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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封面

法律社会学

马克斯·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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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定价

内容简介

《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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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这是法律形式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威性著作,但书的组织(作者去世之后)有点混乱,最好先读第一章结尾总结四大理想类型部分后,跳过前三章直接进入第四章,掌握全书脉络后才回来读前三章。不然,会觉得摸不到要点。

★★★★★

本书应该叫英国法律社会学历史,探讨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案例分析很丰富,法律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还反映了文化价值和社会结构。 该书强调了解释法律现象的多元视角,挑战了传统法学的局限性。同时,韦伯对法律实践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思考,使读者重新认识法律在社会动态中的作用。不过,书中的观点有时过于理论化,可能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社会学背景才能充分理解,而且并不是很好的实践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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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英美法原论》导论 根据韦伯的研究结论,现代社会在经历了“祛魅”的理性化之后,传统型权威和“克里斯玛”型权威走向衰落,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权威是法理型权威。为了适应效率导向的市场运行和科层制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形式理性的法律将成为现代法治的主导模式,因为这种法律有助于为个人行为提供准确的尺度,从而有效地稳定人们的行为期待。 韦伯认为形式理性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实在法明确和潜在构成了“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2)具体案件的判决都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事实的过程;(3)法官借助法律逻辑推理能够从抽象的实在法规则出发作出前后一致判决;(4)凡是未被纳入实在法体系的理论、规则或观念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5)每一种社会行为都受这种法律的调控,且行为者能够感受到自己在遵守、违反或适用法律规则。 在韦伯看来,这种“价值无涉”的形式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确定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法官可以在法律中找到所有案件的标准答案。换言之,法官只要把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则中“对号入座”,就可以解决一切纠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把这种形式理性的法治隐喻为“自动售货机” 。 然而,英国法并不具有典型的形式理性特征,例如判例法就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陪审制诉诸大众情感,具有非理性气质。那么,英国法如何能够做到具有现代适应性?其一,韦伯关于现代法律形式理性特征的概括是从大陆法出发,且主要以《德国民法典》及其形式主义法学作为标准。实际上,“自动售货机”式法治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在大陆法最具有形式主义特征的时期,这种理想也很难实现。其二,至19世纪后期,法律形式主义在大陆国家遭遇了困境,因而这些国家作出了重要调整,社会法学的得势以及行政立法的涌现就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超越。 其三,英国高度职业化的司法和律师组织以及遵循先例原则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其四,19世纪后期,制定法在英国大量增加,司法组织和程序得到了简化,陪审制也趋于萎缩,在民事案件中很少采用,这些改革无疑提高了英国法的理性化程度,使得英国法比美国法更具有形式化的气质。 韦伯意识到了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 ,但他对实质理性法律的出现始终心存疑虑和警惕,担心这种法律可能带来专断和独裁。韦伯对“英国法问题”的观察和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不足。首先,韦伯没有意识到,西方现代法治有不同模式和路径,至少可分为大陆法模式和英国法模式。韦伯把现代大陆法模式中德国法发展的形式化阶段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英国法是否具备现代性,自然会陷入偏颇。其次,韦伯对于现代法律确定性、稳定性、系统性以及全面性的断言也过于绝对。实际上,现代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是相对的,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只是一种不无善意的法治理想。恪守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无法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制定法无法做到无微不至和天衣无缝,因而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填补制定法的空白,不仅难以避免,而且有其必要。最后,英国法自19世纪后期出现了理性化趋势,而韦伯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总之,我们应对英国法的现代适应性进行具体研究,而不应生搬硬套某种理论教条或既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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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对意大利古代城市类型及支配行为的分析,打开了一条从来有之而从未知之的道路,据此,在此路途上的行走者装满了疑惑和启发。

书籍信息

作者马克斯·韦伯
译者康乐,简惠美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21-03-01
ISBN9787542665706
分类社会文化-社科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