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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封面

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赵刘洋

674人在读
15.9万字总字数
¥27.8定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读者书评

★☆☆☆☆

看完第一章实在是看不下去了。第一章写得非常之烂,用片面的材料加上非常欠缺的分析得出了十分简化的结论,完全是先射箭后画靶。因为想要证明法律的道德滞后和超前都不行,就将例子生搬硬套过来,将妇女自杀简单地归结为法律的道德属性。固然有一定道理,却完全是先有的结论再找符合其主张的证据——按照这个逻辑我甚至可以证明碳排放和性别平等直接相关。

★★★☆☆

章节内的结论与案例论述部分有重合,部分表述有明显的错误归因。作为社科读物,资料翔实但结论严谨性不足。 例如,清代大量妇女自杀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有45页的第一历史档案馆的230件刑科题本作为分析依据。那么71-72页的少妇自杀事件为何“代表妇女对个人权利的片面强调”?怎么能以单个案例中的妇女自杀,定论为由于贯彻婚姻法的“超前道德实践”而导致的? 又例如,第217页原文称“妇女很多是因为和男方父母居住在一起引起家庭矛盾,这可以反映出妇女对家庭的期望要高于男性”。难道不是妇女在这种家庭中容易失去话语权,容易成为男方家庭共同体中的弱势一方吗?请问这种家庭矛盾怎么能反映更高的女性期望? 对我个人而言,有两个部分的内容格外触目惊心。 一是清代法律对妇女守贞行为的大肆鼓励与对失贞妇女的严苛惩罚,都造成妇女极易因此自杀。或是遭调戏后,羞愤不平而轻生。也有孀妇立志守节,却因为族亲贪图财礼/族亲无力给养被迫再嫁而轻生的。在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摆布下,妇女在贫困家庭中常沦为被典妻或卖休的“财产”。但若因典妻或买卖休导致前后夫家争执,甚至闹出命案时,无助的女性却因未能守贞而不得同情,反遭重罚。 二是218页至221页当代中国法律诉讼中,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的法庭判决案例,证明了判决所依据的道德观念和夫妻感情深浅的判定,并非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是以法律形式进行道德劝诫。在当事人主张举证夫妻感情破裂不足以提供证明时,原告妻子甚至无法和赌博的被告丈夫离婚(219-220页案例)。

★★★★★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实践问题。刘洋从自杀和离婚这两个具体议题出发,梳理了清代直至当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持续性的复杂纠缠。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

转: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愈加开明。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后来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惊人的跨越。如果说清代的法律体系,否定了女性的婚姻自由。那么,民国时期的法律,则赋予了女性人格上的平等。不过,女性实实在在地享受在婚姻中的决策权,却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实现这样的过渡期却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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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海外学术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方法论反思 一、引言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东方社会理论的反思 三、帝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功能: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 四、小结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 杀为例 一、“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 二、“超前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 三、小结 第二章 清代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 一、清代关于“离异”的法律 二、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 三、清代法律实践中的“离异”妇女 四、小结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诉讼 一、民国法律的变化 二、法律实践中的离婚妇女 三、法律实践中的妇女权利困境 四、小结 第四章 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 一、引言 二、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三、政治动员中的婚姻自主 四、婚姻自主与社会实际的矛盾 五、婚姻自由与离婚判决依据 六、当婚姻自由遭遇生存伦理 七、法官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依据 八、小结 第五章 中国婚姻“私人领域化”? ———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妇 女离婚 一、现有的分析 二、当代中国婚姻法律条文中的实用规定与道德原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诉讼实践中的妇女离婚 四、在诉讼案件之外:实质主义道德理念与妇女权利 五、小结 第六章 财产权利与家庭政治: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中的房产 分割 一、引言 二、权利观念与婚姻家庭 三、夫妻房产分割争议的类别 四、家庭正义观念 五、“折价款”与家庭政治 六、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与家庭政治 七、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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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女性失去贞洁,就该自杀吗?在封建时期,未出阁的姑娘,失去处子之身,必定会被夫家所唾弃;已婚的女子,即使并非自愿,被恶人玷污,也会被冠上“荡妇”的骂名。 如此,就造成了诸多女性为了保住名声而自杀的现象。更为可笑的是,在乾隆年间,这种因为贞洁而自杀的女性往往被朝廷表彰,成为地方官员德教于民的佳政。 以传统的文化观念来看,贞洁固然重要,但绝对不应该以生命为代价。在《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一书中,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博士赵新洋通过研究自清代以来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为读者揭开了不同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转变过程。 清朝女性的家庭地位 众所周知,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下的,推崇女子无才便是德。虽然也曾出过不少名垂青史的奇女子,但大多数都会沦为男子的附庸。而在影视作品中,那种女子穿越时空所受到的种种偏爱,不过是主角光环太盛。 在清朝时期,典型的父系式社会致使男尊女卑的思想越来越严重。所以,在结婚之后,丈夫往往对家庭中的一切事务拥有支配权,妻子则只能局限于狭小的家庭空间,照顾公婆和孩子,并处理好家庭琐事。 最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当这个家庭陷入贫困的局面,丈夫会选择主动结束婚姻关系,将妻子卖掉。据清朝大量诉讼案件显示,结束婚姻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结束婚姻而保留回赎权利的“典妻”,一种是直接买卖离婚的“卖休”。 由于整个过程中,女性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权,这又致使其原本低下的社会地位变得更加糟糕。可以肯定地说,这时的女性就如同商品一般任人摆布,成为男性欲望下的牺牲品,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人。 从民国到建国初期的男女平等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愈加开明。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后来的男女平等,是一个惊人的跨越。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实现这样的过渡期却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首先,封建社会的受教育机会是因性别而异的,女性完全处于劣势;其次,身处农村的女性往往比城市的女性更容易失去自我;然后,社会的整体环境对女性来说并不友好,缺少可以糊口的工作机会;最后,即使女性已经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容易遭到报复。 当这些赤裸裸的现实摆在眼前,人们很容易知道理论与实践真的是两回事。倘若不能真正立足于日常生活,那么保护女性应有的权利,就只是一纸空谈罢了。不过,总的来说,当一夫一妻制实现之后,女性的社会地位的确有着很大的改善。 在本书中,作者考证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并结合极具研究价值的中外学术研究著作,清晰地展现了女性与家庭、法律、社会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既有来自其他作者观点的引用,也有自己的见地,能够带给人诸多的启示。 现代以来的法律体系 如果说清代的法律体系,否定了女性的婚姻自由。那么,民国时期的法律,则赋予了女性人格上的平等。不过,女性实实在在地享受在婚姻中的决策权,却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封建的婚姻制度已成为过去,女性终于得以拥有婚姻自由。新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建立新型家庭关系,也能够提高女性的政治和社会地位。而在不得不离婚的判决中,法庭也在努力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正常生活。 如今,夫妻关系正在逐渐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然而,离婚率的递增式增长,又让无数个家庭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仅造成了亲密关系的破裂,还让许多年轻人出现“恐婚”的想法。 究竟是什么造成了离婚率的增加呢?当离婚涉及到财产分配,该如何处理?面对不和谐的婚姻关系,如何才能更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当下值得思考的事情。 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法律是最基本层次的道德。愿世上所有不公的地方,至少都有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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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清代妇女在婚姻生活的实践与法律关系到民国时期的婚姻与法律互动再到建国…通过时间演进来论述婚姻与法律的发展与互动,可惜我觉得不足的一点就是在论述不同时期婚姻关系与法律联系的时候,对于变动的原因论述得较少,主要以受西方普适性、线性的人权观念影响为原因要素进行分析论证,而对于本国经济、文化、政策等较少论述哈哈 不过作者后面,对于戴思慧的,有关民国时期以后,婚姻领域,“私人化”特征加强甚至公权力的退出进行反驳,从离婚的理由、子女抚养、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分配等来论述黄宗智的“实用主义道德化”观点,以证明我国在婚姻法治化路径上,并没有一味的搬取西方普适性的个人主义、自由权利,而是从传统的道德观念、家庭正义出发,公权力会适当的介入进行调节调解,在离婚上并未过度的强调个人主义权利自由!我觉得论证得还是非常全面和令人信服的! 的确,看完书后确实学到了许多知识,不得不慨叹古代妇女的地位,在父权社会,妇女的从属性与被动性,在作者例举的古代案例下,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传统社会道德等于法律,对妇女的束缚使得当时的价值观念趋于畸形,即使在民国时期,政府引进了诸多外国的人格平等、权利自由等新兴理念,也无法完全消除父权社会积养出来的极端概念的延续…

★☆☆☆☆

大体感受就是无趣。之所以无趣,首先是没提出什么新的论点或发现新的事实,仅仅是对已有认知的重复论证而已,并且论证也大多浅薄无力;再者,结语中作者说是从长时段进行研究,但全篇读下来,文本中并无年鉴学派那般历史的纵深感,只有一篇篇罗列的个例。总之,说是当代学术八股文也不为过。

★★★★★

读这本书的时候,刚刚好在看87版红楼梦。更理解了古代女子在社会或者法律地位上面的一个弱势地位,作为女性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

典型的男权视角的书,可做了解参考和剖析使用。

书籍信息

作者赵刘洋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0-18
ISBN9787559843937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