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国华
承载英吉利民族精神,开启法治文明先河。《大宪章》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最有影响力的成文宪法文本,自1215年起,距今800年来一直是各国近现代文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立法蓝本之一,它与美国宪法一起构成了人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此次出版的《大宪章》,甄选国内译本,即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哲学博士陈国华教授翻译本。本书以译序——宪法之祖《大宪章》:800年后的回顾与解读为开篇,接续《大宪章》中译本,之后是王振民、屠凯合作撰写的导读。最后附录部分,依次排列《大宪章》英文原文,旁加陈国华译注;《大宪章》拉丁文原文等。
“朕,约翰,受命于上帝之英格兰王暨爱尔兰领主、诺曼底公爵、阿基坦公爵和安茹伯爵”这一句话,写的是约翰王的实职,也就是契约的甲方,通过阅读丘吉尔的《英语民族史》第二部就会熟悉金雀花王朝,诺曼底就是诺曼底登陆的那个地方,安茹国紧邻诺曼底,阿基坦位于法国与西班牙相接的地方。这三处都是约翰先人通过联姻获得,也算兵不血刃。然而约翰为守住这些地盘与法国经常打仗,所以英国因连年打仗而变得艰难,使约翰王变成弱势王。 契约乙方诸男爵,见证方各大教堂主教。 1,把权力关进笼子,王在众人之上王在法下,在63条《大宪章》其实并没说这句话,但是每条却彰显王必须守法,而且允许诸男爵因其犯罪而逮捕国王。 2,国家税收必须与人民协商决定。 3,法律平等,并不单是指王子犯法 庶民同罪,而更是指被告的法律地位必须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者审判—-由此引出陪审团裁决案件,法官仅是专业厘清案件事实,裁决由陪审团做出。 4、读完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以及《英语民族史》后重读《大宪章》。觉得有趣且感动。
据说这是人类宪政的源头,不可不读。那么,人类集权的源头在哪里呢?
古希腊的文明是小国寡民的城邦文明,它为文明奠定基础;英国《大宪章》,是文明的第一次升级,把文明推广到了国家层次;现代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文明的一次伟大实践,但似乎它偏离了前两次文明的某些内核—-没有了贵族,统一的信仰的根基亦已动摇—-。因此,必须有所修复。
正义未必出自正义之人, 邪恶也未必出自邪恶之人。 均衡的博弈环境一旦形成, 个体博弈参与者的好恶就不再重要了。 博弈过程会对冲掉大部分人都厌恶的选择,最终形成一个类似帕累托最优的方案。 《大宪章》再次应证了这个规律!
这本《大宪章》实际上不是《大宪章》(因为《大宪章》本身篇幅十分短小,约数千言而已)而是对《大宪章》的个人理解。作者甚至都不是在对《大宪章》进行解释,更多的是在发表感慨或者在阐述作者认为的“正能量”(我很不愿意把这个词打出来),可想本书内容是空洞的,但其市场应该不会太差,因为它迎合了很多人的口味。 本书不多的可以说说的内容就是作者在前数十页中的文字考据功夫,在这部分内容中,作者利用故纸堆从词源学、历史等角度解释了“大宪章”的来由,倒可一观,不能不说这给人一种期待。到了中后部分的内容,关于“大宪章的历史发展过程也是比较客观的。其余就基本上变成了鼓吹《大宪章》的内容了,《大宪章》在作者眼里是无缺憾的(至少从文本中看是这样的),甚至作者认为“大宪章”式的法律是人人想要就可以存在的,这显然是忽视历史现实的浪漫化的对现实的想象,实际的看,实际上谁能说东方某大国或其他国家老百姓不想要法治呢?之所以没有实现,并不是他们不喜欢,而是更现实的阻力挡在眼前。我很难理解作者的理念,因为健全的法治不能像作者认为的是人人向往的(人治社会中的食利阶层不一定喜欢),但我却也能理解作者的美好愿望,至少我也像作者一样欣赏和向往一个健全成熟的法治社会。但这些感慨内容写出来往往有过多情感色彩,不宜放在如此严肃的话题下言说,它也使本书内容上显得空洞。 这本书读完的很突然……因为正文只有全书的约一半篇幅。读这本书总体上是不满意的,因为读完后收获颇多,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不是很矛盾吗?听我把话说完,因为显然易见,读完后收获了太多作者浪漫化的感慨和空洞的陈词滥调……
书评《大宪章》 褪去后世附加的层层光环,剥离宪政神话的层层包装,再看1215年诞生的《大宪章》,便会发现它根本不配被捧为自由与法治的源头,不过是中世纪封建贵族瓜分权力、维护阶层私利的一纸交易文书,被后世刻意神化、拔高,硬生生塑造成了现代人权与宪政的精神图腾,实则名不副实,内里满是狭隘与虚伪。 这份文件从诞生之初,就没有半点为民谋权的初心。它是英格兰失意贵族、教会势力与约翰王权力内讧的产物,从头到尾都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博弈,和底层平民毫无关系。通篇条文,纠结的是领主封地承袭、封建贡赋减免、教会财产豁免、贵族司法特权,通篇都是为封建既得利益者划定私利边界,完全无视农奴、平民的生存境遇,更没有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的半点意识。所谓限制王权,从来不是为了约束权力以保护民众,只是贵族不想再忍受国王随意征税、侵占领地,只想把王权关进笼子,把特权牢牢攥在自己手里。 更可笑的是,它本身连基本的约束力都不曾具备。协议墨迹未干,约翰王便立刻反悔撕毁,转头诉诸战争,所谓契约精神荡然无存。往后多年,数次重签、数次废弃,不过是王权与贵族之间拉锯妥协的工具,时存时废,从未真正落地成为稳定的治理规则。倘若抛开后世的解读加持,它在当时只是一份临时的停战协定,一纸随时可以背弃的封建盟约,谈不上制度建树,更谈不上文明里程碑。 后世刻意美化《大宪章》,无非是近代西方为自身宪政谱系寻找历史溯源,强行给这份封建旧文赋予现代价值。人们刻意忽略它的阶级局限、时代狭隘,无视它只为少数精英服务的本质,一味渲染“王在法下”“权力受限”的虚妄叙事。可事实上,它没有打破封建等级压迫,没有解放底层民众,没有建立普遍的权利保障,只是完成了上层内部的权力分赃。把一份维护封建特权的旧文书,奉为人类自由法治的起点,本身就是一种刻意的历史包装与价值夸大。 说到底,《大宪章》的价值大半都是后人凭空赋予的。它没有超越所处的时代格局,没有心怀苍生的格局,更没有普世的文明意义,不过是封建权力博弈留下的一份普通文书。过度神话它,只会模糊法治真正的演进逻辑,忽略后世无数思想革新与社会变革的真实贡献,不过是借古老的外壳,为当下的政治叙事找一个牵强的历史借口而已。
这不是学术书籍,这是写给大宪章所代表的政治符号的一封肉麻情书,一曲肉麻颂歌。 看到那些肉麻歌颂之语我就知道不可能在这本书里找到冷静客观的分析论述了,纯属浪费时间。话说回来,希望从一个哲学博士的书里学到政治学知识,本来就是我的错吧。 看到这本书就明白为什么有些公共知识分子会有那些抽象言行了。整个精神状态就不正常。
借以了解名词典故而已。 读个开头,不愿看下去。通篇夸大其辞,吹捧无所不用其极!幸而此前读过几篇欧史著述,不然真可能被侃晕的。 法国大革命之前,英国乃至欧陆各国之法制、法治,及所谓“民权”“民治”,无不源于王、神、权贵之间权益争夺,终于分赃动态均衡,顶多借了一点黎民百姓名头,岂有他哉? 不如去读美国的独立宣言、联邦宪法、权利法案,不如去读“五月花精神”。 历史就是历史。人民创造的。
1215年《大宪章》是由国王、贵族和宗教三股力量制衡博弈的结果,因为每一个政治力量都不能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所以不得不相互牵扯、彼此簇拥。其得以顺利颁布不在于制定者道德之高尚,而在于人们容忍妥协、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 《大宪章》的核心精神是提出了“王在法下”法律原则。法律虽然为君主所制定,但君主本身也必须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这就是“王在法下”原则的要旨,是法治精神之所在,也是“法治”(the rule of law)和“王治”(rule by law)的根本区别。
没读《大宪章》之前,关于英国的宪政传统,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知13世纪颁布《大宪章》限制了王权。现读了《大宪章》始知这部法律的伟大,英国不愧为现代法治的源头。正如作者所说的,“制定《大宪章》的主教、神父、伯爵、男爵们肯定不乏冷酷残忍、饕餮腐败之徒,颁布《大宪章》的无地王约翰一生不管多么窝囊,仅仅制定颁布《大宪章》这一件事就足以彪炳史册,永垂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