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凡
本书以政治神学作为解释路径,勾勒出一个“政治神学家”黑格尔的形象,选取了作为黑格尔思想成熟标志的《精神现象学》与作为其政治思想成熟标志的《法哲学原理》作为解读对象,通过细腻、深刻、扎实的文本分析,一方面梳理黑格尔体系的逻辑,一方面循着黑格尔的逻辑检验黑格尔对其所继承的西方文明史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思想体系的分析与反思,最终在此基础上对黑格尔体系的得失做出一定的评价。
《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实际上研究的是精神如何显现给它自己。就是从意识向它自身品现的内部去考察意识,换言之就是一种精神的现象学。 首先要理解Geist (精神)这一概念。黑格尔对这个词的用法很像我们对“心灵”一词的使用,另一些语境则像“精神”,还有一些场合,他的用法同时包含这两种含义。 黑格尔正是用Geist概念来指这样一种脱离身体的、幽灵般的存在。显然,黑格尔和众多的哲学家一样,认为独立于物质实在之外,存在着“理念”、“形式”、“命题”,或者“意识”、“心灵”“灵魂”一类的“精神”。黑格尔自称“绝对唯心主义者”,显然他认为构成终极实在的是观念,或者更宽泛地说是我们的精神、我们的思想、我们的意识。 我们可以先撇开黑格尔对精神的存在性不管,关注于他对“精神”的研究。实际上,他在“人啊,认识你自己”以来的哲学传统中,确立了一个高峰。 黑格尔首先论述了个体的人的自我的发展。他认为,人的感性认识是一种纯粹特殊的知识,个人之间的感觉尽管相似,但并不相同,也无法传递,因为它根本不可能用语言来表达,因为感性确定性是一种纯粹特殊的知识,而语言的表达则是一种创造,它依赖于概念和物体等对象的归纳。 自我意识需要一个外部对象,才能确认出自我,即只有当我察觉到某种非我的东西时,我才能察觉到自我。自我意识需要一个在它之外的对象,但它们之间是两种本性相异的东西,一种与之对立的形态。自我意识发现,任何外部对象都是对它自身的限制。 在自我意识层面,意识开始认识到科学定律是它自己的创造,于是精神第一次把它自己作为审察的对象。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意识开始既从理智也从实践上塑造世界,它把物质对象拿来加工,按照自己想象的事物应该是什么样子来塑造它们。接着,自我意识也开始塑造它的社会世界,这一过程以发现理性是一切事物的统治者而达到顶点。于是黑格尔认为,终极实在是精神而不是物质。 《精神现象学》 中,黑格尔把整个人类历史都看成精神发展的必然道路。最终的实在是精神构造的。起初精神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它把实在看成某种独立于它的东西,甚至是某种与它敌对或异己的东西。在这一时期,精神与它自己的创造物相疏离。它试图获得对实在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并非真正的知识,因为精神并没有认识到实在的本来面目,所以把实在当成某种无法把握的神秘的东西。 只有当精神领悟到实在就是它自己的创造物时,它才能放奔这种对“彼岸”的追求,才能认识到在它之外没有任何东西。然后它认识实在就像它认识自己一样直接和立即,它与实在合为一体。 黑格尔的“精神”可以理解成某种宇宙意识。这种宇宙意识不同于把上帝看成与宇宙分离的传统观念,而与主张“万物归一”的东方哲学更为相近。 黑格尔真的相信包含一切事物在内的整个宇宙构成了某种有意识的东西吗?绝对理念是上帝吗?把上帝看成某种与世界分离的东西,这是使人的灵魂疏离。如果上帝存在,他就在世界中,人则分有他的本性。 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理念就是一切事物。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当中,伦理学的确占据着突出地位,关于自由的论述较多。 黑格尔认为,只有当我们理性地选择时,这样的自由才能存在;而只有当我们依照普遍原则进行选择时,我们的选择才是理性的。这些选择要想带给我们应有的满足,这些普遍原则就必须体现在一个按照理性方式组织起来的有机共同体中。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和谐一致的。在选择尽我的义务时,我的选择因为是理性的,所以是自由的,由于普遍法则体现于国家的具体制度,它不再抽象和空洞。它规定了我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和角色所应尽的具体义务。 自由主义者一般认为,自由就是不受约束。如果别人不干涉我并且不强迫我做不愿做的事,那我就是自由的。当我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事时,我是自由的。当我一个人时,我是自由的。在其著名论文《两种自由概念》 中,以赛亚•伯林把这种自由概念称为“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观是基于选择行动的价值观,而不管这种选择是如何形成的。比如,它拒绝追问我们随心所欲地做事时所感到的“愉快”是由什么影响所致。换句话说,消极自由观中,自由观和价值观是不一致的,且把自由观置于价值观之上。 通往自由的唯一可能道路似乎就是清除掉人的所有欲望。但这样一来还剩下什么呢?康德的回答是理性。行为的动机可以来自欲望,也可以来自理性。 除去了欲望,我们就剩下了纯粹的实践理性。康德的结论是,自由就在于做我们真正认为是自己义务的事情,自由就在于遵循一个人的良知。这里的“良知”乃是基于理性地接受作为最高道德律的绝对律令。康德说,道德原则在形式上应当是普遍的。 黑格尔主要有两项反对意见。首先,康德的理论从未认真考虑过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详情。这种普遍形式不过是一种一致性原则或不矛盾律。这种要求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 如果我们没有出发点,它就无法把我们带到任何地方。其次,康德的观点使人性发生分裂,使理性与欲望处于永恒的冲突之中,并且否认人的本性方面有任何权利得到满足。在黑格尔看来,康德伦理学没有为道德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提出解决方案。 康德最后留下了一个没有回答也永远不可能回答的问题:“为什么我应该是道德的?”
先不管作者的立场了(比如说“启蒙欧洲已遭遇现代性和基督教带来的双重危机”这种或许要再推敲的表述),作者似乎并没有说清楚黑格尔的政治神学。黑格尔的政治神学除了这两本书还有别的文本论证吗?黑格尔政治神学对黑格尔整个思想体系有何意义、与施米特的政治神学有什么不同?即便有讨论,也是蜻蜓点水的。此外,论证的部分较少,不足以支撑起太多内容。我主要关注黑格尔的和解部分,可惜作者的论证不太有足够的说服力。
作者写的很浅,没把黑格尔的经给解明白,不如隔壁泰勒和科耶夫。
与人矛盾时要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为正逢小人当道,你斗不过反容易被缠住,最好看见苗头立刻躲开,吃亏是福。
8小时52分,由于没有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过了解,所以读这本书时总的印象不是很深刻,只能人云亦云,生吞活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