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金萊
公衆參與是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之一,對於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義。決策公開是公衆有效參與行政決策的前提條件,參與主體應具有廣泛性、平等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公衆參與行政決策主要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爲決策機關提供信息,二是向決策機關表達利益訴求。前者有助於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後者有助於實現決策的民主性。基於此,可將公衆參與分爲程序性公衆參與和實體性公衆參與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公衆參與形式有所區別。公與對應急行政決策也具有重要意義,但實現方式與常規行政決策公衆參與有所不同。決策後評估中也需要公衆參與,且應考慮行政決策作出後的公衆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