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歇尔施托莱斯
本书讲述了从拿破仑时代的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崩溃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逾一个世纪的德国公法学历史。 德国作为公法历史传统悠久的国家,其公法的发展起伏跌宕,诸如维也纳会议、德意志各邦国的宪法运动、1848—1849年革命、二次复辟、北德意志邦联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成立,都在这段历史时期内接连上演。而该时期也成为了德国公法史上重大的转捩点。 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作为该领域的权威,以严谨的治史、治学精神,在本书中对1800至1914年间活跃的众多学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学界内部的学术争鸣,做出了执中的评判,并对君主制原则、主权、大臣责任制、法治国等公法核心概念进行了清晰细致的梳理。 一般我们会认为,法律是严肃庄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诞生并不仅依靠成文时法学家学究式的严谨,事实上它和压迫、反抗、革命以及论战这样的充满张力、对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是抗争或者妥协、拉锯的结果,只是过去的法学家们在下笔时保持了自身头脑的清明,洗净了其历史背景所饱含激情的部分,而这一部分正是本书力图向读者还原的。
德国公法中基本权利审查结构分三步,分别是schutzbereich、Eingriff、Rechtfertigung,第一步审查权力范围,第二步审查干预存在,第三步审查正当性。 对于德国公法,具有辐射效应且最重要的是第一条,Die wuerde des Menschen isn’t unantastbar.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其内涵是Mensch niemals objekt staatlich Handelns sein darf.
全面的、全景式的德国公法史介绍,以时间/事件节点为大框架,以部门法、地域与派别为小框架,可以当参考工具书用。
好书,全景式的展示这一时期的公法史
历史是对过去的再现,而任何一段历史都是厚重的,因此想写历史著作无疑是困难的。学科学说的历史一般而言会相对轻松,但想从繁杂的历史材料中梳理出一段清晰的脉络仍然是繁重的工作;而公法学又与政治、社会乃至经济等有着复杂的联系,因此写出这样一本书需要的功底可想而知。然而,我可以说,这本书做到了它应当做到的。 本书其实是一卷,是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德国公法史》的第二卷。其论述的时间从拿破仑时代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结束(1806)到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想对一百余年的时间里对德国国家学说、国家法学说及行政法学说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尤其是德国近代的国家结构形式也在不断变动,这就极大增加了工作量。本书虽大体上按照时间顺序,但学科发展没有多少清晰的节点,而且不同学者、流派的思想也需要归宗、梳理。并且,作者在本书中对1800至1914年间活跃的众多学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学界内部的学术争鸣,做出了执中的评判。此外,作者还对德国这一段时期的公法作了整体的论述,并涉及相关刊物不同时期的状况。因此,阅读之后我也很难说自己还留存了多少。不过,学习也并非只是学知识点。在阅读的过程中,你能清晰地感知到自己得到许多,受到启发,现在与历史相印证、共鸣。读史使人明智。同时,本书也是很好的参考书。 至于本书的内容,施托莱斯教授在序言中已有精简的概述: 本卷描述开始于1806年的公法学史。其中,公法学与政治事件平行发展,它有时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时也落在其后。大体上, 1815年到1848年的公法学文献明显比保守的政治更自由、更进步。在某种程度上,那些文献走在政治的前面,存在着“思想超前”,尤其在宪法、选举权、基本权利、分权和法律保护问题上,以及在新行政法的形成上更是如此。 19世纪中叶,法国革命浪潮影响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国民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该议会制定了一部宪法,并授予普鲁士国王皇位。自由的和民族的希望却落空了。所谓“保罗教堂宪法”的失败导致德意志资产阶级的政治性抑郁。资产阶级总结政治失败,同时觉察到作为第四等级的工人阶级的兴起。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这并非偶然。 公法学回应着这些政治变化,转向政治温和与法学“实证主义”。此时,浪漫派也最终走向终结,政治现实主义取而代之。这时的国家法与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相分离,变成了“科学的”。纯粹法律的“体系”代替了由各种关于“国家”的知识所组成的混合物。该体系内部由规范性原则进行“建构”。大约从1865年起,该流派在“法学方法”的旗帜下开始取得成功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在这种精神下,19世纪下半叶形成了行政法。以前“警察学”进行资料汇集的途径,经按照行政各部门(管辖范围原则)进行资料整理,一直发展到在“法学方法”影响下分离所有的非法学因素,最终形成了行政法“总则”。 19世纪下半叶,公法哲学(普遍公法、自然的国家法、一般国家学说)失去了意义。黑格尔死后,各种流派的唯心主义哲学(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解体了。相继出现唯物主义和经济学的去思辨化(费尔巴哈、毕希纳、马克思、施蒂纳);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同步,自然法失去了政治动力。到1900年前后,当实证主义逐渐消退时,一般国家学说又开始重新回归(耶利内克)。
好书,按照时间线,写各个邦国的变化和同时期法学家的思想观点学术流派等等,很详细很全面,但是适合当工具书,不适合作为日常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