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莱纳·福斯特
当神性的或者自然的法则失效的时候,正义的规范权威从何建立呢?如果“正义女神”身处一个完全不同的政治社会中,她该如何唤起共同而普遍的道德观念呢?这是福斯特在本书中提出的问题。 由此出发,福斯特认为不考虑单个的人格而去追寻一种普遍的正义,以及去追求一种同具体的人的经验相分离的理性,隐含着某种危险。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福斯特对关于“正义”概念所提出的不同语境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对“正义的诸语境”的区分,有助于阐明这些规范性条件,只有在确定的条件下,一个公正的社会才能够被建构。因此,福斯特认为一种正义的理论是与语境联系在一起但又超越语境的,一个能够将这些语境统合起来的社会才是公正的社会。
这本书问题意识的背景就在于解决个人与共同体权利观之间的内在张力,社群主义追根溯源可以到亚里士多德,这是一种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式的权利,即从人是有逻各斯的动物开始,因此人的这种有先于人的自然的本有,而人存在的三种展现模式中包含着所有人自然的追求知道,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人自然地是政治动物,这一人的政治性判断就将现代权利观的政治哲学区别开来,人天然的处于社群共同体之中。(这种底层逻辑的论证要从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出发,包括但不限于亚里士多德的其它论著,如人大出版社的《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三卷等等,还有中世纪的对两希文明以及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 而近代的霍布斯开始,以自然哲学的拉普拉斯、莱布尼茨等物理观为基础,以人的激情作为出发点(利维坦第一卷论人类),构建个人权利以解释共同体之下的个人权利,霍布斯、洛克是典型代表(《人类理解论》、《政府论》,主要是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但是存在一种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就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说的,近代权利观无法解释个人的这种消极自由是如何克服激情状态构建一个社会共同体,如果人们有这种构建共同体的意识,人们其实已经处于某种共同体状态之中,卢梭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对于近代分析哲学开始历史的回顾还有对于权利观念历史的简单评注) 相比较而言,卢梭的论证模式偏向于共和主义,即前现代的权利观,而康德的法权演绎的定言命令权利观作为现代主观权利的基础,其目的也在于弥合二者之间的张力(这就是这本书提及的罗尔斯正义论与康德道德哲学不同之处),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至谢林最终到了黑格尔的权利观,即权利是自由的定在。对现代权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继承德国观念论的是对19世纪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法学派,随着这种历史解释与形而上学解释的式微,出现了其他的解释,但仍无法解决这种张力,具体可以参考庞德《法律史解释》以及哈贝马斯对于卢曼系统论的功能主义批判。 所以这种商谈论其问题意识就是为了解决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张力而提出的新的解释,而对语境的重新阐释又要追溯到近代哲学语义学向语用学的转变,从分析哲学的语义分析到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彼得温茨到哈贝马斯的理想商谈情境,这一脉络清晰可见。 了解权利史可以更好的阅读这本书关于诸如罗尔斯、诺齐克、桑德尔观点的评价,不然就会不知道作者在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