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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話錄 封面

因話錄

趙璘

159人在讀
2.5萬字總字數
¥0.99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爲公版書,爲不受著作權法限制的作家、藝術家及其它人士發佈的作品,供廣大讀者閱讀交流。匯聚授權電子版權。

讀者書評

★★★★★

以禮入法的中國古代法制: 1、“先罪後宥”“以經決事”的春秋筆法 我在《因話錄》中讀到唐代兩個誤殺案件的審判,其中一個是:劉雋,字幼節。遷宛朐令。到官二年,政治清平,爲吏民所親。時縣有友人相過者,主人歡喜爲具,捕犬,因誤中客⊥死,平法者雲:‘主人本有殺心,應當伏辜。’ 這時,劉雋主張寬宥,並引用了“許太子誤不嘗藥,史官書弒君”的典故。 我查到這典故背後有春秋筆法,覺得很有趣,這恐怕是後世,皇帝對官員,上級對下級,先貶後赦的基本權術手段! 春秋時期史官“以經決事”的特點,即通過事件解讀彰顯道德教化,而非單純追求事實記錄……這個說法我很有意思,這就是爲什麼本案中,當事人會說:當以《周禮》過誤平之,奈何欲用法律所失,一時兩殺不辜……難道周禮與法律是違背的?有兩套系統?可能的確是,按照周禮,弒君,按照法律,無罪。 正因爲“先罪後宥”“以經決事”,古代,去訴訟就要打板子,因爲先入爲主定你訴訟就是刁民。 這個案件的結局:王法者,拘有常例不聽。雋曰:‘界有失禮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綬去。 另一個故事中則發生了神異事件,王智興審判一起“本打算殺羊待客卻誤殺妹婿”的案例:智興不之信,命斬之。刀輒自刑者手中躍出,徑投於地,三換皆然。 看來,唐朝法律的確不遵循周禮!法律認爲,不管主觀客觀動機,殺人償命。所以產生了一種矛盾!這種“跳刀”神話,就是矛盾心理的反應! 怪不得唐代有酷吏,法律也是嚴酷的。李唐突厥血統,又崇尚道家,對於周禮不感冒,與宋代全然兩種社會。 昨天聽播客“日壇公園”708期,講聊齋,東北師大的那位老師說,中國古代的小說,出於史傳,開頭就介紹人物,臉譜化,甚至戲劇化爲紅臉的關公白臉的曹操,不可以如西方小說一樣自己去慢慢解讀出人物,乃至發現人物的轉變,史傳的目的是褒貶人物,懲惡揚善,實行教化之功能,怎麼可能讓人物變化,變臉?倘若善中有惡,惡中有善,還怎麼教化大衆呢?即便人物複雜,也得分出褒貶,春秋筆法。 我想,“以禮入法”的源頭可能是舜“網開一面”的故事,被儒家當作仁政的象徵,刑罰在最初就是維穩的政治工具,而不是維護人權財產權。 以下是資料: 【事件還原】 公元前579年,許悼公病逝,其子許世子(字止)停止進藥卻不知品嚐,致悼公飲藥身亡。按《春秋》記載:“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史官直接記載爲“弒君”。但後世學者指出,許世子實無弒君動機: 1. ​​孝道爭議​​:許世子事後以“盡心力侍君”爲由自責,甚至拒繼位而亡,被《春秋》解讀爲“擬死”(假裝自殺) 2. ​​法律與禮法​​:時人認爲若無主觀惡意,不應以“弒君”定罪,而應按《周禮》歸咎於過失 【史官筆法】 《春秋》對同類事件採用雙重記載策略: • ​​權假立文​​:先按“弒君”定罪(如宣公二年趙盾弒君事件) • ​​旨意修正​​:後補充“葬許悼公”,暗示無主觀惡意,體現“微言大義”的春秋筆法 這種“先罪後宥”的書寫,既維護禮法權威,又暗含對孝道倫理的褒揚。類似案例可見《左傳·昭公元年》對鄭穆公“弒弟”記載的模糊處理。 此事件折射出春秋時期史官“以經決事”的特點,即通過事件解讀彰顯道德教化,而非單純追求事實記錄。 2、跳刀神話:對古代法律中誤殺和謀殺判罰區別不大的情理矛盾 在《英使謁見乾隆紀實》中讀到英國人對大清律的質疑:誤殺和謀殺案件的判罰區別不大…… 我前幾天剛讀唐代834年的《因話錄》裏有兩個審判故事,其中一個故事中發生了神異事件,王智興審判一起誤殺妹婿的案例:智興不之信,命斬之。刀輒自刑者手中躍出,徑投於地,三換皆然。 另一個故事:餘按《廣陵烈士傳》曰:“劉雋,字幼節。遷宛朐令。到官二年,政治清平,爲吏民所親。時縣有友人相過者,主人歡喜爲具,捕犬,因誤中客⊥死,平法者雲:‘主人本有殺心,應當伏辜。’…… 這個故事的結局:王法者,拘有常例不聽。雋曰:‘界有失禮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綬去。 看來,唐朝法律的確不遵循周禮!法律認爲,不管主觀客觀動機,殺人償命。所以產生了一種矛盾!這種“跳刀”神話,就是矛盾心理的反應! 怪不得唐代有酷吏,法律也是嚴酷的。李唐突厥血統,又崇尚道家,對於周禮不感冒,與宋代全然兩種社會。 3、倩人代杖替人坐牢的業務:從家長制結構到金錢的權力支配 《英使謁見乾隆紀實》:據說犯人可以花錢僱人代替受刑。雖然法律以理性和公平爲原則,不允許代人受刑,但兒子出於孝心,可以請求代替父親受刑,執法人員有時也會通融。除了中國外,其他國家基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就是以禮入法。我還看到說,古代,長輩殺晚輩,與晚輩殺長輩,懲罰截然不同!這就是家長制禮法,周禮入法! 按照《祖蔭下》的說法,傳統家長制,晚輩處於長輩的人格附庸地位,沒有獨立性,在法理上也是,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天經地義的。那麼,晚輩替長輩坐牢頂責,無論在宗族中,還是黑幫中,全部如此。 我聽徐皓峯講津門武林的規矩,兩個門派較量不是跟師傅打,是各自的師傅教出來徒弟來打,這不就是傳統家長制的替身思維嗎? 在這種家長制下,可以推斷,必然會施行一套影子政治,自己是個幌子(僞君子),戴着善良面具,沒有任何道德污點,培植替身或中間商來進行陰謀操作,獲得大量利益! 我非常關注“中間商與替身”這兩種身份在古代的存在,它們是等級結構的必然產物。 《萬曆十五年》裏讀到古代大戶因爲欠稅“倩人代杖”的業務,這是小兒科,方苞《獄中雜記》有“替人坐牢”的: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裏,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繫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修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真像《越獄》劇情啊!被體制化了的人,不適應監獄外的正常生活。而對於紹興人,“謫戍順天府”就像徽欽二帝囚禁五國城,凍死了,想想就怕! 《廣志繹》記載江西人鬥訟,找一個族中“替死鬼”出來,無所不用其極,這不是港片裏小弟替黑社會大佬坐牢的劇情嗎:山居人尚氣,新都健訟,習使之然。其地本勤,人本儉,至鬥訟則傾貲不惜,即官司笞鞭一二、杖參差,便以爲勝負。往往冫免人居間。若巨家大獄,至推其族之一人出爲衆死,或抹額叫闕,或鎖喉赴臺,死則衆爲之祀春秋而養子孫。其人受椎不死,則傍有死之者矣。他方即好訟,謀不至是。鋪金買埒,傾產入關,皆休、歙人所能。至於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衆幫衆,無非亦爲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 《杉木與帝國》:根據中國曆代法律,第三方的訴訟理論上來說是違法的。但早在11世紀就對私人訟師有所記載,並且這些訟師在南宋時期數量激增。這些訟師俗稱“珥筆”,代指他們宣傳自己職業的方式。從宋朝到明朝,江西和徽州是臭名昭著的私人訴訟溫牀,不僅有專門的私人訟書,甚至有私立學堂提供法律培訓。 當商品經濟發達後,家長制的權力結構,演化成金錢的權力支配,有錢就可以請人代打,代坐牢,代死……金錢是對權力結構不平等的衡量。 關於周禮入法,元朝《南村輟耕錄》還有記載主人可以抄奴僕的家產:然奴或致富,主利其財,則俟少有過犯,杖而錮之,席捲而去,名曰抄估。亦有自願納財以求脫免奴籍,則主署執憑付之,名曰放良。刑律:私宰牛馬,杖一百。毆死驅口,比常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所以視奴婢與馬牛無異。 《萬曆十五年》中海瑞的司法觀就是中國古代“以禮入法”的典型代表: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 黃仁宇的評論:這一段有關司法的建議恰恰暴露了我們這個帝國在制度上長期存在的困難: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他們不可能改進這個司法制度,更談不上保障人權。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離不開傳統的倫理,組織上也沒有對付複雜的因素和多元關係的能力。 組織上也沒有對付複雜的因素和多元關係的能力……爲什麼不能處理多元關係,是缺乏能力嗎?不,是因爲家長制,不許多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定好了,父子之間倘若出現平等,甚至兒子比父親有理,就叫做多元!就違背了禮教的倫理秩序,就亂了。 明代人的普遍恐慌是奴僕反主,明末的確導致江南奴變,這叫做多元。 《萬曆十五年》:1566年陽曆2月底,嘉靖左思右想,氣憤難平,終於下令錦衣衛把海瑞逮捕到東廠禁錮。刑部議決對海瑞按兒子詛咒父親的律例處以絞刑。 海瑞平時像酷吏一樣執法,臨終也得到了李斯作法自斃的報應,當然這是中國特色的禮法,不是現代的法律。 羅翔《刑罰的歷史》:清代法律規定處凌遲之刑的條款更多,它除了繼承《明律》對凌遲刑的十三處規定外,還對劫囚、發冢、謀殺人、殺一家三口、威逼人致死、毆打祖父母、毆打業師、獄囚脫監、謀殺本夫等罪,也都規定了凌遲。 毆打業師也要凌遲?! 黃仁宇解釋文官集團要求皇帝垂裳而治,靜態治國:本朝的立國以倫理道德爲根本,以文官集團爲支柱,一切行政技術完全在平衡的狀態裏維持現狀而產生。且不用說旁的武官,即使皇帝親統大軍,以動態作前提,遲早也會使國家的人事、行政、稅收、補給各項制度發生問題。 一個詞,就是維穩! 我還讀到,漢代的統治者甚至“以《禹貢》治河,以《洪範》察變,以《春秋》決獄,以三百五篇當諫書”(皮錫瑞《經學歷史》)。 4、一刀切是無法爲“複雜的公正”支付成本,“清官萬能”是反諷,三代古風是無能: 《萬曆十五年》談到海瑞審案:“殺人者死”這一古老的立法原則在當時仍被沿用,過失殺人和謀殺之間區別極微……這樣的立法意在避免技術上的複雜,簡化案情中的疑難,而在大衆之中造成一種清官萬能的印象,即在有識見的司法官之前,無不能決斷的案件。換言之,這種設施也仍不離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徑……非常有趣! 因爲政府簡陋,人力不足,無法爲“複雜”支付審理成分,於是粗線條,一刀切,過失殺人和謀殺之間區別極微。很多情有可原的,也被殺了。而現代法制,控辯雙方來回爭鬥,錙銖必較,推倒重來,一個案件就消耗大量法律界的人力資源,複雜,公正是需要成本的,但世界上很多事情往往是複雜的。 “清官萬能”,聽起來是一種反諷,你一刀切,把自己到庖丁解牛的刀神了,當然萬能,但你是不是呢? 如今中國社會,從上到下,追求高效,政府行政決策也以高效爲標榜,其實不過是“一刀切”的老傳統,倘若要論高效,朱元璋纔是表率! 黃仁宇從一個會計的角度重新思考明朝:按照田畝平均攤派而不是田畝多少分級攤派的一條鞭法,是稅收上的一刀切,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不分,是刑法上的一刀切(族長村長解決糾紛也是出於行政精簡成本),一刀切,是求簡,求高效,就像戰爭決斷一樣,每個王朝早期都有這種戰時體制的所謂“剛健淳樸”的遺風! 剛健淳樸是道德風格嗎?不,是行政上過於簡陋,做不到!同樣,三代的善政是古人片面的想象,是社會過於原始,做不到專制! 剛讀過《儀式過程》,在幾乎所有社會,有一個規律,弱者反而擁有某種道德正義的權利,特納稱之爲“交融”,比如貧窮即道德!那麼,三代的政治,同理,因爲統治技術過於薄弱,而似乎就擁有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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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璘,字澤章,平原(今屬山東)人,生卒年不詳。太和八年(834)進士及第,開成三年(838),博學鴻詞登科,大中七年(853)爲左補闕,後官衢州刺史。由於趙璘是唐德宗時宰相趙宗儒的侄孫、關中貴族柳氏的外孫,家世顯赫,多識朝廷典故,嫺於舊事。書中所記,乃得之於家族和親故間的異聞軼事,以及他本人的親歷往事或見聞,故所記多爲第一手材料。 全書按五音宮、商、角、徵、羽分爲五部分六卷。卷一“宮部”記玄宗至宣宗朝人君言行;卷二和卷三爲“商部”,記王公大臣妙語卓行,皆平實可信,時有自注;卷四“角部”多透露民間流俗,如書生奔馳入京應不求聞達科,僧文淑借講經論投世俗之好而聽者填咽,至教坊效其聲調以爲歌曲;卷五“徵部”多記中央臺省制度,尤以御史臺爲詳;卷六“羽部”所錄雜事涉及面更廣,如透門劍伎、便換、割治眼瘤醫術等條,都頗有價值。 其中印象深的如宮部《郭曖》就是一篇膾炙人口的故事,寫唐代宗如何解決家庭兒女之間糾紛,具有人情味和政治智慧。其中代宗、昇平公主以及郭子儀、郭曖的形象均十分鮮明,文筆生動有趣。另外像《政和公主》(實爲和政公主)反對把蕃將阿布思之妻與伶優共處,體現其聰慧善良。《劉禹錫改授播州》肯定唐德宗的勇於納諫,都較有思想意義。宮部中的《政和公主》和角部中的《皎然工律詩》也爲中國戲曲史和詩歌史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四庫全書總目》稱其書“雖體近小說,而往往足與史傳相參”。《四庫全書總目》對此書的評價是“在唐人說部中,猶爲善本焉”。

書籍信息

作者趙璘
出版社北京匯聚文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15-09-01
分類歷史-歷史典籍
格式TXT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