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永一主编
本书收集了百余条长期困扰物业纠纷审判实践的问题,既进行法律理论的阐述,又给出了实务的解决思路,是审判经验的凝练与升华。本书的可贵之处,在于立足审判实践,贴近实际问题,着眼矛盾化解。实践性是本书区别于学术著作和一般普法类图书的一大特点,书中列举的问题皆源于审判实践,着重对于物业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新型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内容新颖全面,贴近生活,融理论性、知识性、实用性与工具性为一体。
要注意的是,该条第2款“可以认定”为业主,并非认定其为等同于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在特殊情形下认定其有业主身份并不等于承认其当然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一定是业主,但可以认定的业主不是当然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
对小区住户有一个基本对物业管理要做些什么服务项目的了解,在出现问题时可有依赖解决问题的规则,偏任何一方都是“闹情绪”的演义!
第一部分以物业纠纷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可以解答关于日常物业服务中不合理事件的大部分疑问。第二部分列举了大部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后续法规有删改需注意)。第三部分列举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关于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可惜没有陕西或者西安)。 此书法律条纹列举明确,问题回答的完整且脉络清晰,可以作为业主对平时物业管理中存在疑问的初步解疑,也便于业主维权时摘录相关法条。
为了听一次论坛专门先来看了这本书,了解基本情况。读的过程我是有困惑的,法院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合同履行中如绿化不好、清理垃圾不及时等,为物业合同瑕疵,对该类案件并不认定为业主的合理抗辩,也就是说这只是物业合同的履行有瑕疵而已,物业本身也没有能力提供实时服务,业主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且,如果法院判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会带来连锁反应,导致更多业主减交物业费。这种慎重判决的态度,让人感觉到过度保护物业公司,而忽视业主的利益。 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大概认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市场行为,业主觉得物业不好那就成立业委会换物业服务公司即可。然而,现实中业委会的成立监管还有很多难点。陌生人社会达成2/3参加+1/2同意也非易事,总体而言业主处于弱势地位。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行政诉讼不平等的关系更保护民的一方,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认定无效,这些都是有倾向性地保护劣势一方,为何在物业合同中又如此强调公平? 另外,企业破产也是市场行为,除了清算还有重整类破产,法院还何主动作为成立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发展让专业化队伍进入,解决了破产后一切僵化的局面。那么,借鉴于此,在物业管理中或出现问题后,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成立这种管理人制度,业委会就相当于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可以由政府和法律或会计人员组成,促成引入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给小区新的活力?慢慢成熟后,业委会代表集体诉讼,管理人还可以代为诉讼,这样是否会更好促进物业公司优胜劣汰、保护业主权利减少诉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