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国华
常识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对于法官而言,常识与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断忤逆常识,譬如作出“火车非机动车”之判断,那么司法权威将无从树立。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和理性,以实践为全部基础,遵循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司法实践主义。
一本书有价值不是每一个字都有价值,有些书文字部分挺晦涩,有些很精彩,有些给你勇气,有些帮你解忧…… 但是我想一本书可能有一个观点使你深受启发,或者开拓了你的视野或者打开了你的思维,对你来讲都是非常值得的,你也应该值得庆幸。 读书也是在读变化,随着你的认识变化,环境变化,经济增加,等等,都会发生阅读变化。这才是正确的也是最合理的,读每个阶段你需要读的书…… 司法改革从发展阶段上讲已经走到了法治文明的阶段,必然要朝着这方向努力,我们每个人应当有这些认识,大势所趋。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很多的疑惑,有时候对于以前的判决不理解,确实是因为很多的参与人员无法把握大势,法律虽然求稳定和尽量确定的预测性,但是还需要求变,办好适合时代发展和遵循最根本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才能让判决更有说服力,司法公信力才能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