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四次修正的仲裁法,将推进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1.新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老制度的基础上 ,对于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 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也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老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通过“法考”将会是基本要求,随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健全,本科或研究生专业选择,也会影响未来法律工作。
仲裁:一裁终局。 前提:有仲裁协议。 法院诉讼:两审终审制。可约定管辖。
值得一看,第一遍看得有些地方耳熟,有些地方算是补充了之前的认知,还有很多就是第一次听说,拓宽了自己的认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