修業年限4年者,最高學年學生每年2月以上12月以內,其他學生每年4月以內;修業年限3年以下者,每年4月以下。據曾在王爺廟育成學院讀書的張連學回憶:1945年,在日本人逼迫下,全校350名學生到興安嶺扒樺樹皮,歷時3個多月,每天必須完成100斤樺樹皮的任務。據李玉生等人回憶:1940年通遼車站裝卸工一天的工資僅三角錢,“喫飯都不夠”,“根本維持不了生活”[插圖]。低廉的用工成本,使日資企業掠奪內蒙古東部地區資源的同時,也獲取了豐厚的利潤。以設於喀喇沁中旗平泉街的大滿礦業株式會社爲例,據該公司的決算公告,第四期(自1940年12月1日至1941年9月30日)當期利益金爲251121.56元[插圖],第五期(1941年10月1日至1942年3月30日)爲102118.64元[插圖],第六期(1942年4月1日至1942年9月30日)爲4158.11元[插圖]。在一年零十個月的時間裏,共獲利357398.31元。設於滿洲里市的興安水產株式會社,壟斷着達賚湖(即呼倫湖)豐富的漁業資源。據該會社1941年3月31日做出的第二期決算,當期利益金爲9303.70元,而1944年3月31日做出第五期決算時,當期利益金爲1141678.86元。在三年時間內,公司利潤增長近122倍。僞滿時期,通過役使廉價勞工,殖民統治者對內蒙古東部資源進行瘋狂掠取。以煤炭資源爲例,扎賚諾爾煤礦自1935年被日僞接管直至日本投降被掠走煤炭218.5萬噸。位於吐默特右旗的北票煤礦,從1933年2月到1945年8月,日本侵略者攫奪煤炭8602631噸。吐默特左旗的阜新煤礦,在第一次產業開發五年計劃期間,各年度的產煤量分別爲:400810噸、1360262噸、2882718噸、3689727噸、4252050噸。據親歷者回憶,僞滿時期勞工的生活、勞動條件是相當惡劣的。扎賚諾爾煤礦“工人在井下幹苦役不如牛馬,穿的是更生布衣服,一、二、三班三人一雙日本式後開門水襪子。喫的是不如豬狗食的又苦又澀的橡子麪。住的是不能御風寒的雙層鋪工棚子,蒼蠅、蚊子滿屋飛,臭蟲滿牀爬。蓋的是麻袋、草袋、洋灰袋子。枕的是磚頭,上下鋪上下人”[插圖]。烏奴耳軍事工程中,勞工的生活、勞動狀況同樣令人堪憂。“宿舍是用葦蓆在溝內的小山坡搭成24米多長、3米寬、2米左右高的馬架式蓆棚。兩頭是門,中間走道,內設距地15公分高的對面板鋪。一個蓆棚,容納一箇中隊的人員……夜間非常擁擠,臭氣燻人,空氣污濁得很。”“勞工的一日三餐,每頓兩小勺的小米、土豆稀粥。不但沒有菜喫,而且連鹽水也沒有。這裏的水是非常珍貴的,出去一公里左右用軲轆馬拉水,水是渾濁的,還有蟲子,就這樣勞工也別想喝一滴水。人們日久也就習慣了,又因喫不着鹽醬,喝的是能照見人的小米土豆粥,這樣也就不想水喝了。”“工地上只有幾個日本醫生,是爲了防疫而安置的,捎帶着給工人治療。但是他們不懂華語,更不把工人當人看待。經他們檢查,患病輕的說你沒病,患病重的就認爲是傳染病,立即抬往隔離室。人到了隔離室,九死一生。隔離室也是對面炕,裏面蒼蠅撲面,幾十個病人躺在炕上,根本沒人管。病人想喝口涼水都沒人遞給。病重者,日本人馬上就叫人擡出掩埋,恐怕得的是傳染病。我們屯的董守珍就是帶着活氣被擡出去埋的。”勞工惡劣的生活、勞動條件在日本關東軍憲兵隊的諸多報告中也得到佐證。“由開魯縣供出到阿爾山方面從事鐵道工程的勞工,返鄉後向同鄉泄露的言論:就勞地的食物非常惡劣,宿舍是大蓆棚。募集時說工資一天一元,回來後一算,幹了三個月,工資僅僅三十多元,而且,就勞中工頭監督很嚴,沒有休息時間,就像牛馬一樣。”“奈曼旗供出勞工返鄉後的言論:A、伙食基本是苞米麪,一次做出好多天的份,因鍋小,常常做不熟,喫後拉肚子的人很多。並且沒有蔬菜,缺乏營養……B、宿舍是鋪着席子的小屋,一個炕睡60人,連地上都睡人,帶毛皮去的人還可以對付,什麼也沒帶的人就難了,有很多人患病了。”“科爾沁右旗供出勞工返鄉後的言論:平常的伙食中約六成混有穀殼,飯菜粗劣,沒有食慾,就勞很艱難,不斷有病患出現。”熱河省報告科爾沁左旗供出勞工返鄉後的言論:“在黑河省紅旗溝一帶,勞工每天從日出到日落勞動,還要被監工毆打。”在黑河方面及雙揚子就勞的翁牛特左旗及圍場縣勞工的言論:“喫飯一天三頓都是含草籽的米飯……在枕木上鋪上草,鋪着席子的房屋。因寒冷無法入睡,輪番烤火取暖。”1968年礦務局僅在臺吉南山不足1.7萬平方米的範圍內就挖出6500具屍體[插圖]。在各類軍事工程中,勞工的傷亡同樣嚴重。曾任僞滿國務院總務廳長官的五部六藏供述:“在我的記憶中最悲慘的一件事情就是一九四三年在興安嶺的軍事工程中,四萬勞工中出現了約三千病死者的事情。”對於朝鮮銀行金票、橫濱正金銀行鈔票,僞滿一直允許其與“國幣”等值流通。直至1935年9月,“國幣”實現與日元等值而加入日元集團,日、僞滿政府才於同年11月4日發表聲明,強調滿洲幣制要統一在“國幣”之下,在“滿洲國”境內的金票、鈔票要停止發行、流通。僞滿的幣制統一至此最終完成。僞滿在確定新舊幣兌換比率時,有意低估舊幣價值。中央銀行開魯辦事處於“1933年9月28日發行紙幣88170元,9月30日,以現金收買日本‘金票’額達9635元。當時蘭寬面布每尺價一角二分,棉花每斤價五角,高粱米每斤二分。換算一下,日軍用一把廢紙就能買高粱米489150斤或能買棉花19270斤或蘭寬面布80029尺。而奉天大洋票、天津票先是被貶值,而後便不流通,爛在開魯民衆手中。日本強盜以日本紙幣換走的各種物資、銀子、銅子、制錢等硬幣的價值是無法計算的。”由於兌換期過短,“偏遠地區不少居民所持舊紙幣因期限已過,無法兌換,變成了廢紙”。1934—1936年,1斤麪粉的價格分別爲0.083元、0.091元、0.093元。一方面,殖民統治者以遠遠低於生產成本的所謂“公定價”強購農畜產品;另一方面,又在廉價收購“出荷”糧畜的同時,對農牧民施行強制儲蓄存款,使其承受了雙重剝削。在奈曼旗,興農合作社收購“出荷糧”時,徑直將糧款的20%—30%作爲儲蓄強制扣留,其餘的纔是農民真正拿到手的錢。僅1941年,興農合作社通過各種方法強制農民存款金額即達33653.19元。 在僞滿洲國統治下的內蒙古東部,日本殖民統治者爲了獲取各類農畜產品,不斷強化對農村金融的統制。特別是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對糧食的需要日益增加。爲此,殖民統治者除大力培植興農合作社外,又設立八個興農金庫支店,從而以金融的手段控制了糧谷的生產和流通,也實現了擴大對日支援的目的。僞滿洲國政府對興安省的農產物“出荷”分派量,在1942年爲378080噸,至1944年則增加到455000噸。在日本殖民統治者的逼迫下,內蒙古東部歷年的儲蓄額不斷攀升。1939年興安四省的儲蓄分配額爲50萬元,而至1944年,僅開魯一縣擔當之儲蓄目標額即高達347.4萬元。在林西縣,一尺白布1935年僅需0.05元,1942年已經漲到4元,1943年又漲到20元,至1945年2月竟高達90元。 在興安北省,1942年時的省公署也爲日系官吏把持,省次長大園長吉,總務科長兼人事科長藏木弘毅,財務科長石川隆夫,民生廳長米田富,畜產科長島瀨久一郎,建設科長下川與市,保健科長小松丙三,警務廳長大塚善吉,警務科長川上藤松,警防科長伊藤芳雄,特務科長河上修。隨着日本在內蒙古東部殖民統治的不斷加強,日系官吏也逐漸滲透到各旗、縣、市公署。通過以下1941年海拉爾市公署官吏名錄,我們不難發現,日本人已經由幕後走到前臺,堂而皇之地坐上市長寶座。鴉片專賣制度實施後,僞滿洲國多地在傀儡政府縱容下大張旗鼓地進行罌粟種植。興安西省及蒙旗集中的熱河省作爲僞滿洲國鴉片主產地,罌粟種植面積長期居高不下,1935年爲34.5萬畝,1936年增至65萬畝。雖然1938年起,僞滿洲國政府實施所謂“鴉片十年斷禁政策”,但至1941年,兩省罌粟種植面積仍高達50萬畝。此後,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太平洋戰爭,爲製造麻藥向僞滿洲國索要大量鴉片。於是,僞滿洲國政府決定擴大鴉片栽培面積,不但把欺騙的“鴉片十年斷禁政策大綱”所規定的每年遞減栽培面積辦法完全推翻撕碎,而且恢復了熱河省和興安西省所遞減的面積。 1933年,外出搶掠牲畜的日本警備隊和僞地方保安隊被誤認爲土匪而受到喀喇沁左旗東赤裏赤村村民武裝抵抗,日僞軍攻入村內,對手無寸鐵的無辜百姓大開殺戒,僅在一個多小時內就槍殺和砍死32人,傷5人。上述刑事法令的實施對於迅速穩定日本的殖民統治秩序發揮了重大作用。“在建國當初有30萬‘土匪’,1937年減少到3萬至4萬。

書籍信息

作者宋從越
出版社中華書局
出版時間2020-03-20
ISBN9787101143560
分類歷史-世界史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