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松
本文試圖解釋的問題是:印度尼西亞在1998年民主改革後族羣動員的方式爲什麼存在差異?研究的基本結論是“族羣凝聚力”和“族羣動員目標是否衝擊政府執政目標”是影響族羣動員方式的兩個原因。族羣動員目標是否衝擊政府執政目標影響了族羣動員的政治空間。族羣凝聚力取決於集體歷史、文化、人種特徵等先賦因素和國家機構的認定、行業分工等建構因素。當族羣動員目標不衝擊執政目標時,動員政治空間較大,若族羣凝聚力足夠高,族羣更有可能通過制度內方式動員,而若族羣凝聚力較低,族羣中多數人雖然更傾向使用制度內方式,但由於內部分歧,可能無法形成動員或產生低程度的暴力。當族羣動員目標衝擊政府執政目標,則政治空間壓縮,若族羣凝聚力足夠高,族羣可能採用高暴力動員方式,而若凝聚力較低,族羣更可能採用低暴力的制度外動員方式。研究使用案例比較方法,案例類型囊括了在印尼全國具有普遍意義的族羣動員議題,包括巴布亞和亞齊的族羣獨立運動、新建自治區(族羣自治)和民俗地運動(族羣平等權利)。新建自治區和民俗地案例數據源自筆者在北蘇門答臘省的田野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