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从冰
为什么要把合同法里的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单独研究?我以为,商法中调整商事主体的规范,不外乎两个方面:着眼于内部关系的法律——以公司法为轴心,着重于外部关系的法律——以合同法为轴心。合同法作为私法自治的典型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商法体系中的核心之一。“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这两个问题,毫无疑问又是合同法中的两大核心。看审判实务,这两个问题往往既是合同纷争的成因,又几乎涵盖了司法判断的争点。因此,研究这两个问题,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