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宗绮 景风华
中国传统律典对于刑事重罪类别的界定和划分有着精密的层级结构。本书以犯罪意图为核心,由低到高探讨了中国帝制时期杀人罪的谱系:位于这一谱系zui底层的是意外致人死亡、低级别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鲁莽冲动致人死亡;斗殴杀及其他有伤害意图的杀人犯罪则位于过失与故意之间的灰色地带;位于谱系zui高层的是有杀人意图的故杀与谋杀。通过大量的判例和律注,本书解析了各个杀人类别之间的层级区分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中概念连接情境的基本特征。民国刑法效仿现代欧洲和日本,在杀人犯罪方面建立起故意与过失的二元划分,并试图剔除法律中的情境因素,建立起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法。这使得传统法律中的诸多范畴无所归依,新法律的概念界定含糊不清,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但民国法律与传统法的关系并非完全断裂,法官们的判决不时会映射出清律当中的内容,使民国时期的司法与帝制晚期的社会规则更加接近。 此外,本书还对中国法制史上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韦伯的法律理想类型、法律的形式理性及概念抽象性、现代性与前现代性予以回应。
现代化转型中,全盘西化走不顺,不得已又捡回部分祖宗成法的案例。论文拓展成书,论述架构细致到啰嗦,核心论点翻来覆去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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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非常优秀的一本法律史的专著书。 从帝制晚期到民国初期的刑法中的犯罪意图谱系出发,通过对韦伯理论的分析和批判以实践意义上的全新观点,去看待清末民初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学者和意识形态影响下的主流理论所排斥的观点——中国刑法的连续性而非断裂性。这种断裂性是抽象且意识形态化的,因为民主和科学的革命所带来的不是开天辟地和彻彻底底的变化,这种社会制度的变化是骤变和决断的,但社会实践的变化是缓慢且滞后的。思想、社会和百姓,他们是出于历史书写者无法改变的现实生活之中,他们才是历史的主体。这也是历史的意义,它的存在不是为了政治服务,而是现实。 我觉得作者很好的继承了黄宗智的理论,其实看作者的书很容易就能看到黄宗智的观点,所以这本书看下来可以说是拍案叫绝,这是我认识到的独属于海外学者的优势,他们可以真正提出自己心中的理论观点而不会受到大陆意识形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