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果·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在国际法上的重大贡献,集中表现在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此书共分三编,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编,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论述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国民对于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论述战争的起源;何谓公物、私产及对人的权利、所有权的义务、刑罚的性质。第三编,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等。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植根于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格劳秀斯的这部著作在主权国家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在战时与平时都适用的平等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后来大多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并不断被引用、充实和完善。由此,《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国际法学之父”。
格劳秀斯的书籍不愧是为国际法树立了标竿,尽管我对国际法并不感兴趣,但他文笔流畅语句朗朗上口,所以是我喜欢的类型,书中还旁征博引经常引经据典深入分析,我甚至觉得此书对整个世界的格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格劳秀斯是真的伟大,是真的虔诚,也是真的高尚,但就是因为太高尚、太诚实了,于是决定把正义交给交战方自己的良心了。这是那些品德超群的哲学家的通病吗?托克维尔、密尔似乎也是如此。可是,正义无力,权力不义啊……这是万国法体系的盲点和悲剧。 万国法体系有两条腿,自然法那条是前上帝的,是理智主义和反意志论的;但万国法那条是基于国家的意志(各方合意)的,所以是实证主义和契约式唯意志论的。这两者之间天然冲突,在整本书中,这种二元性一直在互相拉扯。最典型的就是在第三编第六章,而拉扯的结果就是万国法会赢,因为它有牙齿,“外部所有权”受一切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但自然法没有。于是乎,正义恰好就在没有牙齿那条腿上,而有牙齿那条腿——万国法却咬住了既成的事实,并且将这种事实转变成了法。 在施米特眼中,古典欧洲公法之所以还有节制,恰恰因为它把“正义”从战场上挪开了,交战双方形式对等、不问对错。但真正毁掉这种节制的,就是自然法这条腿重新长牙,即正义战争论的复活。国际联盟、联合国以侵略/反侵略定罪,把道德审判重新塞回战场,敌人就被歧视和非人化了。而那条长着牙齿的腿,意定的、决断的、形式正义的万国法才是他要守护的。
本书产生的三个重大历史背景,第一,西方国家的分裂与聚合。罗马帝国崩溃,以及代表基督教权威的神圣罗马帝国式微,与此同时欧洲开启了建立世俗国家的进程,民族主义随之兴起。第二,16世纪初叶到17世纪中叶,遍布欧洲的宗教改革。第三,西方进入大航海时代,伴随新大陆的发现,列强展开了霸权争夺战。《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正当战争和不正当战争,分析了战争发动的各种原因,以及与战争有关的各种规则,包括宣战、战争和媾和的法则,并基于罗马万民法,论述了什么是公有物和私有物、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权的性质、谁拥有部分或完全的主权和主权让渡的条件
Hypocrisy is the tribute that weak and sinful man pays to the law.
——原隰者华 🌈 郑德红 德意志诸侯与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 以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标志:以领土、主权、政府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体系确立;领土主权为实质的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 在这个背景下,格劳秀斯出版了第一部系统讨论国际法的专著,确立国际法准则,奠定近代国际法基础。 通过此书,了解西方人在战争与和平时期,对公权与私权的历史观点与处置手段;并对现实世界发生的国际冲突,从国际法角度与现实发展中斩获一些新知。 这部法律,是针对西方世界内部矛盾的调和定律吧(欧洲三十年战争背景)。 而针对外部世界,强权 为理!?
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是近代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作品之一,是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齐名的杰作,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观的形成、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资产阶级国家秩序的奠定,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有关中文的格劳秀斯及其《战争与和平法》的相关研究和资料,读者可以参见格劳秀斯著、岑德彰译《国际法典》(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日]寺田四郎著、韩逋仙译《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重印版(吴旭阳勘校)];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精萃》和《西方法学家列传》(均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等,以及分散在各刊物上的一些介绍与评论文章。 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在翻译和校阅本书时,这种感悟不时地撞击和震撼着我的心灵。本书博大精深的体系,丰富生动的事例,缜密畅达的论述,以及对战争规则的周密设计,最终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展开的。这是《战争与和平法》之所以能在问世近三百九十年后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不朽的原因所在。 其实,不仅格劳秀斯的著作是这样,贝卡利亚、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大师的作品也都是这样。不管是对封建专横司法制度的强烈抨击,对法的精神的探究,对良好的民治政府、权力制约机制的冷静设计,还是对人民主权的不遗余力的倡导和鼓吹,归结到一点,都是对人类的和平、民主、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 爱是永恒的。
期待早点上架,英文版看不懂啊orz
就2026年美国突袭委内瑞拉、军事打击伊朗行为来看,这本书真应该让特朗普好好读一读!从战争理由、行为节制到战后处置,美国的做法哪一个符合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精神呢?本质是对国际法治的践踏。我们都知道美国行为的不对,但是说不出写所以然,而本书便是掰开了揉碎了进行论证关于战争的相关行为。因此,首先对本书阅读时的笔记进行一个全面的总结,然后就上述两个事件以本书知识点加以分析。 一、《战争与和平法》读书笔记。 第一卷第一章 论战争与法 本章为全书理论的基石,界定了战争与法这两对范畴。首先,战争是武力对抗的状态。其次,法可以分为自然法(理性、普遍、永恒)与意志法,其中意志法又分为神意法(上帝启示,如摩西律法、福音)和人定法(含国内法与万国法)。他批判“战争即非法”的观点,认为存在合法战争,即正义战争,是受自然法与万国法约束。以自然法为基础、构建战争与和平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其研究目的是为国家间冲突提供理性法律框架。 第二章战争的合法性之考察 本章接下来论证战争的合法性,回应“战争是否必然违背自然法与神法”的质疑。首先,格劳秀斯指出自保、自卫、追偿、惩罚是战争的正当理由,符合理性。其次,对“自然冲动”(自保)与“更高义务性”(正义)进行区别,认为正当战争基于自然理性对冲动的规范。同时,他梳理神意法(旧约、新约),证明战争未被神法绝对禁止,仅禁止非正义战争。最后,对和平主义者的观点进行反驳,强调正义战争是实现和平与正义的必要手段。 第三章论公战与私战及主权的性质 本章划分战争类型并界定主权。格劳秀斯将战争分为公战(主权者发动,受万国法调整)与私战(私人或非主权者间,受自然法约束),强调公战才是万国法主要对象。定义主权为“不受他人意志支配的最高权力”,主权者是公战的唯一合法主体。主权的对内(统治权)与对外(宣战、媾和、缔约)权能进行辨析,批判主权可分割的观点,确立主权平等原则。同时,他讨论私战的合法性边界(如自然状态下的自卫),明确公战与私战的法律适用差异,为战争主体与权限划定法律框架。 第二卷第一章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本章以自然法为核心,确立人身与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格劳秀斯认为,保护生命、身体完整与私有财产是自然法的首要义务,是战争正义性的前提。他区分“绝对权利”(生命、自由)与“相对权利”(财产),强调即使在战争中,非战斗员的人身与财产也应受保护。同时,论述自卫权的边界,应仅在遭受即时、非法侵害时可行使,且手段须与侵害程度相当。本章为战争中权利保护与行为节制提供自然法基础。 第二章人类共有物权 本章探讨原始共有权与财产权的起源。格劳秀斯主张,人类最初对万物享有共有物权,后通过明示或默示契约分割为私有财产。区分“共有物”(如海洋、空气,不可私有)与“私有物”(可通过占有、劳动取得),其中重点论述海洋自由,对海洋主权论批评,认为海洋为人类共有,任何国家不得独占,航行、捕鱼权对所有国家开放。本章为国际航行、贸易自由奠定法律基础,也为战争中财产权的限制提供依据。 第三章论财产的原始取得及在海洋与河流中享有的财产权 本章细化财产原始取得方式与特殊客体的权利规则。格劳秀斯归纳财产取得方式:先占(无主物)、添附(自然或人工增加)、时效(长期和平占有)、让与(契约或继承)。针对海洋与河流,他重申海洋整体不可私有,但沿海国可对近海(如领海)享有有限管辖权(如渔业、安全);河流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但航行权应对他国开放。本章为战争中财产掠夺、领土征服的合法性设定限制。 第九章管辖权和所有权终止的情形 本章论述管辖权与所有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格劳秀斯指出,所有权终止包括:抛弃(权利人放弃)、灭失(物不复存在)、时效完成(他人长期占有致原权丧失)、征收(主权者为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须补偿)、战争征服(正义战争中合法取得敌国领土与财产)。进而管辖权终止则包括:主权者放弃、领土割让、人民起义建立新主权等。重点强调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管辖权终止,均须符合自然法与万国法,非正义战争的掠夺不产生合法权利。本章为战后财产返还、领土归属提供法律标准。 第十章由财产而生的义务 本章阐述财产权对应的法律义务。格劳秀斯认为,财产权并非绝对,权利人须履行尊重他人财产(不得侵犯)、返还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须返还)、赔偿因财产致他人损害(如动物伤人、建筑物倒塌)、履行契约义务(财产交易须守诺)。区分“对物权”(对抗一切人)与“对人权”(仅对抗特定人),强调财产义务是自然法的要求,违反则构成侵害,可成为战争的正当理由。本章将财产权与义务绑定,为战争中的损害赔偿、债务追偿提供理论支撑。 第十一章论允诺 本章构建允诺的法律效力体系。格劳秀斯主张,允诺是自然法义务的来源,基于理性与诚信,一经作出即对允诺人有约束力。他分析允诺生效要件,分别是主体适格(有理性、主权者或其授权人)、内容合法(不违反自然法与神法)、意思真实(无欺诈、胁迫)、形式完备(明示或默示)。同时,他讨论允诺的撤销,仅在对方同意、履行不能、前提消失时可撤销。本章确立信守允诺为万国法基本原则,为条约、契约的效力与战争中的承诺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二章论契约 本章在允诺基础上,系统论述契约的法律规则。格劳秀斯将契约分为明示契约(口头或书面)与默示契约(行为推定),强调契约自由与诚信履行。他分析契约生效要件:当事人合意、标的可能与合法、对价(自然法下契约可无对价,但万国法与国内法常要求)。同时,他论述契约的解释(按通常含义、诚实信用、目的解释)、履行(全面、及时)、违约救济(赔偿损失、强制履行)。本章将契约规则延伸至国家间关系,为国际条约、战争中的契约义务提供规范,确立契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第十三章论誓约 本章论述誓约的法律效力与宗教基础。格劳秀斯认为,誓约是以神为见证的庄严允诺,约束力强于普通允诺,基于自然法(诚信)与神意法(对神的义务)。他分析誓约生效要件,分别是主体有理性、内容合法、自愿作出、以神为见证。誓约的违反不仅是对人的背信,更是对神的亵渎,应受自然法惩罚与神的制裁。同时,他讨论誓约的解释与解除:严格按字面含义,仅在履行不可能、对方违约、神法禁止时可解除。本章强化国家间条约、战争承诺的约束力,为国际诚信提供宗教与法律双重保障。 第十五章论代表越权签订的条约和约定 本章规范主权者代表的缔约权限与越权后果。格劳秀斯主张,主权者可授权代表缔约,但代表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为。越权签订的条约,对主权者无约束力,除非主权者事后明示或默示追认。他区分“绝对授权”与“有限授权”,强调代表越权行为的责任由代表自行承担,主权者无义务履行,但可基于诚信补偿善意相对方。本章明确主权者与代表的法律关系,防止越权缔约引发的国际纠纷,为战争中条约效力认定提供标准。 第十六章 条约解释 本章构建条约解释的法律规则。格劳秀斯认为,条约解释应遵循自然法与诚信原则,核心是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他提出解释规则,有文义解释(按通常含义,无歧义时不扩张)、体系解释(结合上下文与条约目的)、历史解释(参考缔约背景与谈判过程)、诚信解释(不得曲解以逃避义务)、有效解释(尽量使条约有效而非无效)。同时,他强调,模糊条款应作有利于弱势方、和平与正义的解释。本章为战争中条约的履行、争议解决提供解释方法,避免因条款歧义引发冲突。 第十七章论侵害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的义务 本章确立侵害赔偿的自然法义务。格劳秀斯主张,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须赔偿全部损失,这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战争正义性的重要标准。他区分“故意侵害”与“过失侵害”,均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财产损毁、人身伤害)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丧失)。在战争中,正义战争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非正义战争的发动方须承担全部战争损失。本章为战争中的损害追偿、战后赔偿提供法律依据,是正义战争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十八章论使节权 本章确立使者权为国际法核心规则,源于自愿国际法。使者人身、随员与财产绝对不可侵犯,享有治外法权,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使者有两项基本权,即被接纳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不受暴力侵害权。仅主权国家派出的使者享有此权;海盗、叛乱者等非主权主体原则上不享有。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使者从事颠覆、间谍等严重危害行为时,可驱逐或限制,但不得审判、惩罚。本章奠定近代外交使节制度的国际法基础。 第十九章论葬权 本章确立死者葬权的自然法保护。格劳秀斯主张,埋葬死者是人类共同的自然义务,无论敌我,死者均享有被体面埋葬的权利,不得侮辱、遗弃尸体。葬权基于人性尊严与自然法,不受战争状态影响,万国法普遍承认。他强调,战争中禁止侮辱敌方尸体、掠夺随葬品,违反者应受自然法惩罚与国际谴责。本章体现战争中的人道原则,为战争受难者的尊严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是近代战争人道法的雏形。 第二十章论惩罚 本章论述惩罚的法律基础与战争中的适用。格劳秀斯认为,惩罚是对违反自然法与万国法行为的制裁,目的是矫正过错、预防再犯、维护正义。在自然状态下惩罚的主体为个人,在国家状态下惩罚的主体为主权者,在国际社会中为主权国家(正义战争的发动者)。惩罚应符合相应的原则,包括罪刑相当、不株连无辜、目的正当(非报复)。在战争中,惩罚非正义战争的发动者与实施者是合法的,但须节制,不得滥用。本章为战争中的惩罚行为提供法律边界,区分正义惩罚与报复性暴行。 第二十一章论惩罚的转承 本章探讨惩罚转承的法律边界。格劳秀斯主张,惩罚原则上仅适用于行为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转承,如亲属责任(如子女对父母债务的有限责任)、臣民责任(臣民对主权者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如战争赔偿)、团体责任(法人或国家对其成员行为的责任)。他强调,惩罚转承须符合自然法,不得株连无辜,转承范围以利益关联为限。在战争中,敌国臣民对主权者的非正义战争承担有限赔偿责任,但个人人身与基本权利不受惩罚。本章明确战争中集体责任的边界,防止惩罚滥用。 第二十二章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 本章列举并批判非正义战争的理由。格劳秀斯指出,以下理由均不构成战争正当性:单纯扩张领土、追求财富、宗教迫害、猜忌与先发制人、报复私人恩怨、违反条约与承诺。他强调,战争须以自卫、追偿、惩罚为唯一正当理由,非正义战争违反自然法与万国法,发动者须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有权抵抗并要求赔偿。本章为战争正义性设定否定性标准,防止战争理由的滥用。 第二十三章论值得怀疑的理由 本章论述战争理由存疑时的处理规则。格劳秀斯主张,战争理由存在疑问时,应推定战争非正义,不得贸然发动。他提出“疑罪从无”的国际法适用,即当战争理由的正当性无法确证,国家须选择和平方式(谈判、仲裁)解决,而非诉诸武力。即使有初步理由,也须穷尽和平救济,确认无其他选择后方可开战。本章强调战争的审慎性,防止因轻率发动战争导致的灾难,是正义战争论的重要补充。 第二十四章谨防贸然发动战争 本章系统阐述战争审慎原则。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带来巨大灾难,非万不得已不得发动。他提出审慎开战的要件,分别为正当理由充分、和平救济穷尽、胜利可能性与代价权衡、手段节制、目的正当(实现和平与正义)。他批判“战争有利可图”的观点,强调战争的代价远超收益,审慎是主权者的道德与法律义务。本章将审慎作为战争合法性的程序要件,为国家战争决策提供法律与道德指引。 第二十五章为他人进行战争的理由 本章论述同盟战争与干涉战争的合法性。格劳秀斯主张,国家可为盟友、臣民或受压迫者进行战争,但须符合:被帮助方有正当战争理由、同盟条约合法有效、干涉目的是帮助实现正义、不违反中立义务。他区分“正当干涉”(帮助自卫、反抗暴政)与“非正当干涉”(扩张、颠覆主权),强调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仅在被干涉方请求或存在严重非正义时,干涉才合法。本章为国际同盟、人道主义干涉提供早期法律框架。 第三卷第一章战争中的合法行为 本章确立战争行为的法律边界。格劳秀斯主张,战争中行为须符合自然法、神意法与万国法,核心是节制与人道。合法行为包括正义战争中的自卫、追偿、惩罚;对战斗员的攻击;对敌国财产的合理掠夺与破坏;条约的遵守。非法行为包括攻击非战斗员、侮辱死者与战俘、背信弃义、掠夺无辜平民财产、使用非人道武器。本章将战争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区分合法战争权与战争暴行,为战争中的行为节制提供标准。 第二章何种情形下万国法规可以用臣民的财产来偿还主权债。反报的性质 本章论述主权债务的财产执行与反报规则。格劳秀斯认为,主权者的债务可在特定情形下用臣民财产偿还:臣民从主权债务中获益、穷尽主权者财产、万国法许可。但须节制,不得侵犯臣民基本权利。反报(为迫使对方履行义务而采取的对等报复)是合法的,但须符合对方先违反义务、手段对等、目的是促使履约、不违反人道。反报是战争前的和平救济手段,仅在反报无效时方可开战。本章明确主权债务执行与反报的法律边界,为国际债务纠纷解决提供路径。 第三章从万国关于宣战的规定看正义和庄严的战争 本章论述宣战的法律意义与正义战争的庄严性。格劳秀斯主张,公战须经正式宣战,这是万国法的要求,目的是明确战争状态、区分战斗员与平民、规范战争行为。宣战的要件:主权者作出、明示战争理由、正式通知敌国。庄严的正义战争须同时满足:正当理由、合法宣战、手段节制、目的正当。未宣战的战争为非正规战争,不受万国法充分保护,发动者须承担更多责任。本章确立宣战为战争合法性的程序要件,区分正规战争与非正规冲突。 第四章在合法的战争中杀死敌人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权力 本章论述战争中杀伤权的边界。格劳秀斯认为,正义战争中,主权者有权杀死敌方战斗员,但须节制:仅针对战斗员、不使用非人道手段、不攻击已投降者。其他敌对行动(如攻击军事目标、封锁)须符合“军事必要”与“比例原则”,不得超出实现战争目的的必要限度。他强调,杀伤权是战争权的核心,但受自然法人道原则限制,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本章为战争中的武力使用设定法律与道德边界。 第五章论破坏敌国及剥削其财产的权力 本章论述战争中财产破坏与掠夺的合法性。格劳秀斯主张,正义战争中可破坏敌国军事目标与战争资源,但须符合军事必要,不得破坏非军事目标(如平民财产、文化遗产)。剥削敌国财产(如掠夺军需品、征收战争税)须节制,仅为维持战争与实现正义目的,不得为单纯掠夺。他强调,非正义战争中的财产掠夺无法律效力,战后须返还。本章区分战争中合法财产处置与非法掠夺,为战后财产返还提供依据。 第六章论通过行使征服权而获得领土和财产 本章论述战争征服的合法性边界。格劳秀斯认为,仅正义战争中,征服敌国领土与财产才合法,须满足:战争理由正当、穷尽和平救济、征服为实现正义所必需、不侵犯无辜平民权利。征服取得的领土与财产,须经正式兼并或条约确认,非正义战争的征服无效。他强调,征服权是战争权的延伸,但受自然法限制,不得用于扩张与掠夺。本章为战争中的领土变更与财产取得设定法律标准。 第七章论对战俘的权利 本章确立战俘的法律保护规则。格劳秀斯主张,战俘不再是敌人,应受人道待遇。正义战争中,对战俘的权利包括:拘留(防止其重新参战)、合理劳动(非奴役)、赎回(按合理价格)。禁止杀害、虐待、奴役、侮辱战俘,战俘的个人财产(非军需品)应受保护。他强调,战俘权利基于人性尊严与自然法,万国法普遍承认,违反者应受惩罚。本章是近代战俘保护制度的雏形,体现战争人道原则。 第八章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 本章论述战争征服后的统治合法性。格劳秀斯认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可对被征服领土与人民行使统治权,但须符合统治目的是实现正义与和平、尊重被征服者的基本权利、不实施暴政、可通过条约或人民同意合法化。非正义战争的统治权无效,被征服者有权反抗。他强调,统治权的合法性源于正义,而非单纯武力,征服者须履行保护与治理的义务。本章为战后领土治理与主权转移提供法律框架。 第九章复境权 本章论述战争中复境权的行使规则。格劳秀斯认为,复境权是正义战争的核心目的,即恢复被非法侵害的权利(领土、财产、主权)。战争中行使复境权须符合权利被非法侵害、穷尽和平救济、手段与侵害程度相当、不侵犯无辜第三方权利。复境权的行使不限于战争期间,战后仍可通过和平手段(谈判、仲裁)实现。本章强化复境权的战争合法性,为战后权利恢复提供持续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论在正义战争中杀死敌人的权利应当有节制和人道地行使 本章系统阐述战争杀伤权的节制与人道原则。格劳秀斯强调,即使在正义战争中,杀伤权也非绝对,须受以下限制:区分战斗员与平民(仅攻击战斗员)、比例原则(杀伤不超出军事必要)、人道对待投降者与伤员、禁止非人道手段(如毒药、虐杀)、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他批判战争中的暴行,主张节制是战争正义性的重要体现,违反人道原则的杀伤行为应受惩罚。本章将人道原则确立为战争法的核心。 第十二章论劫掠敌国的节制 本章讨论正义战争中对敌方财产劫掠的边界。格劳秀斯指出,虽战争赋予战胜方获取敌方财物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无限,必须受必要性、合理性与节制约束。劫掠应以弥补战争损失、实现正当诉求为限,禁止出于贪婪或报复而肆意掠夺。应区分军用与民用财产,尽量避免对平民生活必需品的毁灭与抢夺。节制劫掠不仅符合自然法的仁爱精神,也利于战后秩序恢复与双方和解,体现正义战争不仅追求胜利,更追求公正与适度。本章论证战争中对财产掠夺必须受法律与道德节制。 第十三章论战争中行使捕获权的节制 本章围绕战时捕获权的正当行使展开。格劳秀斯认为,捕获敌方人员与财物是实现战争目标的合法手段,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与目的导向。捕获权服务于迫使敌方履行正义、赔偿损失或保障安全,而非无限度占有与惩罚。对无辜者、非战斗人员及其财产应尽量豁免,不得滥用捕获权沦为掠夺。捕获后应合理处置,区分可没收与应返还之物,体现自然法与万国法共同要求的节制精神。本章为战争中捕获规则奠定基础。 第十五章论对敌国取得统治权的节制 本章论述战争胜利后取得统治权的边界。格劳秀斯主张,即使通过正义战争征服敌国,胜利者对领土与人民的统治权仍受限制,应以正义、公共善与适度为原则。统治权的行使旨在恢复秩序、保障安全与实现正义,而非专断压迫。应尊重被征服人民的生命、财产与基本习俗,避免过度惩罚与奴役。统治的合法性源于正当目的与公共利益,而非单纯武力优势,本章论证战争最终要服务于和平与正义的理念。 第十六章论对被万国法排除在复境权之外的物的获取的节制 本章围绕复境权不适用之物展开,界定哪些战利品在战后不被返还、不归还原主。格劳秀斯指出,依万国法,并非所有被捕获物品都可凭复境权恢复原有权利,部分物品一旦落入战胜方控制,即永久归属于捕获者,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返还。这类物品通常是在合法战争中经正当捕获、且已成为战争成果之物。但即便如此,获取此类物品仍需遵守节制原则,不能超出正义战争的必要范围,不得以掠夺与贪婪为目的。本章从战争法角度划定复境权的适用范围,规范不适用复境权之物的获取规则,维护战后财产秩序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第十七章论战争中立者 本章系统阐述中立国与中立人员的地位与权利。格劳秀斯指出,中立国不参与交战,其主权、领土与人民应受双方尊重,不得被无端攻击、侵占或掠夺。中立者有权与交战双方进行合理通商,不得被随意阻碍。交战方不得利用中立领土从事敌对行为,亦不得强迫中立国选边。中立规则源于自然法的公平与安全需求,有助于限制战争范围、减少冲突蔓延。本章为国际法中立制度的核心源头。 第十九章论敌对双方之间的诚信 本章强调战争中信义与承诺的约束力。格劳秀斯认为,即使处于敌对状态,双方之间的约定、誓言与承诺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守,这是自然法与万国法的共同要求。诚信是战争秩序的基础,背信弃义不仅破坏合作可能,也损害战争的正义性。无论是投降、休战、交换俘虏还是临时协议,均应忠实履行。本章论证诚信是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即使敌对双方也受信义约束,维护战争中的法律秩序。 第二十章论结束战争的公开约定:和约、仲裁、人质与保证 本章集中论述终止战争的正式制度。格劳秀斯指出,合约是结束战争最正式方式,以双方同意为基础,具有永久约束力;仲裁是第三方公正裁决,可避免继续流血;人质与保证是履行合约的担保,应依法对待,不得肆意惩罚。结束战争的约定旨在恢复和平、明确权利义务、防止重燃战火。本章重述战争的最终目的是持久和平而非无限敌对。 第二十一章论战争期间的约定:休战、安全通行与俘虏遣返 本章规范战争进行中的临时协议。休战并非结束战争,而是暂停敌对,为双方提供休整、埋葬、谈判机会,必须严格遵守期限与条件。安全通行保障人员与使节安全往来,是沟通与谈判的基础。俘虏遣返应以约定或人道原则进行,禁止虐待与随意处决。这些临时约定依赖诚信,服务于减少苦难、维护人道,体现战争中仍需遵守的基本秩序与道德底线。本章论证战争法对休战、通行与俘虏的人道保护规则。 第二十二章论在战争中被授予下位者权利的约定 本章讨论战争中主将对下属、统帅对士兵、国家对代理人的授权约定。格劳秀斯认为,下位者依合法授权行事,其行为效力归于上位者,相关约定具有约束力。授权应明确、合法,不得超出战争正当目的。上位者对下属依约行为负责,不得随意否认。此类约定保障战争行动的秩序与责任归属,防止权力滥用与推诿,维护战争行为的合法性与可追责性。本章论证战争行为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战争法原则。 第二十四章论默示约定 本章论述无明确文字但可推知的默示约定。格劳秀斯指出,除明示条约外,基于惯例、行为、默认与共同理性形成的默示约定,同样具有国际法效力。交战双方的行为、长期惯例、彼此容忍与默许,均可构成有约束力的规则。默示约定补充明示条约不足,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与实践理性,是自然法与万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正义秩序不仅来自明文,更来自长期信守的默契。本章论证默示惯例同样构成约束战争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第二十五章结论 本章为全书总结,格劳秀斯重申战争应受法律与道德双重约束。战争并非无法无天的暴力,而是受自然法、神法与万国法规范的特殊状态。正义战争的核心是正当理由、正当目的与正当手段,强调节制、诚信、人道与公平。全书旨在确立战争与和平的普遍法则,约束国家行为,保护生命、财产与信义,减少战争苦难,最终导向公正、稳定与持久的国际和平,奠定近代国际法与战争法的理论根基。 二、对2026年对美国针对委内瑞拉、伊朗事件的谴责 美国的行为无疑是人神共愤的,但是如何说出个一二三呢?以下为笔者结合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从战争理由、战争主体、战争行为与战争诚信四个部分展开的思考思考。 首先,战争理由。无正当性!违背“正义战争”核心。格劳秀斯明确,战争唯一正当理由是自卫、追偿损失、惩罚非正义,且须是“迫不得已、穷尽和平救济”。美国对委、伊行动均无合法依据。对委,美国以“禁毒、反恐”为借口突袭加拉加斯、控制总统马杜罗,实质是觊觎石油资源、强行政权更迭。委无对美武装攻击,也无迫在眉睫威胁,所谓“理由”是单边虚构,属“不正当战争理由”中的单纯扩张与掠夺。对伊,美国联合以色列空袭致哈梅内伊身亡,以“反恐、自卫”为幌子,实则维护石油美元霸权、打压地区反美力量。伊未对美发动攻击,所谓“威胁”是主观预判,违背“疑罪从无、审慎开战”原则,属“值得怀疑的理由”却贸然动武。两行动均以国内法凌驾国际法,无安理会授权、无正当自卫依据,从根源上丧失战争合法性。 其次,战争主体。严重侵犯主权,践踏“主权平等”原则!格劳秀斯强调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不受他国意志支配,公战主体仅限主权者,禁止干涉内政。美国行为直接侵犯两国主权。对委,美国突袭主权国家首都、抓捕国家元首并移送美国“审判”,是对主权的彻底否定,违背“主权不可侵犯、内政不容干涉”。同时格一国对另一主权国发动“跨国抓捕”属非法武力干涉。对伊,美国空袭最高领袖、打击核心设施,是对主权国家的公然侵略,无视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美国以霸权定义“正义”,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国,与格劳秀斯“主权者平等、万国法约束所有国家”的理念完全对立。 再次,战争行为无节制,违反“人道与比例”原则。格劳秀斯要求战争须节制、区分战斗员与平民、保护非战斗员、禁止非人道手段、遵循比例原则。美国行动尽显暴力与无度。对委,美国突袭造成平民伤亡,控制总统、颠覆政权,超出“军事必要”,属惩罚滥用、株连无辜。格劳秀斯严禁以战争实现政权更迭,强调战争目的是恢复正义而非征服与掠夺。对伊,美国击杀国家元首、无差别打击,违背“不攻击非战斗员、人道对待敌方”原则。美国以“反恐”为名行暗杀之实,是对战争人道底线的突破,与格劳秀斯“战争须有人性节制”的要求背道而驰此外,美国扣押委、伊油轮、没收石油,属非法掠夺财产,违背“共有物权、财产不可侵犯”,非正义战争的掠夺不产生合法权利。 最后,战争诚信层面,美国无视规则,破坏国际秩序。格劳秀斯确立公战须正式宣战、穷尽和平救济、信守条约与承诺的程序正义。美国完全无视,其未宣战即动武,绕过安理会与国会,以单边行动取代多边机制,破坏“庄严战争须合法程序”规则。其未尝试外交谈判、仲裁等和平手段,直接诉诸武力,违背“谨防贸然开战、和平优先”原则。其违背《联合国宪章》与万国法,以国内法“反恐”条款制裁他国,是对诚信履约、条约必须遵守的公然违反。 综上,从《战争与和平法》视角看,2026年美国对委、伊行动,是无正当理由、无合法主体、无节制行为、无程序正义的非正义战争,全面背离格劳秀斯奠定的国际法基石。格劳秀斯的核心警示——战争须受法律约束,非正义战争必遭反噬、破坏和平秩序——在当下得到印证。美国的霸权行径,不仅损害他国主权与利益,更动摇国际法治根基,最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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