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积陈重
【编辑推荐】 以禁忌为视角,了解法律之起源,探析法律之进化。 【内容简介】 本书论述法之原质的三大统制力,即信仰规范、德义规范、习俗规范。本书先细致梳理了禁忌的语义、本质、种类、成立与分化,阐明禁忌是人类规范有制裁后果的行为的起因,法律实际上就是该原始规范的进化产物;接着分章节系统详述禁忌与法律、主权、婚姻、财产权、刑法的关系,进一步论证禁忌是法律之前的公共规范,是法律的前身。禁忌在人类社会生活之初,依靠对超自然力的恐惧在民众间广布不侵的戒律,至国家生活发达之后,执政者更往上增添现罚,禁忌方才成为法禁。 【作者简介】 穗积陈重(1855—1926年),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明治、大正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先后就读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柏林洪堡大学。1881年学成回国,入东京大学法学部担任讲师,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次年2月,升任教授兼法学部长。1890年入选日本贵族院议员,1915年被授予“男爵”称号,1917年担任日本学术界最高地位的学士院院长一职,1925年出任枢密院议长,主要代表作:《法律进化论》《复仇与法律》《法窗夜话》《续法窗夜话》《法典论》《隐居论》《五人组制度论》《实名敬避俗研究》《祖先崇拜与日本法》等。 译者简介: 曾玉婷,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日本语言与文化学院讲师,大连外国语学院日本语言文学学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日本语言文学硕士,日本语能力考试一级、日语专业八级、上海市日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主要研究兴趣为中日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翻译理论与研究。
第一编 原质论 促使新法规发生之社会原因,便是法之原力;因公权力之附加而享有法性的既存社会规范,便是法之原质。 作为法之原质的社会规范,或因民众的超自然力信仰而形成,或基于德义观念而被设定,或因社会生活状态所生的惯例而渐成。因此,作为法之原质的规范,可分为信仰规范、德义规范以及习俗规范三种。 背景补充: 同类意识之欠缺,常招致同社会成员的反感,于是,对于异教徒、悖德者、背俗者之辈,或叱责、或污辱、或绝交、或放逐,甚至滥加殴打、杀戮之私刑。 社会文化稍有发展后,继咒师、药师、巫师等原始信仰主导者之后,巫祝、预言者、教主、宗祖等人纷纷出现,基于信仰的行为规范逐渐概念化,成为神嘱、预言、戒律、教义、宗规等形式。民众之智性大为发展,哲人辈出,圣贤频现,至此,基于原始德义观念的行为规范逐渐教义化,成为格言、箴言、圣训、圣经等德教。 第二编 信仰规范 原始的信仰规范中,构成法之原质之物,主要是禁忌、祭祖、图腾这三种。 第三编 禁忌 所谓禁忌(Taboo),就是接触神圣或污秽之物的禁忌,若有触犯,便会遭受灾难,由此信念而生的习俗,便是禁忌。 禁忌的本质:禁忌是关于人类行为的消极规范,要求避讳相关人或事物。或是禁止接近神灵、君主等神圣者,或是禁止接触死尸等污秽之物。 恐惧因素: 恐惧并非禁忌发生的原因,而是禁忌得以保存的原因。 比如,野蛮人虽然欠缺原因结果的观念,但是却能记忆。梅因论究习惯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认为习惯在初期的确适合促进社会物理利益和道义利益,但由于民众并不了解习惯存在的真实原因,仅仅无意识地服从,所以后来为了保持并延续习惯,人们便附会些迷信的理由,而且“合理习俗产生不合理习俗”。 隔离手段: 在任何时代,隔离是对付危害最实在的防御方法,然而,在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尚无任何法规保护的原始社会,隔离则是最重要的生存要件。 半开化文明的民族不以视线与声音来接触尊贵者,目不见其形,口不言其名,以此作为敬礼之极致。在高度文明的国度,敬语最常用来表示隔离,面对尊贵者,使用陛下、殿下、阁下等称谓来表示彼此之间的距离,距离越大,其敬礼便越厚。 禁忌的分类: 第一,一般禁忌与特殊禁忌; 第二,永久禁忌与一时禁忌; 第三,特权禁忌与无行为能力禁忌; 第四,人的禁忌、行为的禁忌及物的禁忌; 第五,保护的禁忌与消灭的禁忌。 禁忌的成立: 禁忌恰如法律中的习惯法、成文法,有些因习惯而存在,有些靠设定而发生。 禁忌依靠大众的信念而存在,依靠信念而得以实行,因此,可创立禁忌之人,通常被民众敬为半神,或者被奉为神通者,又或是被敬为志勇超凡之人。 设定禁忌最常见的三种方法:宣言、标示以及接触。 禁忌的分化: 禁忌的一部分不仅是信仰规范,同时还是习惯规范与德义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几乎丧失了信仰规范的原性,仅成为单纯的习惯规范和德义规范。在后来的德义规范中,所谓的“出礼入刑”,信仰规范再次分化为法律规范。 第四编 禁忌与法律 禁忌是法律的前身。主权不可侵犯来源于此,婚姻关系不可侵犯、财产权不可侵犯皆始于此,刑法禁令亦发源于此。 禁忌与主权 国道上的“国王的治安”是国王自身的安全保障转移至其领土上的产物,而实际上则是完全为保护人民而设定,因此,国王在维护自身治安之名义下,负有在其区域内为人民维持治安的公职。 禁忌与婚姻 禁止通奸的习惯及法律,始于丈夫独占妻子之情欲被他人伤害之怒,成于社会之同情,人们相信不贞行为会遭冥罚,不过是同情之结果。两性相避的禁忌在自然淘汰作用下产生,目的是防止由性欲竞争引发的社会生活紊乱。 背景补充: 巩固男女两性的自然关系,使其越发纯洁,主要原因就是此排他性要素。若没有适当节制一次事实,一个社会中男女交配自由放纵,那么往往会引发二次事实,羡慕、嫉妒、恨会减弱同一社会成员间的凝聚力,作为内在团体存续要件的分工协作的互助作用便会欠缺,进而无法一致对外,防御外敌的侵犯。上述情况会使该种族在生存竞争中最终被淘汰,或是衰亡,或是毁灭。 禁忌与财产权 人类视外物为自身生存之资料。从衣食住之生活必需品,到装饰、玩物等奢侈品,皆以外物来满足自身需要或嗜好。因此,不论文化程度如何,获取并占有外物以满足自身欲求、根据目的直接消费或保管,是人类生存作用之一大现象。 物体之禁忌成为财产权的理由有两大类别,一类因物体之从属关系而生,另一类因设定而生。因从属关系而生之物体禁忌,主要来自人的禁忌之延长性或感染性。在设定物体的禁忌上,采取先到先得之方式,物体归属于手快之人,不允许其他人有所侵犯。这种设定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宣言、标示与接触。 背景补充: 禁忌的设定者看到禁忌的侵犯者侵犯自身利益,自然怒不可赦,往往不需要等到神明惩罚,自己便会进行复仇之制裁,或是严加鞭笞,或是直接处以死刑。不闻不问,这不是人之常情。因此,无论是贼人现场被抓,还是数日后才贼行暴露,受害者必然会施加报复,即便不报复,也会要求一定赔偿。 在众人皆认可偷盗,且认为偷盗成功乃神明加护的社会,完全不可能存在财产观念。在此蛮习存在期间,由于利益冲突,各人相互猜疑畏惧,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便脆弱至极,纷争不绝,该社会必不得长久。 不一定仅依靠禁忌习俗便能产生财产权观念,但是,禁忌通过基于强大信念的忌讳赋予某些物体不可侵犯性,依靠人们对超自然力制裁之恐惧而得以维持,由此便可明确得知,禁忌是所有权观念形成过程中最强有力之原因。 禁忌与刑法 背景补充:禁忌的制裁属主观范畴,不外乎是自己内心恐惧的苛责,却自以为遭受了神灵、鬼怪以及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罚,因此对他们而言,这是主观且他动的制裁。在盛行禁忌习俗的民族中,由于该信念极为强大,使得犯禁者被自己的心魔所折磨,从而实现迷信的制裁,犯禁者或是罹患重病,或是苦闷而死,进一步强化了超自然的制裁力。 上述制裁,虽然在主观上是他动,然实际上却是自动。违犯禁忌之行为中,报应不仅针对犯禁者一人,也时常直接使他人受到损害。犯禁者不仅要独自承受幽冥的责罚,通常还须同时接受来自被害者或者亲族、族人、首领等人的现实的报复性惩罚。 禁忌的自动制裁转变为法律的他动制裁之过程。违禁者迷信的良心谴责、对灾害的恐惧,是禁忌的第一保障。
本书开篇提出:法律并非突发偶成的社会现象。法之成立,必有其由来。促使新法规发生之社会原因,便是法之原力;因公权力之附加而享有法性的既存社会规范,便是法之原质。这一观点立足历史唯物史观,将禁忌作为法之原质看待,揭示了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来源是社会经验(社会现象),而此种社会经验最初表现为氏族禁忌等社会规范,正是因为国家意志力等因素的参与(法之原力),禁忌逐步发展成法律。本书并未刻意追求理解法的本质,而是从法律进化的角度向读者展现了法律的原初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