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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封面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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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万字总字数
¥28.99定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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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已成为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密密麻麻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投保人往往只注意保险利益,从而忽略了其应尽的义务,致使投保人被拒赔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纠纷时有发生。即便是事前约定了一系列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发生事故涉及保险理赔时,不同个体在不同的立场仍然会有对保险条款有不同解读。因而保险合同纠纷往往蕴含着法律价值的冲突、人文主义的弘扬、道德风险的评估、社会导向的确立等一系列问题。 众所周知,公平和自由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从自由角度而言,保险人免责约定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是一种自由的体现,如果遵从“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这种保险条款所体现的自由,司法自然是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的。 疫情期间看了太多“听话的人受欺负”的新闻,书里精选的保险案例,并不是投被保人一句投诉就能让保险公司无原则屈服,也并不是个人永远杠不过保险公司强大的律师团,而是在不冲击自由的前提下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最终判决能够做到理性而不失人性,冷静而充满温度,这样的判罚能让人对社会和生活充满期待,并不是只有会闹的孩子有奶吃,公平与正义仍然是社会的主流。自由以不违反公平为界,又需要从法律规定、法的价值、道德风险三方面进行剖析,综合运用规范适用、理论探索、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等手段纠纷问题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回答,体现司法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至高追求、对人类生命健康的顶格保护、对道德风险的审慎评估、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书里处处能找到专业与智慧的闪光,看得心潮澎湃,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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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义务不能等闲视之,有些权利不要轻易放弃,保护好自己,不为难别人。 法律条款千万条,你不可能全都知道,也不见义务教育阶段专门教授法律常识,难道法律不重要吗?重要。那又是为什么呢?因为全社会的道德教化在指引我们。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知道法理方面的基本原则,能让生活中减少一些纠纷,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对一些争议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1)自由与公平原则 自由应当尊重和保护,但自由以不违反公平为界,自由严重损害公平则司法一般不予保护。比如肇事司机积极抢救伤员而未及时保护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免责约定拒绝理赔。 (2)最大诚信原则 比如保险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投保人上下年度保险期间出现空档,在空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3)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 私家车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营运活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网约顺风车由于未导致事故风险显著增加,不构成营运性质。 (4)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只能分担风险和弥补损失,不能通过投保获得损失之外多余的利益。因此,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获得代位求偿权。 (5)不利解释原则 当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6)严格证据原则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严格,需排队一切合理怀疑,目的是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7)高度概然性原则 对于民事案件,只要证据有较大概率的真实性,即可予以采信。 (8)近因原则 可能有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近因指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9)证据优势原则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10)合理期待原则 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进行解释,即使合同条款术语不支持这些期待。 (11)询问告知主义原则 投保人仅对保险人问及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而对书面中未曾提及的事项,不论保险人是否提出口头询问,投保人均无义务主动告知。 下列是在司法实践中作出的一些判例: (1)驾驶证注销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驾驶证被扣12分后发生事故,保险人不应拒赔;驾驶证超期一年未被注销,保险人不应拒赔。 (2)车上人员在脱离车辆落地后被本车致害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 (3)交通肇事后因救治伤者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4)投保人不得依据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交强险合同获得赔偿。 (5)车辆号牌的变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6)车载货物燃烧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自燃,承载易燃物品的车辆应购买自燃险。 (7)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积极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8)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9)投保人在未确诊的情况下未告知病情的不构成故意隐瞒病情。 (10)因误导性营销宣传致投保人对获得理赔产生合理期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1)胎儿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权利能力。 (12)施救费用的支出是否真正起到减损效果,不是保险人承担费用的前提。只要采取的措施必要、合理,则应由保险人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3)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在三十日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已经丧失,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应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1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有过错,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另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选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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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相信通过保险纠纷经典案例的学习,是最快速的真正深入学习了解保险的最好方式! 中国法院2019年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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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讲述了2019年关于保险纠纷的一些案例,语言通俗易懂,同时又穿插了大量法律知识,非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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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具有法学和保险学教育背景的保险从业人员,平时也喜欢在裁判文书网研读保险纠纷案例,这本书加以归纳经典案例,于我来说太棒了。最后的几个案例启发性太强了,唯一遗憾就是财产险类的案例纠纷还是不多,希望后续能有更多代表性案例以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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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在广大群众口中向来风评不佳(比如传言"买保险容易理赔难..."),有一部分是确实存在的问题,这无法回避;也有一部分是以讹传讹,也应该客观看待。 对于"买保险容易理赔难"这个话题,要回答其实不难,可以看历年理赔率和拒赔率,再就是看一些经典的纠纷案例,确认传言是否属实。 全文看下来,会发现《保险法》尚有待完善之处,此外我国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通常更偏向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的权益。换句话说,就算你稍微不占理,也有国家给你撑腰。 下次再碰到一些保险行业传言的时候,记得调动理性大脑,让事实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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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较强,法律解释明晰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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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央视今日说法或者法治进行时差不多,挺好的书。

书籍信息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5-01
ISBN9787521600506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