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兴良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本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新刑法将旧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转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此不想探讨起草者进行这种转移的主观动机,而是想得出结论:既然遗弃罪已经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那么,就不能像旧刑法时代那样,认为其法益是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而应认为其法益是生命、身体财产的安全 宁可让多个有罪的人逃脱死刑的惩罚,也不能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判有罪而遭受极刑。 依照法律不受惩罚的犯罪,本身就是社会制度中的可恶的怪现象 对各个犯罪应该怎样处罚,不能用思想来解决,而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如果没有对犯罪的有组织的制裁和惩罚,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罪行和盗窃。 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公职人员的渎职也像公民个人的犯罪一样,应当加以严厉和迅速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