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晓君
本书内容包括早期秦都邑、秦都雍城、秦临时都城、秦都咸阳、秦都邑与春秋战国时期主要都邑之比较等方面。利用考古资料,并注意秦灭各族、各国后,对其他国家和部族都邑的借鉴。全书从秦都邑的发展轨迹入手,通过对秦都邑选址的研究,并结合秦都邑建筑的特色,阐明秦都邑在秦统一的过程中,发挥的象征意义及统一手段的作用。
本书根据现有出土秦简及史料,全面讲述了秦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初读碍于大量秦律专有名词,晦涩难懂,但随着阅读的深入,则愈读愈易。 秦国、商鞅变法、秦律,是我法学的启蒙思想,促使我选择了法学,可以说影响了我的一生。今日全面的学习秦法律文化,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至今影响着我,记忆犹新。如,以刑去刑、轻罪重罚、普法的重要性等 秦律中的种种制度,至今思来,依然怅然,法律答问、连坐中对知情权的要求、封诊式记录的细致入微、对权责的监督。 秦律早已不在,但他的思想与制度依然遗泽后世,“同居”的概念、监察制度、亡命(无名)。
4.5星推荐。秦法律文化主要由三晋法家文化塑造,融合了商鞅的“法”(重刑厚赏、以刑去刑、刑用于将过),申不害的“术”(君主驭臣之术、督责之术、循名责实),韩非的“法、术、势”(法术结合、抱法处势、人性好利恶害)。 商鞅重刑厚赏的理论基于人性的趋利避害;“以刑去刑”则是通过重刑轻罪,使人不敢犯小过,大罪自然不生;“刑用于将过”则是对预备犯、未遂犯、轻微违法都要处罚。总之,刑罚越重,威慑越强,犯罪越少。 申不害的“术”主要内容是 , 1. 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如循名责实:根据才能授予官职(因任授官),根据职责考核政绩(循名责实),以此定黜陟赏罚。 2. 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如皇帝需看在眼里,藏于胸中,不暴露真实意图。具体做法是去听、去视、去智:装作没听见、没看见、不知道,使臣下无法揣度君主心思。“惟无为可以窥之”——君主无为,臣下自露其短。 韩非认为要结合法术势,势的具体表现是赏罚(刑德二柄),治国关键在于这二柄,而非仁义教化。他持有彻底的利益观,否认儒家性善论、仁爱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现实的功利关系,即使君臣关系本质也是利益交易。因此,他主张治国不能靠君主主观意志,必须有客观标准(法),君臣上下皆须“动无非法”:言行、思想皆不能出乎法外。他继承并发展商鞅“重刑轻罪”,他的逻辑是:小过易犯,重罚使人不敢犯小过,从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最终实现“以刑去刑”的效果。但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会导致大臣擅权,批评申不害有术无法会新旧法令相悖而给奸臣“谲其辞”的漏洞。 秦的刑罚文化以法家重刑主义为核心,形成了一套从轻到重、相互衔接的严酷体系(从耻辱刑、财产刑、劳役刑、肉刑到死刑的完整序列)。刑罚被视为对犯罪的“报复”,同时通过加重犯罪成本(如收孥、连坐)实现预防目的。秦始皇后期“用法益刻深”,最终导致“秦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 刑罚种类大致如下: (一)耻辱刑 髡:剃去头发,主要作为精神羞辱。 耐:剃去鬓毛胡须,同“完”,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完:同“耐” ,“完城旦”即剃去鬓毛胡须后服城旦劳役。 (二)财产刑与赎刑 赀刑:罚财物(如赀二甲、赀一盾) 赎刑:以财物抵罪(如赎耐、赎黥) 购赏:鼓励告奸、捕亡,按功劳给赏 (三)劳役刑(多为无期) 按照轻重程度依次提高: 候,司寇,隶臣妾(官奴婢性质,终身服役),鬼薪白粲(男取薪给宗庙,女择米),城旦舂(最重劳役,男筑城女舂米),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仅髡须发),刑城旦舂(加肉刑,如黥、劓、斩趾等) (四)肉刑 按照轻重程度依次提高: 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腐/宫刑。 肉刑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劳役刑并处(如“黥为城旦”) (五)死刑 弃市(杀于市,不许收尸。属于最轻死刑,一般绞杀或斩首) 戮(刑辱而后杀,或戮尸,属于侮辱性死刑) 腰斩(重罪,如李斯) 枭首(斩首悬示, 针对“逆人伦者”) 磔(刳胸腹张之) 车裂(谋反叛逆者,如商鞅) 囊扑(秦始皇扑杀两弟) 定杀(活投入水,针对麻风病人) 坑(集体活埋) 赐死(优待大臣) 刑罚体系的层级从轻到重大致可排为: 1. 簿笞、赀、谇(经济罚)→ 2. 耐、髡(耻辱刑)→ 3. 黥(轻肉刑)→ 4. 城旦舂、鬼薪白粲(中劳役刑)→ 5. 斩、弃市(轻死刑)→ 6. 磔、枭首、车裂(重死刑)→ 7. 族刑(整体灭族) 秦还创建了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同户成员对盗窃等犯罪负连带责任),什伍连坐(邻里互相监督,一家有罪四邻坐之,告奸可免责),职务连坐(官吏犯罪,上级连带)。 ... 内容非常详实,再配合秦简学习效果更佳。
秦朝男女关系的界限没有那么严格,导致女性的基本权益无法被保障,秦朝的移风易俗影响深远,那怕是现在这四个字的威力也是不可小觑的,这一点上的理解恐怕那些做过基层扶贫工作的人最有体会吧。
受体量限制,每一章几乎浅尝辄止,没有很深入的讨论和解读,有的章节甚至靠堆砌引用古籍资料为主,这就提高了读者门槛,极少涉及古今律法对比,语言全无“趣味”,坚持读完已经尽力,印象并不深刻。 我倒不如直接看中国法制史教科书里秦的章节,那个倒比这个“生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