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宗智
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物理科学的常态是统一的规范认识,而社会科学,正因为其主题以及其性质的不同,不会趋向同样的统一性。而且,社会科学完全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够以普遍有效的可重复的实验方法,对理论/规范认识进行检验和约束,从而保证在整个学术圈中规范认识的一统性。长期以来,法学与社会科学更多倾向一种天下分而不合的常态,在形式主义理论的主流之外,有众多其他影响较大的非主流理论与之对抗(例如,倾向特殊主义的后现代主义和实质主义或实用主义/现实主义,当然也包括与形式化的新自由主义对立的马克思主义,虽然后者同样带有强烈的普适主义冲动)。如此的现象是我们这里要论证的法学和社会科学与物理科学实质上的不同的佐证。而这个社会“科学”的“特征”说明的不是其不足,而正是社会与物质世界的实质性不同。人们其实凭直觉就能相当广泛地认识到,在人们追求的真、善、美之中,唯有“真”应该是部分由科学研究主宰的,而“善”与“美”则明显是特殊化的,不能普适规律化。其实,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即便是在“真”的领域,人与人间社会也与自然世界十分不同,部分原因是“善”和“美”一定程度上也是人间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也是其中占据一定重要性的动因。这也是为什么试图建立科学主义认识的形式主义理论一般都排除关乎“善”与“恶”的道德伦理,而与之对抗的后现代主义和实质主义则倾向强调道德伦理在人间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对我们拒绝科学主义的人来说,社会科学的多元常态是正面而不是负面的。正是其多元常态使我们可以在科学主义化的形式主义主流传统之外找到更多、更有洞见的理论资源,赋予我们可资借用的非主流资源。—黄宗智《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
是一本好书,有调查,有研究,有分析,有对比,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