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卡爾·施米特
卡爾·施米特是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歐洲最後一位公法學家,其寫作生涯長達60餘年,在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爲著,並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論專政》初版於1921年,至1978年再版3次,考察16世紀以來基督教歐洲的王權國家在轉型爲“人民國家”(又譯“民族國家”)的歷程中出現的專政現象。從形式上看,這是一部西方法制史的專題性論著,但它實際針對當時德國的動盪現實,以史帶論地討論了自馬基雅維利以來西方現代專政權學說的歷史沿革,區分了近代以來的各種專政類型,極具切實意義地揭示了新生的魏瑪共和國憲法所面臨的內在困難。
形式上是一部法制史,實質上是一篇政治檄文。1921年施米特這篇《論專政》的本意是想用“委託專政”的概念來爲魏瑪共和國續命的,“總統護憲”就是在這個意義上提出來的,但反諷的是魏瑪恰恰就死於第48條的委託專政機制。 施米特的核心論點是“只有委託專政者才能存在於任何現代國家理論的邊界之內而不把國家本身炸開”,因爲委託專政的委託人是現成已就位的,它問的是“你替誰護法”。主權專政就不同了,它的委託人不在場、不受限,這個倒轉意味着主權專政沒有主人。它的“受託人”名義還在,但委託關係的實質已經被抽掉了,除了那個尚未造出的“真正憲法”,不存在能約束它的東西,它取得了權力的完滿性。針對這一點,博丹有個熔斷機制,也就是獨裁官不能改法、也不能取代主權者。但是施米特用主權專政把這個防線幹掉了,因爲在主權專政裏,獨裁官就是主權者(人民)的代理人,而主權者代表了制憲權。於是乎,“專政的立法者”和“立法的獨裁者”合成了一個東西,這就是極權主義的起源。 這時候的施米特是還沒“黑化”的施米特,他還在護憲。彼時的德國的政治形勢確實異常嚴峻,因共和政府執行《凡爾賽和約》而引發的反政府動亂幾乎沒有中斷過,爲了穩定秩序,總統不得不動用憲法第48條賦予的專政權高達250多次,在這種狀態下,法律實證主義確實看起來軟弱無力。自由主義法治本就是依靠大量的擬製構建穩定規則、消解個人的恣意裁量,在常態秩序下當然運行良好,但是例外狀態會直接擊穿擬製,露出真實的主權決斷。施米特並不是缺乏遠見,他早就知道沒人能真正鎖住主權專政的界限。他一邊寫下“專政的目的如果不是使自己變得多餘,‘專政’就會淪爲‘專制’”,一邊又不得不把“決斷”捧在高位,於是這個巨大的矛盾化爲了《政治的神學》的第一句話“主權者就是決定例外狀態的人。”
學術界對他的普遍評價:“他是自由主義最清醒、最危險的敵人,但也正因如此,他是現代政治學最優秀的磨刀石。” 不讀懂施米特對專政與例外狀態的解構,就無法真正理解現代憲政脆弱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