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浩
本书以犯罪论体系的教义学构造为主题,分上下两篇,分别探讨了这两方面的内容。上篇是“犯罪论体系的整体考察”,包括四章,分别从历史、话语、逻辑和功能四个方面对犯罪论体系展开考察,属于“针对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下篇是“三阶层教义的具体展开”,总共五章,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框架,在各个阶层内,分别探讨了客观归责、被害人同意、行政许可、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罪量等问题,属于“根据犯罪论体系进行的思考”。
《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 简单来说,我们国家传统的刑法教学多用“四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定罪,而这本书深度剖析了德日等国通行的“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 ➡️ 违法性 ➡️ 有责性),并探讨了它在中国司法语境下的本土化和实际应用。 剥离掉晦涩的学术外衣,这本书其实给我们提供了一套极其严密的“排查问题”的底层逻辑。它带来的核心启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 打破“平铺直叙”,建立“层层过滤”的系统观 传统的四要件是“一锅炖”的平面结构,而三阶层是“步步惊心”的立体结构。 * 启示:解决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而要像安检一样设置多道防线。先看“是不是”(是否符合犯罪模板),再看“行不行”(有没有正当防卫等豁免理由),最后看“该不该”(能不能对这个人进行道德谴责)。这种递进式思维避免了把无辜的人一刀切,体现了极强的程序正义。 2. 坚持“客观优先”,用事实打脸代替主观臆断 三阶层的第一关永远是“客观行为”(你干了什么),而不是“主观想法”(你怎么想的)。 * 启示:在现实中调查问题或评价他人时,一定要摒弃“诛心之论”。先抓客观证据和造成的结果,而不是先入为主地猜测对方的动机。这不仅能防止冤枉好人,更是实事求是的最高体现。 3. 从“死记硬背”到“功能主义”,让理论指导实战 这本书不仅讲理论,更强调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功能(比如客观归责、被害人同意等具体情境的应用)。 * 启示:任何理论如果脱离实际就变成了废纸。我们在工作中建立制度或模型,也必须像阶层论一样具备可操作性。它必须能充当一份清晰的“检验清单”,指导一线人员按图索骥,减少出错率。 4. 容忍模糊,接受复杂,拒绝非黑即白 书中探讨了共犯论、客观处罚条件等极其复杂的情况,指出刑法领域充满了灰色地带。 * 启示:成熟的心态是承认世界的复杂性。无论是管理企业还是处理人际关系,千万不要用简单的“对错”去套用所有场景。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多重价值和利益中进行精细的平衡与取舍。 💡 总结: 《阶层犯罪论的构造》表面上是在探讨怎么给罪犯定罪,但深层次上,它是在教我们如何用严谨的尺度和程序去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这种“先客观后主观、先事实后评价”的阶层化思考方式,是每一个追求精准决策的现代人都值得借鉴的思维模型。
梳理阶层犯罪论的源流与逻辑,将教义学理论落地拆解。体系严谨、论证细密,清晰阐释三阶层框架,为刑法学习者搭建规范思维,是国内阶层犯罪论领域极具分量的佳作。
通过对中、德、日刑法理论的深入比较和梳理,系统的阐述了阶层犯罪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的基本原理、内在逻辑及其优越性。 学术价值突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方法论上的“去意识形态化”,将犯罪论还原为精密的法律技术工具,为纯粹学术对话奠定了基础;二是体系思考的优越性,通过“错误论”、“共犯从属性”等具体议题,雄辩地论证了阶层体系在保障人权、实现个案正义上的逻辑力量。 不过太难啃了,上一次这么困是在看《悖论研究》
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不仅是一部刑法教义学的精密著作,更是一场关于中国刑法知识体系现代化的深刻思辨。它系统回应了传统“四要件”与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论之争,揭示了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的演进逻辑。书中强调,阶层理论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检验,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路标指引”和“检验清单”,有效限制了主观归罪与司法恣意,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与正义性。 
不同的学术观点之争。作者强烈肯定德日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中国刑法犯罪论四要件说持否定的态度。作者讨论的切入点也在于要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比较受到重视的被害人承诺和违法性认识等问题。以作者的观点,四要件说无法对这些观点作出既符合逻辑又能应用于实践的处理。诚然,任何一个社会现象都是复杂的,复杂的原因是社会现象不是用某些数学公式或者建立几个模型就能解决的。社会现象的行为者--人的思想极其复杂,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被感知和精确的表达。法律是社会现象之一,其使命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没有秩序的社会--如果动物群体也可以被称之为社会的话--那么只能完完全全依靠丛林法则。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现象的复杂性,探寻一个人的主观世界勉为其难,探寻一群人的主观世界难上加难。作为一个学者,遵循是必要的,创新也是必要的,可以为我所用,但不能人云亦云。如我者,学识又与作者差距十万城,何评之有,聊一说而。
有意冒犯,我觉得像苏力、罗翔那一批新生代法学网红教授近期之所以接连翻车的原因也就是我们以为他们是在单纯为理论摇旗呐喊的时候,他们更多是在夹带私货,你都当二道贩子了,为什么还要去学日本的,日本也是学的德国,你直接抄德国不就行了,你去日本也学德日法学吗?为什么中新生代推崇德日,有没有可能他们读书的时候没有苏联了?都下定决心当汉语桥了,为什么不翻译最正统的?是因为德文太难了没有日语好翻译吗还是德国有点远去不起?我不认为应该人人都要会断案,但是人人都要了解法才是法律的目的,起码要知道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一个大众不理解的东西怎么能去治理和引导大众,用象牙塔的高傲吗? 学术界应该百家争鸣,每一种理论都有其拥趸各自为战是好的,也是学术最好的氛围。作者站在德日法系的立场俯视其他立场,这个倒是让我觉得可能并不适合中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刑法理论都算不上真理,举重以明轻,理论更应该去被实践所检验并做出改变,才能去引导实践。直接移植不可取。 2003年后刑法学术界突然开始活跃起来,我想大概是苏联解体十几年了,苏联理论体系都已经再无回春可能,一个死人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没有生命力的理论注定被淘汰,德日法系肯定是好的,他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可以不断从古典、现在理论中诞生新的理论,他们统称德日体系,苏联呢,中国本土化后的不会再并入苏联体系,只会脱胎出中华体系,还有中华体系在清彻底断绝之后也就彻底烟消云散了,和现在的苏联体系有什么区别。 教科书应该涵盖所有的理论,这是必须的,但是老师可以有自己的观点,学者可以出书为自己的立场摇旗呐喊,这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可以在教科书夹带私货。
四要件和三阶层之间的学术争论影响着法考和法硕两大法学生的重要考试,就参加过双考的经验来谈,法硕考试命题简单扼要,主要是记忆性的内容,在划定的考试分析范围内,背诵内容超越了人类的记忆能力,即使是接近实务的案例分析也在命题采点上不能很好自洽。法考则不然,案例非常接近实务,作答方式灵活,考验理解能力。
车浩教授全文论证充实,步步推进,引人入胜。 三阶层与四要件相比,更具备逻辑性,而非单纯的平面接合式,对于推进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四要件现在仍然属于通说,基于经济原则,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逻辑判断时候,无疑四要件更快,因为只需要考虑四个方面,而且没有顺序要求,且易于学习。但是刑法作为最后法,在最后进行归责惩戒的时候,涉及的是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在对待刑事案件的时候,更多应当带着审慎的态度进行,四要件在理论完成性稍劣于三阶层,因此个人还是比较支持三阶层的。
2018年,初学刑法,那时候在读书群里与许多小伙伴一起读《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一个月过去,跟着群体一气读完了,但当时感觉并未读懂。后来准备法考、考研时候再次研读相关书籍,才恍然大悟。。今年,再次阅读,发现此书的逻辑体系更加丰富完整了。此书知识体系逻辑之清楚,言语易懂,有如将我以前学习的记忆唤醒般,可谓醍醐灌顶。三阶层与四要件相比更具有逻辑性,而非并列的平面接合式。其层层推进的逻辑体系有助于指导日渐复杂的司法实践。从实践来看,四要件在我国适用已久,且其平面式的推理结构,无需考虑要素顺序,便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理解、学习和适用。尽管四要件更加经济,但是其理论体系略劣于三阶层。从推进刑法理论发展角度来看,个人也支持阶层体系。
三阶层之于四要件的优势,前人之述备矣,然而车浩老师又从历史的视角中,对不同学者观点及其演变的横向纵向对比,得出了四要件至今尚存在于中国大陆的原因,这对三阶层理论进一步扩大其影响是不可分的。 车浩老师第二编对于具体问题的探讨更是令人获益匪浅,也更加使我认识到我正站在刑法大门前徘徊,只得通过学者们的著作中的只言片语一窥门内的景色,还要加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