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约翰·洛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通过论证“天赋自由和平等”,驳斥了“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
洛克写作《政府论》的时候,英国光荣革命刚刚落幕,他真正想做的,是从根子上拆掉“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这两根绝对王权的支柱,为新兴的君主立宪制找到一套站得住脚的理论。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和菲尔默的旧学说论战,用“天赋自由与平等”这把钥匙,锁死了国王权力来自上帝或父权继承的可能;下篇则转入正面建设,系统回答政府从哪里来、长什么样、为了什么。 在洛克看来,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并非无序的丛林,而是一种受自然法约束的自由状态——人人平等,谁也不天然统治谁。但正因为缺少公共裁判者,财产、生命和自由总处于不确定中,人们才愿意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公共权威,换回稳定的法律和秩序。这就是社会契约的起点。政府由此获得三大职能: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制定公正的法律,以及对外防御与仲裁。与此对应,权力必须分开——立法权交给民选议会,行政权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执掌,司法权保持独立,三者相互牵制,谁也不能独大。 洛克说得非常决绝:政府一旦背离保护人民这个初衷,人民就不仅有权抗议,甚至可以恢复原始自由,发动革命。这一条,后来成为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最锋利的思想刀锋。他也因此被公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第一次把个人自由、有限政府和议会民主串联成一套完整体系,明确区分了政治权力与专制权力,奠定了“法治而非人治”的基调,更响亮地宣告:政府是公民契约的产物,公民在先,政府在后——这正是现代民主合法性的核心逻辑。 当然,这部十七世纪的经典也带着那个时代的烙印。他对“财产”的执着明显偏向有产者,对土地上的穷人和弱势群体着墨太少;他笔下的自然状态和契约更像一个理性模型,忽略了真实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不平等;他对父权、奴役的讨论,今天读来也确有等级色彩,需要放回历史语境中才能公允看待。但这些局限无损它的伟大。《政府论》以严密的逻辑和清晰的诉求,把个人自由与有限政府焊接成一套可操作的政治方案,不仅助推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宪政建构,更深远地塑造了近代西方政治的主流话语。直到今天,关于法治、分权与政府正当性的这些思考,依然被反复写入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经典的生命力,就藏在这种跨越时间的回响里。
洛克及其哲学盘点 甲、教育哲学 洛克的教育哲学强调三个核心:徳育,智育,劳育。 德育的重点是理解尊重与耻辱,把懂得尊重作为德育的先决前提,尊重自己,尊重他人;这样做的结果,是自己因此而广受尊重。反之,不能尊重自己和他人,就会饱受耻辱。不能受到尊重,就是最大的耻辱。这恰恰也就是英国式社会道德的最大体现。 智育的重点首先是读书,大量的汲取知识是获得智力的前提。洛克对智育的发展提出了两个重点:一是要大量阅读拉丁文原典(其实重点主要是读原典,不管什么文,少读二手书);二是一定要涉猎哲学,锻炼思辨的头脑。 劳育的重点是学习具体技能,在实践中锻炼和掌握劳动技能。劳育鼓励人学习技能,为社会创造价值。洛克的劳育思想极大的影响了后来的实践主义(实验主义)教育哲学,杜威是实践主义教育哲学的杰出代表。 在徳、智、劳之外,洛克的教育哲学也涉及了美育,体育,但没有作为主要主题去探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学和体育学在彼时还不是独立的学科。 乙、政治哲学 洛克的政治哲学也有三个核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生命权可以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生命受到保护,其次是生存不受威胁。生命受到保护,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前提;生存得到保证,是福利社会的基本要求。这两点,其实上也就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条件。 自由权的对立面是君权(政权),父权。洛克反对君权压迫公民的自由权,反对父权妨害子女的自由权。君权和父权的综合,其实就是政治统治权。洛克追问自由的方式很有意思,不是去追问人需要什么自由,而是什么妨害了人的自由。 财产权有两个层面,首先是财产自主权,其次是财产的继承权。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那么他就应该奋起保护他的权利。无论侵害他财产权的是一个人,一个组织,还是一个政府,他都可以奋起反抗,保护自己的财产权。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里,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就是它是否维护了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 丙、经验哲学 洛克的经验哲学从反对天赋观念开始,洛克认为人生下来是没有任何知识观念的,没有神,权利或者财富的观念。人的一切观念知识都是后天通过经验习得的。人出生的时候就是一张没有任何观念白纸,一切颜色都是后天渲染上去的。 打个比方,如果把一个刚刚出生的小孩搁置到猴群中,那么这个长大的孩子只会是个没有人类知识的猴孩。 洛克把通过经验达到的知识分为两类:通过感官观察得来的知识和通过反思获得的知识。简单说,前者是形象的经验知识,后者是抽象的经验知识。 但是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知识有一个缺陷:那就是它们具有很强的边界性。一个人通过观察所能接触到的物质是相当有限的,而世界何其广大;一个人通过反思能够感受到的思想也是有限的,而宇宙何其无限。洛克解决这个缺陷的办法是提出了事物以及人的思想都具有伸延性,延展性。 打个比方,人所能观察和反思的是1,但是在这个1的前面,可以伸延的是无限的负数-1、-2、-3……;在这个1的后面,则可以延伸出无限的正数3、4、5……。数字如此,万物经验知识的过程亦如此。 这样,洛克的经验哲学就可以总结出基本的事物规律:知识无限,认知有限。 洛克的经验哲学具有唯物主义特征,认为存在先于经验,等于承认物质先于精神。也就是物质第一,精神第二。所以,洛克也被唯物主义哲学流派引为己方阵营的思想大师。 2020-10-8
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一、生平 1、基本信息•1632-1704,商人家庭,父亲是清教徒•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独立派人物,主张宗教完容•1666年结识艾希利勋爵,即沙夫茨伯里伯爵 2、时代背景•反对国王的辉格党-议会主权,拥护国王的托利党-君主专制•《政府论》上对菲尔麦的反驳: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的身份的自然杈利或上帝的明白赐子,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享有这种权力《政府论》下: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貝有最高主权的制度二、内容1、论自然状态•◎定义: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杈力•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的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人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因为纠正和禁止是一个人可以合法地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由。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要对其余的人类负责 2、论战争状态• ◎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千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力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3、论奴役•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4、论财产◎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力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一—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 5、论父权•支配亚当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后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则•◎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的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父亲的理智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 6、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 7、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印第安人的国王不过是他们军队的统帅;虽然他们在战争中享有绝对的指挥权,但是在境内和在平时,他们行使很小的统辖权,只有十分有限的主权;和战的决定权通常属于人民或会议,而战争本身既不容许多头领导,就自然会使指挥权归于国王一人 8、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了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两种权力: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第二种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9、论国家的形式•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 10、论立法权的范围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自然法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限制: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11、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12、论国家权力的统属•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13、论特权•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14、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第一,父权或亲权,不外是父母支配儿女的权力,他们为了儿女的幸福而管理他们,直到他们达到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第二,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第三,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15、论征服•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有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的财务的权利
洛克现代政府组织的理论基础,也是君权神授转向,自然法的人民授权。也是从圣经创世纪开始思考,上帝给予亚当授权了什么?各人类授权了什么?诺亚又是如何获得新共主?政府是人民共同权力让渡的结果,君主只是国家与民族象征,没有奴役人民的权力。这也是大宪章之后,又一哲学思想突破,也是宗教改革,新教教徒获得圣经解释权的社会文化革命。值得一读。
读《政府论》有感之“劳役”与“奴役”,自然社会与政治社会 洛克的社科学说基本是以普适的自然法则的存在为基础的。这一点有点类似亚里士多德,不是激进的经验主义。 洛克认为自然法下“人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都可以对侵犯者进行惩罚,即人人均是执法者。 洛克认为上帝是人类的创造者,父母只是人类的生养者。所以,绝对的支配权不包括剥夺被支配者的生命,无论是君主、父母还是自己。 “劳役”是指劳役者出卖劳动力,但仍具有完整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这通常是一种明文的契约关系。 被 “奴役”者即奴隶。奴役者对被奴役者有绝对的支配权,被奴役者不具有人身权、财产权,但生命权应该得到保障,否则奴隶就可以逃跑。奴役关系通常是“强力”导致的,如在正义的战争中俘虏的战俘等。这种关系一般不由明文契约约定,因为被奴役者不具有社会权利。如需有契约约束,“奴役”关系就解除了。 自然社会不是完全的自然状态。在完全的自然状态下,人人皆是裁判者和执法者,容易导致偏私、混乱,无止尽的相互仇杀,这种“完全”的自由并不能使人们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妨碍的自由。所以在理性的纠偏下,人们放弃裁判者或执法者的权利,放弃部分自由,而让某个有威望的中间人作为裁判者,如长者、族长、部落首领等,但并没有成文法,一切裁判还是基于自然法以及裁判者的个人尺度。 政治社会是在自然社会的基础上,有了立法机关,制定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明文法,也有了执行机构,同时就有了政府。洛克认为,政府、立法者、执政者的根本目的都应是为了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违背了根本目的,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力,甚至是义务。
政府论,以上篇进行对罗伯特君权神授做出了驳斥,论文思路清晰,才思敏捷,但对当代我们来讲,再好的证明也是用《圣经》做为论据或论点来反驳的,始终不能给人一种很确信的感觉!下篇从社会的起因一直讲到政府的形成及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延伸,权力的分配,但个人以为:原始人类,与如今的动物一样,没有社会、政治等等人的生活只有生存和繁衍后代,而更准确的说应该像无神经动物一样,他们只有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本能,你刺激它,他会有死的本能来抵抗、攻击你。但是人类慢慢的为了让生存的本能得以长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生存,便有了放牧、种地,为了长期繁衍后代,有了自己配偶的欲望,但这就产生了新的问题,私有制等等,而社会的发展一定是顺着人类的思想往对人类生存繁衍后代和欲望满足更有利的方向发展,让人类更容易完成原始人类单纯的本能(但其中不乏会出现少数人的本能变得不易实现,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是进步)这就好比一个人起初在一片地上种植,但是其他没种的人却收割他的,他感到非常的不快,但是没办法,就协定与其他更多的人来钟,但是又有人来掠夺,所以他们开始准备,让一部分人负责抵抗掠夺者,(社会分工)但抵抗者没种地出了力,这样也封到了粮食,再加上资源是有限的,所以慢慢形成了军队、政权、社会……但是从根本原始讲,这些人来派生出来的目的初衷是为了生存得以长期保障,而后出现再次分工等等形成社会到现在的社会。所以时至今天也是一样的。)至于人们经常的抑郁、悲观、痛苦、喜悦、虚荣、烦恼、激情、喜悦、自虐、癖性、焦虑、不安……都是生与死本能所体现的外在现象。 所以,个人认为社会的形成最主要的是还是私有制的出现以及社会劳动分工的形成!政府的形成主要是所有社会成员为保护自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而分工、选举、授权所产生的!
《政府论》本质上是论证了资产阶级执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本中主要抨击了菲尔麦的观点,洛克对菲尔麦的两个观点进行了抨击,一是论证了为什么君王的权利并非上帝赋予的,一个是论证了王位世袭是不合理的。洛克的反驳也是从父权开始的,1.洛克指出,亚当并不自然的拥有统治他人的权力,因为父权不等于王权;2.亚当即使拥有这种权力,他的子女不自然地拥有这种权力,因为上帝并没有说可以世袭。3,既是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也没有个明确的标准说明谁是继承人;4.即便找到了标准,可谁是亚当的后人不知道是谁了。费尔麦把父权转移到了王权,洛克反驳上司知识创造了亚当,并没有明文规定亚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就算上帝赋予了某些权利,但是亚当被创造的时候还没有家庭没有国家和臣民,不能说有父权和王权。 下卷中洛克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概念,洛克从人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出发,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另外一种权利之下,为了不让自己的自由和平等受到侵害,彼此共建了一个共同体,对违反自然法的执行权,转而把权利授权给公民社会,为此洛克提出三个原因:1.自然状态下,缺少统一的规则;2.自然状态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有的规则来裁判一切争论的公平的裁判者;3.即便做出了裁决,也缺少权力来确保裁决被有效执行。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裁判者享有的权利被称之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国家还需要一种权力即对外权,上述是洛克著名的分权理论,分权和制衡是核心的理念,体现民主是主要目的。不管是民主、专制或是其他制度,都只是手段,最重要的是要增进人民的福祉,顺应民心。就像管仲所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很伟大,因为它能在君权神授的背景下提出分权 法制 保护公民财产权等一系列超前的概念 在当时来看这本书的确是黑夜中长亮的明灯,指引着人类政治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 但是对于法制分权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现代人来说,读这本书除了展现一种瞻仰先贤的姿态外,与阅读者本身并无其他进益。文中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逻辑论证其实也并无多少逻辑可言,从上帝到亚当,再到父权,最后到君权神授的《圣经》逻辑链,在无神论者看来是滑稽可笑的,这种滑稽程度相当于有人在用唯物史观给我一本正经地分析《山海经》。 自然法的理论模型建设在我看来也乏善可陈,缺乏现实意义。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互相平等,绝对自由的,人们都遵从自然法,也就是理性。谁也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的自由,如果有人这么做,那么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可以处罚他,因为他违法了大家约定俗成的自然法。而事实是,即使是最原始的动物,如黑猩猩(够自然了吧),在它们的团体中也会有一个黑猩猩头子指挥大家行动,它有处罚权而其他猩猩没有,因此不存在什么互相平等,遑论具备理性的人了。事实上,人类的理性不但不会导致平等,相反,它恰恰会放大这种由于天生秉赋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平等,这就是为什么人类想出了“公侯伯子男”和世袭制,而大猩猩没有的原因。
2/60 这本书主要看的是下篇,为洛克的「同意学说」慕名而来。「同意」有一个假定,即人类生而自由生来处于完美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财产权(洛克所指的财产权,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不同于现代法学中的财产权)每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甚至自己也无权丢弃,因为这是上帝赋予的。如果受到侵犯,那么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政府成立的核心在于权力让渡。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中单独生活的不便,每个人可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力,组成公民社会。因此公民社会早于政府,任何共同体只能根据各个成员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然后洛克又抛出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公民社会首先要考虑的只能是如何抵御外来侵犯保护自己,这时不需要法律,因为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数量都很少。这时需要的是军队需要最英明最勇敢的人指挥战争,而战争不允许多头领导,指挥权最终归于国王一人权威,不禁让人想起君主专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国家初创时期需要政府保姆式的关心和照顾,否则所有政府会因“他们年幼时代的软弱而消亡”,一个公民社会,最初将统治权交给某个人或者集体,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而逃不过的命运一般,所有公民社会会逐渐发现,这种权利已经被用来伤害他们自己的利益。 需要补充的是任何人同意加入了公民社会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自然权力,二者是并行不悖的道理。 私以为这本书论述的最完备地方就在于同意二字,也有其他的精彩论点,虽然有些想法我总觉得太过于理想化,但试问哪个法律人不曾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这八个字感动呢?
读这本书是因为我的导师要求写读书报告,我对这本书有很多自己的想法,但是却没有办法理解深刻,就像老师提出的问题:社会契约论理论来源以及发展?理性之法与自然之法分别是什么?西方的宪政理论如何理解,还有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下的权利是什么样的?还有民主只是体现在大多数人吗?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