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爾康
三十八卷。明卓爾康撰。此書正文三十卷,卷首八卷。其正文於每條經文之下,雜取舊說排比詮次,而斷以己意。每公之末,又各附以列國本末一篇,提舉有關盛衰興亡之大事,別爲類敘。其考證有得有失,如隱公六年“鄭人來諭平”,卓氏認爲當依《左傳》訓更成,《公羊》以爲墮成,《榖梁》以爲不果成者,文義皆誤。又隱公七年“戎伐凡伯於楚丘”,《公羊》以爲此執而言伐爲“大之”,因爲孔子“不與夷狄之執中國”。卓氏則認爲“伐”字即可用於國,亦可用於人,無《公羊》所謂“大之”之大義。如此之類,皆有見地。至於桓公五年“甲戌己丑陳侯鮑”,卓氏以爲本爲甲戌年正月己丑,史官偶倒其文;僖公十六年書宋五石六鷁是因爲宋爲三恪,如此之類,皆爲臆說。卷首八卷爲全書之宗旨。其中第一二卷爲《經義》,相當於諸書之《綱領》,其後附卓氏自論,認爲:《春秋》一書“乃夫子當日樵揆天理、本人事,隨文生義以著其志焉。方其未著,則君父而冒首惡,人子而陷篡弒,有國者而前不見讒,後不見賊,及經筆削,而或以一字,或以微言,點綴撥動,俾躬弒逆者、謀弒逆將弒者,漸弒逆者與非弒逆而實弒逆而不知其爲弒逆者,莫不抉其隱衷蓄志。”又謂 《春秋》“喜辭劇,怒辭遽,與辭詳,弒辭亦詳,奪辭略,常辭亦略,貴辭重,賤辭輕,正辭確,愸辭留,從辭同,取辭變。此十二辭,皆一時之所進發而雜物之所結撰也。”卷三爲《傳義》,亦舉杜氏以下諸儒論三傳得失精要之語而錄之。其後爲卓氏概論,述三傳源流而評其得失,兼評諸家之 《春秋》學,卓氏尤其推重陳傅良。其評三傳,認爲“《左氏》傳自魯史,今日得有所見。以據事蹟窺聖心者,舍此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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