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愛玲
一系列有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程序性規範的出臺,表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程序性規範基本完備。所以,民事侵權法“必須反映資源生態環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特點”,將生態環境利益納入保護範圍,爲民事判決提供實體法依據。但《侵權責任法》對此只能作出原則性、宣示性的規定。因而,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爲環境公益訴訟提供裁判規則,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必然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兼具私法和公法屬性,是用私法手段解決“環境問題”。與此相應,“環境侵權”的內涵應擴大爲:人爲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或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鑑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傳統的侵權責任理論在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問題上已顯得力不從心,爲此,應引入社會化的救濟方式,彌補民事賠償等個別化救濟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