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廷·斯金納
本書是享譽世界的歷史學家、思想史巨擘昆廷·斯金納關於莎士比亞修辭學的研究力作。作者通過對《羅密歐與朱麗葉》《威尼斯商人》《裘利斯·凱撒》《哈姆萊特》等作品中人物語言的分析,從修辭術的角度對經典的莎士比亞法庭劇加以重新審視,解釋了莎士比亞創作過程。 通常人們認爲莎士比亞擁有司法才能,讚美他直接呈現生活等,但在斯金納看來,這些觀點是不正確的。莎士比亞之所以能創作出這些法庭劇,在於他所接受的當時極爲普遍的修辭術教育,這使得他掌握一整套修辭術規則並將其運用到戲劇創作中來。本書以精妙的結構、豐富的史實和出色的論證,考察了修辭術在文藝復興思想史中的地位,是斯金納超越以往政治學著作的別具一格的思想史研究與實踐。
2023.33 作爲劍橋學派的領軍人物,斯金納使用劍橋學派“問題—回應”的思路和語境還原的方法來研究莎士比亞。在斯金納看來,莎士比亞在斯特拉福國王新文法學校獲得的修辭學教育對莎士比亞的戲劇創作產生了重要影響,莎士比亞的戲劇也從古典和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庭修辭汲取了大量的資源。 第一章論述古典修辭術在莎士比亞時期英國的狀況。首先是羅馬修辭傳統。主要以西塞羅《論開題》、匿名作者《羅馬修辭手冊》、昆體良《雄辯術》三本書爲主,他們通常將“修辭技藝”分爲開題(最重要,找出特定的主張)、佈局、表達風格(比喻和轉義)、發表(儀表姿態)、記憶五個要素,把演說分爲引言、敘述、安排、提證、反駁、總結陳詞六個部分。亞里士多德把修辭演說分爲三種,分別是誇耀或展示演說(頌揚體)、協商演說(議事體)、司法演說。雖然亞里士多德給予協商演說最高的評價,但對於修辭學者來說,司法演說無疑是最受關注的。司法演說首先需要知道爭端爲何,也就是釐清三種議題,分別是釋法型(法律性的——法律什麼意思)、格物爭議(推測型——有沒有做)、司法型(某事是否符合正義)。然後是都鐸時期的英國。這一時期的拉丁文教學分爲文法技藝和修辭技藝,開題是重要課程,古典作家的作品被當做教材,但這一時期會誤認爲西塞羅寫作的《羅馬修辭手冊》。與此同時,方言開始進入拉丁文手冊,修辭學五重技藝的經典論述也受到挑戰,爭議在於開題、判斷和記憶是否屬於邏輯學(理性)的範疇,修辭學是否應當只包含雄辯和發表。此外,第一章還論述了莎士比亞與書商的關係,修辭學家威爾遜《修辭技藝》的內容(與古典作家認識高度一致)。 第二章概述了莎士比亞戲劇中的審判場景。從《亨利六世》《理查二世》《露克麗絲遭強暴記》《羅密歐與朱麗葉》《威尼斯商人》《裘利斯·凱撒》到《哈姆雷特》,莎士比亞對司法演說的技藝作用越發成熟。詹姆斯一世時期,莎士比亞完全沉浸在探索使用司法修辭術原則作爲戲劇術語的可能性中,突出表現在《奧瑟羅》《量罪記》《終成眷屬》中,到《終成眷屬》時,莎士比亞已窮盡了司法修辭類型,晚期作品中基本不再出現司法修辭。 第三章到第十章,斯金納根據古羅馬修辭術對於司法演說的具體規定,對照莎士比亞寫作細節展開論證。 第三章到第五章講引言。首先是直接型開場白。有效的引言需要先對動因瞭然於胸。動因分爲邪惡動因(欺詐)、正直動因(誠實)和異常動因(超出常識判斷),與之相對,正直動因適合採用直白型引言,邪惡動因也需要迂迴詭祕型引言。引言的第一步是吸引注意力,可以採取大聲疾呼的方式,也可以對所作演說的重要性、新穎性作充分保證(公共意義、與聽衆息息相關、非比尋常)。第二步是使聽者對動因產生回應,方法是以簡潔清晰的方式呈現動因。第三步是引導聽衆對動因產生好感,通過發表的技巧,或品格評價(仇視、鄙夷、輕蔑)。另外,需要注意以謙虛的態度討論自己,對聽衆、法官的品格給予讚美。除此以外,在演說開始的時刻確保儀態端莊,保持聲音平和也相當重要。斯金納以莎士比亞戲劇中的涉及引言的劇情詳細闡釋了這些原則如何主導着莎士比亞的寫作。 然後是迂迴詭祕型引言,採取這種引言的情景是:1.動因怪異甚至罪惡;2.對手已說服聽衆;3.聽衆對動因疲憊甚至反感。實現迂迴詭祕的引言,需要使聽衆變得更加溫和,首先安撫好聽衆,最快的辦法是大聲疾呼,最保險的辦法是專門討論涉案各方的品格,然後再表明對方的動因不適合於當前問題,此時應充分考察對手最有力的辯詞,並利用對手陳述的內容(避免堅信自己動因無懈可擊,避免引言顯得像是精心組織),並利用明褒實貶的方式儘可能在聽者心中形成暗示,例如假省法,假裝避而不談,實則間接激發聽衆懷疑/頓絕法,欲言又止的懷疑語氣。當明確犯罪時,以承認罪責爲開場,並可以採取兩種讓步的解圍方法:1.採取開脫的方式,必須(外力)—無知—巧合。2.直接懇請寬恕。另外,討論罪犯本身或所犯之罪也能將聽衆從其厭惡的東西轉移到支持的東西上。 失敗的引言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挑戰公認規則,動因被認爲怪異,會讓聽衆產生非我族類的觀感,例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二是規則運用不當,過度準備或造作設計,以打趣和調侃試圖表達才華,例如《哈姆雷特》中的波洛涅斯。三是超越了修辭的邊界,也即無論何種修辭也無法挽回局面(疊轉法:重新界定行爲,重新評價其價值)。 第六章談及法庭上的案情陳述。陳述需要做到理解/簡短、記憶/直白、信任/言之可信。如何贏得信任?一是要以恰當方式概括,避免太多不相干細節。二是清晰明確,最好以時間順序展開,並避免離題、煩躁、遺漏動因等危險。三是可信度,首先需要通常出現在真實事件中的諸品質(人格、動機、手段、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品質),然後需要與慣常風俗、通行觀點和本質相符,最後需要有利於自己一方,能夠贏得人心。贏得人心最重要的兩種情感是憤怒和憐憫,可以利用關鍵詞重複法、擬聲法,甚至可以與提證相結合(凱撒浸血的長袍)。另外,可信度需要經過兩重測試,一是陳述的問題必須與參與者的本質相符,二是指控的犯罪本質上看是自然的和合理的。 第七章講提證,包括非人工(非技術)證據和人工(技術)證據。非人工證據包括法律、合約、證詞和不言自明之事。人工提證首先需要明確議題,釋法型聚焦法律精神與字面意思的對立,並遵從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司法型議題分爲絕對型,也即自然正當型,和假設性(承認罪責,但因脅迫、他人責任、不可避免而應被饒恕)。推測型議題最重要的是標誌,也即行爲諸條件(地點、時間和空間、避免被發現和成功的一樣),追究嫌疑人的反應(臉色、說話、逃走)。(言談化的修辭,使人身臨其境。)至於釋法型爭議,斯金納對於《威尼斯商人》鮑西婭嚴格法律條文解釋的分析相當精彩。 第八章講提證中的格物爭議。(埃傑克斯之死)追尋事實的真相與追逐獵物的意象高度一致,波洛涅斯試探哈姆雷特與哈姆雷特試探克勞狄烏斯的做法如出一轍。提證過程中善於使用歧義也相當重要,例如《終成眷屬》中伯爵夫人對海倫的試探。提證也可能被編造,編造的真相需要與真正的真相融會貫通,《奧瑟羅》的伊阿古成功做到了一點。 第九章講反駁,但莎士比亞爲了戲劇性,摒棄了臃腫的程序,更多讓非人工證據說話,例如《羅密歐與朱麗葉》中的文檔,《奧瑟羅》中阿伊古妻子作爲無懈可擊的證人,又例如《終成眷屬》中的戒指和海倫本人。 第十章寫總結陳詞與訴諸常言,古典修辭學家認爲,重要的是找準場所,也即由此發現主張的地方,被普遍公認的,因而訴諸常言十分重要,學生也癡迷於蒐集常言,甚至《哈姆雷特》中也多次出現了蒐集所需的寫字板。但莎士比亞對此也並不感冒,他的總結陳詞要麼是缺掉的,要麼沒有太多涵養,更有着結束於疑雲密佈、懸而未決的氛圍中。至於常言,莎士比亞與同時代人一樣,視其爲陳詞濫調。對於修辭學的質疑也不斷擴大,以至於開題。霍布斯的《法律要義》即主張開題,並不是發現現成的東西,而是發現或設計嶄新的行事方式,也即運用科學的推理方法獲得新真理,文藝復興也在這種新開題觀中走到了盡頭。
作爲傑出法庭雄辯家的莎士比亞 讀完整本還是很難定義這本書的類型。古典修辭學、法庭、莎士比亞三個關鍵詞看似毫無關聯。。書中又包括着歷史、法學思想和莎翁時代的“司法實踐”等等。 修辭學無疑是重中之重,作者從對修辭學在伊麗莎白時代重要性入手,直到引讀者用修辭學的結構重溫莎士比亞的幾部經典之作,其中法庭辯論的演繹可謂精彩紛呈,莎翁戲居然還可以這樣看! 古典學、法庭辯論、莎士比亞戲劇,無論對哪一部分感興趣都能收穫全新的奇異體驗。 接觸過古典歷史或者哲學的都清楚修辭學的重要性,西塞羅、昆體良還有作者不詳的《羅馬修辭手冊》也是作者介紹修辭學和引導我們重新解讀莎士比亞1594年至1605年前後創作的幾部作品的基礎,它們分別是(按年份):《露克麗絲遭強暴記》、《羅密歐與朱麗葉》、《威尼斯商人》《裘力斯·凱撒》和《哈姆雷特》以及稍後的三部《奧瑟羅》、《量罪記》和《終成眷屬》。 古典修辭學家把修辭雄辯術分類爲“議事類雄辯術”、“展示類雄辯術”、“訴訟類雄辯術”,而西塞羅認爲雄辯術技藝包括“開題”、“佈局”、“表達風格”、“記憶”以及“發表”,這又是優秀的演說家或辯論家應該具備的技巧。 作者從修辭學在莎士比亞所處的伊麗莎白時代(同時也是文藝復興時期)的英國依然重要的地位講起——在文法學院,學生們依然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學習這項技藝;在出版界,除了古典時期的作品,也湧現出大量都鐸本朝作者的著作,而一位成功的出版商理查德·菲爾德,引出來了莎士比亞曾在創作中借鑑修辭學結構框架及技巧的巨大可能性:莎翁在書桌前冥思苦想寫作,而他的案頭擺放着大量修辭學參考著作,在這個創作時期,他曾對古典修辭學充滿了興趣,並且(將“訴訟辯論術”)靈活地運用於自己的文學作品之中。 法庭辯論的程序,修辭學家們給出了成爲“雄辯家”的準確建議,作者在每一章都按順序——技巧方法——相關的莎翁劇情節,細緻敘述種種辯論技巧和莎士比亞在作品中運用之精妙,在爲之拍案叫絕之餘,不可放過對比他之前借鑑的作者如何處理相關情節,現實生活中法學著作的相關意見還有一些讓人忍俊不禁的歷史小梗。 引言——演說者的開場白要簡潔明瞭,“使得聽衆的注意力被吸引、產生回應,最重要的是對我們的立場充滿好感”。然後引入“正當動因”,這是直接型引言,如動因是“邪惡”或帶有欺騙性的,則要採用“迂迴詭祕型”,包括如果對方的辯論者已經贏得了法官或者聽衆的信任和好感的情況下。而動因是完全“罪惡的”的話,修辭學家也有辦法,先進行自我貶損式的承認,然後找出情有可原的因素,引發同情和諒解。而與之相反的嘮嘮叨叨重複,大量的比喻不得重點,只會造成失敗的引言。 引言之後便是案情陳述,演說者需要對動因的事實進一步詳細的闡述,而且務必使聽衆完全接受自己的敘述版本。修辭學家們喜歡將其說成講故事,這也正是莎士比亞最擅長的——講一個好故事。 他也深知聽衆在擔任裁判角色時的探究心理和對方可能提出的非議。雖然亞里士多德指出的兩種提證“非人工的”和“人工的”修辭學家們更重視後者(可以更好地運用修辭技巧),但莎士比亞在他的作品中顯然創新地運用到了前者,在《奧瑟羅》中,伊阿古對奧瑟羅妻子不忠的指控(邪惡動因),就聰明的用到了“非人工的”手帕、證人證言(伊阿古充分得到了奧瑟羅的信任),修辭學技術加上莎翁精巧的情節和語言,還有對人物心理微妙轉變的把握,不禁想再次重讀《奧瑟羅》。 爭議的類型——“格物爭議”、“釋法爭議”、“司法爭議”,雖然仍是修辭學範圍,但與法學思想息息相關了: “他是不是做了這件不可以的事?” “他做了不可以的事,但這條法律是否可以制裁他?” “他做了不可以的事,但在法律上是否是真的壞事?” 在《羅密歐與朱麗葉》中,親王要判斷神父是否是兩人的死亡的元兇。在《威尼斯商人》中,雖然安東尼奧欠了夏洛克的債,是否意味着他們“一磅肉”的合約內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在總結陳詞中通常制式化的“常言”——大衆普遍接受的“格言警句”做結尾被莎翁一代的創作者和哲學思想越來越鄙夷和嫌棄,而引發了之後的歷史中修辭學的逐漸淡出,不過這似乎是作者另外著作中要講的了。 雖然修辭學已經遠離現代人,但是書中的技巧和一些修辭學理論似乎依然在我們的生活中找到一些影子或者影響,比如在各類廣告、營銷方案、傳銷和詐騙的話術,甚至pua,只不過它們的運用更加精巧複雜和隱蔽了。而作者和莎士比亞還有修辭學家們早就都涉及到這一思考:如果罔顧事實而純粹用語言的技巧“說服”一個人完全達到說服者想做到的,那麼這個人真的是出於“自願”的嗎?
無論是在最重要的公共問題還是私人問題,在法庭上的她:行事果敢,明智,溫柔和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