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欣荣
本书以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转型为背景,重点探讨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的制度转换与礼法关系等问题,以此展现清季最后十年政治和思想的发展脉络。作者认为,这部预备立宪时采用的新式刑法典,的确为调适中西新旧煞费苦心,既翻译移植了欧美和日本的大量法典,兼采并蓄,又变造体例,设法保守礼教条文,努力于“自创良法”, 以往所谓新刑律抄撮日本法律之说,不过沿袭反对者之说辞,值得商榷。
清末守旧派对纲常伦理的维护依然是值得深思的,一些过去被视作阻碍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经过社会发展之后,真正展现出其守护内容的完整性——在阶级利益之上,亦附着着人类最基础的伦理道德。连同旧社会的糟粕一起被“新文化”埋葬。然则变法的合法性本身也很具争议,若是服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则服膺满清皇权理应是其恪守“人臣本分”的先行一步。若是为了所谓“社会改良”,可中国原本的法制体系已然相当成熟,所谓“变法”无非为了满足殖民者的通商需求,甚至连英国使节自己都认为,中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更符合其民风习惯,而中国法治体系之周密严谨亦是为十八十九世纪外国学者众口称道的。那么变法唯一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基础就是所谓“救亡图存”了,唯结果论讲,后来的救亡图存实际上也跟清末变法派的主张无关的,但他们迈出的第一步之“功劳”更不可小觑。罪兹功兹,悉以付之,又奈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