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閆曉君
本書內容包括早期秦都邑、秦都雍城、秦臨時都城、秦都咸陽、秦都邑與春秋戰國時期主要都邑之比較等方面。利用考古資料,並注意秦滅各族、各國後,對其他國家和部族都邑的借鑑。全書從秦都邑的發展軌跡入手,通過對秦都邑選址的研究,並結合秦都邑建築的特色,闡明秦都邑在秦統一的過程中,發揮的象徵意義及統一手段的作用。
本書根據現有出土秦簡及史料,全面講述了秦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初讀礙於大量秦律專有名詞,晦澀難懂,但隨着閱讀的深入,則愈讀愈易。 秦國、商鞅變法、秦律,是我法學的啓蒙思想,促使我選擇了法學,可以說影響了我的一生。今日全面的學習秦法律文化,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至今影響着我,記憶猶新。如,以刑去刑、輕罪重罰、普法的重要性等 秦律中的種種制度,至今思來,依然悵然,法律答問、連坐中對知情權的要求、封診式記錄的細緻入微、對權責的監督。 秦律早已不在,但他的思想與制度依然遺澤後世,“同居”的概念、監察制度、亡命(無名)。
4.5星推薦。秦法律文化主要由三晉法家文化塑造,融合了商鞅的“法”(重刑厚賞、以刑去刑、刑用於將過),申不害的“術”(君主馭臣之術、督責之術、循名責實),韓非的“法、術、勢”(法術結合、抱法處勢、人性好利惡害)。 商鞅重刑厚賞的理論基於人性的趨利避害;“以刑去刑”則是通過重刑輕罪,使人不敢犯小過,大罪自然不生;“刑用於將過”則是對預備犯、未遂犯、輕微違法都要處罰。總之,刑罰越重,威懾越強,犯罪越少。 申不害的“術”主要內容是 , 1. 任免、監督、考覈臣下之術。如循名責實:根據才能授予官職(因任授官),根據職責考覈政績(循名責實),以此定黜陟賞罰。 2. 駕馭臣下、防範百官之術。如皇帝需看在眼裏,藏於胸中,不暴露真實意圖。具體做法是去聽、去視、去智:裝作沒聽見、沒看見、不知道,使臣下無法揣度君主心思。“惟無爲可以窺之”——君主無爲,臣下自露其短。 韓非認爲要結合法術勢,勢的具體表現是賞罰(刑德二柄),治國關鍵在於這二柄,而非仁義教化。他持有徹底的利益觀,否認儒家性善論、仁愛觀,認爲人與人之間只有現實的功利關係,即使君臣關係本質也是利益交易。因此,他主張治國不能靠君主主觀意志,必須有客觀標準(法),君臣上下皆須“動無非法”:言行、思想皆不能出乎法外。他繼承並發展商鞅“重刑輕罪”,他的邏輯是:小過易犯,重罰使人不敢犯小過,從而達到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最終實現“以刑去刑”的效果。但他批評商鞅徒法而無術會導致大臣擅權,批評申不害有術無法會新舊法令相悖而給奸臣“譎其辭”的漏洞。 秦的刑罰文化以法家重刑主義爲核心,形成了一套從輕到重、相互銜接的嚴酷體系(從恥辱刑、財產刑、勞役刑、肉刑到死刑的完整序列)。刑罰被視爲對犯罪的“報復”,同時通過加重犯罪成本(如收孥、連坐)實現預防目的。秦始皇后期“用法益刻深”,最終導致“秦法繁於秋荼,網密於凝脂”。 刑罰種類大致如下: (一)恥辱刑 髡:剃去頭髮,主要作爲精神羞辱。 耐:剃去鬢毛鬍鬚,同“完”,常作爲徒刑的附加刑。 完:同“耐” ,“完城旦”即剃去鬢毛鬍鬚後服城旦勞役。 (二)財產刑與贖刑 貲刑:罰財物(如貲二甲、貲一盾) 贖刑:以財物抵罪(如贖耐、贖黥) 購賞:鼓勵告奸、捕亡,按功勞給賞 (三)勞役刑(多爲無期) 按照輕重程度依次提高: 候,司寇,隸臣妾(官奴婢性質,終身服役),鬼薪白粲(男取薪給宗廟,女擇米),城旦舂(最重勞役,男築城女舂米),完城旦舂(不加肉刑,僅髡鬚髮),刑城旦舂(加肉刑,如黥、劓、斬趾等) (四)肉刑 按照輕重程度依次提高: 黥,劓,斬左止,斬右止,腐/宮刑。 肉刑一般不單獨使用,常與勞役刑並處(如“黥爲城旦”) (五)死刑 棄市(殺於市,不許收屍。屬於最輕死刑,一般絞殺或斬首) 戮(刑辱而後殺,或戮屍,屬於侮辱性死刑) 腰斬(重罪,如李斯) 梟首(斬首懸示, 針對“逆人倫者”) 磔(刳胸腹張之) 車裂(謀反叛逆者,如商鞅) 囊撲(秦始皇撲殺兩弟) 定殺(活投入水,針對麻風病人) 坑(集體活埋) 賜死(優待大臣) 刑罰體系的層級從輕到重大致可排爲: 1. 簿笞、貲、誶(經濟罰)→ 2. 耐、髡(恥辱刑)→ 3. 黥(輕肉刑)→ 4. 城旦舂、鬼薪白粲(中勞役刑)→ 5. 斬、棄市(輕死刑)→ 6. 磔、梟首、車裂(重死刑)→ 7. 族刑(整體滅族) 秦還創建了連坐制度,如同居連坐(同戶成員對盜竊等犯罪負連帶責任),什伍連坐(鄰里互相監督,一家有罪四鄰坐之,告奸可免責),職務連坐(官吏犯罪,上級連帶)。 ... 內容非常詳實,再配合秦簡學習效果更佳。
秦朝男女關係的界限沒有那麼嚴格,導致女性的基本權益無法被保障,秦朝的移風易俗影響深遠,那怕是現在這四個字的威力也是不可小覷的,這一點上的理解恐怕那些做過基層扶貧工作的人最有體會吧。
受體量限制,每一章幾乎淺嘗輒止,沒有很深入的討論和解讀,有的章節甚至靠堆砌引用古籍資料爲主,這就提高了讀者門檻,極少涉及古今律法對比,語言全無“趣味”,堅持讀完已經盡力,印象並不深刻。 我倒不如直接看中國法制史教科書裏秦的章節,那個倒比這個“生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