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显冬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以条例内容为主要框架,以条文释义为主要内容,加之精选的案例与法理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因此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条文释义、案例、法理分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书阅罢,满头飞雪。个人以为《政法采购法》及《条例》应该在更基本的范围内有待加强,如目录内或限额上是适应采购法的条件,此两条件是单独发生效应还是有组合衍生的效用,采购法并没有明确,造成了理解和实践的困难,采购之货物工程服务在目录内是否不管限额多少都需要执行政府采购,而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却是大量的零星造价很低的项目,如若均执行则造成效率低下,绝对公平。加之目录的编制是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有利于执行采购政策,而这种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国货的支持,但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形同虚设。限额的编制并没有明确下放到市县一级,以增加采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更不用说具体的行政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而对一定低限额的项目的自主,以真正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或许具体的行政单位所缺的是内部管控程序,谁对这个管控程序进行审核与备案。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等方式的出现到底在政府采购中处于什么位置和适应条件不得而知。在工程项目方面,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法有时又相互重叠,给采购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效率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