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埃德·韋斯特
本書通過追溯《大憲章》簽訂的前後背景、關鍵因素、主要人物等,回顧了金雀花王朝早期那段百年紛擾史。從亨利二世、獅心王到約翰王、亨利三世,在介紹各國王的生平與大事件外,更剖析了其各不相同的統治風格以及與教會的關係,從而引出國王與貴族們的矛盾如何發展、激化至最終爆發。本書亦闡釋了大憲章的後世影響,意在強調《大憲章》何以成爲西方憲政體制的先驅,從根本上改變了英格蘭以及英語民族的歷史。
在英國中世紀史中,亨利二世一脈的故事堪稱最具戲劇性的篇章,我最熟悉的也是這段歷史。這位繼承了征服者威廉疆域的君主,不僅穩固了統治,更育有四位傳奇兒子,他們的命運糾葛與權力博弈,最終將英格蘭推向了改寫憲政史的 1215 年。 亨利二世的四個兒子裏,長子威廉九世早夭,因此次子亨利二世被定義爲長子,早早被加冕爲 “幼王”,與父親共治天下。他一生與父爲敵,兩次參與叛亂,最終在 28 歲的盛年因痢疾客死他鄉,至死未握實權。次子便是威名赫赫的獅心王理查,他將畢生熱血傾注於第三次十字軍東征,與伊斯蘭名將薩拉丁在阿卡、阿蘇夫等地展開巔峯對決,兵鋒直指耶路撒冷。儘管窮兵黷武掏空了國庫,歸國途中又遭綁架勒索鉅額贖金,但憑赫赫戰功,理查依然贏得了臣民的擁戴。三子傑弗裏則是兄弟中最 “叛逆” 的一位,他兩度參與反父叛亂,身爲英格蘭王子卻始終親附法國王室,最終在 27 歲的騎士比武中意外墜馬重傷,潦草收場。 幼子約翰是兄弟裏的特殊存在,因年紀最小受寵,卻也因早年未獲封地被戲稱爲 “無地王”。理查東征期間,約翰曾覬覦王位發動叛亂,待兄長歸國便俯首請罪,意外獲得寬恕。1199 年理查去世後,約翰如願登基,可他的統治卻盡顯平庸。理查征戰半生打下的歐洲大陸領地,在他手中盡數被法國奪走;他試圖征服蘇格蘭、威爾士立威,同樣鎩羽而歸。戰爭損耗巨大,約翰便將壓力轉嫁於民,無視封建慣例橫徵暴斂,肆意踐踏貴族與市民的權利,終致衆叛親離。 1215 年春,忍無可忍的貴族聯軍攻佔倫敦,走投無路的約翰被迫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簽署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憲章》。這份包含 63 條條款的文件,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權:未經貴族議事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徵稅;任何自由人非經合法審判,不得被監禁、剝奪財產。 從短期看,《大憲章》一度淪爲廢紙,約翰旋即反悔引發內戰,直至他病逝後,繼任的亨利三世才重新頒佈憲章穩定局勢。但從長遠來看,它首次確立了 “王在法下” 的核心原則,打破了王權至高無上的神話,成爲英國議會制度的源頭。數百年間,《大憲章》被反覆修訂確認,其精神更跨越國界,深刻影響了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的制定,成爲世界憲政文明的基石。
接上一部,講諾曼征服以後到約翰王大憲章的歷史。沒有上一部有意思,印象深的也就是瘋批約翰王。一遍遍感慨盎撒野蠻,都公元1200年了,幹得還是我們公元前的事。包括國王權利有法律約束——也不新鮮,都是東大幹過的事。有時候挺感慨,東大怎麼就……後面的話不利於團結。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大門上有八個展板,展示了法制史上的重要時刻,在其中一個展板上,表情憤怒的約翰國王面對着一位男爵,他們中間是《大憲章》。 歷史上幾乎所有的觀念都經歷過一定程度的修正,你對過去了解越多,就越能理解,每個故事都有其兩面性,所有事情都不是非黑即白的。 正如一位歷史學家描述:“一旦掌權,(貴族們)就會暴露出那些被置於超出其能力或應得之位的人身上普遍存在的小氣和傲慢。他們拒絕履行對國王的諾言,立即背棄了信仰。” 但歷史總是很有趣,正如溫斯頓 • 丘吉爾在《英語國家史略》(A 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s)中所說:“而且,如果把這些都考慮在內,我們就會發現,對英格蘭民族和英語世界來說,約翰的罪惡比那些仁義之君的勤勞有更大的貢獻,因爲通過許多反約翰勢力的大聯合,我們最重要的自由與權利的里程碑得以樹立起來。” 蘭尼米德可能是舊時維坦召開的地址,但對此我們不能確定,唯一可以肯定的是,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是從根本上的改變,它不僅限制了國王的權力,還說明了法律的規則,確立了未經指控不能任意逮捕被告等一些法律基本原則。 英格蘭自此開始走上文明之路,13世紀末,《大憲章》被寫進英格蘭法律。八百年後的今天,它仍然被認爲是英國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8世紀的政治家老威廉 • 皮特(William Pitt the Elder)讚譽《大憲章》爲“英格蘭憲法的聖經”。 爲了使自己的統治合法化,亨利一世在1100年頒佈了《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許諾自己會遵照懺悔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 1041~1066年在位)的法律進行統治——愛德華是韋塞克斯王朝的最後一位國王,正是1066年他的去世才引發了諾曼征服。 不過,亨利一世的做法從一定程度上再次確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這是1215年憲章中最爲重要的精神之一。在亨利一世簽署的這份憲章中,第八條這樣寫道:“若我的封臣觸犯法律,他不應像在我父親和兄長治下那樣,通過上交一筆罰款了事,而應遵循我父親統治時代之前的法律,承擔自己的罪行,並做出相應的補償。” 亨利二世是一位對英格蘭國家形態產生了革命性影響的偉大國王,尤其在創立陪審制方面,但他和他的家族同樣以殘忍、貪婪和暴虐而聞名。所以,《大憲章》的問世不僅僅是針對約翰王,更是爲了抗衡始於1154年的整個金雀花王朝。 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統治期間,英格蘭爆發了第二次貴族叛亂,“議會”得以建立。 亨利二世登上王位以後,開除了英格蘭所有的國庫長,還讓他們爲被開除而交納了罰款。然後他請亨利一世時期的國庫長、伊利(Ely)主教理查 • 菲茨奈傑爾(Richard FitzNigel)出山再次掌管國家財政:奈傑爾新工作的頭銜叫作英格蘭財政大臣(Lord High Treasurer of England),這個職位某種程度上發展成爲以後的第一財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從1714年開始出現這一官職),後來其職能被併入首相職位。而在中世紀,這個職位總是由教士來擔任。 亨利二世統治期間最具開創性的功績也許就在於1166年頒佈的《克拉倫敦憲章》(Assize of Clarendon),憲章規定,國王有權審查一切罪犯,而不管當地領主有沒有介入這些案件。 《克拉倫敦憲章》是以國王在威爾特郡(Wiltshire)狩獵時的居所命名的,從某些方面來看,它與《大憲章》的影響力不相上下,正是《克拉倫敦憲章》首次帶來了人身保護權的概念。人身保護權的意思是“你可以支配自己的身體”,憑藉這條法律原則,囚犯可以在法庭報告自己受到的非法拘禁,其帶來的結果就是,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拘留。這與《大憲章》中關鍵的一項條款非常類似,因此經常被誤認爲是《大憲章》中的條目。 1179年,亨利二世下令,被告可自行選擇通過決鬥法或由12名當地騎士組成的陪審團來審判,這項權利在那時被稱爲“在貴族建議下,仁慈的國王賦予百姓的皇家恩賜”,現在則將其稱爲陪審系統。 這種由陪審團進行的新的非暴力審判就是我們所知的“裁決”(assizes),這個詞來源於諾曼法語“asise”,原意爲“坐下來”。在歐洲其他地方,神判法被更具“前瞻性”的酷刑審判(包括對被告和證人)所取代,只有英格蘭和丹麥採用陪審團的方式。 奇怪的是,法律在變得更加公正和道德的同時,也變得更加嚴厲了。人們不能像在“美好的”過去那樣僅僅支付賠償金了事,而是被視爲罪人,理應受到刑罰。 英美法系的這種形式是各種傳統的融合,用歷史學家羅伯特 • 圖姆斯(Robert Tombs)的話說就是:“英國普通法是歐洲第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它是盎格魯-撒克遜人、諾曼人的風俗習慣和羅馬法理論的混合體,許多術語和概念則來自法語,比如債務(debt)、契約(contract)、繼承人(heir)、非法侵入(trespass)、法庭(court)、法官(judge)、陪審團(jury)等,而文書記錄則使用拉丁語(直到1731年)。” 與此同時,在威斯敏斯特大廳召開的王室官員會議被稱爲“王座法庭”(Bench),後來被稱爲“民事訴訟高等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 亨利二世的確留下了豐厚的遺產。由於建立了陪審團制度,他在2002年被英國民衆評爲最偉大的100個英國人中的第90位。 《大憲章》第1條開頭陳述:“英格蘭的教會應享有自由,其權利不受減損,其自由不受損害。”這個時代最核心的矛盾就是金雀花王朝的君主們與唯一更強大的存在——“全能的上帝”——之間的關係。 騎士精神塑造了一種理想化的完美戰士,即“最優秀的人”(preudhomme),他擁有騎士應該具備的所有品質,“擅長戰鬥、勇敢、忠誠、明智,能夠提供良好的建議,但在必要的戰鬥中,也能變得很精明,甚至狡詐”。與最優秀的人相對的是失敗者(losengiers),他們則被看作是巧舌如簧的騙子。 13世紀最重要的學者代表就是出生於薩默塞特郡的羅傑 • 培根(Roger Bacon),他於1250年來到牛津,之前一直在巴黎求學。培根時常被譽爲歐洲第一位呼喚現代科學方法的人,他以阿拉伯文明爲中介,並借鑑了古希臘的方法。不過到最後,他還是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與教會的糾紛,生命中最後的歲月都在軟禁中度過。 1212年夏天,由於國王實在是太不受民衆歡迎了,因而他不得不急匆匆地從威爾士回到英格蘭,澄清關於自己死訊的謠言。在偏執的心理作用下,約翰從每個郡召集了六名騎士參與朝堂,諷刺的是,這一程序被誤認爲是某個貴族在幾十年後提出的要求,並被附會成爲下議院產生的基礎。 無論如何,這份文件具有開創性,第1條的結尾就信誓旦旦地承諾:“以下所述各項自由,將賦予王國內一切自由人民。他們和他們的子孫後代將永遠享有這些自由。”對一位國王而言,做出允許子民享受永久自由的許諾,的確是具有紀念意義的進步。 不過,《大憲章》中最重要的條款卻是對任意指控和司法概念做出界定的第38~40條。 第38條規定:“自此以後,在沒有確實可信的證人或證物時,治安官不得任意使人接受審判。”換句話說,必須要有可靠的證據才能給一個人定罪。 接下來的第39條後來成爲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一句話:“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家法律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第40條陳述了相似的內容:“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拖延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 《大憲章》第39條和40條至今仍是英格蘭的法律條文,儘管容易讓人混淆的是,他們都被稱爲第29條,因爲1297年發行的新版《大憲章》裏是這樣排版的。第38~40條奠定了英格蘭自由主義的基石,影響了後世關於程序正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不過,最讓國王憤怒的還是第61條安全條款,它規定,應由25位男爵監督《大憲章》的貫徹,同時監管國王。 憲章內容已經商議完畢,6月15日,它被用大字體書寫完成——中世紀的法律文書都用這樣的格式撰寫。約翰實際上並沒有在上面簽名,雖然19世紀的兒童歷史讀物上往往畫着國王簽名版的《大憲章》插畫,通常是一個表情嚴肅的貴族指着一張紙,如同在說:“兄弟,籤這兒。”書寫3500字的這份“大憲章”共用時8小時,大概四十多份副本被分發到整個國家。 8月15日被設定爲一個截止日,雙方在此之前需完成簽訂的條件,到那時,叛軍再將倫敦交出來。 絕望之下,擁護新國王的貴族們於1216年11月在布里斯托爾(Bristol)再次發佈憲章。其中的某些內容被刪去了,比如安全條款以及對外國人的處理方式等部分,剩下的則全都予以認可。這份文件是由威廉 • 馬歇爾和教皇使節瓜拉 • 比基耶裏(Guala Bicchieri)簽署的,國王的批准則賦予了它更高的權威。於是,許多曾經反對約翰王的貴族,包括小威廉 • 馬歇爾,都紛紛向約翰王的兒子表達了忠誠之意,這些翻轉棋玩家們,或稱爲迴歸者,現在開始了拯救王室的行動。 了給海外戰爭籌措軍費,也爲了從貴族手中買回國內的一些城堡;亨利三世發佈了《大憲章》最終版,同樣由大主教斯蒂芬 • 蘭頓見證——在約翰王和教皇英諾森三世於1216年相繼去世以後,蘭頓恢復了自己的職位。 1234年,在國王試圖撤銷之前頒佈的憲章之後,又催生了一次新的危機。總之,在亨利三世漫長的統治期中,他至少12次承諾將會踐行《大憲章》。1237年的《大憲章》是在羅切斯和馬歇爾之子的見證下籤署的。1250年的《大憲章》不僅以拉丁文形式發佈,還以諾曼底法語和英語的形式發佈。1255年又頒佈了以三種語言書寫的官方確認信。[這也影響了諾曼人,他們正在追求同樣的權利。1315年3月,在諾曼人發動了一次抗稅起義之後,法蘭西國王路易十世(1314~1316年在位)向他們發佈了“對諾曼人的憲章”。] 非官方的貴族會議開始以更加正式的形式舉行,1236年,他們的集會首次被稱爲“議會”(Parliament,從字面意義來看,這是法語中“一次談話”的意思)。在1248年至1249年間,這樣的議會舉行了四次,他們總是在這裏商討拒絕爲國王籌錢的事,並抱怨貪污腐敗和國王的法蘭西姻親們。 1275年,愛德華一世正式承認了議會的地位,首次准許騎士和普通市民進入樞密院,這是國王最私密的顧問團體,可以看作內閣的先驅。最終,在1297年,國王發佈了《確認憲章》(Confirmatio Cartarum),正式將《大憲章》寫進法律。貴族們取得了實質上的勝利,儘管必須承認的是,西蒙 • 孟福爾可能並不這麼認爲。……這位在信仰上無比偏執的法蘭西貴族仍然是英格蘭自由傳統的英雄,因爲他試圖建立對君主權力的限制規則。 14世紀,《大憲章》曾兩次在推翻統治者的事件中發揮了作用。此外,愛德華三世(1327~1377年在位)是在自己的父親於1327年被推翻後,由議會任命的第一位國王。議會經常向君主重申憲章內容,到1400年,議會共發佈了40條這樣的公告。在愛德華三世的統治下,所謂的“六部法規”(Six statutes)闡明瞭正當程序的概念,這可能是英語世界中最重要的“自由綱領”。《大憲章》第39條的措辭有所擴大,將“自由人”改爲“任何人,不論其財產或條件如何”,並規定,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監禁或處決,這是首次使用這樣的措辭。 《大憲章》最後一次頒佈是在1423年,後來在15世紀後期和16世紀,英格蘭經歷了多次王朝鬥爭和都鐸王朝專制統治,《大憲章》幾乎再也沒有被提及。到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時期,《大憲章》已經被人們淡忘,以至於莎士比亞的戲劇《約翰王》甚至都沒有提到它——這部作品主要抨擊約翰王沒有足夠堅定地反抗教皇,在那個反天主教氣氛狂熱的時代,這被視爲比一些謀殺和違法行爲更嚴重的罪行。 《大憲章》的第一個印刷版本於1508年以拉丁文出版,1534年又出版了英文譯本。16世紀,隨着圖書出版的興盛和銷售數量的激增,以及識字率的提高,人們對法律產生了新的興趣。 在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產生過程中,《大憲章》再次被作爲先例和依據,成爲這部(不成文的)英格蘭憲法的基石。《權利法案》確立了英格蘭的某些自由權利,例如在被審判時獲得合理保釋的權利、免於殘酷和罕見刑罰的自由、言論自由、防止王室干涉法律以及未經王室批准不得徵稅的自由(這一直以來都是焦點問題)。 1606年,柯克幫助新成立的弗吉尼亞公司(Virginia Company)起草了章程,由此爲新大陸的英格蘭殖民地設定了政府規章。他寫到,在這片大陸上的人們將享有“所有的自由、公民權和豁免權……就好像他們一直生活在英格蘭的國土上”。1618年,弗吉尼亞公司向總督喬治 • 亞德爵士(Sir George Yeardley)發出指示,這份指示被弗吉尼亞人稱爲“偉大憲章”,弗吉尼亞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Virginia)成爲西半球第一個這樣的議會。 在1763年英格蘭人及其殖民地居民將法蘭西人趕出北美之後,《大憲章》的重要性在辯論和爭執中更加凸顯。這將導致叛亂和獨立,以及革命時代最著名的口號——“無代表權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它遵循了《大憲章》第14條的精神:“徵稅前需獲得全國一致同意。” 美國憲法的起草受到《大憲章》的極大影響,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便來自《大憲章》第39條:“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得被判死罪或其他重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爲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同樣,第六修正案即“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爲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就基於《大憲章》的第40條。
這一本寫的不夠精彩,作者確實插科打諢講了不少歷史段子,但是與其他幾本作品來說,這一本的段子水平相對低了一點兒。
非常好,語言生動,詼諧幽默! 歷史上 大憲章 的誕生以及對後世對專制主義的打擊和向民主社會的轉型的意義怎樣誇張都不爲過!雖然你可以抨擊它不過是國王和貴族利益的妥協與平衡或是利益的均勢瓜分,而沒有平民什麼事,但結果是,隨着平民勢力的登場(例如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革命),毫無疑問,大憲章的精神都爲平民帶來更大的利益!
將國王的行爲置於法律條文和法律程序的約束之下,中國早在商鞅變法時就已經有所體現了,因爲即便是秦王也不得任何處置任何事情而壞了秦國的律條和法度是當年秦國朝野的普遍共識。 還有就是英國約翰王時代的恣意妄爲任意胡爲以及暴虐恣睢血腥兇殘遠甚於春秋戰國時代的中國了!由此可見,英國法制狀況比中國至少落後一千五百年以上了!
回顧了金雀花王朝的權力運行過程,將之簡單概括爲“限制王權”未嘗不妥。約翰王對外戰爭頻繁,喜歡宰貴族撈錢,旗幟鮮明反教會,1215年《大憲章》的字面內容可謂對這一時期王權無節制的集中清算。 貴族集團寧可限制君權而非罷黜君主或者摒棄君主制,可能是封建傳統使然,也可能源於盎格魯-撒克遜人對既有秩序價值的珍視。 君主與貴族的權力平衡並非一蹴而就。約翰王的繼任者亨利三世對外戰爭頻繁,爲湊軍費大搞攤派,引發貴族不滿。歷史也充滿了偶然性。1257年印度尼西亞的林查尼火山大規模噴發,是當時近萬年來最大規模的火山噴發,地球的溫度下降了兩度,整個歐洲範圍內穀物歉收。英國饑荒爆發,倫敦餓殍遍野,激起了貴族集團針對國王的武裝叛亂。這一過程中,【議會】登上歷史舞臺,成爲制約王權的長效機制。直到愛德華一世通過確定憲章將《大憲章》予以固定,此時距離《大憲章》已經過去82年。 這一過程中,教權顯得有些打醬油。《大憲章》雖對教士權利予以確認,因約翰王與教廷和解,教皇英諾森三世甚至宣佈《大憲章》無效,這也是頗具反差的一幕。 事實上,王權擴張的努力並未在英國中斷,但貴族勢力太強,最後君主和貴族合力捏了教會的軟柿子。都鐸王朝亨利八世的離婚案頗爲傳奇,該離婚案引發了英國宗教改革的連鎖反應,最終英王成爲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 值得注意的是,至文藝復興晚期,《大憲章》一度被英國社會淡忘。莎士比亞的戲劇《約翰王》甚至都沒有提及《大憲章》,而《約翰王》這部作品主要抨擊約翰王沒有足夠堅定地反抗教皇。 一定程度上,《大憲章》在自由主義語境下的價值擴張可謂啓蒙時代的演進結果。尤其是美利堅契約立國之首創,通過憲法重申了《大憲章》確立之司法裁判精神,進一步改變了後世對《大憲章》歷史地位的認知。 與《大憲章》同一時期的中國,官僚政治已經歷上千年發展,甚至一定程度上因官僚政治過於發達而陷於冗官、冗兵、冗費之局面。宮崎市定認爲唐宋爲中國中世、近世之交替,宋代開始門閥僅限於天子之家。此種局面乃歐洲封建傳統所不可同日而語。 很好奇:爲什麼試圖擴張權力的英國君主們從未在制度層面實踐過類似古代中國的文吏政治和中央集權?
關於《大憲章》的內容和制訂過程,其實都沒有小時候歷史課上所講授的內容多,但從獅心王到無地王再到亨利三世前期的衆多小衆祕辛和這些祕辛的背後真相,倒算是增加了一點茶餘飯後的談資。
大憲章是1215年簽訂的限制英王權力的憲法性文件。1215年英王約翰在封建領主教士騎士和市民的聯合壓力下籤署。主要內容是限制王權,保障教會和領主的特權以及騎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規定不經教會和封建主的同意,國王不得徵收額外的協助金和盾牌錢。它是規定封建階級內部權力再分配的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它所確定的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被視爲英國立憲政治的基礎。
極簡版,但寫得很好。 譯本缺少第十五章,Magna Carta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