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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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版《太微仙君功過格》 經名:太微仙君功過格。一卷。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洞真部戒律類。 太微仙君功過格序 《易》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道科曰:積善則降之以祥,造惡則責之以禍,故儒道之教,一無異也。古者聖人君子、高道之士,皆着盟誡,內則洗心煉行,外則訓誨於人,以備功業矣。餘於大定辛卯之歲,仲春二日子正之時,夢遊紫府,朝禮太微仙君,得受功過之格,令傳信心之士。忽然夢覺,遂思功過,條目歷歷明瞭,尋乃披衣正坐,默而思之,知是高仙降靈,不敢疏慢,遂整衣戴冠,滌硯揮箋,走筆書之,不時而就,皆出乎無思,非幹於用意,着斯功格三十六條、過律三十九條,各分四門,以明功過之數,付修真之士明書日月,自記功過,一月一小比,一年一大比,自知功過多寡,與上天真司考校之數,昭然相契,悉無異焉。大凡一日之終,書功下筆乃易,書過下筆的難。即使聰明之士,明然頓悟罪福因緣、善惡門戶,知之滅半,慎之全無。依此行持,遠惡遷善,誠爲真誡,去仙不遠矣。 西山會真堂無憂軒又玄子序。 太微仙君功過格 功格三十六條 救濟門士一條、教典門七條 焚修門五條、用事門士一條 過律三十九條 不仁門十五條、不善門八條 不義門十條、不軌門六條 凡受持之道,常於寢室牀首,置筆硯簿籍,先書月分,次書日數,於日下開功過兩行,至臨臥之時,記終日所爲善惡,照此功過格內名色數目,有善則功下注,有惡則過下注之,不得明功隱過。至月終計功過之總數,功過相比,或以過除功,或以功折過,折除之外者,明見功過之數,當書總記訖,再書後月,至一年則大比,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 功格三十六條 救濟門十二條 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爲十功,小疾一人爲五功,如受病家賄賂則無功,治邪一同。凡行治一度爲一功,施藥一服爲一功。 傳一符一法一方一術、令人積行救人,每一術爲十功,如受賄而傳,或令人受賄,則並無功。 傳人保益性命符法藥術等,每一事爲五功,如受賄而傳爲一功。 救一人刑死性命爲百功,免死刑性命一人爲百功,減死刑性命一人爲五十功,救人徒刑爲四十功,兔人徒刑爲三十功,減人徒刑爲二十功,救人杖刑爲十功j兔人杖刑爲八功,減人杖刑爲六功,救人笞刑爲五功,兔人笞刑爲四功,減人笞刑爲三功,救謂非自己主事,得門竭力救之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爽原免者是也。如依法定罪則無功,如私家減兔婢僕之屬,同此論功。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十功。謂駝、騾、牛、馬、驢畜等。 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八功,謂山野禽獸之屬蟲蟻飛蛾溼生之類一命爲一功。 賑濟鰥寡孤獨窮民百錢爲一功,貫錢爲十功,如一錢散施,積至百錢爲一功,米麥幣帛衣物,以錢數論功,饒潤窮民債負,亦同此論。濟飢渴之民一飲一食皆爲一功。 濟寒凍之民暖室一宵爲一功。 救接人畜筋力疲睏之苦一時爲一功。 葬無主之骨一人爲五十功,施地與無土之家葬一人爲三十功,若令出備租課則無功。埋藏自死者、走獸、飛禽、六畜等一命爲一功,若埋藏禽獸、六畜骨殖及十六斤爲一功。 平理道途嶮阻及泥水陷沒之所一日一人之功爲十功,若造船橋濟渡、不求賄賂者,所費百錢爲一功,一日一人之功爲十功。 教典門七條 自己受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爲二十功,受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爲十五功。 於高士處求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爲八功,求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爲四功。 傳受行法官一人爲百功,度籙生弟子一人爲五十功,度受戒弟子一人爲三十功。 以救衆經法付人爲五功,保養性命經法付人爲四功,演道經論付人爲三功。爲朋友間相受也。 自己注撰救衆經法一宗爲三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爲二十功,謂得功驗者讚道之文一篇爲一功,謂詩詞歌頌等若詠無教化者則無功。 自己簡編救衆經法一宗爲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爲五功,讚道之文一篇爲一功。 雕造經教所費百錢爲一功,貫錢爲十功,印造散施與人小經一卷爲十功,謂千字已下者大經一卷爲二十功,謂千字已上者並謂上聖正典有教化者,非談論興亡勝敗之書及詠風月之文。 焚修門五條 修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牀坐,及諸供養之物,費百錢爲一功,貫錢爲十功,如施與人錢物,修置百錢爲半功,貫錢爲五功,或以什物一件爲一功。 旦夕朝禮,爲國爲衆,焚修一朝爲二功,爲己焚修一朝爲一功。 章醮,爲國、爲民、爲租先、爲孤魂、爲尊親,祈禳災害,薦拔沉魂,一分爲二功,爲己一分爲一功,爲施主一分爲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爲無告孤魂告行拔亡符命一符爲十功,祖先尊親一亡爲十功,爲平交親知及卑幼一亡爲五功,爲施主一亡爲四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爲國爲民,或尊親先亡,或無主孤魂,誦大經一卷爲六功,小經一卷爲三功,聖號百遍爲三功,爲平交親知及卑幼誦大經爲四功,小經聖號爲二功,爲施主誦大經一卷爲三功,小經聖號爲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爲己禳謝,誦大經一卷爲二功,小經聖號爲一功。 用事門十二條 興諸善事,利益一人爲一功。 講演經教及諸善言,化諭於衆,在席十人爲一功,百人爲十功,人數雖多,止五十功。 以文章詩詞,誠勸於衆,一篇爲一功。 化人出財,修諸功德,一貫爲一功。 勸人官門斗訟,免死刑爲十功,兔徒刑爲五功,兔杖刑爲二功,免笞刑爲一功。 勸諫人鬥爭,一人爲一功。 舉薦高明賢達有德之士用事,一人爲十功。 讚揚人之善道,一事爲一功。 掩遏人之惡業,一事爲一功。 勸諫人令不爲非、不廉、不孝、不貞、不良、不善、不慈、不仁、不義,一人迴心爲十功。 自己着紙衣一件爲二功,着布素粗衲之衣一件爲一功,謂有而不着者是功着執帛者無功。 自己飲鱔,有而不食者爲三功,晚而不食者爲二功,素食下味爲一功,素食中味爲半功,素食上味爲無功。謂有上味及素饌佳餚而故不食者,止甘淡薄粗糲中下之味者爲功;若無上味而食中等之味者,非爲功;若無中味而食下味者,亦非爲功。蓋有而故不食者爲功。 過律三十九條 不仁門十五條 凡有重疾告治,不爲拯救者,一人爲二過,小疾一人爲一過,治不如法爲一過,不愈而受賄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 修合毒藥,欲害於人爲十過,害人性命爲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爲五十過,害一切衆生禽畜性命爲十過,害而不死爲五過,舉意欲害爲一過。 學厭禱咒咀邪法,欲害於人爲十過,害人性命爲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爲五十過,害人六畜一命爲十過,令病爲五過,舉意欲害爲一過,厭禳人家,令見恎異,欲取財賄爲十過,得財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 謀人死刑,成者爲百過,不成爲五十過,舉意不作爲十過;謀人徒刑,成者爲四十過,不成爲二十過,舉意不作爲八過;謀人杖刑爲十過,不成爲八過,舉意爲五過;謀人笞刑爲三過,不成爲四過,舉意爲三過。凡爲官吏,入人罪者,同此論。爲行法官,妄入鬼神罪者,亦同此論。 心中暗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爲一過,事成殘害一人爲十過,心意中邪淫雜想非理之事,一事爲一過。 凡言舉惡事,欲殘言於人,一人爲一過,事成爲十過,惡語向師長、尊親爲十過,向善人爲八過,向平交爲四過,向卑幼爲一過,言約失信爲一過,揚人惡事爲一過,掩人善事爲一過。 故傷殺人性命爲百過,誤傷殺性命爲八十過,以言遽殺者,同使人殺者,爲六十過。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十過,誤殺爲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飛禽走獸之類,一命爲八過,誤殺爲四過;故殺蟲蟻飛蛾溼生之屬,一命爲二過,誤殺爲一過;故殺傷人害物者、惡獸毒蟲爲一過。謂虎、狼、蛇、竭、毒蟲之屬使人殺者同上論。 見殺不救,隨本人之過減半,無門可救,不生慈念爲二過,助贊殺生爲五過。 見若救得而不救者爲十過,無門可救,不生慈念者爲一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而故暢快者爲五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念者爲一過。凡言慈念者,謂見苦不能得救,止以持念聖號經文,過向以結善緣也。 役使人畜,至於疲乏力倦,不矜其苦而剛使役者,一時爲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爲一過。 用水陷溺路徑,使人畜出入行履艱難者,一時爲十過。 摧毀船橋,使不通渡者,一時爲十過。 不善門八條 毀壞功德、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牀具及諸獻供之物,百錢之直爲一過,貫錢之直爲十過,以巧言說人,毀壞百錢之直爲半過,貫錢之直爲五過,見而不觀爲一過,贊助爲五過。 以言指斥,毀天尊聖像爲二十過,真人爲十五過,神君爲十過,見毀滅不勸爲一過,贊助毀滅爲五過,毀滅經教,與此同論。 每遇齋日及諸節令吉辰,故不朝真爲二過,因私務不及並非齋日爲一過,因公務不及無過,爲食酒肉葷辛及犯觸不朝真爲五過,忌日誤朝真爲一過。 遇節辰食晚食爲二過,常日晚食爲一過。 齋醮供聖鎮信之物,一物不備爲一過,章詞一字差錯爲一過,誤違科律格式,一事爲一過,威儀有失,一事爲一過,唱唸不專爲一過,宣科讀狀,奏對詞表,差錯一字爲一過,三時朝真,一時有失爲五過,供養進獻之物,一物不備爲一過,一物不潔爲一過,及不如法爲一過。 應受施主法信錢物,非理使用,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 薦亡符簡文字等,一字差錯爲一過,脫漏一字爲一過,符文差錯脫漏爲十過,修寫書篆不如法爲五過。 誦唸經典,漏一字爲一過,漏一句爲五過,音釋乖背,字音交差,一字爲一過,唸誦語句錯亂,有失文意,一句爲五過,若唸誦之時,心意不專爲五過,邪淫雜想及思惡事爲十過,住經語惡事訖續唸經爲十過,語常事爲五過,接陪賓侶爲三過,語善事爲一過,不依誦經法式爲五過,唸經發嗔怒爲十過,凌辱他人爲十過。凡言+過,其功全無,並是虛念。但一過去功一分,十過去功十分,所以不用也。 不義門十條 教唆人官門斗訟,死刑爲三十過,徒刑爲二十過,杖罪爲十過;笞罪爲八過。 教唆人鬥爭,一人爲一過。 教人爲不廉、不孝、不義、不仁、不善、不慈,爲非作過,一事爲一過。 見賢不薦爲一過,見賢不師爲一過。 見明師不參授典教爲.二過,不依師之教旨爲十過,反叛師長爲五十過,違師教公爲三十過,尊長父母同此論。 良朋勝友不交,設爲一過。 窮民不濟爲一過,復加凌辱一人爲三過。 偷盜人財物,或教人偷盜,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若見偷盜,不勸爲一過,贊助偷盜爲五過,米麥幣帛衣服,並論錢數定過。 不義而取人財物,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 欠人財物,抵諱不還,百錢爲一過,貫錢爲十過,因而謀害,其過加倍。 不軌門六條 傳教法,隱真出僞,欺罔弟子,一事爲五過;如受法信,百錢爲一過,得人不傳爲一過,傳非其人爲十過。 注撰煙粉傳記、詩詞、歌行,一篇爲二過,傳與一人爲二過,簡編一篇爲一過,傳與一人爲一過,自己記念一篇爲一過。 食肉,故殺性命食之爲六過,買肉食之爲三過,違禁肉故食爲六過,誤食爲三過,過齋日食之爲十過,食後入壇念善爲十過。 飲酒爲評議惡事,與人飲一升爲六過,無故與不良人飲一升爲二過,無故與常人飲一升爲一過,助淫歡飲一升爲十過;爲和合事理,與友人飲,祭酒、待賓、服藥,皆不坐;遇齋日飲致醉,或酒後人壇念善爲五過。 五辛無故食之,一食爲一過,食後持唸經一大卷爲十過,一小經爲五過,一聖號爲一過,齋日食之爲五過。 受觸極親爲五十過,近親爲三十過,遠親爲二十過,良家爲十五過,受觸之後,入壇念道、朝真、禮聖及齋日犯觸隨儀,每一過爲五過。 太微仙君功過格
功過格:我國民間流傳的善書之一類,具體指示日常道德實踐的書籍。書中分類列舉善惡事之項目,卷末則記載年月及善惡之點數,計算個人行爲之優劣。亦即將每日所行之事分別善惡,就其善惡給予點數。此種功過格,根據因果報應原則而來。此種思想,最早見於東晉葛洪《抱朴子》內篇卷三“對俗”、內篇卷六“微旨”中。
功過lists,敢不敢不差分毫書寫相較。 讀來有趣,文化脈絡隱隱在在,公私有別,等級有差,親疏有間。 但行好事,莫求回報,莫問所得。
要做到不犯錯,是很難的事情,更別說積善了,但是難行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