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第一勘察設計院主編
本規範適用於設防烈度爲6度、7度、8度、9度地區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含城際鐵路)及新建、改建標準軌距客貨共線Ⅰ、Ⅱ級鐵路工程的線路、路基、橋樑、隧道等工程的抗震設計。設防烈度大於9度的地區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及新型結構,其抗震設計應做專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