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林 陳甦
《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法》較系統、完整地編入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對新聞出版的論述,編選自他們的著作、筆記、書信等內容。《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論法》摘編了他們在不同時期對新聞出版的基本看法,反應了他們在上述方面的思想和理論貢獻。
法律只是事實的公認。——馬克思:《哲學的貧困》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麼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 馬克思:《論離婚法草案》 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策。 列寧:《論對馬克思主義的諷刺和“帝國主義經濟主義”》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法》主要是以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關於法的論述爲素材,根據這些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法的論述的內容,依據法律部門的分類方法,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法分爲論法的一般原理,論憲法,論選舉法,關於人權的理論,論民法、經濟法,論婚姻家庭法及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七個部分。 法律本身不僅能夠懲治罪行,而且也能捏造罪行,尤其是在職業律師的手中,法律更加具有這方面的作用。例如,像一位卓越的歷史學家所正確指出的,在中世紀,天主教僧侶由於對人的本性有陰暗的看法,就依靠自己的影響把這種觀點搬到刑事立法中去了,因而他們製造的罪行比他們寬恕的過錯還要多。 馬克思:《人口、犯罪率和赤貧現象》 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這種物質的生活關係的總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 實現“工業自由”決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改革,而且是深刻的經濟改革。要求“工業自由”,這就表明法律規範(它反映着已經過時的生產關係)與新的生產關係之間是常常不相適應的,新的生產關係的發展是同舊的規範相違背的,它們從舊的規範中產生,但現在卻要求取消舊的規範了。 列寧:《1894—1895年皮爾姆省手工業調查以及“手工”工業中的一般問題》 但社會不是以法律爲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爲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現在我手裏拿着的這本Code Napoleon(拿破崙法典)並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於十八世紀並在十九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現。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係,它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你們不能使舊法律成爲新社會發展的基礎,正像這些舊法律不能創立舊社會關係一樣。 馬克思:《對民主主義者萊茵區域委員會的審判》 形成社會的精神生活的源泉,產生社會思想、社會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的源泉,不應當到思想、理論、觀點和政治設施本身中去尋求,而要到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社會存在中去尋求,因爲這些思想、理論和觀點等等是社會存在的反映。 斯大林:《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law grinds the poor 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 和《there is one law for the poor and another for the rich》[“對於窮人是一條法律,對於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 ——這是兩句早已家喻戶曉的至理名言。可是,難道能夠不是這樣嗎?——恩格斯:《英國狀況 英國憲法》 隨着立法進一步發展爲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家階層形成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法學在其進一步發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時代的法的體系互相加以比較,不是把它們視爲相應經濟關係的反映,而是把它們視爲自身包含自我根據的體系。比較是以共同點爲前提的:法學家把所有這些法的體系中的多少相同的東西統稱爲自然法,這樣便有了共同點。而衡量什麼算自然法和什麼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則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現,即公平。於是,從此以後,在法學家和盲目相信他們的人們眼中,法的發展就只不過是使獲得法的表現的人類生活狀態一再接近於公平理想,即接近於永恆公平。而這個公平則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係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聖化的表現。——恩格斯《論住宅問題》 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 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 我們的法令太多了,而且像馬雅可夫斯基所描寫的那樣,都是匆匆忙忙趕出來的,但對於法令的實際執行情況卻沒有加以檢查。 列寧:《論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內外形勢》 爲了革新我們的國家機關,我們一定要給自己提出這樣的任務:第一是學習,第二是學習,第三還是學習,然後是檢查,使我們學到的東西真正深入血肉,真正地完全地成爲生活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學而不用,或只會講些時髦的詞句(毋庸諱言,這種現象在我們這裏是特別常見的)。 列寧:《寧肯少些,但要好些》 巴黎公社做出了把來自下面的首創精神、獨立性、放手的行動、雄偉的魄力和自願實行的、與死套公式不相容的集中制互相結合起來的偉大榜樣。 列寧:《怎樣組織競賽》 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責;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獨立負責精神,黨的任務則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不是像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瑣碎的干預。 列寧:《就黨的第十一次代表大會政治報告提綱給維·米·莫洛托夫並轉俄共(布)中央全會的信 常常有人說在我國是“黨的專政”。有人說我贊成黨的專政,我記得在我們代表大會的一項決議中,似乎是在第十二次代表大會的決議中,曾經用過這樣的語句,這當然是由於疏忽。看來同志們中間有人認爲我國是黨的專政,而不是工人階級專政。但是,同志們,這是胡說。如果這是對的,那麼,列寧當時教導我們說蘇維埃實現專政而黨領導蘇維埃,就是錯的了。列寧當時說無產階級專政而不說黨的專政,也是錯的了。如果這是對的,那麼當時就不需要蘇維埃了,當時列寧在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上就用不着說必須“劃清黨的機關和蘇維埃機關的界限”了。可是,這種胡說是從什麼地方來的,是怎樣滲入黨內的呢?這是由於對“黨性”的迷戀,而這種迷戀,而這種迷戀這是對不帶引號的黨性爲害最大;這是由於不關心理論問題;這是由於在提出口號以前缺乏思考的習慣,因爲只要稍微想一想,就會明白用黨的專政來頂替階級專政是十分荒謬的。這種荒謬的做法會在黨內產生混亂思想和糊塗觀念,這還用得着證明嗎? 斯大林:《關於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會的總結》 “黨是無產階級的直接執政的先鋒隊,是領導者。”(列寧)在這個意義上黨掌握政權,黨管理國家。然而決不能把這一點了解爲黨是越過國家政權,無須國家政權而實現着無產階級專政的,瞭解爲黨是越過蘇維埃,不通過蘇維埃而管理國家的。這還不是說,可以把黨和蘇維埃,把黨和國家政權看作一個東西。黨是政權的核心。但它和國家政權不是而且不能是一個東西。 斯大林:《論列寧主義的幾個問題》 我認爲選舉運動就是選民對作爲執政黨的我國共產黨進行裁判的法庭。選舉結果便是選民的判決。如果我國共產黨害怕批評和檢查,那它就沒有多大價值了。共產黨願意接受選民的判決。 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選區選舉前的選民大會上的演說》 我們工人代表必須使人民不僅成爲投票者,而且成爲統治者。執政的並不是選舉者和投票者,而是統治者。 斯大林:《在全俄工兵農代表蘇維埃第三次代表大會上的講話》 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着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藉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爲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隨着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爲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隨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法律進一步發展爲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這種立法越複雜,他的表現方式也就越遠離於社會日常經濟生活條件所藉以表現的方式。立法就顯得好像是一個獨立的因素,這個因素似乎不是從經濟關係中,而是從自身的內在根據中,可以說,從“意志概念”中,獲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繼續發展的根據。人們忘記他們的法起源於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界一樣。隨着立法進一步發展爲複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性:一個職業法學家階層形成起來了,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學。法學在其進一步發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時代的法的體系互相加以比較,不是把它們視爲相應經濟關係的反映,而是把它們視爲自身包含有自我根據的體系。比較是以某種共同點爲前提的:法學家把這些法的體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東西統稱爲自然法,這樣便有了共同點。而衡量什麼算自然法和什麼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則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現,即公平。於是,從此以後,在法學家和盲目相信他們的人的眼中,法的發展就只不過是使獲得法的表現的人類生活狀態一再接近於公平理想,即接近於永恆公平。而這個公平卻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係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聖化的表現。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認爲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者階級的公平要求廢除封建制度,因爲據說它不公平。恩格斯《論住宅問題》 一個人的發展取決於和他直接或間接進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發展;彼此發生關係的個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聯繫的,後代的肉體的存在是由他們的前代決定的,後代繼承着前代積累起來的生產力和交往形式,這就決定了他們這一代的相互關係。總之,我們可以看到,發展不斷地進行着,單個人的歷史絕不能脫離他以前的或同時代的個人的歷史,而是由這種歷史決定的。 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 平等觀念本身是一種歷史的產物,這個觀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歷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來就作爲真理而存在的。現在,在大多數人看來,它在原則上是不言而喻的,這不是由於它具有公理的性質,而是由於18世紀的思想的傳播。因此,如果說這兩個著名的男人今天置身於平等的基礎上,那麼,這正是因爲他們被想象爲19世紀的“有教養的”人,而且這對於他們說來是很“自然的”。現實的人過去和現在如何行動,都始終取決於他們所處的歷史條件。 恩格斯:《反杜林論》 只有當現實的個人同時也是抽象的公民,並且作爲個人,在自己的經驗生活、自己的個人勞動、自己的個人關係中間,成爲類存在物的時候,只有當人認識到自己的“原有力量”並把這種力量組織成爲社會力量因而不再把社會力量當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開的時候,只有到了那個時候,人類解放才能完成。 馬克思:《論猶太人問題》 英國的法學家亨·薩·梅恩說,同以前的各個時代相比,我們的全部進步就在於從身份進到契約,從過去留傳下來的狀態進到自由契約所規定的狀態,他自以爲他的這種說法是一個偉大的發現,其實,這一點,就它的正確而言,在《共產黨宣言》中早已說過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正像達爾文發現有機界的發展規律一樣,馬克思發現了人類歷史的發展規律,即歷來爲紛繁蕪雜的意識形態所掩蓋着的一個簡單事實:人們首先必須喫、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質的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一個民族或一個時代的一定的經濟發展階段,便構成基礎;人們的國家設施,法的觀點,藝術以至宗教觀念,就是從這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而,也必須由這個基礎來解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做得相反。 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講話》 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爲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作用並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這並不是說,只有經濟狀況纔是原因,纔是積極的,其餘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而是說,這是這種歸根到底不斷爲自己開闢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相互作用。恩格斯《致瓦爾特·博爾吉烏斯 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爲了保護一種所有制以反對另一種所有制的革命。它們如果不侵犯另一種所有制,便不能保護這一種所有制。……的確,一切所謂政治革命,從頭一個起到末一個止,都是爲了保護某種財產而實行的,都是通過沒收(或者也叫作盜竊)另一種財產而進行的。所以毫無疑問,2500年來私有財產之所以能保存下來,只是由於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的緣故。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任何商品,即使不是在事實上,至少在法律上具有交換能力”,金銀所起的作用便是根據;其實這是不瞭解金銀的作用。金銀之所以在法律上具有交換能力,只是由於它們具有事實上的交換能力,而它們之所以具有事實上的交換能力,那是因爲當前的生產組織需要普遍的交換手段。法律只是事實的公認。 馬克思:《哲學的貧困》 一般的徵稅工作,特別是在徵收財產稅和所得稅的工作上,我們也非常落後。向資產階級徵收特別稅(這是一項原則上是完全可行並且得到無產階級贊同的措施)表明,我們在這一方面仍然更接近於奪取的方法(爲了窮人,從富人手裏把俄國奪取回來的方法),而不是管理的方法。可是,我們要想更加強大,要想更穩固地站住腳,就必須轉而採用這後一種方法,就必須用常規的、照章徵收的財產稅和所得稅來代替向資產階級徵收特別稅的辦法。這能給無產階級國家更多的好處,但也要求我們有更高的組織程度,有更完善的計算和監督。列寧《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 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質來決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因爲大家知道,死亡這一事實的確定取決於事物的本質,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願望。既然在肉體死亡的時候你們要求確鑿的、無可反駁的證據,那末,立法者只有根據最無可懷疑的徵象才能確定倫理的死亡,這難道還不清楚嗎?因爲保護倫理關係的生命不僅是立法者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是他的自我保存的義務! 馬克思:《論離婚法草案》 孩子的發展能力取決於父母的發展,存在於現存社會關係中的一切缺陷是歷史地產生的,同樣也要通過歷史的發展才能消除。 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 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爲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爲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爲行爲就是我爲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傾向的法律不僅要懲罰我所做的,而且要懲罰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爲如何。所以,這種法律是對公民名譽的一種侮辱,是威脅着我的生存的一種陰險的陷阱。 ……由於這種意見我要受到懲罰。法律懲罰我並不是因爲我做了壞事,而是因爲我沒有做壞事。其實我受罰的原因是我的行爲並不違法,正是由於這一點,我就迫使好心腸的法官只去審查我那非常慎重、不至於使自己在行動中暴露出來的惡劣的思想方式。 懲罰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國家爲它的公民頒佈的法律,而是一個黨派用來對付另一個黨派的法律。追究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這不是團結的法律,而是一種破壞團結的法律,一切破壞團結的法律都是反動的;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 馬克思:《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