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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偉人代表作圖釋書系:政府論 封面

文化偉人代表作圖釋書系:政府論

[英]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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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定價

內容簡介

《政府論》 分上下兩篇,融“破”和“立”爲一體,以其與經驗主義相區別的理性主義精神,奠定了現代西方自然法哲學的基調。在《政府論》上篇中,洛克以嚴密的邏輯,集中駁斥了代表當時王權利益的菲爾默關於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的主張。在國家起源的問題上,洛克解釋了一種世俗的國家起源學說,提出分權說和議會權力至上,主張國王在議會之下的立憲君主制。洛克在書中所提出的個人權利不可讓渡、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分權和議會政體等原則,不僅成了英國現代政體的基礎,而且也成了其他資產階級國家的體制基礎。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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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有證據支持進化論之後,聖經在追求真理上基本以無太多意義,我常常懷疑閱讀進化論之前的這些政治哲學著作是否有價值,因爲人的平等並不來源於上帝,而是來源於相同的基因序列。然而約翰洛克的文章流暢簡潔,和閱讀霍布斯相比完全如沐春風。政府論上篇是洛克的炫技之作,全方位無死角的嘲諷了菲爾麥的《論父權制或國王的政治權利》,駁斥了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在聖經中毫無根據。這種花式嘲諷風格,放在現在就像是引經據典的韓寒,又或是網絡大噴子。在光榮革命的背景下,洛克本人確實也擔心受到宗教和政治迫害,經常匿名發表文章。政府論下篇討論了人的自然狀態和自然法,政府與社會契約,以及政府的職能和權利。洛克的這些思想深刻影響了美國建國到至今的政治文化,美國人掛在嘴邊的自由基本就是洛克定義的自由,也就是生命/自由/財產應該受到保障,處於不受他人任意干預的狀態。這種個人的自由地位高於集體的自由。西方社會所說的另一種自由來源於盧梭,和洛克不同的是,盧梭不贊成個體違背集體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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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是契約關係,包括與國王也是一種契約關係!契約的目的是爲了保護自己的自然權利,那麼在這個前提下契約的訂立與推翻就有了前提條件。經典就是經典,短小精悍卻又意味雋永。很多我們說不清楚的事情他前後論證的合情合理!特別是爲何能去推翻國王的原因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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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偉人代表作圖釋書系:政府論》 [英]約翰·洛克 11個筆記 第一章 導論 ◆ 2026/10/02發表想法 人人生而平等。很難想象洛克的這個思想,在當時,對於權貴來說,是多大的震撼與激進。畢竟,將君主本自也屬奴隸,這種倒反天罡的言論,是時所禁,是時所不容的。 原文:爲了維護這一信條,他們否認人類的天賦自由權,從而將臣民推向遭受暴政和壓迫的深淵,同時還質疑君主們的稱號,動搖他們的寶座(因爲根據這些人的學說,君主們生來同樣是奴隸,只有一位例外;而且根據神權,他們也都是亞當的嫡嗣的臣民),他們好像決意要對一切政府宣戰,企圖顛覆整個人類社會的根基。 第三章 論亞當由於被神所創造而享有主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此處的觀點指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先義務後權利,那麼就連作爲世界原統治者的亞當都要遵循這一條亙古不變的原則,那麼也可以進行反推,證實上述文字。那麼上述文字是什麼呢?第一點,如果一個君主沒有自己的臣民,就稱不上爲君主;一個父母並未生育子女就無法享有爲人父母的權利。這一點是極爲犀利的。並非王權來自自然法,來自某種先驗主義的既定觀念,而是來自某種義務。這樣說來,也很符合洛克一貫的主張。 原文:對此,我們的作者引用了格勞秀斯的一句話:父母由於生育而獲得對子女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是伴隨着生育子女的行爲而產生的。因此,按照我們作者的此種推理或辨別方法,亞當一被創造出來,只享有一種“表面上的而非事實上的”權力;簡而言之,他實際上根本沒有什麼權力。 第六章 論亞當因父親的身份而享有王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給予別人東西的人還真不一定有收回這個東西的權利。這種說法比較中庸,但是很正確。第一,洛克並不反對可以收回的情形,比方說民法中的基於顯失公平、被欺詐而錯誤處分自由財產;第二,權利的給予這將權利給予出去後,在某一層面上說就喪失了這種權利的“佔有”,比方說簽訂某項合同,如簽訂違約收回在未實施情況下有締約過失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有違約則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也就是洛克在此處說的,如果父母給予孩子生命,則生命權益的給予可收回的話,那麼可以看做父母具有孩子的“生殺大權”,這種情況是社會所禁止的,爲道德和社會秩序所不容的,又,同時也可以看出,這是對兩種法益重疊的折中選擇,爲什麼這樣說呢?原因很簡單,父母生育孩子後享有孩子的撫養權,那麼殺掉其子則也可以視爲放棄兩種權益的競合:享有孩子的撫養權以及孩子的生命權,但是這兩種法益中孩子的生命權遠遠大於其對孩子的撫養權,綜合考量也可得出此結論。 原文:對此,我的看法是:首先,給予別人東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總有收回這個東西的權利;第二,那些說父親是給予其子女生命的人,完全是讓君權思想衝昏了頭腦,以至於忘記了一個他們應該牢記的事實,即“上帝是生命的創造者和授予者,我們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動和生存”。 第四章 論奴役 ◆ 2026/10/02發表想法 自願爲奴,其隱含意思屬於“自願出讓自己的‘勞力’”,而不是讓購買奴隸者有殺奴的權利,這本身與原意相左。 原文:如果他們雙方訂立了契約,使一方擁有一定的權力,另一方必須服從,那麼在這一契約的有效期內,他們之間的戰爭和奴役狀態便結束了。因爲如前所述,任何人都不得通過契約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即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交給另一個人。 第五章 論財產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其實,在此處我有個引申的看法:如果個人財產公有制的話,那麼往往是對於勞動本身最原初的否定。畢竟,承用印第安人這一個例子,殺鹿己有,鹿從原來的人們公有轉爲該印第安人自有,爲什麼呢?原因很簡單,印第安人付出了勞動。 原文:因此,根據這一理性法則,印第安人可以將自己射殺的鹿據爲己有。儘管它原來爲人們共同享有,但在他對其付出勞動後,它就成爲了他的私有財產。 第六章 論父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有道理,君主制國家往往想爲其統治反因倒果,或主張“君權神授”、或主張“君權父授”等等,其實呢,這些看似很華麗的理由,往往經不起推敲。 原文:很明顯,這種“君權”並非來自於任何父權,而是僅僅基於子女的同意 第十二章 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這也是法學家施米特提到的法治國最終的歸屬,就是要進行權力分立。如不分立,其實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另一種實現方式,那就是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相互配合,互不干擾;分立的話,就像美國的司法實踐,但是美國的司法實踐其實屬於更加無可附加的,畢竟美國的屬於司法獨立,其中有一個點也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質上屬於法官獨立。其實,在孟德斯鳩提到的三權分立在美國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很大的變化了,與其說是司法獨立,更不如說是法官意志的獨立,也難怪美國司法很多利害的法學家往往是大法官,比如麥迪遜大法官。 原文:立法權是指引導國家如何運用強制力來保護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儘管法律制定好後需要長期予以執行,且長期有效,但制定法律只需要很短的時間,也就是說,立法機關不是一直在工作,因此並沒有必要長期存在。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性的弱點構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心生奪取權力的野心。 第十三章 論國家權力的統屬 ◆ 2026/10/02發表想法 這一點看法很有玩味,第一,說到立法機關可以不長期存在是不具有現實性的,原因很簡單,立法機關屬於最大的權力機關,如果以“影子政府”“幽靈內閣”等形式存在,則其權威性便大打折扣;第二,此處的假設依我看來屬於附會對比之嫌,畢竟爲了強調執行機關之重要性,以這一個觀點出發很具有突出;第三,在現實中,往往立法機關分爲常設機關和非常設機關,二者互爲照應,這樣就避免了討論“立法機關是否長期存在”這一看似難解的問題。 原文:立法機關沒有必要長期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也會帶來諸多不便。但執行機關是必須要長期存在的,因爲不需要經常制定新的法律,卻需要經常執行所制定的法律。儘管立法機關把執行他們所制定的法律的權力交給了其他人,但當他們認爲有必要時,仍有權收回這一權力,並對任何違法行爲進行處罰。 第十四章 論特權 ◆ 2026/10/02發表想法 其實,這種國家雛形,在中國古代史中可以顯而易見。畢竟從“家天下”走到“公天下”,再由“公天下”走到“君權神授”的君主制,以至於幾千年來都是延續這種“君主制”。哪怕是明君也好、昏君也罷,其實在國家的原初狀態,要麼是鬥爭使然獲得權力(不長久),要麼大部分是人民以賦予君主“特權”制定法律,用以治理國家。 原文:不難想象,政府建立之初,無論是在人口規模還是法律的種類上,國家與家族並沒有多大區別。統治者作爲一家之主,爲了他們的幸福而照管他們,政府的統治幾乎完全靠特權進行。因此,制定幾種法律就足夠了,其他事務都可以由統治者來裁斷和處理。 第十七章 論篡奪 ◆ 2026/10/02發表想法 篡奪,在古今中外歷史上是十分常見的奪權方式。這種奪權方式以“暴力”手段進行一場政變或者一場暗殺、謀殺,其實傭兵自重的臣子是頂讓君王頭疼的。但是也不是沒有辦法,史書所載的歷史經驗有,一則是分權,將其兵權一分爲諸多份;二則是制衡,扶持傭兵自重者的對立勢力;三則是暗殺,君王暗殺將軍,在歷史上也是數不甚數的;四則是驅虎逐狼,就如《水滸傳》中利用宋江一衆綠林好漢一心想招安之目的,將另一派打倒。當然,把話說回來,畢竟談到的是“篡奪”,這個篡奪,最令我震驚的是“玄武門之變”,李世民殺其兄長李建成、其弟李元吉,手腕之雷厲,手段之殘忍,令人咋舌。 原文:篡奪並非政府形式和章程的變更,而是自然人的變更。如果篡奪者對權力的擴張超出了合法君主或國家統治者的權力範疇,那他的行爲就不僅僅是篡奪,而是篡奪加暴政。 第十八章 論暴政 ◆ 2026/10/02發表想法 其實,我不贊同洛克對於暴君的刻板看法。第一,時勢造就英雄,暴君以“傲慢”與否,則屬於一種先驗論或者統計學上的偏執,屬於事後評價;第二,寫出《沉思錄》的奧列留,如此具有“反思精神”和“進取心”的明君,對待異教徒手段之殘忍,世所罕見;第三,施米特早在其著作《憲法學說》中提到,“民主”往往屬於同質化人民的民主,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只多不少。 原文:所以,我可以肯定地說,正義之君主與篡奪之暴君的最大和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暴君總是懷有傲慢之心,他們被野心所操縱,他們認爲所有的人民乃至這整個國家都只是爲了滿足他的個人貪慾而存在。 -- 來自微信讀書

書籍信息

作者[英]約翰·洛克
譯者雪也
出版社重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02-01
ISBN9787229156541
分類政治軍事-政治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