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本书是对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自创始以来,各项活动所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公约、条文的汇编,旨在为国内关注、研究红十字运动以及从事人道领域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丰富专业的参考资料,并为我国开展红十字人道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帮助。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手册》摘“烟草”有关应修改之处: 第一部分 国际人道法 A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Ⅲ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第三部 在俘 第二编 战俘之拘禁 第二章 战俘之住宿、饮食与衣服 第二十六条 饮食 第二十六条 每日基本口粮在量、质与种类上应足够保持战俘之健康及防止体重减轻或营养不足。战俘所习惯之饮食亦应顾及。 拘留国应为做工之战俘供给因其从事之劳动所需之额外口粮。 对战俘应供给以充足之饮水。吸烟应被准许。 战俘应尽量参与其膳食之准备,彼等得为此目的在厨房工作。此外,并应给予战俘以自行烹调其自有的额外食品之工具。 为供战俘用膳,应备适当之场所。 饮食上的集体处罚措施应予禁止。 第二十八条 贩卖部 第二十八条 在各战俘营内应设贩卖部,俾战俘得购买食品、肥皂、烟草及日常用品。其售价不得超过当地市价。 战俘营贩卖部所获得之利润应为战俘之利益而使用;为此目的应设立一项特别基金。战俘代表应有权参与贩卖部及该项基金之管理。 战俘营结束时,特别基金之结余,应交与一国际福利组织,以供与凑集基金之战俘同一国籍之战俘的利益而使用。如遇全数遣返,此项利润,除有关各国间议有相反之办法外,应由拘留国保存。 Ⅳ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第三部 被保护人之地位与待遇 第四编 被拘禁人待遇规则 第二章 拘禁处 第八十七条 贩卖部 第八十七条 各拘禁处所均应设置贩卖部,但另有其他适当之便利者则为例外。其目的应为使被拘禁人,能以不高于当地市价之价格购买食品及日用品——包括肥皂及烟草——以资增加其个人福利及舒适。 贩卖部所获利润应划归各拘禁处所设立,并为各该处所被拘留人利益而管理之福利基金。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之被拘禁人委员会有权检查贩卖部及基金之管理。 拘禁处所结束时,福利基金之结余,应转拨与拘禁同一国籍人民之另一拘禁处所之福利基金;或如无此类之拘禁处所,则应转拨与为仍在拘留国看管下之全体被拘禁人之利益而管理之中央福利基金。如有全体释放情形,此项利润,除有关国家间议有相反之协定外,应由拘留国保存。 第三章 食物与衣服 第八十九条 食物 第八十九条 被拘禁人每日口粮在量、质与种类上应足以保持被拘禁人之健康及防止营养不足。被拘禁人所习惯之饮食,亦应顾及。 被拘禁人亦应予以自行烹调其自有之额外食物之工具。 对被拘禁人应供给充分之饮水。应允许吸烟。 从事工作之被拘禁人应领得比照其所任的工作之额外口粮。 对孕妇、乳母及十五岁以下儿童,应比照其生理需要给予额外食物。 第六章 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 第九十八条 经济来源与个人账目 第九十八条 被拘禁人应获得经常津贴,足敷其购买物品,如烟草、盥洗用品等之需。该项津贴得采用记账或购物券形式。 被拘禁人亦得接受其所隶属国家、保护国、可予以协助之组织或其家庭之津贴,以及按照拘留国法律自其财产所得之收入。其所隶属国家所给予之津贴数目,对于同属一类之被拘禁人(弱者、病者、孕妇等)均须相等,而该国或拘留国均不得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七条所禁止之对被拘禁人之歧视标准予以分配。 拘留国对每一被拘禁人应开立经常账目,以便存入本条所述之各项津贴,及所得工资与所收到之汇款,连同自彼取去而依其被拘禁地之现行立法可以动用之款项。对被拘禁人应按照当地现行立法予以汇款于其家庭及其他依赖以生活之人之一切便利,被拘禁人在拘留国所定之限制内,得自其账目内支取个人费用所需款项。应随时有查询其账目或获得其账目之抄本之相当的便利。如经请求,应以账目清单送交保护国。被拘禁人被移送他处时,此项账目清单应一同移送。 摘“酒”: 第四部分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全体大会决议选录 第六章 和平时期的活动 第一节 健康 红十字会志愿辅助人员 (1957年,新德里,第27号决议) 请国家红会加大努力,鼓励志愿辅助人员广泛参与各种各样的红十字会活动,如,急救、灾害救济、卫生教育、护理、输血、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护理、心理健康服务、打击酗酒、营养和社会福利,特别是在母亲和儿童护理领域,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手册》 作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4 ISBN:9787509792209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吸烟应被准许”应改为:犯烟瘾者应帮助其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