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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深處的憂慮:近距離看美國之一 封面

歷史深處的憂慮:近距離看美國之一

林達

1.6萬人在讀
19.5萬字總字數
¥22.8定價

有聲書與視頻解讀 YouTube視頻解讀 6

內容簡介

美國不是一個善於遮羞的國家,它投出一片陽光,就落下一片陰影。它全部的陰影都毫無遮掩地暴露在所有的人面前,哪怕你是一個陌生人。所以,即使是像我們這樣的平常外來者,也會一眼就看出一大堆毛病來。但是我們馬上就明白自己必須從沾沾自喜中醒來,因爲後來很快發現,這並不見得就一定是自己比美國人更高明且目光更敏銳。他們似乎也很清楚有這麼一片陰影,他們只是迫不得已在承認一個簡單的道理,如果你追求陽光,你就躲不開身後的陰影。我們開始奇怪,美國人在容忍這片陰影的時候(這種容忍常常使他們痛苦不堪),什麼是他們心中不熄的光明呢?他們在尋求着什麼,以至於不惜支付出沉重的代價呢?對於我們,這真是一個問題。在瞭解它的過程中,我們對這個歷史短短的陌生國家產生了與日俱增的興趣。根據自己作爲一個平民的經驗,我們發現,瞭解的步就是簡單的交往。不論一個看上去有着多麼堅硬的外殼,它的人民都是一個個平平常常,而再大的也就是這些平常人組等。

讀者書評

★★★★★

作者的思想背景是中國式的,書成於1997年,然看待美國文化的視角,放在今日仍有思考價值。 但須辯證地看。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很多事情早已變了。 書名叫做《歷史深處的憂慮》,私以爲,作者所言憂慮,不只是書中關於美國那些沒有說透的問題。整本書幾乎不提國內,也很少直接對比,但在“百萬黑人的大遊行”裏: “當初華裔美國人能夠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還是仰仗了黑人的民權運動。在今天,依然有一批黑人在思考平等和自由的問題時,走在華裔美國人的前頭。” “越是不正視和糾正這些弱點,問題就越多;問題越多,就越不敢去碰。” 作者提到華裔時格外小心。 然而這種謹慎,本身就說明了問題。 種族歧視不只是針對黑人。我們之所以能在今天如此從容地看待美國的種族矛盾,是因爲過去有一代又一代的先輩發奮圖強,前赴後繼。 即使到現在,某些時刻國人情緒上的過度反應,其實也仍然是對歷史中被歧視的一種回應。 對於這一點,原則性的問題適當地展示憤怒當然很有必要,但是無傷大雅的問題便沒必要上綱上線。 而這段話帶來的更重要的警示是,我們是不是也有迴避自身問題的時候? 這本書政治意味很強,卻文字隱晦。 這且不論。重新審視作者三十年前的觀點,首先最值得問的一句就是: 美國人真如作者所說有選擇嗎? 自由也許是真的,但他們所謂的自由選擇,是被提前篩選過的。 你可以罵總統,可以遊行,可以罵體制,可以發表極端言論,但只要碰不到經濟結構、資本權力、階級分配這些根本,罵得再兇也沒用。 就像某博主的梗: “你們國家的人沒意見嗎?” “有啊,沒關係,等他們遊行累了就消停了。” 美國人的投票權不等於選擇權,他們無權改變結構性、制度性的問題。 兩黨本質上是同一套體系裏的兩個代理人,換誰上臺誰當總統其實無關痛癢。華爾街、軍工複合體、大資本的利益永遠優先,對外霸權的邏輯不會變,階級固化、貧富差距的根源也不會動。 其次,也就是這本書最核心的內容,即程序正義高於實質正義,然而背後的代價也很現實: 一個複雜案件,審理動輒以年計、耗費數百萬美元。 以國內的政治現實,即便維護司法正義,也必須權衡效率、司法資源與社會成本,不可能無限制地投入。 而今天,美國的治理邏輯也在經濟下行裏暴露了很多短板。 強調自由、競爭、弱政府,結果制衡變成了“否決政治”,誰也管不了誰,誰也幹不成大事。 出了問題沒人負責,制度被鎖死失去了自我矯正的能力。 權力被選舉綁架,被資本滲透,管不住資本,約束不了掠奪,貧富差距越拉越大,社會慢慢腐爛。 金錢政治、遊說、旋轉門,這不是個別腐敗,是制度本身就是這樣設計。 不過,抨擊別人的問題,如果自己不能從中吸取教訓,只是拿別人的問題安慰自己“已經做得很好”,因此不思進取,那就是在開倒車。 美國三十年前選擇程序正義所付出的代價,以及普通的美國人在這套規則裏的覺悟,未必適合我們的國情,但通過它,打開一扇窗,看看別人身上閃光的地方,依然有意義。 書裏黑人演說家法拉肯說: “不要一味責怪白人,要從自己做起,承擔責任,建立自己的經營、自己的經濟,戒絕暴力和毒品,尊重爲你製造未來的妻子。” 這段話放在我們身上也一樣。 過去我們的國家頂着封鎖和壓力,堅持獨立自主,披荊斬棘才走到今天,如果我們把身爲中國人當作榮耀,就要記得,所有榮耀背後,都是責任。 我們有責任維護這份來之不易的驕傲。 所有爲中國人這個身份添光增彩的人,都值得我們尊重和喝彩;至於看似平凡的國人,則是和我們一起創造奇蹟的同胞。 倘若拋開政治話語的包裝,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人,也只是和你我一樣的普通人。 我們維護自己的榮耀,也尊重別人的自尊。 所有生命,都是地球村裏的村民,一起看這顆星球的日升月落。 保持尊重,不可嘲笑悲劇,不可嘲笑他者的死亡,不可嘲笑任何生命爲了活下去付出的努力。 生命應有尊嚴。 我們不僅爲自己爭取尊嚴,也承認他者的尊嚴。

★★★★★

零、《歷史深處的憂慮》,9.0分。 我相信國內的領導層肯定是對美國相當瞭解了,同時也堅信“網絡中的大多數”(包括我自己)對美國的瞭解還是極爲片面的,所以拿了這本入門讀物來讀讀,也推薦給大家。讀完後對美國製度有了個整體印象,尤其是辛普森案,它是瞭解美國的一個特別好的“窗口”,本書詳細的介紹了此案。再談三個深深的感受:深深的佩服美國建國者的智慧;雖然不完全同意美國式的“自由”,但也深深的佩服美國人的勇氣與堅定併爲他們鼓掌;深深的感受到中美兩國制度與文化的差異。本書以記錄爲主,很少有作者自己的觀點,以下是一些總結。 一、美國建國簡史 1. 美國在建國之前長期受英國殖民→人們對殖民的政策不滿(主要是稅收和不讓他們自治)→引起極大民憤→英國立法禁止集會且允許駐軍佔用民房(這種侵犯自由與私產的行爲讓他們深惡痛覺,所以他們建國後就想要格外保護集會自由和私有財產)→頻繁發生衝突(面對武器精良、訓練有素的英軍,他們深感不公平,所以他們建國後就堅持要有持槍的權利)。再插一句評論:不可否認,美國雖然歷史很短,但他們對歷史的反思與總結要勝過我們。2. 一幫元勳起草了《獨立宣言》,主張與理想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爲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纔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這種“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的思想源於歐洲的思想啓蒙,洛克的《政府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此宣言明確表示:政府是人民爲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才組織起來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人民有權力改變和廢除它。→在此理想的指導下贏得了獨立戰爭。 3. 在獨立前北美洲大地上是沒有國家觀念的,所以這場戰爭與通常意義上的反殖民戰爭還不同,更像一場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獨立自治的國內戰爭→此時顯現出那些建國者的智慧與偉大,他們在贏得戰爭後竟就直接各回各家了(在國內的思維裏,農民戰爭都是我拉下老皇帝,做新皇帝我就當仁不讓了)→在《獨立宣言》發表十一年後,在獨立戰爭結束四年後,爲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邊疆,1787年,各州代表才被迫重新聚集在一起,討論起草一個憲法,以試圖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即美國聯邦政府。當時的思路是:在起草美國的憲法的時候,也就是在確立一個政府框架,製造美國的國家機器的同時,決定同時制定一些限制聯邦政府權力、保護個人自由的條款,作爲整個憲法的一部分。→但由於時間不夠,他們決定先通過憲法把政府建立起來,再討論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的具體條款,把它作爲憲法的修正案加上去。 4. 爲更明確的保障人權,1791年頒佈了憲法的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共十條。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 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 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 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第五條:正當程序、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 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以及剝奪被控告方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 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 5. 建國後的兩大新制度:南北戰爭後禁止蓄奴、民權運動後禁止種族隔離。 二、自由與人權 1. 《權利法案》第一條是關於“自由”的,認爲“自由”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基本人權。比如第一條的第1點是“言論自由”,他們認爲: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只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係,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干。 2. 再比如《權利法案》第二條是關於“擁有武器的權利”,即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也是一種天賦人權。這種“天賦人權”不是任何人、組織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因此不可侵犯。(從這裏就可以看出在美國禁槍是不可能的) 3. 在這樣自由、鬆散的制度下,美國人幾乎沒有什麼一致的目標,除了保護憲法(當然包括修正案),因此憲法的實行就不允許有任何假設條件下的變通。(美國憲法在建國二百年來一個字都沒有被修改過) 4. 《權利法案》中人們的“天賦人權”已寫入到每個美國人的基因裏,是他們不計代價都要保護的權利,此代價甚至包括安全與生命。 三、問題與代價 下面舉些國人會覺得不可思議的例子,以窺其問題與代價: 1. 美國有很多民兵團體,他們可自由的向民衆散發訓練手冊,在手冊中可以看到設計周詳的攻擊行動計劃,包括攻擊聯邦大樓、綁架重要人物、破壞食物供給和處決敵人。在這些計劃中,美國聯邦政府始終是他們的假想敵。2. 建國後各州有自己管理治安的警察,而聯邦政府是沒有警察或者類似警察的機構的,以至於犯罪分子只要從甲州逃到乙州,警察就只能望洋興嘆,這種狀態居然持續了一百多年。直到1907年才成立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之初只有幾十人)。 3. “美國人甲”通過查資料與研究搞出了研究氫彈的方法,準備發表在雜誌上,但美國政府出於安全考慮並以“保密”爲由,計劃禁止雜誌發表,由此而起訴。在起訴期間,“美國人乙”發起了一場“氫彈設計競賽”:誰的設計能第一個讓能源部定爲必須保密,誰就是這個競賽的優勝者。最後“美國人乙”也搞出了了,並發表在報刊上。美國政府只好撤銷對“美國人甲”的起訴(因爲已經見刊了並且收到大量的民衆抗議信)。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人對“失去新聞自由”的恐懼要勝於對“核武器威脅”的恐懼。 4. 此後(發生焚燒國旗的事件之後),美國相繼有四十九個州要求國會以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褻瀆國旗,該項憲法修正案,1995年國慶之前在美國衆議院以壓倒多數通過。但是,卻在參議院投票的時候受挫,沒有被通過。反對的參議員說,國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論自由更重要。 四、美國的分權制 1. 美國通過分權制限制政府機構的權利,主要有兩點:其一是從橫向把政府的權力切成兩個大的層次,也就是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分割開;其二是把政府的權力從豎向切成三條,即“三權分立”,也就是立法(國會)、行政(總統及其幕僚)和司法(法院)的絕對獨立(源之於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2. 舉例說明: a.國會(立法機構)如要通過了一個法案,總統可以表示不同意,並且行使他的否決權。國會如果堅持,如贊成票能達到三分之二也能立這個法。 b.總統(行政機構)如提出法案,也必須經過國會的投票,國會可以通過,也可以反對。 c.而最高法院(司法機構),則有權對總統和國會提出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它不僅有對法案的解釋權,而且有宣佈這些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沒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權力。 d.這三個權力機構的這種狀態,就是權力的平衡和制約。 3. 其他重點 a.國會議員分佈如何確定:由各州排代表參加國會,然而各州的議員人數如何確定就是個問題,按州平均還是按各州人數佔比確定?最後採取這樣一種形式:它的衆議院以人口比例確定議員的數量,而它的參議院則不論州的大小,每州兩名議員,以確認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這是一種妥協後的成果,達成這樣的妥協是很不容易的,美國曆史把它稱爲“偉大的妥協”。 b.總統四年選一次,衆議員兩年選一次,參議員六年選一次。c.最高院共有九名大法官,這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任命的,並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制的。由於總統的任期是四年,最多隻能連任兩期,故可以避免大法官“偏心”,向着總統的弊端。有很多美國總統在他們短短的四年裏,根本沒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沒有機會去任命一個他“喜歡”的大法官。(巧妙!真是一種智慧的設計)五、美國的審判制度 作者比較詳細的介紹了“辛普森案”的審判過程,並藉此來介紹美國的審判制度。 1. 陪審團制度 a.法院審判最終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誰手裏:是最最普通的美國平頭百姓,即陪審團。 b.法官的作用:在審判中,法官像個球場上辛辛苦苦監視雙方是否犯規的裁判,他的任務是用心觀察,不斷地吹哨叫停,所以他的水平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程度,還有就是對抗衡的雙方“吹哨吹得公正”,而不是體現在給被告定罪時能夠“明察秋毫”。斷案根本就不是法官的事,他也壓根就沒那份權力。 c.和服兵役一樣,做陪審員(如被選中)是每個公民必須去盡的公民義務,補貼是一天幾美元,而且有些情況下需要隔離一段時間。 d.這種陪審團曾給作者的一個感慨是:一個世界上最科學發達、工業先進的國家,怎麼會把所有大案的判決權就交給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卻讓一大幫法學博士在一旁乾瞪眼! 2. 陪審團的相關規定 a.如何選取陪審團:先是初選,人數會比較多,但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的,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爲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地選擇→再在初選的陪審員中確定最終的陪審團人員,原則是→雙方都有且只有否決權,即任何一方都只能說不要哪一個,而不能說非要哪一個做陪審員,最終的目標就是陪審團成員雙方都認可。(補充:法官的人選也是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 b.選取陪審團慣例補充: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會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c.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需要被隔離(最終被隔離了9個月)。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可以回家。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爲了避免新聞界的報道對陪審團的干擾,所以需要隔離。 d.審判期間陪審員之間不能互相溝通,但在最後做決定時他們需要溝通以達成一致的意見——“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如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着“無法作出裁決”,就必須宣佈這一次的審判“宣告失敗”。就是“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 3. 證人、律師與檢察官 a.在法庭上最狼狽的不是被告而是證人,被告此時往往收拾得乾乾淨淨穿着西裝出席(努力獲取陪審團的好印象)。b.如果把美國法庭比作“運動場”的話,證人就是運動雙方競爭和遊戲的那隻“球”(當然法官就是裁判),他(球)要面對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所的各種合法提問。c.但有些問題在“犯規”之列,是不準提出的。什麼問題能問,什麼問題不能問,就全靠法官(裁判)掌握了。比如一些誘導性的問題是不允許問的,即你不能先確定一個事實,問證人是不是這樣。 d.但同一個問題,有時候從一個角度去問是可以的,所以律師都有一套把肯定句變爲疑問句的本事。 e.法庭上常見的場景:提問的一方儘量提一些問題,誘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詞,而對方就幾乎一直在對各種問題的提法提出“抗議”,法官呢,就不斷地在對每一個“抗議”作“通過”或“否決”的判定。因此,在法庭上,是相當緊張的。f.在法庭上,最大的犯規莫過於“爭執”。法庭之所以能夠有秩序,在陪審團面前“不準爭執”的規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審理過程中,提問的一方是在與證人對話,“抗議”的一方是在與法官對話,檢辯雙方一般是相互不對話的。在向證人提問時,也絕對不允許“爭執”。即使提問的一方發現證人明顯是在那裏說謊,他也不能直接對證人說,你這是說謊,因爲這不僅已經不是“提問”,而且是一種“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提問者能夠做的,就是以繼續提問的方式戳穿證人的謊言。(做律師需要本事啊) g.追求社會正義不是律師的職責。 h.重大案件的證人,一般在審理之後都由美國司法部門負責幫助他和家屬“銷聲匿跡”,安全地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重新開始生活。3. 其他重點 a.檢察官必須在審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尋求死刑(美國有些州有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確定有罪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很有意思!)b.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但此時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與證據所準備說明的問題需要向對方提前公開。c.刑法律的一個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這叫作“沒有證明的負擔”;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的懷疑”,這叫作“具有證明的負擔”,或者說“證明的負擔在檢方”。 d.對陪審員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規範的。比如說,一切以法律爲依據,要以人證物證爲憑據,不可輕信雙方的律師,不可以參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纔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 e.由於陪審團成員對證據的理解會有不專業的情況,政府專門請了專家上法庭,向陪審團上基因課,向他們解釋什麼是基因、什麼是DNA。(可見爲了保護公民權利,政府花了多大的功夫,社會也相應的付出了代價)f.一個細節:在檢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時候,過分賣力的電視轉播錄像師把鏡頭搖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馬上命令拔去電源插頭,致使轉播中斷。因爲錄像師的這一舉動有可能使電視觀衆看到辛普森的筆記本,這嚴重違反了“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交流必須保密”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爲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 g.“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 4. 關於陪審團制度的評論 a.有人這樣說說:在這裏,所有理解贊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爲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b.這個制度的設計立論認爲: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經足以判斷。如果證據是矛盾的、有疑問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經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爭議的,法律也規定審判將宣告失敗。因此,這個時候,關鍵的問題已經不是判案者是不是專業人員的問題,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問題了。c.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其他任何制度替代,這是因爲陪審團制度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所以,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那麼,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難以替代的優越性。 5. 辛普森案最後是“罪名不成了” a.作者說:他跑了,永遠地跑了。就是你明天發現一把兇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盤錄像帶,上面有辛普森殺人的全過程,也通通沒有用。檢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場起訴,因爲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裏,有這樣一句話,“人民不得爲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作“兩次困境”,將一個公民置於“兩次困境”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政府的執法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 b.罪名不成了的原因主要是:檢方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說,檢方的工作沒有做到家。c.一項民意調查結果是:幾乎所有美國人都認爲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審判”。故可以看出,在美國,連一般的老百姓,都會清楚地把一個人“是否犯罪並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區別開來。 6. 關於此案我的一點想法 一個顯然的問題是:如被告是普通人,那他肯定就被判刑了。a.如果辛普森是普通人,並且他真殺了人,那麼因爲他請不了那麼多名律,拿不到錄音帶,翻不了案,最終被判罪名成立。b.如果辛普森是普通人,但是他真沒殺人,在沒有名律的幫助下,他同樣會輕易的被檢察官花大價錢捏造的證據所誣陷,給他的那些權利就“形同虛設”,他的正義也得不到伸張,結果還是罪名成立。c.這樣一來就不是正義與不正義的問題,也不是權利不權利、自由不自由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足夠錢的問題。 六、成書二十多年後的變化 1. 原文:美國政府根本無權限制它的商人們跑到這些國家去投資和展開貿易。(從這幾年貿易戰中可見一斑)2. 原文:你知道,最近兩年的中東和平進程,不僅當事的雙方首腦在觀念和行動上都有了巨大的進步,雙雙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美國也成了促進和平的調解人。(從這幾年中東局勢中可見一斑) 3. 原文:在南方,你到處可以看到紀念死於戰爭的南軍戰士的紀念碑。(前幾年美國因政治正確原因,拆了一批“不正確”的紀念碑)4. 原文:聯邦調查局今後再也不會去試圖恢復這一類的計劃了。(這一計劃指的是爲了國家安全而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爲,但從“棱鏡計劃”中可見一斑)七、寫在最後 美國人極端的追求人權與自由,通過分權制來限制政府的權利並時刻堤防政府。但也導致了另外一些的極端情況(比如前文所舉的不可思議的例子),爲此他們也支付了不菲的代價,比如金錢、國家利益乃至生命。當了解到這些後,那些不可思議的例子也就合理了——那是相應的價值觀下必然會有的情況,也恰恰是他們實現了理想的有力證明。“安全還是自由,美國每天都在面對新的選擇”,佩服!

★★★★★

通過歷史學家李亞平的訪談中瞭解過來的,他說這是瞭解美國的第一本書。確實有這種感覺。不過這個書名我想半天不知所云,我認爲更好改爲自由及其代價。書唯一的缺點就是作者沒有對美國辯證看待,只顧着說其優點自由民主,至於缺點就是自由的代價,種族問題,法治的疏忽等等,這些對於正常人而言是早已知曉的東西,沒有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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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人看此書會對照現實說的是否真實,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帶着主義看書的人一般有兩個特徵,首先是隻要你說有美比中好的地方你就是公知就是意林,其次是讀者是華人,若作者是美國人或其他任何一國人,估計都不會激起這麼多憤怒。李錄的《文明、現代化、價值投資與中國》也出現了這種現象,由於李錄與林達情況相似,捱得罵也多。畢竟查證資料和罵屁股歪公知相比之下還是罵人更簡單點。這裏也同時可以看出從小培養的集體榮譽感的重要性。

★★★★★

這本書基本順着憲法修正案的前幾條內容,展示了詳細的案例,讓我們瞭解到美國人銘記歷史不忘初心,如何提防政府權力的濫用,保障自己的追求自由安全和幸福的權利,同時不可避免的付出瞭如何的代價。 美國是一個聚集了世界各角落人民的移民國家,堪稱大鍋燴。基於這種多種族多民族多宗教的多元特點,自由反而是恰當的遊戲規則,因爲政府鼓勵哪一方貶低哪一方都不好,所以乾脆就別多管。 美國聯邦政府由以總統爲代表的行政分支、國會(參議院和衆議院)爲代表的立法分支、最高法院爲代表的司法分支構成,三個分支地位平行,不存在上下級,相互制衡。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由憲法創設的獨立主體,互不隸屬,州的自治權並非聯邦賦予的,總統與州長不存在上下級關係。從美洲人民推翻英國殖民統治獲得獨立的歷史背景來看,政府這一個龐大的權力機構是美國人民向來警惕的,建國立憲前十條旨在限制聯邦政府權利。人民和政府不是簡單的下令服從被統治關係,美國人民對待政府從來不怯,他們理所應當的監督評議這個被人民建立被納銳人供養的政府,要求政府給人民合理的服務。 修正案一: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修正案二:受規範管理的民兵,爲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修正案三: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紮;戰爭時期,亦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駐紮。 修正案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寫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修正案五:任何人,除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報告或起訴,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但發生在陸海軍或戰時、公共危險時期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爲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下列權利:由犯罪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確定;獲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並取得律師幫助爲其辯護。

★★★☆☆

整本書感覺依然像是讀《讀者》的感覺,先說好的一方面,比如辛普森案的分析,非常全面,作者力圖展現美國的法律文化,即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是挺不錯的,但對言論自由,美國的制度框架認識,感覺是老生常談,這種結論本身仔細想想其實問題多多,比如作者認爲言論自由應該讓人說出“中性”內容,而不是真理,但是今天美國政治正確中反猶太主義言論違法或者極右翼言論撕裂美國社會等等,這些情況怎麼說?作者給我的感覺在制度的理解上也是避重就輕,三權分立有沒有弊端?按照福山《政治秩序的衰落》裏,美國這套制度也越來越走向了金錢政治,三權也並非嚴格獨立,看看美國最高院被總統任命這個情況怎麼進一步解釋? 另外作者,但是,作者在言論自由中揚棄了“真理說”,卻又認爲北方的決定是真正人性的體現,因而南方遲早要服從北方,這難道不是作者的邏輯有點矛盾嗎?在歷史的解讀裏用這種二元框架去理解,這太簡單了吧,而且林肯對南方分離出去的邦聯的討伐就不具有法理依據,作者在承認這個問題之後,又迴避了這個問題的核心內容,轉而去談現在維繫美國的是這個自由制度所帶來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作者一直強調北方的法制精神的,其實作者沒有掌握到的情況是美國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了各州公民首先是合衆國公民,其作爲合衆國公民的身份,權利不容侵害與剝奪。這從事實上禁止了任何分離活動。也正是第十四修正案使得權利法案開始適用於各州,在此之前各州有自己的權利法案,聯邦權利法案並不適用,這一點林達也未充分告知我們,片面誇大了憲法及修正案的絕對適用性。實際這種適用性是一直在討論改進中的,上世紀初到上世紀中葉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屢屢不利判決作者提及很少,幾乎割裂了歷史,更不要說作者沒有提到麥卡錫主義盛行時對美共領導人及組織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限制和侵害,作者主要視野全部集中在民權運動高漲的60年代,也就是第一修正案在實際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年代。即使同在這一時代,在第一修正案存在廣泛爭議的其他領域如對淫穢語言和淫穢出版物的界定,對報紙和廣播電視的區分對待,作者都沒有提及 作者避重就輕,對於美國曆史問題的總結也不是非常全面的情況,給出一般

★★★★★

之前在看羅翔老師的《圓圈正義》時羅翔老師提到林達的《近距離看美國》系列是法學生的必讀書目。在看這本書前半段的時候還是很有感觸的,作爲一名法學生,美國人的憲法精神確實值得我們學習。尤其每個美國人在權利受到侵犯時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運用權利法案來保護自己不受公權力機關的侵害,這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社會是值得尊敬的。 但在看到中間部分尤其是辛普森案的時候就開始越發感覺作者對美國的制度和法律過於神化了,尤其是在辛普森案中作者描述的美國司法制度在面對犯罪嫌疑人時寧可錯放一千,不可誤殺一個。這在現在看來是難以理解的,我們現在經常可以在網絡上看到美國執政黨違反法律程序用各種手段例如違反搜查、誣告陷害等手段迫害敵對政黨政敵的事件,尤其是作者在倒數第二章寫到自胡佛時代之後美國再也沒有嘗試計劃過竊聽行爲等違憲的祕密計劃,但07年小布什時期美國政府的“菱鏡計劃”就是對這一部分內容的直接打臉,類似的內容在本文中還有很多。 考慮到時間原因,作者寫這本書的時間實在1994,1994年冷戰結束,蘇聯剛剛解體沒多久,美國正處在巔峯時期,當時的世界格局也是一超多強,美國是當之無愧的世界霸主,90年代的美國由於掌控絕對的實力,美國國內有着自由、寬容的社會風氣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放在今天看來,這本書似乎有些“過時”了。 在今天,作爲一箇中國的年輕人,感覺美國遠不像本書描繪的這樣美好,目前我眼中的美國國內矛盾不斷激化,階級衝突難以調和,只能通過各種手段在世界各地到處“搞事”來轉移國內矛盾並利用美元霸權通過對其他國家的資本掠奪來給自己不斷輸血以維持現狀。而近二十年來的中國發展突飛猛進,現在的中國年輕人已經是用平視的角度來觀察美國,自然感覺作者筆下的美國是被過於神化了,在看作者筆下的美國時總有一股熟悉的感覺,現在想起是看《意林》時的那種感覺,作者的言論貌似也有一種“公知”的味道,尤其是作者在辛普森案中反覆提到的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美國每年死於槍擊事件的公民成百上千,不去對持槍法案進行控制,卻在這裏大肆宣揚“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實屬諷刺。 美國建國不到兩百年就能成爲世界霸主並維持至今固然有其值得學習的地方。但作者對美國的描述實在過於理想化,用皈依者狂熱理論解釋的話,作者決定移居美國爲了安慰自己移居後的落差也只能創造一個理想的美國而對不好的地方視而不見,所以在看本書時還是要辯證的去看待,可能有人會說我們在國內看到描述美國的新聞是虛假的是經過包裝的,但作者書中的美國何嘗不是另一種“包裝”,所以真正的美國到底是什麼樣恐怕也只有我們在親身去美國經歷後纔會知道。

★★★☆☆

25.41.381 客觀地講這本書還可以,至少自圓其說問題不大,所以很具有迷惑性,當然作者可能不是有意爲之,成書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正是漂亮國實力最強、志得意滿的時候,作者的個人經歷也很是符合“空氣都是香甜”的氣質。這是其一。第二呢,確實很大程度上使我更加清楚地認識漂亮國,可以說是增加了一個維度,解答了這麼些年看美劇不能理解的橋段,比如《國土安全》最後兩季中的女總統、民兵組織等等橋段設計,還有《傲骨之戰》中關於川普的一些爭論等等,符合癆美自己一直的標榜和自我宣傳。 這本書核心講的是癆美的憲法精神,好像是說憲法從立了之後就一個字也沒有改過,而且癆美所有的事兒都不能違憲這是立國之本,而憲法的核心要義是人人平等,人的自由絕對不容侵犯。爲此,癆美還搞了個《權利法案》(即憲法前十條修正案,1791年批准的正式文本)。由此談談個人感受,不一定對。 首先,通過時間是1791年,南北戰爭之前,奴隸制廢除之前(不止有黑奴哦),你跟我講人人生而平等,作者粉飾的英明無比的癆美開國元勳好幾個就是奴隸主(感興趣的可以自己查一下),然後你跟我講人人生而平等?北美洲的原住民——印第安人,受到如何的不公平待遇,你跟我講人人平等?上世紀五十年代之前,好多州還在實行種族隔離,人人平等?當然了,你也可以說這些都是歷史,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特殊情況,現在已經人人平等了,那現在對黑人的所謂的種種傾斜關照體現的是人人平等,是憲法精神?不是說憲法絕對不能違反的嗎? 我們再來看對個人財產的保護,也就是修正案第五條吧。就舉一個例子吧,二戰時期,偷襲珍珠港之後,癆美把所有日裔集中圈禁直到鬼子投降,所有財產全部充公。作者反覆強調,也可以說是通篇立意就是癆美的底線是任何人不能違反憲法。哦,又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特殊情況。好吧好吧。 還有修正案第四條和第九條,第九條是沒提到的個人權利也必須得到尊重的意思吧。那就說隱私權好了,那麼棱鏡計劃是怎麼回事?請問德國總理默克爾威脅到癆美的安全了嗎?哦,外國人除外哈。棱鏡計劃只監聽外國人嗎?當然不是!不過這跟本書無關?作者成書的時候還沒有曝光。那你撇個大嘴吹什麼牛逼?! 還有零元購、莫名其妙被帽子弄死的。當然,俺們這疙瘩的個人自由不容侵犯,不過你在家裏也可能被流彈擊中斃命,畢竟俺們這兒在自己家裏可以隨便啪啪啪、突突突。 可是我爲什麼在讀本書的過程中也在感覺不斷地被說服呢?我想這故事還是有吸引力的,不然雖然癆美的普遍認知不太高畢竟也不都是傻子,故事如果漏洞太明顯也講不下去。 於是我很好奇,到底是什麼人控制着癆美?還有就是上面的種種疑問能否得到解答?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書可以推薦給我。

★★★☆☆

這本書初看就能感覺到寫大致的作年代和背景,搜了一下,大差不差。書最早出版於1997年 ,是林達"近距離看美國"系列的第一部作品。林達是丁鴻富和李曉琳夫婦合用的筆名,他們都於1952年出生在上海,1978年進入大學,曾在黑龍江插隊,1991年移居美國 。確定了寫作時間和背景,瞭解了作者的基本情況,關於後續內容的期待也就止於隨便看看了。 一般情況下,人們逃不過時代的侷限和自身閱歷形成的視野去看待事物,這本書是很好的例證。

★★★★★

2025.12.14看完。這本書對於瞭解美國很有幫助,美國人爲了自由,也付出了很大代價,但他們認爲值得。辛普森案用了四個章節,講述了“寧可放過一千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美國刑訴的三角結構很完美,但陪審團制度是個缺憾。馮友蘭說過,“任何具體的圓形必定不像'圓'的理念那樣絕對的圓。這是現實世界無可避免的厄運,現實世界中的人也不例外。”美國人很瞭解這一點,坦誠陪審團是無奈的選擇,因爲目前沒有更好的制度,這是他們的價值選擇,在專業與中立之間,他們選擇了中立,無可厚非。世界是多元的,本就沒有統一的模式。美國自己的法律制度也在發展,如言論自由的標準一直在變,可以講邊界至今也是模糊的,但限制公權力這一點始終貫穿其中,有時甚至有點過分,這也是他們的選擇,警惕政府濫權是美國建國以來保持至今的傳統,雖然也確實出現過濫權,但他們有比較完善的監督制度和理念,能夠讓濫權者心懷敬畏,如七十年代聯邦調查局對大型集會和潛在的動亂組織非法監聽案,實施者對監聽範圍進行了嚴格控制,就是怕曝光。敬畏的一半是怕,能夠讓手握權力者知道怕,說明他們的監督制度是奏效的。但即使如此,也是要付出代價的,聯邦調查局當時確實是排除了很多危險。而按美國人的觀點,亂雖然不好,但就是在亂的時候,更需要保障這些集會者的話語權。天下大同,和而不同。

書籍信息

作者林達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出版時間2019-10-31
ISBN9787108066381
分類歷史-世界史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