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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之一 封面

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之一

林达

1.6万人在读
19.5万字总字数
¥22.8定价

有声书与视频解读 YouTube视频解读 6

内容简介

美国不是一个善于遮羞的国家,它投出一片阳光,就落下一片阴影。它全部的阴影都毫无遮掩地暴露在所有的人面前,哪怕你是一个陌生人。所以,即使是像我们这样的平常外来者,也会一眼就看出一大堆毛病来。但是我们马上就明白自己必须从沾沾自喜中醒来,因为后来很快发现,这并不见得就一定是自己比美国人更高明且目光更敏锐。他们似乎也很清楚有这么一片阴影,他们只是迫不得已在承认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你追求阳光,你就躲不开身后的阴影。我们开始奇怪,美国人在容忍这片阴影的时候(这种容忍常常使他们痛苦不堪),什么是他们心中不熄的光明呢?他们在寻求着什么,以至于不惜支付出沉重的代价呢?对于我们,这真是一个问题。在了解它的过程中,我们对这个历史短短的陌生国家产生了与日俱增的兴趣。根据自己作为一个平民的经验,我们发现,了解的步就是简单的交往。不论一个看上去有着多么坚硬的外壳,它的人民都是一个个平平常常,而再大的也就是这些平常人组等。

读者书评

★★★★★

作者的思想背景是中国式的,书成于1997年,然看待美国文化的视角,放在今日仍有思考价值。 但须辩证地看。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很多事情早已变了。 书名叫做《历史深处的忧虑》,私以为,作者所言忧虑,不只是书中关于美国那些没有说透的问题。整本书几乎不提国内,也很少直接对比,但在“百万黑人的大游行”里: “当初华裔美国人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还是仰仗了黑人的民权运动。在今天,依然有一批黑人在思考平等和自由的问题时,走在华裔美国人的前头。” “越是不正视和纠正这些弱点,问题就越多;问题越多,就越不敢去碰。” 作者提到华裔时格外小心。 然而这种谨慎,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种族歧视不只是针对黑人。我们之所以能在今天如此从容地看待美国的种族矛盾,是因为过去有一代又一代的先辈发奋图强,前赴后继。 即使到现在,某些时刻国人情绪上的过度反应,其实也仍然是对历史中被歧视的一种回应。 对于这一点,原则性的问题适当地展示愤怒当然很有必要,但是无伤大雅的问题便没必要上纲上线。 而这段话带来的更重要的警示是,我们是不是也有回避自身问题的时候? 这本书政治意味很强,却文字隐晦。 这且不论。重新审视作者三十年前的观点,首先最值得问的一句就是: 美国人真如作者所说有选择吗? 自由也许是真的,但他们所谓的自由选择,是被提前筛选过的。 你可以骂总统,可以游行,可以骂体制,可以发表极端言论,但只要碰不到经济结构、资本权力、阶级分配这些根本,骂得再凶也没用。 就像某博主的梗: “你们国家的人没意见吗?” “有啊,没关系,等他们游行累了就消停了。” 美国人的投票权不等于选择权,他们无权改变结构性、制度性的问题。 两党本质上是同一套体系里的两个代理人,换谁上台谁当总统其实无关痛痒。华尔街、军工复合体、大资本的利益永远优先,对外霸权的逻辑不会变,阶级固化、贫富差距的根源也不会动。 其次,也就是这本书最核心的内容,即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然而背后的代价也很现实: 一个复杂案件,审理动辄以年计、耗费数百万美元。 以国内的政治现实,即便维护司法正义,也必须权衡效率、司法资源与社会成本,不可能无限制地投入。 而今天,美国的治理逻辑也在经济下行里暴露了很多短板。 强调自由、竞争、弱政府,结果制衡变成了“否决政治”,谁也管不了谁,谁也干不成大事。 出了问题没人负责,制度被锁死失去了自我矫正的能力。 权力被选举绑架,被资本渗透,管不住资本,约束不了掠夺,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慢慢腐烂。 金钱政治、游说、旋转门,这不是个别腐败,是制度本身就是这样设计。 不过,抨击别人的问题,如果自己不能从中吸取教训,只是拿别人的问题安慰自己“已经做得很好”,因此不思进取,那就是在开倒车。 美国三十年前选择程序正义所付出的代价,以及普通的美国人在这套规则里的觉悟,未必适合我们的国情,但通过它,打开一扇窗,看看别人身上闪光的地方,依然有意义。 书里黑人演说家法拉肯说: “不要一味责怪白人,要从自己做起,承担责任,建立自己的经营、自己的经济,戒绝暴力和毒品,尊重为你制造未来的妻子。” 这段话放在我们身上也一样。 过去我们的国家顶着封锁和压力,坚持独立自主,披荆斩棘才走到今天,如果我们把身为中国人当作荣耀,就要记得,所有荣耀背后,都是责任。 我们有责任维护这份来之不易的骄傲。 所有为中国人这个身份添光增彩的人,都值得我们尊重和喝彩;至于看似平凡的国人,则是和我们一起创造奇迹的同胞。 倘若抛开政治话语的包装,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也只是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 我们维护自己的荣耀,也尊重别人的自尊。 所有生命,都是地球村里的村民,一起看这颗星球的日升月落。 保持尊重,不可嘲笑悲剧,不可嘲笑他者的死亡,不可嘲笑任何生命为了活下去付出的努力。 生命应有尊严。 我们不仅为自己争取尊严,也承认他者的尊严。

★★★★★

零、《历史深处的忧虑》,9.0分。 我相信国内的领导层肯定是对美国相当了解了,同时也坚信“网络中的大多数”(包括我自己)对美国的了解还是极为片面的,所以拿了这本入门读物来读读,也推荐给大家。读完后对美国制度有了个整体印象,尤其是辛普森案,它是了解美国的一个特别好的“窗口”,本书详细的介绍了此案。再谈三个深深的感受:深深的佩服美国建国者的智慧;虽然不完全同意美国式的“自由”,但也深深的佩服美国人的勇气与坚定并为他们鼓掌;深深的感受到中美两国制度与文化的差异。本书以记录为主,很少有作者自己的观点,以下是一些总结。 一、美国建国简史 1. 美国在建国之前长期受英国殖民→人们对殖民的政策不满(主要是税收和不让他们自治)→引起极大民愤→英国立法禁止集会且允许驻军占用民房(这种侵犯自由与私产的行为让他们深恶痛觉,所以他们建国后就想要格外保护集会自由和私有财产)→频繁发生冲突(面对武器精良、训练有素的英军,他们深感不公平,所以他们建国后就坚持要有持枪的权利)。再插一句评论:不可否认,美国虽然历史很短,但他们对历史的反思与总结要胜过我们。2. 一帮元勋起草了《独立宣言》,主张与理想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种“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的思想源于欧洲的思想启蒙,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此宣言明确表示: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人民有权力改变和废除它。→在此理想的指导下赢得了独立战争。 3. 在独立前北美洲大地上是没有国家观念的,所以这场战争与通常意义上的反殖民战争还不同,更像一场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独立自治的国内战争→此时显现出那些建国者的智慧与伟大,他们在赢得战争后竟就直接各回各家了(在国内的思维里,农民战争都是我拉下老皇帝,做新皇帝我就当仁不让了)→在《独立宣言》发表十一年后,在独立战争结束四年后,为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边疆,1787年,各州代表才被迫重新聚集在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以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即美国联邦政府。当时的思路是:在起草美国的宪法的时候,也就是在确立一个政府框架,制造美国的国家机器的同时,决定同时制定一些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一部分。→但由于时间不够,他们决定先通过宪法把政府建立起来,再讨论保障人民权利的法案的具体条款,把它作为宪法的修正案加上去。 4. 为更明确的保障人权,1791年颁布了宪法的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共十条。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剥夺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5. 建国后的两大新制度:南北战争后禁止蓄奴、民权运动后禁止种族隔离。 二、自由与人权 1. 《权利法案》第一条是关于“自由”的,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是基本人权。比如第一条的第1点是“言论自由”,他们认为: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 2. 再比如《权利法案》第二条是关于“拥有武器的权利”,即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是一种天赋人权。这种“天赋人权”不是任何人、组织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因此不可侵犯。(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在美国禁枪是不可能的) 3. 在这样自由、松散的制度下,美国人几乎没有什么一致的目标,除了保护宪法(当然包括修正案),因此宪法的实行就不允许有任何假设条件下的变通。(美国宪法在建国二百年来一个字都没有被修改过) 4. 《权利法案》中人们的“天赋人权”已写入到每个美国人的基因里,是他们不计代价都要保护的权利,此代价甚至包括安全与生命。 三、问题与代价 下面举些国人会觉得不可思议的例子,以窥其问题与代价: 1. 美国有很多民兵团体,他们可自由的向民众散发训练手册,在手册中可以看到设计周详的攻击行动计划,包括攻击联邦大楼、绑架重要人物、破坏食物供给和处决敌人。在这些计划中,美国联邦政府始终是他们的假想敌。2. 建国后各州有自己管理治安的警察,而联邦政府是没有警察或者类似警察的机构的,以至于犯罪分子只要从甲州逃到乙州,警察就只能望洋兴叹,这种状态居然持续了一百多年。直到1907年才成立美国联邦调查局(成立之初只有几十人)。 3. “美国人甲”通过查资料与研究搞出了研究氢弹的方法,准备发表在杂志上,但美国政府出于安全考虑并以“保密”为由,计划禁止杂志发表,由此而起诉。在起诉期间,“美国人乙”发起了一场“氢弹设计竞赛”:谁的设计能第一个让能源部定为必须保密,谁就是这个竞赛的优胜者。最后“美国人乙”也搞出了了,并发表在报刊上。美国政府只好撤销对“美国人甲”的起诉(因为已经见刊了并且收到大量的民众抗议信)。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人对“失去新闻自由”的恐惧要胜于对“核武器威胁”的恐惧。 4. 此后(发生焚烧国旗的事件之后),美国相继有四十九个州要求国会以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亵渎国旗,该项宪法修正案,1995年国庆之前在美国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但是,却在参议院投票的时候受挫,没有被通过。反对的参议员说,国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更重要。 四、美国的分权制 1. 美国通过分权制限制政府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从横向把政府的权力切成两个大的层次,也就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割开;其二是把政府的权力从竖向切成三条,即“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及其幕僚)和司法(法院)的绝对独立(源之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2. 举例说明: a.国会(立法机构)如要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如赞成票能达到三分之二也能立这个法。 b.总统(行政机构)如提出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 c.而最高法院(司法机构),则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 d.这三个权力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3. 其他重点 a.国会议员分布如何确定:由各州排代表参加国会,然而各州的议员人数如何确定就是个问题,按州平均还是按各州人数占比确定?最后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它的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它的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确认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这是一种妥协后的成果,达成这样的妥协是很不容易的,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b.总统四年选一次,众议员两年选一次,参议员六年选一次。c.最高院共有九名大法官,这人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任命的,并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终身制的。由于总统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连任两期,故可以避免大法官“偏心”,向着总统的弊端。有很多美国总统在他们短短的四年里,根本没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没有机会去任命一个他“喜欢”的大法官。(巧妙!真是一种智慧的设计)五、美国的审判制度 作者比较详细的介绍了“辛普森案”的审判过程,并借此来介绍美国的审判制度。 1. 陪审团制度 a.法院审判最终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谁手里: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百姓,即陪审团。 b.法官的作用:在审判中,法官像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他的任务是用心观察,不断地吹哨叫停,所以他的水平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程度,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而不是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断案根本就不是法官的事,他也压根就没那份权力。 c.和服兵役一样,做陪审员(如被选中)是每个公民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补贴是一天几美元,而且有些情况下需要隔离一段时间。 d.这种陪审团曾给作者的一个感慨是:一个世界上最科学发达、工业先进的国家,怎么会把所有大案的判决权就交给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却让一大帮法学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2. 陪审团的相关规定 a.如何选取陪审团:先是初选,人数会比较多,但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等,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地选择→再在初选的陪审员中确定最终的陪审团人员,原则是→双方都有且只有否决权,即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做陪审员,最终的目标就是陪审团成员双方都认可。(补充:法官的人选也是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 b.选取陪审团惯例补充:一般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会挑选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c.辛普森案的陪审团从宣誓就任开始,就需要被隔离(最终被隔离了9个月)。一般的案子,如果影响不是太大的话,陪审员通常可以回家。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为了避免新闻界的报道对陪审团的干扰,所以需要隔离。 d.审判期间陪审员之间不能互相沟通,但在最后做决定时他们需要沟通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如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着“无法作出裁决”,就必须宣布这一次的审判“宣告失败”。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3. 证人、律师与检察官 a.在法庭上最狼狈的不是被告而是证人,被告此时往往收拾得干干净净穿着西装出席(努力获取陪审团的好印象)。b.如果把美国法庭比作“运动场”的话,证人就是运动双方竞争和游戏的那只“球”(当然法官就是裁判),他(球)要面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的各种合法提问。c.但有些问题在“犯规”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么问题能问,什么问题不能问,就全靠法官(裁判)掌握了。比如一些诱导性的问题是不允许问的,即你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问证人是不是这样。 d.但同一个问题,有时候从一个角度去问是可以的,所以律师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e.法庭上常见的场景:提问的一方尽量提一些问题,诱使证人讲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词,而对方就几乎一直在对各种问题的提法提出“抗议”,法官呢,就不断地在对每一个“抗议”作“通过”或“否决”的判定。因此,在法庭上,是相当紧张的。f.在法庭上,最大的犯规莫过于“争执”。法庭之所以能够有秩序,在陪审团面前“不准争执”的规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提问的一方是在与证人对话,“抗议”的一方是在与法官对话,检辩双方一般是相互不对话的。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做律师需要本事啊) g.追求社会正义不是律师的职责。 h.重大案件的证人,一般在审理之后都由美国司法部门负责帮助他和家属“销声匿迹”,安全地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重新开始生活。3. 其他重点 a.检察官必须在审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寻求死刑(美国有些州有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确定有罪之后再考虑这个问题。(很有意思!)b.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但此时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与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需要向对方提前公开。c.刑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被告只要提出怀疑即可,不必作出证明,这叫作“没有证明的负担”;而相反,检方则必须提供证明以“超越合理的怀疑”,这叫作“具有证明的负担”,或者说“证明的负担在检方”。 d.对陪审员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规范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要以人证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以参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 e.由于陪审团成员对证据的理解会有不专业的情况,政府专门请了专家上法庭,向陪审团上基因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可见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政府花了多大的功夫,社会也相应的付出了代价)f.一个细节: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g.“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 4. 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评论 a.有人这样说说:在这里,所有理解赞这个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点,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我们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b.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c.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他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所以,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那么,陪审团制度确实有它难以替代的优越性。 5. 辛普森案最后是“罪名不成了” a.作者说: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通通没有用。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作“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 b.罪名不成了的原因主要是:检方在实力上敌不过辩方,或者说,检方的工作没有做到家。c.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是:几乎所有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故可以看出,在美国,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 6. 关于此案我的一点想法 一个显然的问题是:如被告是普通人,那他肯定就被判刑了。a.如果辛普森是普通人,并且他真杀了人,那么因为他请不了那么多名律,拿不到录音带,翻不了案,最终被判罪名成立。b.如果辛普森是普通人,但是他真没杀人,在没有名律的帮助下,他同样会轻易的被检察官花大价钱捏造的证据所诬陷,给他的那些权利就“形同虚设”,他的正义也得不到伸张,结果还是罪名成立。c.这样一来就不是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也不是权利不权利、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足够钱的问题。 六、成书二十多年后的变化 1. 原文:美国政府根本无权限制它的商人们跑到这些国家去投资和展开贸易。(从这几年贸易战中可见一斑)2. 原文:你知道,最近两年的中东和平进程,不仅当事的双方首脑在观念和行动上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双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美国也成了促进和平的调解人。(从这几年中东局势中可见一斑) 3. 原文:在南方,你到处可以看到纪念死于战争的南军战士的纪念碑。(前几年美国因政治正确原因,拆了一批“不正确”的纪念碑)4. 原文:联邦调查局今后再也不会去试图恢复这一类的计划了。(这一计划指的是为了国家安全而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但从“棱镜计划”中可见一斑)七、写在最后 美国人极端的追求人权与自由,通过分权制来限制政府的权利并时刻堤防政府。但也导致了另外一些的极端情况(比如前文所举的不可思议的例子),为此他们也支付了不菲的代价,比如金钱、国家利益乃至生命。当了解到这些后,那些不可思议的例子也就合理了——那是相应的价值观下必然会有的情况,也恰恰是他们实现了理想的有力证明。“安全还是自由,美国每天都在面对新的选择”,佩服!

★★★★★

通过历史学家李亚平的访谈中了解过来的,他说这是了解美国的第一本书。确实有这种感觉。不过这个书名我想半天不知所云,我认为更好改为自由及其代价。书唯一的缺点就是作者没有对美国辩证看待,只顾着说其优点自由民主,至于缺点就是自由的代价,种族问题,法治的疏忽等等,这些对于正常人而言是早已知晓的东西,没有更深入的了解

★★★★★

理性的人看此书会对照现实说的是否真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带着主义看书的人一般有两个特征,首先是只要你说有美比中好的地方你就是公知就是意林,其次是读者是华人,若作者是美国人或其他任何一国人,估计都不会激起这么多愤怒。李录的《文明、现代化、价值投资与中国》也出现了这种现象,由于李录与林达情况相似,挨得骂也多。毕竟查证资料和骂屁股歪公知相比之下还是骂人更简单点。这里也同时可以看出从小培养的集体荣誉感的重要性。

★★★★★

这本书基本顺着宪法修正案的前几条内容,展示了详细的案例,让我们了解到美国人铭记历史不忘初心,如何提防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自己的追求自由安全和幸福的权利,同时不可避免的付出了如何的代价。 美国是一个聚集了世界各角落人民的移民国家,堪称大锅烩。基于这种多种族多民族多宗教的多元特点,自由反而是恰当的游戏规则,因为政府鼓励哪一方贬低哪一方都不好,所以干脆就别多管。 美国联邦政府由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分支、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为代表的立法分支、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分支构成,三个分支地位平行,不存在上下级,相互制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由宪法创设的独立主体,互不隶属,州的自治权并非联邦赋予的,总统与州长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从美洲人民推翻英国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历史背景来看,政府这一个庞大的权力机构是美国人民向来警惕的,建国立宪前十条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利。人民和政府不是简单的下令服从被统治关系,美国人民对待政府从来不怯,他们理所应当的监督评议这个被人民建立被纳锐人供养的政府,要求政府给人民合理的服务。 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修正案二:受规范管理的民兵,为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修正案三: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战争时期,亦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驻扎。 修正案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写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修正案五:任何人,除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或战时、公共危险时期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

整本书感觉依然像是读《读者》的感觉,先说好的一方面,比如辛普森案的分析,非常全面,作者力图展现美国的法律文化,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挺不错的,但对言论自由,美国的制度框架认识,感觉是老生常谈,这种结论本身仔细想想其实问题多多,比如作者认为言论自由应该让人说出“中性”内容,而不是真理,但是今天美国政治正确中反犹太主义言论违法或者极右翼言论撕裂美国社会等等,这些情况怎么说?作者给我的感觉在制度的理解上也是避重就轻,三权分立有没有弊端?按照福山《政治秩序的衰落》里,美国这套制度也越来越走向了金钱政治,三权也并非严格独立,看看美国最高院被总统任命这个情况怎么进一步解释? 另外作者,但是,作者在言论自由中扬弃了“真理说”,却又认为北方的决定是真正人性的体现,因而南方迟早要服从北方,这难道不是作者的逻辑有点矛盾吗?在历史的解读里用这种二元框架去理解,这太简单了吧,而且林肯对南方分离出去的邦联的讨伐就不具有法理依据,作者在承认这个问题之后,又回避了这个问题的核心内容,转而去谈现在维系美国的是这个自由制度所带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作者一直强调北方的法制精神的,其实作者没有掌握到的情况是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各州公民首先是合众国公民,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身份,权利不容侵害与剥夺。这从事实上禁止了任何分离活动。也正是第十四修正案使得权利法案开始适用于各州,在此之前各州有自己的权利法案,联邦权利法案并不适用,这一点林达也未充分告知我们,片面夸大了宪法及修正案的绝对适用性。实际这种适用性是一直在讨论改进中的,上世纪初到上世纪中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屡屡不利判决作者提及很少,几乎割裂了历史,更不要说作者没有提到麦卡锡主义盛行时对美共领导人及组织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限制和侵害,作者主要视野全部集中在民权运动高涨的60年代,也就是第一修正案在实际适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年代。即使同在这一时代,在第一修正案存在广泛争议的其他领域如对淫秽语言和淫秽出版物的界定,对报纸和广播电视的区分对待,作者都没有提及 作者避重就轻,对于美国历史问题的总结也不是非常全面的情况,给出一般

★★★★★

之前在看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时罗翔老师提到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是法学生的必读书目。在看这本书前半段的时候还是很有感触的,作为一名法学生,美国人的宪法精神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尤其每个美国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运用权利法案来保护自己不受公权力机关的侵害,这样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社会是值得尊敬的。 但在看到中间部分尤其是辛普森案的时候就开始越发感觉作者对美国的制度和法律过于神化了,尤其是在辛普森案中作者描述的美国司法制度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宁可错放一千,不可误杀一个。这在现在看来是难以理解的,我们现在经常可以在网络上看到美国执政党违反法律程序用各种手段例如违反搜查、诬告陷害等手段迫害敌对政党政敌的事件,尤其是作者在倒数第二章写到自胡佛时代之后美国再也没有尝试计划过窃听行为等违宪的秘密计划,但07年小布什时期美国政府的“菱镜计划”就是对这一部分内容的直接打脸,类似的内容在本文中还有很多。 考虑到时间原因,作者写这本书的时间实在1994,1994年冷战结束,苏联刚刚解体没多久,美国正处在巅峰时期,当时的世界格局也是一超多强,美国是当之无愧的世界霸主,90年代的美国由于掌控绝对的实力,美国国内有着自由、宽容的社会风气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放在今天看来,这本书似乎有些“过时”了。 在今天,作为一个中国的年轻人,感觉美国远不像本书描绘的这样美好,目前我眼中的美国国内矛盾不断激化,阶级冲突难以调和,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在世界各地到处“搞事”来转移国内矛盾并利用美元霸权通过对其他国家的资本掠夺来给自己不断输血以维持现状。而近二十年来的中国发展突飞猛进,现在的中国年轻人已经是用平视的角度来观察美国,自然感觉作者笔下的美国是被过于神化了,在看作者笔下的美国时总有一股熟悉的感觉,现在想起是看《意林》时的那种感觉,作者的言论貌似也有一种“公知”的味道,尤其是作者在辛普森案中反复提到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美国每年死于枪击事件的公民成百上千,不去对持枪法案进行控制,却在这里大肆宣扬“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实属讽刺。 美国建国不到两百年就能成为世界霸主并维持至今固然有其值得学习的地方。但作者对美国的描述实在过于理想化,用皈依者狂热理论解释的话,作者决定移居美国为了安慰自己移居后的落差也只能创造一个理想的美国而对不好的地方视而不见,所以在看本书时还是要辩证的去看待,可能有人会说我们在国内看到描述美国的新闻是虚假的是经过包装的,但作者书中的美国何尝不是另一种“包装”,所以真正的美国到底是什么样恐怕也只有我们在亲身去美国经历后才会知道。

★★★☆☆

25.41.381 客观地讲这本书还可以,至少自圆其说问题不大,所以很具有迷惑性,当然作者可能不是有意为之,成书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正是漂亮国实力最强、志得意满的时候,作者的个人经历也很是符合“空气都是香甜”的气质。这是其一。第二呢,确实很大程度上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漂亮国,可以说是增加了一个维度,解答了这么些年看美剧不能理解的桥段,比如《国土安全》最后两季中的女总统、民兵组织等等桥段设计,还有《傲骨之战》中关于川普的一些争论等等,符合痨美自己一直的标榜和自我宣传。 这本书核心讲的是痨美的宪法精神,好像是说宪法从立了之后就一个字也没有改过,而且痨美所有的事儿都不能违宪这是立国之本,而宪法的核心要义是人人平等,人的自由绝对不容侵犯。为此,痨美还搞了个《权利法案》(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批准的正式文本)。由此谈谈个人感受,不一定对。 首先,通过时间是1791年,南北战争之前,奴隶制废除之前(不止有黑奴哦),你跟我讲人人生而平等,作者粉饰的英明无比的痨美开国元勋好几个就是奴隶主(感兴趣的可以自己查一下),然后你跟我讲人人生而平等?北美洲的原住民——印第安人,受到如何的不公平待遇,你跟我讲人人平等?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好多州还在实行种族隔离,人人平等?当然了,你也可以说这些都是历史,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情况,现在已经人人平等了,那现在对黑人的所谓的种种倾斜关照体现的是人人平等,是宪法精神?不是说宪法绝对不能违反的吗? 我们再来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就是修正案第五条吧。就举一个例子吧,二战时期,偷袭珍珠港之后,痨美把所有日裔集中圈禁直到鬼子投降,所有财产全部充公。作者反复强调,也可以说是通篇立意就是痨美的底线是任何人不能违反宪法。哦,又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情况。好吧好吧。 还有修正案第四条和第九条,第九条是没提到的个人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的意思吧。那就说隐私权好了,那么棱镜计划是怎么回事?请问德国总理默克尔威胁到痨美的安全了吗?哦,外国人除外哈。棱镜计划只监听外国人吗?当然不是!不过这跟本书无关?作者成书的时候还没有曝光。那你撇个大嘴吹什么牛逼?! 还有零元购、莫名其妙被帽子弄死的。当然,俺们这疙瘩的个人自由不容侵犯,不过你在家里也可能被流弹击中毙命,毕竟俺们这儿在自己家里可以随便啪啪啪、突突突。 可是我为什么在读本书的过程中也在感觉不断地被说服呢?我想这故事还是有吸引力的,不然虽然痨美的普遍认知不太高毕竟也不都是傻子,故事如果漏洞太明显也讲不下去。 于是我很好奇,到底是什么人控制着痨美?还有就是上面的种种疑问能否得到解答?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书可以推荐给我。

★★★☆☆

这本书初看就能感觉到写大致的作年代和背景,搜了一下,大差不差。书最早出版于1997年 ,是林达"近距离看美国"系列的第一部作品。林达是丁鸿富和李晓琳夫妇合用的笔名,他们都于1952年出生在上海,1978年进入大学,曾在黑龙江插队,1991年移居美国 。确定了写作时间和背景,了解了作者的基本情况,关于后续内容的期待也就止于随便看看了。 一般情况下,人们逃不过时代的局限和自身阅历形成的视野去看待事物,这本书是很好的例证。

★★★★★

2025.12.14看完。这本书对于了解美国很有帮助,美国人为了自由,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但他们认为值得。辛普森案用了四个章节,讲述了“宁可放过一千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美国刑诉的三角结构很完美,但陪审团制度是个缺憾。冯友兰说过,“任何具体的圆形必定不像'圆'的理念那样绝对的圆。这是现实世界无可避免的厄运,现实世界中的人也不例外。”美国人很了解这一点,坦诚陪审团是无奈的选择,因为目前没有更好的制度,这是他们的价值选择,在专业与中立之间,他们选择了中立,无可厚非。世界是多元的,本就没有统一的模式。美国自己的法律制度也在发展,如言论自由的标准一直在变,可以讲边界至今也是模糊的,但限制公权力这一点始终贯穿其中,有时甚至有点过分,这也是他们的选择,警惕政府滥权是美国建国以来保持至今的传统,虽然也确实出现过滥权,但他们有比较完善的监督制度和理念,能够让滥权者心怀敬畏,如七十年代联邦调查局对大型集会和潜在的动乱组织非法监听案,实施者对监听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就是怕曝光。敬畏的一半是怕,能够让手握权力者知道怕,说明他们的监督制度是奏效的。但即使如此,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联邦调查局当时确实是排除了很多危险。而按美国人的观点,乱虽然不好,但就是在乱的时候,更需要保障这些集会者的话语权。天下大同,和而不同。

书籍信息

作者林达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19-10-31
ISBN9787108066381
分类历史-世界史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