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菲利普·桑茲
在今天被稱爲利沃夫的城市,赫希·勞特派特和拉斐爾·萊姆金,兩個互不相識的人曾在同一所大學跟隨同樣的法學教授學習法律,根據各自的所見所聞、親身經歷以及家庭變故,勞特派特注重對個人的保護並提出了危害人類罪,將其引入《紐倫堡憲章》,最終用於給納粹頭目漢斯·弗蘭克定罪,萊姆金則側重對羣體的保護,提出了滅絕種族罪,他們二人及其法律思想至今對國際司法體系影響重大併發揮着積極作用。作者在講述他們的同時,也追溯了自己的外祖父萊昂·布赫霍爾茨在面對納粹暴行時穿越歐洲的神祕故事。作者運用小說式的寫作技巧,圍繞着外祖父萊昂·布赫霍爾茨、“二戰”時期擔任波蘭總督的納粹頭目漢斯·弗蘭克、國際法教授赫希·勞特派特以及檢察官兼律師拉斐爾·萊姆金四個主要人物展開敘述;以不着痕跡的文筆、恰到好處的表述將幾個家族的故事完美地交織在一起。
以個體生平爲切入口,追溯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誕生,傳記和回憶錄和史料結合。資料翔實考據嚴謹,勞特派特和萊姆金都是猶太大屠殺的親歷者,家族猶太成員在納粹迫害下失去生命。 利韋夫這個城市在現代國際司法體系建立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把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納入紐倫堡審判的兩個人 —— 赫希・勞特派特和拉斐爾・萊姆金都是該城居民。 一戰結束之後,民族主義高漲、新國家湧現,羣體認同與自治相關問題被推至法律層面的政治舞臺中心,彼時國際法存在明顯短板,既沒有約束多數族裔對待少數族裔的規則,也沒有賦予個體相應權利。像法律如何保護少數族裔、少數族裔的語言與教育權限這類議題長久以來廣受關注,也爲二人後續的研究埋下了現實背景。 勞特派特說 “作爲個體的人是所有法律的終極單位”,與勞特派特旨在保護個體而着重於反人類罪的研究不同的是,萊姆金更關注於對團體的保護。要證明滅絕種族罪,需要證明殺人行爲的動機是消滅這個羣體,而證明危害人類罪不需要。 萊姆金從小就有對種族問題的敏感度,在他學法期間因一場審判感到困惑,即土耳其肆無忌憚虐待亞美尼亞公民而不用受到懲罰。他和教授的爭論升級爲一個重大頓悟時刻:主權並非是爲允許國家擁有殺死數百萬無辜人民的權利而設立,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世界需要一項反對這種行爲的法律。他質問教授 “特利裏揚擊倒一個人是犯罪行爲,被擊倒的那個人殺害 100 萬人卻不是犯罪行爲?” 後續萊姆金撰寫了關於種族滅絕的公約草案,併力圖說服世界各國政府支持他的文書,最終 1948 年 12 月 9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這也是第一個現代人權公約。 勞特派特早年受到倫貝格的生活與法律課程的薰陶,認可控制國家權力具備可行性。他認爲想要實現對國家權力的約束,不能依靠作家或是和平主義者的許願,必須依託嚴謹紮實的思想,通過落實公正推進國際進步。他期望打造不那麼孤立、更加精銳、更易接納外部影響的國際法體系。其 1927 年 5 月出版的博士論文《用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來加強國際義務》收穫諸多學術讚譽,時至今日依舊是奠定國際法基礎的重要著作。 勞特派特並不贊成滅絕種族罪的概念,他擔心對於羣體的保護會削弱對個體的保護,羣體保護不該成爲法律的主要焦點。他認爲滅絕種族罪的概念充斥着 “缺漏、人爲因素和可能發生的危險”,將部分導致對個體人權的保護 “衰退”,反感這一類沒有實踐支持的個人主張入侵國際法領域。在他看來創設滅絕種族罪相關規則並不具備可行性、不夠切實際。 面對當時的局勢,勞特派特認清了國際法自帶侷限性,法條留下不少空白,使得各國能夠出臺《紐倫堡法令》這類舉措歧視小衆族羣。他拒絕支持將德國對待猶太人的案子送上海牙國際法庭的請求,判斷這一設想不切實際且高度危險。彼時波蘭撕毀了 1919 年簽訂的《波蘭少數民族條約》,利沃夫的猶太人和其餘少數族裔就此失去國際法律的庇護,勞特派特也曾勸說自己的父母遷居英國避險,只是父母最終選擇留居故土利沃夫。 二戰局勢發展過程中,流亡倫敦聖詹姆斯宮的 9 個歐洲政府商議應對德國的恐怖統治,各地傳出德國大規模監禁、驅逐、處決、屠殺民衆的消息。這 9 個政府組建戰爭罪行委員會蒐集施暴相關資料,該機構正是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的前身。英國方面也着手委派人員調查德國犯下的戰爭罪行,波蘭流亡政府也陸續梳理出了主要戰犯名單。在戰爭罪行審判這件事上,勞特派特持支持態度,認可開展戰爭罪行審判、任命傑克遜出任檢察官的方案。他參與相關磋商,於 7 月 1 日在倫敦敲定協議,籌建首個國際刑事法院用來審判德國領導人。美、英、法、蘇四國磋商審判事宜時,大方向達成共識,程序層面尚存分歧。最終確定審判庭針對個人而不是國家行使司法權,不允許被告依託國家權力逃避追責。 紐倫堡審判過後,聯合國大會推出一系列決議草案搭建全新的世界秩序,其中兩份決議關聯紐倫堡審判。大會想要推進國際人權法的發展,明確《憲章》確立的包括危害人類罪在內的國際法原則擁有法律效力。大會第 95 號決議採納了勞特派特側重保護個體的主張,確定新國際秩序需要保障個體的法律地位。第 96 號決議正式認定種族滅絕屬於國際法範疇內的罪行。 1948年12月9日 大會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這是第一個現代人權公約。勞特派特完成的《國際人權法案》給聯合國帶來啓發,推動聯合國大會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本身不具備法律約束力,這一點讓勞特派特感到失望,同時希望它能爲更爲有力的後續發展打開大門。同時達成的還有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的共識,該公約於1950年簽署。
讀這本書是被標題吸引了。這個題目與我的博士論文內容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可惜我在寫論文時竟然沒有了解這部作品。 我仔細地讀完了,並且深深地折服於作者。作者菲利普•桑茲是一位著名的國際律師,在我們國際法專業學生耳熟能詳的案件中,經常能看到他的身影。作者像在拍攝一部紀錄片一樣,窮盡了各種方式和手段,踏遍前人足跡可能出現的土地,抽絲剝繭,一點一點將湮沒在歷史塵埃中的真相清掃出來,呈現在世人眼前。這部作品的成功無疑與一位律師的專業素養有着莫大聯繫——鍥而不捨地挖掘證據,將證據有機地串聯成證據鏈,將證據鏈以完整而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在衆人面前。這樣的作品令我汗顏。相比之下,我的博士論文無疑是閉門造車,缺乏靠近歷史的真實。 普通人在歷史長河中能夠留下的印記實在是太少了,尤其是在影像、電子記錄並不完善的過去,除了有影響力可以載入史冊的人,芸芸衆生都是來了又去。三代之後,一個人在世界上的痕跡可能就不復存在了。這是我們作爲人類的悲哀,也是常態。在浩如煙海的資料中,去追尋一些籍籍無名的人的信息,尤其是戰亂年代,地區的佔領者不斷更迭,炮火連天,人民流離失所,想要留下連貫性的歷史記錄,簡直是天方夜譚,更何況是近百年後,後人再從故紙堆中去搜尋。 所以這本書呈現給我們的內容,只是作者全部工作的冰山一角,在書的背後,我們可以瞥見他走訪了多少地方、見了多少人、查了多少塵封的檔案、經歷了多少次失望。這種近乎苛刻的調研讓人不得不感動。 如果不是國際法專業人士,我相信大家對於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瞭解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作者並沒有掉書袋,爲讀者去解釋這兩種罪行的具體內容,而是從兩個罪名的倡導者和發起者——著名法學家勞特派特和著名律師萊姆金出發(這兩人非常巧合地是老鄉),結合作者外祖父的經歷(碰巧也是他們的老鄉),以事件的發生地利韋夫小城爲核心,將納粹在二戰時期所犯下的罪行、戰後的審判和懲處串聯起來,形成了一部既寫實、又彷彿懸疑小說的作品,我願稱之爲著作。 整本書以不同的人物作爲章節,分別敘述。這些人並非親人、朋友,但他們曾經是同一個時空下生活在同一片土地的人,他們或許在路上擦肩而過,或許在同一個教室讀過書,或許,一個曾經迫害過、殺戮過另一個的親人。這種似乎有交集又似乎完全獨立的個體,在作者的筆下忽而分離,忽而結合,帶着一種虛幻的神祕感,讓人體會到了人世的飄忽不定。人與人之間需要多大的緣分,才能具有某種關聯性,而這種緣分卻未必是值得珍惜或慶幸的,因爲,他也可能是那個造成你家破人亡的罪魁禍首。作者把埋葬在歷史塵煙中的往事一一發掘,他們有受難者,有施暴者,有拯救者。他們的後代,竟然可以聚在一起,平和地探討他們的先輩所做的一切,無論是哀悼、抨擊還是辯護。不得不說,歷史的血淚確實可以換來和平與思考。 故事的所在地倫貝格、利韋夫、利沃夫等等名字,都是一個地方。這個一個地理上的要塞,連接着南北歐、東西歐。地理位置造成了它的動盪不安,發生戰爭時,此地永遠都處於戰亂之中。一戰和二戰期間,這座城市頻繁易主,人民永遠處在水深火熱之中。因此,這座名不見經傳的小城能在同一時段孕育出兩位享譽國際社會的著名國際法專家,絕非偶然。 勞特派特,偉大的國際法學家,任何一個學習國際法的人景仰的前輩,聚焦於個人權利,致力於將“危害人類罪”納入國際刑法的治理範圍。萊姆金,著名的國際法律師,但在整個國際法的歷史中,他似乎總是被遺忘,側重於集體權利,致力於創造“滅絕種族罪”這一罪名。兩人看似在法律理念上頗爲不相容。作爲純正的老鄉、師兄弟和同行,現實中似乎二人也沒有什麼交集。勞特派特對於萊姆金孜孜以求新設滅絕種族罪這一理念並不認同,他認爲,強調滅絕種族的主觀意圖最後只會加強這一概念試圖消除的觀念,意即加強被害者種族的羣體意識及其對施害種族的仇恨,最終強化種族之間的對立。這一觀點有一定的道理,危害人類罪針對的主要是普遍性的大規模殺戮,它聚焦於將受害者作爲“人”來進行普遍性保護,而不強調被害的人具體屬於何種類別。但實際上,危害人類罪發展至今,也存在一種“迫害”的犯罪情形,即針對民族、種族、性別、國籍等,對特定的人進行歧視性地傷害,這種犯罪行爲與“滅絕種族”有相通之處。我們不得不承認,諸如納粹對待猶太人的行爲,其主觀意願完全就是針對某一特定的種族,從他們的“領袖”到高層的言論、日記中,對此毫不諱言。因此,在最爲嚴重的國際罪行中,我們既需要關注個人,又需要關注羣體。萊姆金所提出的滅絕種族罪無疑爲懲治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增添了一種名正言順的處罰手段,雖然對於滅絕種族罪的犯罪認定標準要高於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對其動機的考量也是一件頗爲費力的事情,但這種行爲在人類歷史上並不罕見,直至今日仍有發生,因此,對此不能避諱,而是應當想辦法去完善對於罪行的認定,以使其更有可操作性。無論是危害人類罪還是滅絕種族罪,當前都已經成爲國際刑法中最爲嚴重的罪行之一,且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具有普遍管轄權。這是自紐倫堡審判以來國際刑法的巨大發展,無論是勞特派特還是萊姆金對此都功不可沒。兩人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同,但對於國際法之下人權的維護是一脈相承、殊途同歸的,他們是世界和平和人民權利的鬥士。通過超越國家主權之上的國際法庭對極其嚴重的國際罪行的審判,讓隱蔽在“主權”外殼之下對人類實施的駭人聽聞的犯罪行爲可以得到懲處,無疑拯救和維護了一大批無辜平民受害者的生命。對此,每一個在納粹德國統治下默默犧牲的人,每一個冒着生命危險保護這些人的人,每一個用畢生心血奔走呼告、爲受難者發聲的人,都值得永遠被尊敬。尤其是萊姆金,他對於種族滅絕罪的呼籲不斷碰壁,可以說在紐倫堡審判時期,萊姆金一直是被忽視甚至輕視的,該罪名被固定下來還要靠後來的滅絕種族罪公約。萊姆金殫精竭慮勇往直前的精神,絕對在極大程度上促成了該罪名的塵埃落定。回望歷史,方知他是多麼的可貴。 這本書的文字細緻,甚至有批評者認爲其瑣碎。確實,裏面滿滿地記載了一些人的普通生活,某年某月某日,他住在何處,他乘坐哪一趟列車到了哪裏,他的父母妻兒又住在哪裏,這個住處和本書的另外一個人物的住處有多遠的距離,等等。但是,這些僅僅是無謂的流水賬嗎?絕對不是,它們是歷史的鏡頭。我在讀書時,非常能身臨其境地進入書中所描述的年代和地方,跟着作者的筆跡,走過那些街頭巷尾,看到炮火連天,看到民不聊生,看到恐懼、悲傷、生離死別的無奈,看到槍口下的不屈和驕傲,看到歷盡千辛萬苦的逃脫和奔走。如果不是作者事無鉅細地發掘,我們怎可能感受得如此真切?所以,閱讀這本書,透過文字的表面,字裏行間隱藏的人類悲歡,可謂淋漓盡致。本來啊,戰爭下的生活講述,是一種無需任何華麗矯飾的文字,就能給人以極大震撼的能量。在同一時空下,遠在千萬裏之外的中國領土上,也有千千萬萬受難的同胞。在紐倫堡審判之後的不久,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另一場審判,爲我們的同胞發聲。 作惡之人,不能以國家的名義逃脫法律的懲處。這段歷史如此地殘酷,以至於我們無需多說什麼,就已經感到深深的沉重。所以,回憶,不需要慷慨激昂,細緻、平和的文字,靜水流深。 這本書讓我極大地共情。
評論:法律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從具體苦難中生長出的保護機制,連接着個人命運與人類共同價值。 《東西街: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起源》內容總結 菲利普·桑茲的《東西街》是一部融合個人家族史、法律史與二戰史的非虛構傑作,以利沃夫(曾用名倫貝格、Lvov等)這座"東西交匯"的城市爲中心,講述了國際法兩大核心罪名——危害人類罪與滅絕種族罪的誕生過程,以及它們如何從歷史創傷中淬鍊爲現代國際司法體系的基石 。《東西街》獲2016年貝利·吉福德獎,改變了人們對國際法與戰爭罪行的認知。它揭示兩大罪名如何從個人悲劇中誕生,成爲現代人權保護的法律基石,影響了從南斯拉夫到盧旺達的後續國際審判,至今仍是理解種族滅絕與反人類罪行法律定義的關鍵文本 。 核心人物與敘事主線 桑茲將四條線索交織: 1. 個人家族史:作者追尋外祖父萊昂·布赫霍爾茨的經歷,他是大屠殺倖存者,家族70餘人在納粹佔領的利沃夫被殺害,餘生對創傷保持沉默 2. 赫希·勞特派特(1897-1960):波蘭猶太法學家,後成爲劍橋大學教授,提出危害人類罪概念,強調對個體權利的保護 3. 拉斐爾·萊姆金(1900-1959):同樣來自波蘭的猶太法學家,創造genocide(滅絕種族罪)一詞,聚焦對羣體生存權的保障 4. 漢斯·弗蘭克:納粹德國波蘭總督,直接負責對猶太人的滅絕行動,是紐倫堡審判中被定罪的主要戰犯之一,與上述三人命運緊密相連 利沃夫:東西交匯的法律搖籃 勞特派特與萊姆金互不相識,卻在同一所大學跟隨相同教授學習法律 。這座城市曾是奧匈帝國文化中心,後歷經波蘭、蘇聯、德國佔領,其多元文化與暴力歷史成爲兩人法律思想的孵化器。他們都因反猶迫害逃離歐洲,家族在弗蘭克管轄的波蘭地區被集體屠殺,個人創傷轉化爲推動法律變革的動力。 兩種法律概念的誕生與分歧 危害人類罪: 勞特派特提出; 關注個體; 針對平民的謀殺、酷刑等系統性罪行,無論戰時或和平時期,不受國家主權豁免; 被納入《紐倫堡憲章》,成爲審判納粹的核心罪名之一; 滅絕種族罪: 萊姆金提出; 關注羣體;(民族、種族、宗教等) 具有"蓄意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羣體"的特殊意圖,包括殺戮、造成嚴重身體/精神傷害、強制絕育等; 1948年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成爲獨立國際法罪名; 兩人在法律路徑上存在關鍵分歧:勞特派特通過現有國際法框架推動變革,強調國家主權有限;萊姆金則致力於創造全新罪名,更關注羣體滅絕的特殊性質 。紐倫堡審判中,"危害人類罪"被正式使用,而"滅絕種族罪"未被納入判決,成爲萊姆金"最黑暗的一天"。 紐倫堡審判與歷史轉折 桑茲詳細描述了紐倫堡審判的法律博弈,勞特派特作爲英國代表團法律顧問,成功將"危害人類罪"引入憲章,最終用於給弗蘭克定罪。弗蘭克被判處絞刑,他的兒子尼克拉斯後來成爲納粹罪行的反思者,與桑茲建立聯繫,揭示了加害者後代的複雜心理。 記憶、創傷與法律的救贖 本書超越單純法律史,探討集體記憶與個人創傷的關係。作者外祖父的沉默與法學家們的吶喊形成對比,展現大屠殺倖存者的兩種應對模式。桑茲通過追溯家族史與法律史,揭示法律不僅是懲罰工具,更是記憶載體與防止歷史重演的保障。
讀是因爲此前不止一個人向我推薦過這本書,然而收穫並沒有期望的那麼大。一個是因爲翻譯一塌糊塗,文章中最爲關鍵的內容(法律條文中的逗號)都能翻漏;另一個是因爲作者的家族史,我不否認他的努力,但確實沒有太多吸引我的地方。 真正引起我的興趣的,是對於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溯源。同樣是要挑戰當時國際法的國家至上主義,同樣在一個國家,甚至一個大學學習過的兩位猶太裔學者,展現的是國際法中的矛盾:應該被保護的是個人還是羣體? 萊姆金的“羣體爲上”是歷史的,也是激情的。他代表了他自己,以及歐洲無數被國家合法迫害、驅逐、消滅的少數族裔的歷史。然而,背後支持他的,又是促成這種悲劇的種族主義,是認爲德國人“固有的邪惡”。與之相反,勞特派特的“個人爲上”則是理想化的。他——或許是出於一種啓蒙主義精神——將個人作爲法律的最終單位,而非種族。而太過重視對於種族的保護,甚至會導致對於個人保護的衰退。 以當下的巴以衝突來看,的確能看到勞特派特的預見性。以種族爲名號保護少數族裔,等於是在確認他們的身份,在以少數民族塑造他們,將迫害和屠殺嵌入他們的身份之中,將原本模糊的民族邊界變得過分硬朗,最後變成無法調和的衝突,甚至迫害。但另一方面,個人權利的至高無上性,也成爲西方介入其他國家的藉口。沒有話語能逃脫被闡述的命運。
猶太人作爲一個古老種族要被滅絕,只能說人類有罪,難以切身體會猶太人的感想,僅僅理解他們寫了很多大屠殺的書。
斷斷續續好久終於讀完,五星力薦。作爲同樣在二戰中留下刻骨銘心悲愴記憶的中國人,面對各種血淚凝結的屠殺事變,也有過亞太審判,東京審判。這些往事或許因爲各種原因不爲世人熟知,但同樣是反法西斯戰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爲一個陰差陽錯進入國際刑法圈子,並僥倖一窺期間奧妙的學生,讀着《羅馬公約》中的條款解釋,也在課堂上學着德國刑法的各種歸責理論,而似乎總是不能把這些融合在一起,找不到歷史的脈絡。感謝作者,行雲流水的文筆,潤物細無聲地描述了那個風起雲湧但是真命如草芥的時代,洶湧背景下對比每個個體的死亡與掙扎,莫名有種超越人類和法律的虛無感。可能這就是國際刑法這個看起來甚至有幾分不倫不類的學科產生的底層邏輯。世界不可能永遠充滿愛與和平,逆全球化時代會發生什麼依舊無人知曉,人類智慧的閃耀,可能就是摒棄同態復仇,用法律取而代之。或許沒有爽文的復仇感,但是成了後世永恆的規訓和提示。
生活是一場持續不斷的爭搶,就像三個人在一張牀上共用一條毯子.當右邊的人把毯子往自己那邊拽時,只有中間的人才能保證有毯子蓋 國家不是抽象的實體,它的權利和義務就是人的權利和義務,其行爲就是政治家的行爲,必不能讓他們躲在國家無形人格的背後尋求豁免 是由人而不是抽象實體所犯下 法官說,必須通過懲罰犯下此類罪行的個人,國際法的條款才能得到執行 沒有戰爭 就沒有危害人類的行爲
勞特派特是學習國際法繞不開的人物,在國際公法初學階段,他第一次出現在課本國際法主體中的“關於個人是不是國際法主體的問題”一節,裏面簡述了他在《奧本海國際法》的觀點:雖然國家是國際法的正常主體,然而國家可以把個人和其他人格者視爲直接具有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而且在這個限度內使他們成爲國際法主體。 有幸遇到這本書,讓我知道勞特派特個人保護主義觀點產生的背景,以及與他相對的,萊姆金的羣體保護觀點,讓我對四大國際罪行中的“危害人類罪”與“滅絕種族罪”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 這本書讓立場生動起來,這兩個在紐倫堡審判中對納粹定罪持不同態度的法學家,都經歷失去因戰爭失去親人的悲痛。 歷史總是存在種種巧合,兩位國際法學家曾在同一法學院跟隨過同一教授,而作者桑茲,一位優秀的國際法律師,是赫希·勞特派特之子伊萊修·勞特派特的學生。東西街,記錄着作者曾外祖母和勞特派特的戰前生活,早已傷痕累累。 由己及故人,作者追尋着祖輩的故事,前輩的故事,不斷思索個人和羣體立場之間自己的位置,字裏行間流露出對兩者的敬意。 納粹分子罪行罄竹難書,他們試圖躲在國家這一抽象實體之後逃脫個人責任。 尤爲感動的是蒂爾尼小姐藏匿猶太人的善舉,那並非僅是“先猶太人”的基督教教義使然,而一種超越信仰的善,我這麼覺得。認識這樣的人物,真的太好了。
既像一部抽絲剝繭的偵探小說,又像一部探訪往事的回憶錄,《東西街》將老桑的外祖父萊昂·布赫霍爾茨、國際法教授赫希·勞特派特、檢察官兼律師拉斐爾·萊姆金編制在利韋夫縱橫交錯的街道中,讓幾個家族在20世紀的沉浮冷暖現於紙上。
整體而言是有益且新鮮的;雖然在細節的呈現上還是有點流水賬的嫌疑,但是展示調查研究的過程本身也是有意義的。 書中提及的學者對於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權衡和辨析還是很有意思的;某種意義上,種族滅絕罪也很可能像擔心的一樣反而強化了族羣概念,造成了族羣對立。對於羣體作爲整體在歷史上遭受的磨難一遍遍的回顧,成爲“活的”集體記憶,對於羣體心理造成的影響會不會也像個體走不出陰影一樣,造成羣體的PTSD呢?在巴以衝突的背景下,復國主義者由預防未來傷害的被害者變成了施加傷害的加害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這種心理的影響呢?除開種族滅絕罪本身在認定上的操作困難,在這個意義上,危害人類罪從保護個體出發限制國家和政治實體對於個體的傷害可能確實比種族滅絕罪更合適,即便道理上來講,種族滅絕罪明確指出暴行的出發點和受害者遭罪的原因是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