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海博
正如法律信仰论一样,工具主义法律观也不是一种法学理论,而是一种对待法律的态度的统称。自从法律信仰论引入中国,学界就掀起了持续性的研究热潮。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论证法律信仰是一个被过度解读的神话,在我国鼓吹法律信仰论是一种法治浪漫主义,会遮蔽真正的问题所在。为了更彻底地批判法律信仰论,本书另辟蹊径,从源头上考察法律信仰论与法律工具论在美国的历史命运与当代图景,论证法律信仰论早已式微,法律工具论即工具主义法律观已成为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主流特征。
一、主要观点 1. “法律信仰”是一则被过度解读的神话,尤其在中国语境中容易演变为法治浪漫主义,遮蔽结构性问题。 2. 与法律信仰相对应的“工具主义法律观”才是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主流:法院与立法机关把法律当作调节社会利益、回应现实需要的灵活工具,而非发现或宣告永恒真理。 3. 工具主义法律观并非一套成体系的学说,而是一种“态度”——强调法律的功能性、可变性与目的导向。 4. 美国普通法传统在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经历了从“科学性”“发现”模式到“功能性”“创造”模式的转变,工具主义由此崛起并在立法、劳动、刑法、商法等领域得到广泛实践。 5. 近几十年来,工具主义自身也出现衰落与复兴的循环,但其“工具”视角始终未被系统反思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