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喻中
西方的法律经济学是一个交叉性的学科,凝聚了诸多法学家、经济学家的智慧。其中,科斯、波斯纳、卡拉布雷西、布坎南、奥尔森、威廉姆森、米塞斯、哈耶克、欧肯、缪尔达尔等人的贡献尤为突出。这些学术思想人物,既涉及北美的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弗吉尼亚学派,也涉及欧洲的奥地利学派、弗莱堡学派、瑞典学派。研究这些学术思想人物的代表性著作,梳理、归纳、提炼、评析他们在法律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学说,庶几可以反映出西方法律经济学的概貌。
对法律经济学学者的观点有了初步的认识。
这类书当然是挺长见识的,在阅读本书之前,除科斯、波斯纳、布坎南和哈耶克之外,我对其余六人可以说闻所未闻,至少对于他们的理论几乎没有认知。事实上,即使对前四人,我也只是对波斯纳和哈耶克有较深入的了解(至少看过二人的著作);对于科斯和布坎南仅限于了解他们的身份和一点儿理论。我想,这一点对大多数读者应当也是如此,因为如果比较了解这类内容的人不太可能再看这种书了,太浅。但本书也只是一个引子,最好是之后再去细读各位大家的著作。当然,仅仅是以此进行一些了解也挺好。本书对这些大家思想的介绍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篇幅,也因为法律经济学的主题,但我觉得作者的概括性介绍还是很成功的。 作者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律经济学其实包含两种立场: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而我过去却忽略了后者)。具体而言,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突出的共同特征在于,习惯于以解释者的角色面对法律问题,即他们偏好以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解释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理。“为什么会形成某种特定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原来这样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种经济学的依据,能够通过经济学理论予以解释与说明。特别是某些历史悠久、比较定型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隐藏在它们背后的经济学理据,就显得越发坚实。因此,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较多地体现为‘解释者的法律经济学’。”相比之下,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更加看重经济效果:不同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将会导致不同的经济效果。显然,此种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虽然也有解释的作用与功能,但更加明显的特征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此时,其似乎可以被称为“立法者的法律经济学”。正因如此,法律经济学又被称为“法与经济学”。 至于本书的内容,本书本就是在提炼核心,故而以下摘录本书的内容分别作一简单介绍: 1.科斯: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与创始人。他通过交易费用这个原创性的概念,论述了企业内部的科层体制的经济功能,论述了权利的相互性,尤其是在交易费用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初始权利的界定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以及司法判决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影响。研究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有助于我们反思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劳动合同理论。科斯把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在法学与经济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结合在一起,开启了一个新的思想理论空间。 2.波斯纳:作者认为,可以从逻辑起点、研究进路、价值目标三个维度予以总体性的把握。波斯纳从美国本土生长起来的实用主义出发,从哲学上的实用主义衍生出法律实用主义,以之作为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底色。他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分析方法,对法律的各个领域、各个侧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从而构建了一个立体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他的法律经济学理论虽然指涉甚广,但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向,那就是,在超越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个具有伦理指向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内在理路。 3.卡拉布雷西:卡拉布雷西立足于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分析了权利设置的正当理由,为权利的设置确立了经济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卡拉布雷西区分了权利保护的三种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规则。其中,财产规则尊重财产原初所有者的主观估价,责任规则尊重交易双方之外的客观定价。这两种法律规则着眼于定价权的不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且提供了分析法律问题、一般法律关系的普遍框架,因而是一个具有法理意义的理论建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卡拉布雷西的法律规则理论体现了经济分析方法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的融合,体现了一般法理对于部门法理的依赖。 4.布坎南: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宪法学、政治学问题。从内在理路来看,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可以归结为四对范畴:宪法经济学与非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与普通政治,契约主义与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与政府失败论。从外在关联来看,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与维克塞尔、科斯、罗尔斯、哈耶克、马斯格雷夫等人的学术思想具有紧密的关联。 5.奥尔森:奥尔森的经济理论以集体行动作为核心概念,在区分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奥尔森剖析了集体行动的逻辑,指出特殊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兴衰的决定性影响。在奥尔森的理论逻辑中,能否保障个体权利,能否遏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巧取豪夺,是国家兴衰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奥尔森的理论立足于经济学,同时也兼顾法理学、政治学与社会学,因而为经济学与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 6.威廉姆森:威廉姆森是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在于,把组织理论引入法律经济学,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经济学—组织”范式。这种新的研究范式强调法学、经济学、组织理论三大领域的彼此交叉、相互融合,使法律经济学理论走出了以往的经济学对法学单向入侵的阶段,为法律经济学打上了浓厚的交叉学科的色彩,拓展了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法和组织经济学”。 7.米塞斯:米塞斯认为,自由秩序原理是一种尚未得到全面实现的理论学说。按照米塞斯的构想,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私有制原则、自由原则、和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原则、责任政府原则、民主原则、宽容原则。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应当运用于经济制度、外交制度、政党制度。把米塞斯想象的自由秩序与康有为想象的大同秩序进行比较与对照,可以看到,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诚然具有思想史意义,其实更是一种关于大同世界的憧憬,具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 8.哈耶克:哈耶克的法治思想与他的经济思想具有密切的联系。哈耶克立足于自由主义立场,主张法治重在维护个体自由,认为法治与计划经济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因为计划经济会全面销蚀法治。在形式法律与实体法律的二元划分中,哈耶克认同形式法律,认为只有形式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至于实体法律,则是人为的“立法”,法治只能依赖形式法律。形式法律保障人们在形式上的平等,只有形式上的平等才是法治的目标。法治在经济上的结果,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9.欧肯:欧肯是弗莱堡学派的代表人物,欧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是他的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肯从经济秩序的特征出发,论证了经济秩序的两种形成机制。其中,早期的经济秩序是自然生长而成的,近现代的经济秩序是根据经济宪法设立而成的。所谓经济宪法,是指对一个共同体经济生活秩序的总决定。经济宪法与经济秩序之间虽然有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但经济秩序常常会偏离经济宪法的规定。 10.缪尔达尔:根据南亚各国的经济社会实践,缪尔达尔论述了计划的第三种形态。南亚的计划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计划,亦不同于苏联所代表的共产党国家的计划。南亚的计划既强调平等,也强调民主。与此同时,南亚的计划亦遭到了腐败的阻碍。缪尔达尔以计划为中心,论述了计划与平等、民主的关系,在经济学、政治学、宪法学之间的交叉地带作出了有效的探索,因而可以归属于宪法经济学的理论视野。 就此也能看出,本书是作者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学说的分散研究,而非有目的地对西方法律经济学的系统性研究。事实也确实如此,本书是作者期刊论文的集合,但集成书后,本书自然有其系统性考虑。因此,本书并非胡乱凑成出版,有其价值。此外,读完之后,我觉得本书不应该称作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而应该是《西方法律经济学简介》。因为作者在前面几乎没有论,而只是述。只有在某些部分,作者才作了批判(作者也承认,即使对这些内容也未做全面而深入地批判),至少我是这么感受到的。也正因此,我认为本书作为法律经济学的一本入门书籍是极好的;先了解,再评判。不过想要真正深入了解法律经济学,肯定还是要去读他们的论文和专著。
这是一本论述法律经济领域代表性人物思想的书,内容简明扼要,适合初学者了解法律经济学。
方法论的学习我认为是比理论知识学习还要难的,我只读完了科斯和波斯纳的部分,以及后记,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是震撼心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