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马斯·潘恩
《人的权利》是托马斯·潘恩极为成熟与系统化的政治思想作品,书中驳斥了埃德蒙·伯克在《法国大革命之反思》中对法国大革命的抨击,点出了法国革命的划时代意义,并成为启蒙运动的指导作品之一。“它冲破了当时笼罩于整个西方先进思想界对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迷信,深刻地批判了这一政体,给当时还处于摸索状态的法国革命指明了共和主义的崭新方向。”该书曾被英国媒体评为“改变世界的十大著作”之一,与《资本论》齐名。
神圣的人权与公民权: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五、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当一切头衔、职位和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应有其他任何差别。 七、除非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的束缚。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让人执行任何专断决策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托马斯·潘安的驳斥和论述充满理性与激情,逻辑严密,有说服力和感染力。整体而言,读起来是一种享受。 作者比较了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并以美国革命为参照,对法国大革命的革命性和现代性进行了充分肯定。法国革命是对专制统治的反抗而非对某个具体专制统治者的反抗(中国王朝的各种起义刚好相反),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政治秩序,生活其中的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政治结合(国家、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宪法在政府之前并构造和约束政府”等理念,为法国革命描绘了一个人类最美好、最令人向往的世界。法国革命因而是最彻底、最有革命性的革命,是真正意义上“人类的复兴”。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对人与造物主契约的重新申张,是人的自我救赎与解放,读起来令人热血沸腾,无怪乎法国人民可以为之抛头颅洒热血!尽管法官革命由于其后雅各宾派的暴力与恐怖、国际国内专制势力的绞杀等原因走过太多的弯路、付出巨大的代价,但终于建立了理想中的民主自由社会。自由是天赋人权,自由更需要不懈的争取以及付出争取自由的代价。法国人做到了。 想起复旦大学包刚升教授在《被误解的民主》一书的自问与质问,“我们这代人能够让下一代生活在一个更加自由、开放、公正的社会吗?当他们长大成人、行走于世界各地时,他们能够因为身为中国人而感到骄傲吗?”道阻且长。 托马斯.潘安以简单的逻辑分析、直白的语言、精妙的比喻,驳斥了世袭君主制和专制统治的暴政、昏聩与荒谬,因为“在个人权利方面,人无权决定后代人的命运,因此,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一帮人曾经有或能够有建立世袭制政府的权利”,人权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权利,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 他还分析了政府的起源、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宪法与政府的关系,为人民主权和宪法正身,将政府从神坛上拉下。“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效的权力”。政府没有什么神圣性,只不过是人们为了更好的追求幸福生活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团体,“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去开设或经营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种信任。人民给予政府的这种信任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有义务。”政府由人民组建,且由人民授权、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解散、推翻不合格的政府。“不论政府的形式或组织如何,其唯一目的应是谋求普遍的幸福。” 此外,潘恩还清理了诸多知识和观念上的似是而非和愚昧无知。书中有很多充满睿智的文字,略摘抄如下: 1.一个国家只要懂得自由就会热爱自由,只要要求解放就能获得解放。 2.由腐败的机构来进行自我改造,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3.迫害并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有特征,却向来是一切“法定宗教”或依法建立的宗教的显著特征。 4.一切专制主义的真正目的在于财政收入。 5.对于人权的无知、忽略或轻视实乃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6.除非人们能独立思考,否则一切都是偏见而不是意见,因为只有经过推理与思考产生的想法才是意见。 7.现在是时候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桎梏思想的赞歌与颂词了。 8.理性服从它自己,而愚昧则屈从于接到的任何命令。 9.真理有不可压制的特性,它的全部要求和全部需要在于自由表达。 10.在个人权利方面,人无权决定后代人的命运。 11.只有堵塞了人的悟性,使他相信政府了不起和不可思议,才能获取超额的税收。 12.一切被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攫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时间并不能改变两者的性质。 13.人权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权利,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
⭐️⭐️⭐️⭐️ 【写作背景】 托马斯·潘恩的《人的权利》(The Rights of Man)写作背景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欧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时期。它是潘恩对当时政治事件、思想潮流和个人信念的回应,尤其是针对英国保守派思想家爱德蒙·伯克的著作《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而写的。 1. 法国大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人的权利》产生的直接背景。革命最初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推翻了法国的君主专制,给整个欧洲带来了巨大的政治震动。法国的民众从压迫和不公正的制度中奋起,寻求建立一个基于人民主权和平等的政府。潘恩作为启蒙思想家,看到革命展现的自由潜力,热烈支持法国人民的斗争。 2. 爱德蒙·伯克的反对:英国保守派思想家爱德蒙·伯克在1790年出版了《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强烈批评了法国革命。他认为革命动摇了社会稳定,颠覆了君主制和贵族阶层的合法统治。伯克的观点代表了欧洲保守派对社会变革的强烈抵制,并主张维护传统的等级制度和秩序。 3. 潘恩的回应:《人的权利》最初作为对伯克思想的回应,潘恩在书中强烈驳斥了伯克对法国革命的批评,提出人类天赋的平等权利、民主政府的合理性和人民推翻暴政的正当性。潘恩认为,伯克站在保守的角度,忽视了普通民众的权利,维护了腐朽的贵族和君主制,而这正是人类应当摆脱的压迫。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正是对英国政治家爱德蒙·伯克的著作《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作出的回应和批判。在这部分,潘恩犀利地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合法性,并驳斥了伯克的保守观点,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权力、权利和政府本质的深刻见解。他的见解有理有据,但如果能了解伯克的原文,估计能有更好的阅读体验。 第一部分的另一大主题是“政府的本质与职能”。世界上有两种类型的政府占主导:第一种是实行选举的代议制政府;第二种是世袭继承制政府。前者通称共和国,后者通称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混合型政府中无责任可言:各个部分相互包庇以使大家不用承担责任,腐败推动政府机器,同时也是为自己谋出路。一旦把“国王不会犯法”这样的话作为箴言,就把他同白痴和疯子置于同样安全的地位,对他本人来说也就谈不上什么责任了。 以往的所谓革命,只不过是更换几个人,或稍稍改变一下局部状况。这些革命的胜败存亡没什么特别之处,对革命发生地以外的地区并未产生什么影响。可是由于美国和法国的革命,我们看到现在世间万物的自然秩序焕然一新,一系列原则就像真理和人类的存在一样普遍: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威。 政府的唯一职责是保障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因此它应当服务于所有公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保护少数特权阶层。潘恩批评英国的君主制和贵族制度,认为这些制度只是为了维持不公正的社会秩序,阻碍了人民自由权利的实现。 【第二部分】 《人的权利》第二部分更为系统地阐述了潘恩对未来社会的理想和对民主制度的愿景。这部分的重点不再仅仅是对伯克的反驳,而是对如何实现更公平、民主和公正社会的全面探讨。 1.关于社会和文明 潘恩认为社会与政府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人类中占支配地位的秩序多半不是政府带来的。这个秩序发轫于社会的原则和人的天性。它在政府产生之前就存在了。凡是交给政府去做的事,社会几乎都可以自己来做。政府的必要性,最多在于解决社会和文明不方便解决的少量事务。不少事例表明,凡是政府能有效地做到的事情,也可以通过社会的一致同意做到而无需政府的参与。文明越是完善,越是不需要政府,因为文明会处理自己的事务并自我管理。 政府不过是按社会的原则来办事的国民团体。人民的权利高于政府的权力,政府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之上。 2.关于现存旧政府的起源 潘恩批评现存的旧政府(如君主制和贵族统治),这些制度起源于征服与暴力,而非源自人民的同意或社会契约。旧政府的建立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持少数统治者的权力和特权。这样开始的政府除了连续不断的战争和横征暴敛之外,还能期待别的什么呢? 3.关于政府的新旧体制 最自相矛盾的莫过于旧政府赖以成立的原则和社会、文明与通商给人类带来的条件了。旧体制的政府为了提高自己地位而窃取权力,新体制的政府则代表社会共同利益行使权力。前者靠维持战争体系来支撑,后者则以和平作为富国强民的手段。一种政府煽动民族偏见,另一种政府则提倡大同社会以实现普遍通商。一个用它勒索来的税收的多寡作为衡量其繁荣的尺度,另一个则按其所需征收的少量赋税以证明其优越性。 两种体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旧体制是世袭制,不论是全部世袭或部分世袭;而新体制则纯粹是代议制,它排斥一切世袭制政府:第一,因为世袭制政府是强加于人类的;一切世袭制政府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暴政。第二,因为世袭制政府不适于建立政府的初衷。 代议制始终同大自然的秩序和亘古不变的规律并行不悖,且在各方面与人的理性相适应。代议制把大量关于政府问题的知识普及全国,从而扫除了愚昧、杜绝了欺骗,在此基础上无法施展宫廷的诡诈伎俩。这里没有秘密,秘密也无从产生。那些不是代表的人对事情的性质了解得就同代表一样透彻。在代议制下,随便做哪一件事情都必须把道理向公众讲清楚。每一个人都是政府的经管人,把了解政府情况看作他分内之事。这关系到他的利益,因为政府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他的财产。他审查政府的费用,并比较其利弊;最重要的是,他从来不会遵守奴才习俗而盲目服从其他政府称之为“领袖”的人。 4.关于宪法 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效的权力。 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一切被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攫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时间并不能改变两者的性质。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去开设或经营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种信任。人民给予政府的这种信任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有义务。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由人民为管理政府而设立的根本法律和框架,而不是由政府来制定的。宪法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潘恩认为,宪法必须在任何法律和政府行动之上,它不仅是权力的来源,更是权力的约束。因此,任何没有宪法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无法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政府必须服从宪法,而不是超越宪法。这一章的核心在于呼吁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新政体,并废除那些不受宪法约束的旧制度。 【其他: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五、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当一切头衔、职位和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应有其他任何差别。 七、除非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的束缚。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让人执行任何专断决策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八、法律只应设定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若非根据在行事前已经公布并且依法实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九、所有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法律应规定对人犯采取的严厉措施不得超过为防止他脱逃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不应因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其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十一、自由地交流思想与意见乃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著作与出版的自由,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十二、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武装力量。这一力量是为了公众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负责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 十三、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十四、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十五、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十六、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需制定宪法。 十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否则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总结】 全书主张人民主权和自然权利,认为政府应由人民授权,宪法是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的根本法律。潘恩反对君主制和贵族特权,提倡废除旧制度,建立民主、代议制政府,并通过宪法保护人民的权利。 尽管300年后的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符合托马斯·潘恩在《常识》和《人的权利》中描绘的理想社会,但许多国家在民主、自由、平等和宪政政府的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美国、法国、英国等民主国家,以及北欧的一些社会福利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潘恩的政治和社会理念。然而,潘恩设想的绝对平等与彻底消除不公的社会,依然是现代社会在不断追求的目标。
《人的权利》一书是托马斯·潘恩驳斥埃德蒙·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的论战檄文。 作为一名英国人,托马斯·潘恩可以称得上是一位“精神美国人”、“英奸”,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夕,他发表《常识》一书,鼓吹北美殖民地独立,建立共和国。新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的名字就出自潘恩。而伯克被后世尊为“英美保守主义之父”,他信奉自然法,反对激烈的革命。2016年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后,伯克及其“保守主义”思潮也曾在中国流传。作为英国人,潘恩与伯克曾是站在同一战壕支持美国独立的战友,但法国大革命再起的时候,两人观点发生严重分歧,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伯克对大革命多有抨击,而潘恩则满腔热情的支持大革命“这个由人类理性构建的全新社会”,并撰此文驳斥伯克。 本书中,潘恩“精神美国人”“英奸”本色不改,仅举一例:当伯克指责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权宣言”只不过是“拙劣的抄袭了美国各州宪法”时,潘恩毫不客气地挖了英王政府的祖坟,称追根溯源,现今的英王政府源自于1066年一个外国人威廉通过“诺曼征服”而建立的暴政,并在1688年由另一个外国人威廉强化了这种暴政。其实当时伯克和潘恩可能都不清楚,法国的“人权宣言”初稿其实出自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之手,1789年杰斐逊把自己构思的、打算在美国颁布的“人权宣言”草稿交给了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国民公会宣读、修订后发布。随后杰斐逊将法国“人权宣言”带回美国,并促成两年后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的颁布。所以法美两国历史上的这两个里程碑文件其实是系出同源。 另外我想,假如20世纪初,维多利亚女王绝嗣,而由其外孙、霍亨索伦家族的威廉继承大英帝国的话,不仅第三次由一个叫威廉的外国人当英国国王,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都不用打了,因为此威廉正是德意志帝国的皇帝。 潘恩后来的人生恐怕也是他始料未及的,他热烈拥护的法国大革命后来逐渐走了味,国际压力之下法国国民公会越来越极端,先是处决了路易十六,后来罗伯斯皮尔上台,开始大量处决“人民公敌”,其中不仅包括旧贵族,也包括他在国民公会的同僚,成为不折不扣的恐怖和暴政。潘恩自己也因为反对处决路易十六而被囚禁,多亏了美国驻法大使门罗(也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提出门罗主义的那位)营救才逃脱了被处决的命运。 今人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也越来越走到伯克那边,最终由哈耶克彻底否定了“人的理性可以构建理想社会”。量子物理的“不确定性”似乎也暗示了人的理性有其局限。
理性与愚昧这两个对立物影响着大多数人。在一个国家,随便哪一方占上风,政府机构都容易存续。理性服从它自己,而愚昧则屈从于接到的任何命令。 如果仅仅以上代的名义来支配今天的生活,那么,千百年后的人也会把我们作为先例,正如我们把千百年前的人作为先例一样。事实上,古人的先例证明了一切,却一无建树。从来就是权威相争,直至我们追溯到创世时代人权的神圣起源。这里,我们的探索才有了着落,理性也找到了归宿。 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代所要求的所有目的。要适应生者,而非死者。人一旦死去,他的权力与需求也随之消失;既然不再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决定由谁来统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之所以历经数代人还继续生效,这是因为这些法律得到生者的同意。一项未被废除的法律之所以继续有效,并不是因为不能废除它,而是因为它未被废除,而未废除就是得到了认可。 时移势迁,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服务的对象是活人而非死人,所以只有活人在政府中拥有权利。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正当和适宜的,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不正当和不适宜的。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做主呢?是由活人还是由死人呢? 据此可以看出,伯克先生不了解法国大革命的根源与原则。这个国家的人民起事并不是反对路易十六,而是反对政府的专制原则。这些原则并非路易十六首创,而是许多世纪前就确立了;它们根深蒂固、难以去除,专制政府的寄生虫和掠夺者像奥吉厄斯国王的牛厩那样肮脏恶臭得难以清洗干净,非得采取彻底而又全面的革命不可。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应该全心全意去做,否则就不要做。当时危机已经来临,只好以大无畏的气概采取行动,否则就干脆不要行动。当时,国王以体贴人民而著称,这种情形对革命事业是有利的。也许还不曾有过一个人像当时的法国国王那样,在专制君主的模式下长大却一点不想行使那种权力。可是政府的原则未变,君主与君主政体截然不同。起义一开始,整个革命过程反对的是君主政体的专制,而不是反对君主个人及其原则。 革命涉及的范围之广,非他们的视野所能及,革命据以进展的理性的力量也非他们的思想所能理解。在这场革命中,有许多观点是可以探讨的。专制主义在法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历史悠久,它不单属于国王个人。在表面上和名义上好像是属于国王个人,但实际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专制主义到处都有它的标记。 这就是法国的情况:专制主义通过无穷无尽的迷宫式的机构来进行,其根源难以察觉。这种专制主义无法纠正,它假借履行职责来巩固自身,并以服从为借口来施行暴政。 一切宗教在本质上都是仁爱的,并且同道德原则相结合。它们不能一开始就宣扬任何罪恶的、残酷的、害人的或不道德的东西,否则就吸引不到信徒了。像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它们都有自己的开端,都是从说服、劝导和示范着手。它们又是如何失去其原有的温和而变得阴郁而褊狭呢?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由法国国民议会公布)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兰西人民代表,考虑到对于人权的无知、忽略或轻视实乃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兹决定庄严宣布这些天赋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份《宣言》将被所有社会成员铭记在心,不断提醒他们关注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立法和行政方面的行为如能随时同各种政治机构的目标相比较,将会更加受到尊重;在这些简单明确的原则指导下,公民的未来要求将会始终有助于维护宪法和公众福祉。 鉴于上述理由,国民议会在上帝的见证下,并祈求他的祝福和赞许,确认并宣布下列神圣的人权与公民权: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四政治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五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未要求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当一切头衔、职位和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应有其他任何差别。 七、除非在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的束缚。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让人执行任何专断决策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八、法律只应设定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若非根据在行事前已经公布并且依法实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九、所有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法律应规定对人犯采取的严厉措施不得超过为防止他脱逃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不应因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其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十一、自由地交流思想与意见乃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著作与出版的自由,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十二、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武装力量。这一力量是为了公众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负责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 十三、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十四、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十五、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十六、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需制定宪法。 十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否则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法国大革命从开始到攻占巴士底狱直至制定《人权宣言》为止,对这些主要阶段的进程加以探索之后,我将以拉法耶特侯爵有力的号召来结束本话题:“但愿这座为自由而竖立的伟大纪念碑成为压迫者的教训和被压迫者的典范!” 拉法耶特侯爵在对法国的演说中说:“一个国家要自由,只要它要求自由就行。”但是伯克先生代言说,英国照顾不好自己,它的自由必须由一个对它持“蔑视”态度的国王来照顾。 如果说政府的某一个部分是不会做错事的,那就意味着它什么也不做,而仅仅是另一种力量的工具,按后者的旨意行事。 可是由于美国和法国的革命,我们看到现在世间万物的自然秩序焕然一新,一系列原则就像真理和人类的存在一样普遍,并将道德同政治上的幸福以及国家的繁荣结合在一起。 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之上。 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得行使国民未明确授予的权威。 每一个政府都谴责另一个政府背信弃义、诡计多端和野心勃勃,借以刺激各自国民的想象力,鼓动他们采取敌对行为。若不是政府体制从中挑拨,人类本来是不会相互为敌的。 简言之,人天生是社会的人,几乎不可能把他排除在社会之外。形式上的政府只不过是文明生活的一小部分,即使建立起人类智慧所能设想的最好的政府,这种政府也还是名义上和概念上的东西,并不是事实上的东西。个人与集体的安全和繁荣依靠社会和文明的伟大基本原则,依靠普遍赞同和相互维护的习惯法,依靠通过数以百万计的渠道鼓舞所有文明人的利益交流。依靠上述这些要远胜依靠体制最完善的政府所能做到的一切。文明越是完善,越是不需要政府,因为文明会处理自己的事务并自我管理。 所谓的政府,或者说我们认为应当是政府的那种东西,不过是使社会各部分团结的一个中心。要做到这点,除了采用能增进社会各种利益的代议制以外,别无他法。代议制集中了社会各部分和整体的利益所必需的知识,它使政府始终处于成熟的状态。
《人的权利》 1、某件事对某人至关重要,他却往往最后一个知道。 2、一件事如果非做不可,就应该全心全意去做,否则就不要做。 3、宪法不只是名义上存在,而且是实际上存在。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可言。宪法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行为,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行为。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选举的方式、议会——不论这类机构被称作什么——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简而言之,凡与公民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据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因此,宪法之于政府,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条法律之于法院。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4、除非人们能独立思考,否则一切都是偏见而不是意见,因为只有经过推理与思考产生的想法才是意见。 5、人类社会所有的重要法则都是自然法则。 6、严格地说,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不在于人而在于法律。 7、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一切被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攫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时间并不能改变两者的性质。
看过哈耶克之后,很难再认同潘恩先生这种理性建构主义。人们认识一定的原则之后就能够靠这些原则建立政府和改造社会,于是历史的进步就表现为对原则的认识的进步,哲学家统治了世界。不需要语言上的反驳,因为历史本身的发展就证明了一切。
潘恩,在某些人权方面确实很圣母,但是他的大部分思想都上进步的,他和卢梭一样,对专制政体的批判都即使放在现在也毫不过时。
潘恩对Burke的回答,从社会契约到旧政府的起源,从征税的数据到新政府新之所在,无论从人权、政府性质的理论方向还是政府运营之数据表明其的性质,都确实比Wollstonecraft成熟得多得多,至少在对Burke的感情表达上极其克制,没有占用太大的篇幅,将自己的关注重点紧紧锁在了Burke避而不谈的问题上,以剥开Burke的借口。但是,潘恩先生您对新政府的预判也太天真了,似乎觉得换了天地,人性也跟着变了,大量人无论在何种性质的政府中工作,都不见得是因为信仰和觉悟前去的,所以混了很多脏东西,根本无法辨别,也就导致了后来的时局。
总算读完了,很少读这种政治的书,所以理解起来有些困难。第一部分,不知道伯克先生的文章,但理解起来这位伯克先生应该是君主制的维护者,总之这部分是对伯克先生文章的辩论。第二部分记住的是对人权和代议制的探讨,读完觉得潘恩先生是个理想主义者呢,印象最深的是对政府如何花钱如何收税那部分,可能更贴近自己的生活,其实加拿大现有的这个制度和这个提出的还是很相似的,最开始的实施应该还是可以的,只是人口一增加就有点摆不动了。 读了潘恩先生的《常识》和《人的权利》,对很多曾经模糊不清或者被歪曲的概念有了不一样的认识,这些概念本应该澄清于最初对这个世界认知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