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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封面

法治的细节

罗翔

92.1%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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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万字总字数
¥33.2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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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罗翔全新的法学随笔,面向大众读者,从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6大板块,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内容包括辛普森案、电车难题、性同意制度等法律基本常识,或N号房、张玉环案等时事热点的案件,多维度培育法律思维,助力法治社会的构建,点亮每个人心中的法治之光。 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罗翔在爆红后的心路历程,分享其求学成长经历,袒露其心境的变化与成熟,与读者一起通过阅读与思辨,走出生活中的迷茫时刻,在现实中共同完善法治的细节。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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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罗翔的五个理由,都在他的序言里: 1. 自律。“成为刑法网红,让我拥有了自己不敢想象,也不配拥有的影响力。我害怕自己滥用这份力量,更害怕自己迷恋这份影响力。” 这段话,啪啪啪打了多少人的脸。李佳qi先生,你的脸疼吗? 2. 善良。“我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剥削他人,不要利用他人的痛苦,不要为了追逐名利而吞没原本的法治追求。我相信如果一个热点案件的解读,能够促进法治理念的传播与普及,这依然是有益处的。同时,我也更加认识到自己的有限、幽暗与伪善,即使身为专业人士,带着追逐法治理念的初衷去解读案件,也可能会事与愿违。”现实中,有多少人利用他人的痛苦,为了追逐名利而吞没原本的追求。 3. 清醒。“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有一种对最优选择的追求。但是人类的经验和历史不断地告诉我们,追求最优选择的初衷,最后往往会带来最坏的结果,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这种警示,我们在李泽厚,刘瑜那里反复听到。尤其是哈耶克老先生,反复警示我们:通往理想世界的路,往往就是《通往奴役之路》。 4. 谦逊。“这个世界充满着太多的聪明的“智者”,他们用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蛊惑着人们,让我们日益肤浅与独断。我很害怕自己成为这样的“智者”。我只想和各位一起追寻智慧。这种智慧更多是一种否定性的智慧,那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接受理性的有限,在各种悖论中寻找到似非而是的真理。” 王小波在《沉默的大多数》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谦逊。 5. 理想。“今后的每一天,我希望法治的光芒能够照亮每个人的内心与前行的道路。 让我们在每一天的生活中完善法治的细节。 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总之,罗翔是一个正常的人,一个正常的公共知识分子。喜欢他,喜欢他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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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有什么牛?有我牛? 那年,我的博士母校——号称“皇家学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很不幸,竟然沦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万幸的是,顺便收编了罗翔的本科母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你看,罗翔,再牛,又怎么样,还不是要屈尊成为学渣——我——的校友! 法律界有三个人,我比较关注:第一位,从法律规定入手,敢于碰硬,为法院立规矩,推动法治点滴进步的周立太。第二位,从诸多个案入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修法,推动法治点滴进步的徐昕。第三位,从细节入手,播撒正义的种子,推动法治点滴进步的罗翔。 当然,要了解他们,诚如《小王子:新译与注释》所说,“真正重要的东西,眼睛是看不见的”,“要用心去寻找”。 从本书援引的资料可以看出,勤奋的罗翔,熟读许多经典,才有厚积薄发。如下几部,是罗翔熟读后,大力推荐的经典中的经典: 1.反对刑讯逼供、反对酷刑的《论犯罪与刑罚》 2.“追求大自由,就会陷入大奴役”的《旧制度与大革命》 3.拉开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历史大幕的《论法的精神》 4.“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社会契约论》 5.首倡“天赋人权说”和“民赋公权说”的《政府论》 6.外壳是文学、内核是哲学的柏拉图《理想国:新译与导读》 7.“你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泰戈尔《飞鸟集〈中英对照版〉》 8.敢于、善于自嘲的《“古希腊三杰”小传》 9.追求真理,要学会承受阵痛、嘲笑甚至追杀的《柏拉图〈理想国〉洞喻故事》 10.无删节版《金瓶梅·钟书峰说经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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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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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我断断续续看了很久,到今天才看完。 其实状态不好的时候不敢看这本书,因为我要是不认真读的话就会看不懂,有一次甚至睡着了。 不过罗老师真的写的挺好的,引经据典,里面不止写了法律,还有许多他自己的思考,有些话语让我身躯一震。 读这本书让我感触很深的一点,就是罗老师不断地在反思自己,他不仅反思自己,还敢于把自己内心黑暗的一面展现出来。他敢把自己内心解剖出来呈现在读者面前,这是很难做到的,至少对我来说是这样。另外一点就是罗老师始终保持谦卑,在盛名之下,仍能有这样的态度,我是很敬佩的。 其实我觉得罗老师也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不过他可能更务实一些,从他的书里能感受到他是真的想传播法律知识,想帮助更多的人,有这种理想并为之付诸行动的人我是很敬佩的。 “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人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 “我们无需关注未来,我们只需要活好今天,因为永恒由每个今天所构成,每个今天都可以触摸永恒。” 摘录了罗老师的两句话放在笔记里,感谢罗老师,我刚好在对未来不知所措时读到这句话,几乎是一语点醒梦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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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正义:《法治的细节》案例分析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撰写的一部法律随笔集,书中通过一系列真实和思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解析了法律与道德、正义等概念的关系。本文将对书中的核心案例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揭示其中蕴含的法治精神。 一. 张扣扣案:法律与复仇之间的悲情冲突 案情回顾:张扣扣的母亲在1996年因邻里纠纷被王正军伤害致死,王正军因未成年等情节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22年后(2018年除夕),张扣扣为母“报仇”,杀害了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张扣扣最终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分离:罗翔老师首先承认,从人伦常情出发,张扣扣的“为母报仇”具有强烈的道德叙事和悲情色彩,容易引发公众的同情。然而,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法律判断必须优先于并独立于道德判断。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允许私人以“复仇”的名义行使生杀大权,否则将退回“以牙还牙”的血亲复仇时代,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2. 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当年的案件判决可能存有瑕疵,或未能让张扣扣家庭感受到足够的正义。但法治社会提供了上诉、申诉、舆论监督等合法渠道来纠正错误。如果每个人都因对判决不满而采取私力复仇,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社会将陷入永无止境的暴力循环。 3. 对“正义使者”身份的警惕:罗翔老师提醒我们,要警惕自我赋予的“正义使者”身份。个体基于自身信息和情感偏好的正义观,往往是片面和危险的。法律通过中立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力求超越个体视角,去追求一种更具普遍性和可预期性的正义。 启示:张扣扣案是一个悲剧,它警示我们,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即使在遭受巨大不公和情感创伤时,也必须诉诸法律而非暴力。法律的威严正在于它要斩断冤冤相报的链条,哪怕这个过程显得“不近人情”。 二. 辛普森案:程序正义的“代价” 案情回顾: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被控杀害其前妻妮科尔·布朗和男友罗纳德·高曼。尽管有大量血迹、DNA等物证指向辛普森,但因其辩护律师团抓住了警方取证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如主要侦查警官福尔曼有种族歧视言论,且未按程序规定进入现场搜查),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此案是理解程序正义的经典范本。罗翔老师强调,法律认为,通过不择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获得的“正义”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因为一旦允许权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将岌岌可危。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 2. 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当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时,必须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此案中,警方取证程序的污点,让所有证据的可靠性都蒙上了阴影,形成了“合理怀疑”。法律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因为错放一个罪犯只是犯了了一个错误,而错判一个无辜者则摧毁了法律本身。 3. 法律真实的局限性:法律追求的“真实”是建立在合法证据基础上的“法律真实”,它可能无限接近,但永远无法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辛普森案在民事审判中(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被判负有责任,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启示:辛普森案看似是“正义的失败”,实则是程序正义的胜利。它告诉我们,法治的细节有时要求我们忍受个案的“不完美”,是为了维护一个更宏大的原则:在权力与个人之间,法律必须坚定地站在个人一边。 三. 电车难题与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哲学思辨 案例简述: 电车难题:一辆电车失控,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你可以拉下扳手让电车转向另一条只有一个人的轨道。你是否应该拉扳手? 洞穴奇案(罗翔书中常引申此类思想实验):几名探险者被困山洞,为求生决定抽签杀死并分食其中一人。幸存者被救后,是否应承担杀人罪责?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这些思想实验逼迫我们思考,在极端情境下,道德上的“两害相权取其轻”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免责事由。罗翔老师指出,法律尤其是刑法,必须保持其谦抑性。不能轻易将道德困境中的选择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合法行为。 2. 生命价值的不可量化:法律的基本预设是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不能简单地以数量计算(5>1)。主动扳动道岔杀死一个原本无辜的人,与“见死不救”在刑法评价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作为”的杀人。 3. 法律鼓励什么?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引导。如果法律承认在困境中可以杀人求生,可能会鼓励人们在并非绝对必要的条件下诉诸极端手段,从而动摇“禁止杀人”这一社会基石。 启示:这些思辨案例没有标准答案,但它们训练我们的法律思维。它们告诉我们,法治的细节体现在对每一个原则的审慎坚守上,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法律也不能放弃其捍卫人类文明底线的根本使命。 法治,不是一种非黑即白的简单规则,而是一种在复杂、矛盾甚至悲剧性的现实困境中,依然坚持程序、尊重权利、警惕权力、并不断进行理性思辨的实践智慧。它要求我们超越朴素的道德情感,在理解人性幽暗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不完美的、但相对最不坏的制度来追求正义。 四. 韩国N号房事件:数字时代的共犯结构 案情回顾:这是一起发生在韩国的恶性网络性犯罪案件。作案人在加密通讯软件上建立多个聊天室(即“N号房”),通过胁迫、诱骗等方式奴役女性(包括未成年人),并分享她们被性剥削的视频和图片以供付费会员观看。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性侵犯罪的核心是“不同意”:罗翔老师借此案重申了性刑法的基石——“不等于不”原则。即只要女性表达了不同意,任何与之相反的性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N号房中的受害者大多是在恐吓、欺骗下被迫服从,她们的沉默或被迫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 2. 技术中立背后的共同犯罪:此案挑战了“技术中立”的简单认知。聊天室的创建者、管理者,以及那些付费观看并鼓励传播的会员,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罗翔老师指出,共同犯罪在刑法上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付费会员并非单纯的旁观者,他们的金钱和需求是整个犯罪链条持续运转的根本动力,属于帮助犯甚至教唆犯。 3. 人性的幽暗与法律的威慑:N号房揭示了在匿名网络环境下人性的普遍幽暗。法律在此刻必须展现出其严厉的一面,不仅要惩罚直接的施暴者,也要追责整个作恶生态中的每一个环节,以此震慑那些自以为可以隐藏在屏幕后免受惩罚的“普通”恶行。 启示:N号房事件告诉我们,在数字时代,犯罪的形态在演变,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也需与时俱进。我们每个人都应警惕,不要让自己成为恶的链条上沉默或积极的一环。 五. “村民私搭浮桥”案:司法与人之常情的张力 案情回顾:某地村民因河流阻碍出行,自筹资金修建了一座浮桥,并向过桥者收取费用。后该村民因“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建桥梁也被拆除。此案引发公众对司法是否背离“人之常情”的广泛质疑。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刑法的最小性与谦抑性:罗翔老师重点探讨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能动用刑法。在此案中,村民的行为或许违反了《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可以通过罚款、责令拆除等行政处罚来解决。直接动用“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可能违背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2. “口袋罪”的泛化风险:“寻衅滋事罪”因其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罗翔老师警示,法律规则的明确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模糊的法律会导致公权力的肆意,让公民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3.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良好的司法判决,应当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此案的判决虽然可能于法有据(对“寻衅滋事”的特定解释),但却严重脱离了公众最朴素的正义观和“人之常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条文,其终极目的是为了追求善和正义。 启示:此案是审视权力边界的活教材。它提醒立法和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怀有对民众疾苦的体察与同情,谨慎动用刑罚权,防止“合法而不合理”的判决损害法治的根基——人民的认同。 六. “孝子”为母报仇案(历史与现代视角) 案情回顾:这与张扣扣案类似,但罗翔老师常常会引用一些历史记载或古代案例,如《宋史》中记载的“甄婆儿为母复仇案”等,来探讨这一恒久的法律命题。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从“复仇”到“国家刑罚权”的文明演进:罗翔老师会从法制史的角度梳理,法律发展的历史,正是一部国家刑罚权逐步取代私人复仇权的历史。从《汉谟拉比法典》的“同态复仇”到现代国家的公诉制度,这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2. 法律中对“人情”的有限考量:在古代司法中,对于“复仇”行为,司法者常常陷入两难,有时会通过“减刑”或“赦免”来回应道德诉求。但在现代法治理念下,这种考量必须被严格限制在法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被害人过错等)之内,而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理由。 3. 法治作为最优的“复仇”方式:罗翔老师最终要论证的是,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应当通过及时、公正的司法程序,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正义的伸张。当国家能够可靠地完成这项任务时,私人复仇就失去了其道德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启示:通过对古今“复仇”案例的对比分析,我们更能理解,法治本身,就是文明社会为替代血腥复仇而发明的、最不坏的制度性“复仇”机制。它的存在,要求我们让渡出个人复仇的权利,以换取对所有人生命安全的普遍保障。 面对新型犯罪(如N号房),法律必须果断、严厉,精准地打击犯罪链条。 面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如私搭浮桥),法律必须保持谦抑和审慎,保护公民免受权力的不当侵害。 面对千古难题(如复仇),法律必须坚守程序与理性的立场,成为定纷止争的最终权威。 七. “踹伤猥亵者”与见义勇为的边界 案情回顾: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制止猥亵行为后,为阻止猥亵者逃跑,将其踹伤。事后,该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调查,引发社会关于“见义勇为的尺度在哪里”的广泛讨论。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临界点:罗翔老师精准地划分了 “正当防卫” 与 “事后防卫” 的界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一旦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例如,猥亵者已停止侵害并试图逃跑),防卫的紧迫性就消失了。此时,公民应采取“扭送”等措施,而非继续使用暴力。踹伤逃跑者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事后防卫,需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鼓励理性的见义勇为:法律绝不鼓励“以暴制暴”的私刑。它的目的是在鼓励正义行为的同时,防止暴力升级和循环报复。一个理想的见义勇为者,应在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将侵害人交由公权力处理。 3. 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再次分野:从道德情感上,公众会为“踹伤猥亵者”的行为拍手称快。但法律必须保持冷静。罗翔老师指出,我们不能因为一个行为在道德上值得赞赏,就认定其在法律上完全合法。这种区分,正是为了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启示:此案告诫我们,善意的动机也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法治社会中的“侠义精神”,其核心是勇于制止不法侵害,并将其交付法律审判,而非代替法律执行惩罚。 八.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标准”——-法律如何定义生命终点 案情回顾:围绕脑死亡者或永久植物人的医疗决策、器官捐献、继承等问题,常常产生一系列法律和伦理争议。例如,家属能否决定撤除维持生命的设备?以何种标准判定人的法律死亡?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死亡”的法律定义关乎权利与义务的始终:罗翔老师指出,法律上的“死亡”不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它是一个法律事实,标志着权利能力的终结、婚姻关系的消灭、继承的开始。采用“心死亡”还是“脑死亡”标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2. 尊重生命与尊重患者意愿的平衡:对于植物人状态,法律面临的核心困境是生命尊严与个人自主权的冲突。罗翔老师探讨了“生前预嘱”等制度的法理基础,即一个人是否有权决定自己“没有尊严的生命”不值得延续。这涉及到法律对生命权内涵的理解——它是否包含“有尊严地离开”的权利。 3. 法律的前瞻性与滞后性:医学的进步不断挑战着法律固有的定义。法律必须保持开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地更新对生命起止的界定,以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伦理挑战。 启示:此案例揭示了法律在最根本的生命议题上的谦卑与审慎。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是规则,更是一套关于生命、尊严和权利的话语体系,它必须在科学、伦理与人性之间寻找艰难的平衡。 九. “代孕”的合法化争议——-身体权与人格尊严的冲突 案情回顾:国内外关于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持续不断。支持者强调生育自由和身体自主权,反对者则担忧对女性的物化和底层剥削。 罗翔的分析与深层法理: 1. 身体权是人格权而非财产权:罗翔老师从法哲学角度切入,指出人的身体不是民法上的“物”,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尊严,而非使用和收益。 允许代孕,实质上是将子宫和生育能力工具化,这违背了人格尊严不可放弃和转让的基本原则。 2. “自愿”背后的结构性压迫:在现实中,大多数“自愿”代孕的背后,都存在经济上的窘迫。法律不能只看形式的“同意”,而必须审视实质的“是否自由”。罗翔老师认为,在巨大的经济不平等下,所谓的“自愿”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法律若承认这种交易,就是对结构性剥削的默许。 3. 社会效益与伦理代价的权衡:即使代孕能为部分不孕家庭带来幸福,但其社会代价是巨大的——它动摇了对“人本身即是目的,而非工具”这一文明基石的认同。法律在此必须坚守其伦理底线,防止人类陷入“一切皆可商品化”的深渊。 启示:通过对代孕问题的剖析,罗翔老师展现了法律作为社会“底线守护者”的角色。它提醒我们,个人的自由止于人的尊严,而法律的职责,正是划定这条不容逾越的界线。 从“见义勇为” 中,我们学习法律如何精确地为公民的正义行为划定空间,防止善行滑向暴力。 从“死亡定义” 中,我们看到法律在生命终点这一终极问题上的严肃思考与艰难抉择。 从“代孕争议” 中,我们理解法律为何必须坚守人的尊严这一最高价值,拒绝一切形式的物化。 结论:在细节中完善法治 通过对《法治的细节》中各类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罗翔老师构建的一个完整逻辑链:法治不是一种非黑即白的简单规则,而是一种在复杂、矛盾甚至悲剧性的现实困境中,依然坚持程序、尊重权利、警惕权力、并不断进行理性思辨的实践智慧。 法治的细节,就在于在每一个具体而微的案件中,不断地权衡、抉择,努力让法律的实施既遵循规则,又充满智慧,更饱含人性。 它要求我们超越朴素的道德情感,在理解人性幽暗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不完美的、但相对最不坏的制度来追求正义。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核心:法治的终极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守护每个人的尊严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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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整理了关于这本书的书摘,以便随时翻看。 1.      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是人类的出厂设置,无需被灌输,只需要被激活。 2.      任何事物一旦称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赞美,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被弃之如敝屣。 3.      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有限,渺小和黑暗。 4.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5.      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 6.      人的本性总是希望更多地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过多地泄露。我们喜欢窥探他人,但是不愿自己被窥探,这是人性。 7.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内心的道德准则。 8.      像康德一样,始终对两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圣的道德准则。 9.      有时我们发现法律问题太过复杂,但是真正复杂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性。 10.   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11.   读书的四种境界:在书籍中逃避世界,在书籍中营造世界,在书籍中理解世界,在书籍中超越世界。 12.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不在大师,更不在大官,而在于伟大的观念。 13.   爱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 14.   卑微的起点会促使你开始一件事,但是让你坚持下来的,一定是热情和使命。热爱,不等于称职,把热爱转化成持续的行动,才是称职的开始。 15.   道德是要求自己的,不是要求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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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这书评时,我想着第一件事想把这些感触分享到朋友圈里的,奈何我朋友圈里人会认为我在装,思来想去,我朋友圈的评头只写了,分享给懂得人吧。 初识罗翔老师跟大多数人一样是因为“法外狂徒张三”,始于罗张老师老师的幽默与风趣,慢慢的被罗的才华与温柔所吸引,他呈现给我不似印象中跟法律人员相关的那种铁面无私,他很温柔,那些触目惊心的真相他会用千万人所接受的话语,传达给我,感谢他努力的让我学到知识增长见识,还不会伤害我那颗脆弱的心。 愿我今后能被温柔以待,能温柔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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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是罗翔老师继《圆圈正义》之后的又一力作,堪称其法律与哲学思维融合的集大成之作。在这本书中,罗翔老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独特的哲学视角,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与深刻的人生思考结合起来,让我们能够深入到繁复的法律问题中去思考。 这本书比较有特点的地方在于,罗翔老师对哲学的深入研究,使他能够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罗翔老师身上不仅有着法律社会派的敏锐洞察,更携带着独有的哲学派思维。这种思维特质,让他在剖析法律条文时,能够跳出刻板的规则框架,深入到社会、人性与道德的幽微之处,使法律的解读与社会现实紧密相连,赋予冰冷的法条以鲜活的温度。 罗翔老师在书中还分享了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心路历程,让我在读书时能够感受到他作为一名法律学者的思考与担忧。他的文字幽默风趣,却蕴含着深刻的哲理,让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法治的细节》不仅是一部法律书籍,更是一本关于法治精神的哲学书籍。它以法律为框架,以哲学为灵魂,展现了罗翔老师对社会和人性的洞察。这本书是罗翔老师的著作里,法律性与哲学性结合的最好的一部。

★☆☆☆☆

实在不敢恭维这本书,原因如下: 第一,罗老师是一个好的知识积累者,但确实不是一个好的叙述者。语言啰嗦没有张力,内容贫乏缺少启发。 第二,本书在有些章节上和书名《法治的细节》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几乎是在凑字数。 第三,部分章节诘屈聱牙,晦涩不说人话,在普及意义上大打折扣。 第四,罗老师对“性侵”阐述太多,对普通老百姓感兴趣的民事案件说得很少,好不容易举例不是戛然而止就是浅尝辄止。 第五,网上说罗老师更新了大众对法律的认识,我觉得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法律也不是绝对的。这个道理大家早知道,为什么非要“被启发”后才知道。 第六,正如罗老师自己所说,其口吃影响了他的表达。其实这种影响还更深入:大量重复的意思和浅显的表达俯拾皆是。 唉,语言可能有些过激,但确实是真实感受,本书拿来消遣可以,认真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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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法律科普,不如说是一堂关于人性、道德与哲学的思辨课,让我们知道法律之外还有人性与哲学。 罗翔老师用他一贯的幽默和深刻,带我们走进了法律背后的世界——那里不仅有冰冷的条文,还有温暖的智慧。 读之前,原以为会看到一堆晦涩的法条分析,没想到罗翔老师一开口就谈起了哲学。感觉就像去餐厅点了一份"法治套餐",结果老板先给你上了一碗冒着热气的"人生鸡汤"——意外,但莫名很对胃口。 ﹉﹉﹉ 摘录书中部分金句,以作后续回味~ 序言 - 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不能去发现他所知的东西,因为他知道了便没有必要去探寻;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寻什么。 - 人类从来不是一种完全理性的存在,我们有自己的软弱与感性,我们时常纠缠于虚荣与虚无的诱惑。摆脱这种诱惑的周而复始,是一个至大的福分。 - 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 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一、法律与道德 - 法学是人类最古老的专业之一,人们认为,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现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 道德、宗教也能维护秩序,但它们主要通过改变人的内心来维护秩序,而法律则是以看得见的惩罚对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捍卫社会秩序。 -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 - 人治强调圣贤之治,法治则强调法律之治。 - 这个世界没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这个世界没有寒冷,寒冷是热量的消失;这个世界没有仇恨,仇恨是爱的匮乏。 -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 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 -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体。也许,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是盲人摸象,只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体。 - 智力和智慧是两码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 智慧是从你经历的一切中获得理解,它并非头脑中的智力游戏。智力的反义词是迟钝,智慧的反义词是愚昧,愚昧比迟钝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很多智力发达的人也许非常愚昧。 - 我们需要警惕绝对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我们需要接受怀疑,但不能彻底拥抱绝对的怀疑主义。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怀疑主义的根本错谬在于,对其怀疑本身是不怀疑的。我们认识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对的。 - 法家崇拜权力,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 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 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 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 这个世界充满着诡诈和欺骗,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无力改变人心,虽然它必须在捍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 虽然道德不能作为惩罚的积极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排除惩罚的消极理由。 -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被鼓励,那它不可能是犯罪。 - 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 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 仁慈只能在正义的基础上,离开了正义的仁慈就如顶着美丽绿植的食人草,它诱惑着善良的人们走向狂热的残忍。 二、法理的思辨 - 人的本性总是希望更多地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过多地泄露。我们喜欢窥探他人,但是不愿自己被窥探,这是人性。 -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我们也不能随意给人贴上好坏的标签。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 - 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否则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三、正义的实现 - 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 我们只能通过既定的程序去追求有限的正义,离开程序,依靠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也许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 -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 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司法活动不是电脑运算,必须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唯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 -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 人类事务千变万化,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逐的正义是有限的。法律的正义不可能是完美的正义,有时追求最优选择反而会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 四、性刑法 -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 有时我们会发现法律问题太过复杂,但是真正复杂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性。 五、读经典 - 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 书籍可以拓展我们作为个体的经验,让我们接轨于人类经验的总和。每个他者都跟自己休戚相关,无论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还是将来的人,我们都生活在人类总体经验的故事中,我们都能在他人的故事中获得教诲。 - 我们一定都是依据一定的思想观念在生存,一种崇高的观念可以将人高举,一种卑下的观念则会降低人的尊严。 - 人类只有站在伟大的观念上,才能感到自己的高贵和价值。伟大的观念创造伟大的人类,我一直觉得,大学之大不在大楼,不在大师,更不在大官,而在于伟大的观念。 - 我们无知,所以我们读书,我们读书,所以越承认自己的无知。 - 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凭空想象,收放自如。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 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正如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而权力也只有在法治下才具有正当性。 - 传统并非一无是处,进步也不是永远正确,人类经验累积的知识比那种凭空想象的理论,可能更可确保人们在制度设计上少跌跟头。 -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 - 我们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并不是看到了现在的自己,而是看到了过去的自己,并因此看到了将来,希望自己变成更美好的人。我们在爱人身上放弃了自我,又发现了自我。因为我们回忆起我们原初的美好,回忆起我们的过去,并且盼望我们的将来。所以我的自恋不是对我现在的自恋,而是对我原初丢弃的美好的一种回忆。 - 很少有哪个词语像“爱”一样被庸俗对待,但却可以承载真正的严肃与崇高。我们爱,因为我们匮乏;我们爱,因为我们希望超越每日的锱铢必较。在爱中,我们放弃自我,发现自我,重塑自我。 - 苏格拉底说,人心中的欲念是一个筛子,筛子装不满水,无论多少东西都填满不了人心,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限定在一个具体的事情上,这样你才会有真实的满足感,否则你不可能有满足感。 - 如果你的爱是一种泛化的爱,有爱天下之人的大爱,但是你唯独没有对你身边的人的爱,那是一种虚伪的爱,一种自恋的爱,一种伪善的爱。 - 玫瑰花一定会有刺,幸福和痛苦是不矛盾的,快乐和痛苦并不一定是反义词,没有痛苦作为参照,你就不会知道快乐有多么弥足珍贵,很多时候都是痛并快乐着。 - 在芸芸众生之中,我们被选择在一个具体的个体身上投放我们的时间,通过各种仪式,我驯化了他,他也驯化了我,我们开始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会被刺伤,会流泪,会痛苦。但是有一天我们爱上了风吹麦浪的声音,我们看到了他的与众不同,正是因为这种美好,我们愿意为我们所驯服的对象负责。 - 这个世界那么的大,那么多的城市,但是有一个城市让你觉得与众不同,不就是因为那里有爱的朋友吗? -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依然拥有小王子那颗清澈的心,去感恩与珍惜你的那朵玫瑰;如果你还在寻找,也祝福你能够找到自己的玫瑰花,但请注意真正的爱是要用时间、真心、责任,用你的牺牲去守护的。 六、对话 - 人越是喜欢探讨抽象概念,人越是觉得自己崇高。因为你越觉得抽象的人可爱,你就会越觉得身边的人不可爱。因为忙着爱人类,以至于没有时间爱具体的人。 - 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 一个不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英勇地死去;一个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卑贱地活着。 - 对于公权,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 人其实不需要被教导,人只需要被提醒。我们需要有一种声音不断提醒我们,行走在正道。

书籍信息

作者罗翔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1-01
ISBN9787222204331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