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宏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欧陆行政法主要表现为有关行政适法的客观法,但这种客观法体系却未给个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确位置,个人公法权利也只是行政客观守法义务的反射。伴随客观法体系的局限越来越多地被认识,有关主观公权利以及法律关系学说的研究开始在公法中复兴。公权学说尝试将行政法塑造为个人公法请求权体系,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现代公法的另一线索,也使个人在公法中获得了稳定独立的法地位。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对主观公权利、客观法、保护规范理论、反射利益这些概念和理论有了一定的认识。与另一位书友一样,也是先读的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才转而阅读的赵宏老师的《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
研习行政法主观公法权利体系化的好书,特别是“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的解读,值得细品。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其尤以行政法体系最为完善,在长期演进中发展了系统化的行政行为理论,而在行政行为中,与政府方相对应的则是公民个体(或团体),其在行政行为中成立权利地位的理论依据便是“主观法”,指主体在行政行为之中根据主观判断得到的利害关系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否具有实际的法理正当性,是行政法学研究中向来的关键之一。 作者综述了德国行政法的理论发展史,但提到了太多人名orz所以看得很晕,后半部分论述了一些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在学习先进西方法学理论之过程的变迁,倒还很有趣。
读奥拓•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时,里面涉及的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基本权的辐射效果等“德式”表达让人云里雾里,决定把赵宏老师这本书拿出来再读一遍。本书的下篇以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为主题,几篇文章递进式呈现了为何主观公权利成为观察德国公法发展的另一重要线索,因此构成的主观法制度体系不仅在不断发展完善,还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读的过程中,无不被老师的缜密逻辑思维和精妙语言表达所折服,许多文章看起来内容相似,但都各有侧重点,内容有点烧脑,记了许多笔记,收获非常大,感受也不同于几年前的第一次阅读,可以说是常读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