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以法为器,亦以法为镜: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烟火与远方 这是一部重达数公斤的文本,更是一部重若千钧的生活指南。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初映入眼帘的,是密密麻麻的条文和严谨的法律术语,仿佛一座由规则构筑的冰冷殿堂。然而,当静心细读,那些看似抽象的法条竟渐渐鲜活起来,它们悄然潜入我们生活的肌理,成为一幕幕人间悲喜剧的无声脚本。 法典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用最理性的方式,安放着最感性的生活。它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守护的是无数困境中家庭的经济尊严;它确立“居住权”,温暖的是孤寡老人晚年的栖身之所;它引入“离婚冷静期”,试图在情感裂痕上架起一座理性的桥梁。在物权编,我看到的不只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分,更是邻里之间关于一墙一隅的谦让与和谐。在合同编,那些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仿佛是消费者在面对庞大商业机构时的一副坚实盾牌。而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更是将“人”的价值置于财产之前,回应了这个时代对精神尊严、隐私安宁日益强烈的呼声。 尤为触动我的,是法典对“弱”的深切关照。它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让法律的爱意始于生命萌芽之前;它完善了监护制度,为失能老人和未成年人织就一张更密实的安全网;它明确“自助行为”的界限,既赋予个体在公力救济暂不能及时的自我保护空间,又严防私力救济的滥用。这种关照,让法律不再是强者的武器,而真正成为弱者的铠甲,体现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正义的法治追求。 法典也是一部社会公序良俗的集大成者。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这看似超越了个体纠纷,实则将当代人对子孙后代的道义责任,凝练为法律上的义务。它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是以法的前瞻性,努力追赶着日新月异的科技脚步,试图为未来的新型社会关系划定疆界。 通读完毕,我深感《民法典》不仅是一本解决纠纷的工具书,更是一面映照世道人心的镜子。它映射出我们这个时代对公平、诚信的渴望,对家庭伦理的坚守,对人格尊严的珍视。它用冰冷的条文,守护着人世间的温暖;用确定的规则,应对着不确定的生活。它告诉我们,法治的至高境界,并非人人成为精通律法的专家,而是让法律的精神——权利意识、责任观念、契约精神、仁爱之心——内化于每个人的日常言行之中。 这部法典,是每位公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亦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值得我们置于案头,常读常新。在每一次翻阅中,我们不仅是在学习如何保护自己,更是在参与构建一个更具温情、更有尊严的文明社会。
这本书我大部分是听完的,法律法规太枯燥了很难一直读下去。作为一个在法治国家下的人民,我们必须学法,懂法 ,尊法,守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运用法律来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当我们在面对困难或问题时,不会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极端化发展。《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规都是日常生活中可以运用到的。这本书我会一直听下去的,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阅读笔记 ✍法律上,人格上,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为守护民事主体生存繁衍发展保驾护航(理想国般的存在)。 ✍法人是组织,法人代表是民事行为能力代表执行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不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特别法人。 ✍法人和特别法人区分标准(个人理解):以经营牟取利益为主要目的,以管理自治维持秩序为主要目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地制宜入乡随俗灵活可变。 ✍法律条款只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人事人世复杂难喻不可一刀切。 ✍法律规定读起来十分公平公正理想,但现实生活经历真切感受是不容乐观,条款与现实有些脱离,规定是一回事,现实操作落实又是另一回事。 ✍违法的亲告性无处不在,无论是人事劳动法操作还是家庭伦理事务都广泛存在或轻或重的违法事实,但大多数人尚未意识到违法甚至选择了沉默不语。 ✍民事立法亦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实践修改完善越来越好中。 ✍民法典编撰基本原则:政治方向正确,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科学民主依法开放包容。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为器,亦以法为镜,愿我们能学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更愿我们在阅读中能学会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文共7编、1260条。精选了100条最高频、最实用的核心条款,并将其划分为7大核心篇章。快速构建起自己的法律护城河。 第一编:总则 —— 搞懂“人”与“钱”的基本规矩(15条)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天花板”,规定了所有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核心原则与自然人】 1. 【立法目的】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调整范围】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 【平等原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 【自愿原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 【公平原则】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原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7. 【公序良俗】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8. 【绿色原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9. 【胎儿的继承权】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遗腹子也有权分爸爸的遗产) 1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解读:8岁孩子可以自己打酱油、收红包了)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读:7岁娃给游戏大额充值,必须全额退款) 12. 【成年人的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解读:年轻时可提前书面指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13. 【失踪人财产代管】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4. 【法人分类】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5. 【普通诉讼时效】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读:一般人追债的黄金时间是3年) 第二编:物权 —— 破解“房子”与“物品”的归属谜题(15条) 物权编教你如何买房、租房、邻里相处,以及怎样保护自己的“宝贝”。 【所有权与业主权利】 16. 【物权公示原则】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7.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8. 【车位、车库的归属】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9. 【公共区域收入归属】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解读: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业主有权分红) 20.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读:70年产权到期不用慌,自动续) 21. 【添附制度】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解读:装修增值、材料混合等情况的归属依据)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2. 【居住权设立】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解读:可在他人房子设立居住权,保障晚年或离婚后的居住) 23. 【居住权登记】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5. 【抵押不破租赁】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解读:先租后抵,租客依然可以继续住) 26. 【超级动产抵押】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解读:卖设备并保留所有权的,10天内登记可享超级优先权) 27. 【流押/流质条款】第401条/428条:抵押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解读:不能直接没收抵押物,但能优先受偿) 第三编:合同 —— 签合同、借钱的“避坑”指南(20条) 合同编无处不在,从网购、打车到租房、借钱,全都被它管。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8. 【合同自由】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预约合同】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解读:交了定金签了认购书,开发商反悔要担责) 30. 【格式条款】第496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解读:保险单、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未必生效) 31. 【悬赏广告】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32.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第491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网购成功提交订单,合同即成立,商家不能随意砍单) 33. 【国家订货合同】第494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34. 【向第三人履行】第522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5. 【情势变更】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读: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或解除) 36. 【债权人代位权】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7. 【债权人撤销权】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违约责任】 38. 【法定解除权】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解除权行使期限】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0. 【违约金调整】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解读:违约金太高或太低,法院都可以管) 41. 【定金罚则】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2. 【定金与违约金竞合】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典型合同精选】 43. 【禁止高利放贷】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4. 【租赁期限】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5.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46.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47. 【保理合同定义】第761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48. 【物业服务合同】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9. 【旅店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编:人格权 —— 守护“面子”、“隐私”与“尊严”(15条) 这是我国首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专门针对网络时代痛点,保护你的人脸、声音和个人信息。 50.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51. 【一般人格权】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解读:兜底条款保护新型人格利益) 52. 【器官捐献】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53. 【禁止人体买卖】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54. 【性骚扰规制】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解读:男员工性骚扰男同事,公司也有责) 55. 【姓名/名称权扩张】第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解读:抢注名人网名可能侵权) 56. 【肖像权定义】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57. 【禁止深度伪造】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解读:AI换脸、胖虎表情包商用都可能侵权) 58. 【声音权】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解读:模仿名人声音做导航、广告需谨慎) 59. 【名誉权保护】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60. 【新闻报道与名誉权】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61. 【隐私权定义】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解读:生活安宁权入法,半夜推销电话可追责) 62. 【个人信息定义】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63.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64. 【信息泄露补救】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编:婚姻家庭 —— 从“催婚”到“带娃”的全周期守则(15条) 婚姻家庭编直面当代人的婚恋焦虑,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及离婚规则。 65. 【婚姻自由】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66. 【亲属范围】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67. 【法定结婚年龄】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68. 【禁止结婚情形】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69. 【婚姻无效情形】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70.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读:婚前隐瞒艾滋病、精神疾病可撤销婚姻) 7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解读:斩断“被负债”噩梦,大额举债需双方签字) 72. 【婚内财产分割】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3. 【亲子确认/否认之诉】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74. 【协议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解读:冲动离婚需过30天冷静期) 75. 【诉讼离婚判离标准】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6. 【哺乳期子女抚养】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77. 【离婚经济补偿】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解读:家庭主妇/煮夫离婚时可要补偿) 78. 【离婚损害赔偿】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解读:出轨、嫖娼等重大过错也需赔偿) 79. 【抢夺藏匿子女】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六编:继承 —— 拿“遗产”的正确姿势(10条) 人固有一死,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财产按照心愿传承? 80.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81. 【遗产范围】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得继承。 82. 【法定继承顺序】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3.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84. 【代位继承】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解读:侄子侄女也可代位继承叔伯遗产) 85. 【遗嘱形式-录像遗嘱】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6. 【打印遗嘱】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87.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解读: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88. 【必留份制度】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9. 【限定继承原则】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解读:父债子不还,以继承遗产为限) 第七编:侵权责任 —— 被人“坑”了怎么索赔?(10条) 最后一编教你如何在遭遇高空抛物、宠物咬人、医疗事故时,合法维权拿到赔偿。 90.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1. 【无过错责任】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92. 【共同侵权】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3. 【教唆帮助侵权】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94. 【自甘风险】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解读:踢球被打骨折,一般自负其责) 95. 【自助行为】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解读:餐馆遇到吃霸王餐,可暂时扣留其物品) 96. 【高空抛物责任】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解读:高空抛物全楼查,物业没尽责也要赔) 97.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解读:遛狗不牵绳,咬人全赔) 98. 【产品责任】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9. 【医疗损害责任】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00. 【见义勇为免责】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解读:好人条款,鼓励大胆施救) 💡 总结: 这100条法律并没有涵盖《民法典》的全部,但它们是日常生活中最高频、最容易踩坑的知识点。不需要死记硬背,建议您收藏这份清单,在遇到买房、签合同、结婚离婚或被人侵权时,翻开对照,它能帮您迅速建立起法律思维的框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 构建“从胎儿到坟墓”的权利保障体系,人格权独立成编是重大创新,明确禁止深度伪造肖像、保护个人信息,将人身尊严保护提升至新高度;物权编平等保护公私产权,合同编以526条篇幅规范交易秩序,新增保理、物业服务等典型合同,禁止高利放贷 。 . 设立离婚冷静期、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新增打印/录像遗嘱形式,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继承规则;确立意定监护、见义勇为救济规则,以法治弘扬公序良俗与核心价值观 。 . 整合九部民事单行法,解决立法碎片化问题,为法律统一适用奠定基础;民商合一体例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电子合同成立规则、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 。 . 它不仅是民事权利的“保障书”,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通过平衡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让平等、诚信、绿色等原则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既回应了互联网、老龄化等时代挑战,也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根本遵循。
看点法喽,在这之前看过罗翔老师的法治的细节,再看这书,有好多是常识的感觉哈哈哈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辞职,催款,律师信……发到邮箱或者微信,就开始计算时间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充分认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显得格外重要。 民法典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民法典见证了这一段时光,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是通过一步一步实践摸索而形成的,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民法典的颁布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民法典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颁布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一生的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规定、小到家庭纠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当然民法典颁布后,还需要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知道这部法律,理解这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这样民法典才会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人民的“法”武器。 时间可以见证一切,那么最后我们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见证这部法律实现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见证它走出中国、走向世界,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征途中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王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完善的根本大法,是维护中国公民权利利益的必然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做为国家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学法知法懂法,不但要用法律鞭策自己成为合格公民,还要大力宏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终于看完了[苦涩]无聊至极!! 第一编、第二编非常无聊,看起来很枯燥。第三到第七编一般无聊,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会紧密一些,了解一下还可以。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这一部分是最难理解的(哭)。 豆包总结: 1. 民事权利全保障:从出生到死亡,人格权(肖像、名誉、隐私)、财产权(房产、存款、网购商品)、婚姻家庭权利等都受保护,比如他人乱发你照片、泄露你手机号,都可依法维权。 2. 合同签订要留心:网购订单、租房合同、借贷借条都算合同,签字/确认即生效,违约要担责;借钱给别人务必写清金额、还款日期和利息(高利贷不受保护),避免口头约定。 3. 婚姻家庭有规矩:结婚要自愿,禁止包办;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方,离婚时可能少分财产;离婚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内可反悔;孩子抚养权优先考虑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4. 继承规则要清楚:法定继承先看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再看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等,打印遗嘱需两人以上见证才有效,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5. 侵权责任要明确:遛狗不牵绳咬伤人、高空抛物砸到人,饲养人/行为人要担责;网购商品质量问题,可找商家也可找平台;好意同乘(无偿搭车)出事故,驾驶人有过错才担责,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