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富勒 等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自然 朗·富勒提出的“洞穴奇案”,因其出色的说理和辨析,又包含着关于法的各种有争议的问题的交织讨论,展现了丰富的法理学所拥有的独特的魅力,备受推崇,成为了法学经典之作。本书后半部分是在原书基础上加入了“被告辩护”与对其的看法。后来,中国学者秦涛还模仿这种风格,写下了《洞穴公案》,表明了在古代中国,也面对着像这样情理与法理的诸多较量。 我们都知道,在1967年,菲利帕·福特提到了“电车难题”,这个问题争论颇大,关于它的各种变体也开始在全世界流行--比如本书中的情形,现实中还有一些真实案例在发生。 今天偶尔看到了一个小朋友视频,他的一段话我觉得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思路是非常简单的。他原话是这样的: 【你说想要用一个人去换一百个人的命,那一百个是命,那个无辜的人就不是命了吗?你们又凭什么决定哪个该死?“天道无亲,大道不仁”,救人的前提是不能伤害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如今天要为了多数人去牺牲某个无辜的人,我们自己也有可能被别人牺牲掉。假如那个无辜的人是你自己,你想被别人这样牺牲掉吗?庄子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生和死,对和错是不断转化的。你认为是对的,换一个角度就有可能是错的,谁又有什么资格决定谁的命更有价值呢?】 无论是西方自然法思想还是按照中国的“天道”,我个人也觉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是确定的: 没有人有权利决定一个无辜的人的生死,或者认为别人的生命就比ta的更有价值。毕竟对于这个人的父母或者配偶孩子来说,ta一个人可能就比整个世界的人都重要。
《洞穴奇案》没上架,倒是先看了《再审洞穴奇案》。 不看到最后“最蠢女佣”的判词,是不能完全理解这本书的。 最初人类为了弘扬道德,才根据俗成的群利最大化而制定了法律。随着阶级的发展,统制者却把从道德中引涉出的法律作为了铭文。反而一字一句的用法律文符圈定了道德的行为及标准。 在此特殊案例中,不要去纠结哪位法官的判词是对的或是错的;也不要企盼有罪的行为会得到赦免;更不要疑问为什么法律不对类似“自然状态”或“紧急避险”下的情况予以认定或补充;甚至不要以为陪审团的认定是否是道德的判定。。。 连“最蠢女佣”都明白的道理。法官完全可以这样说,亦或那样判。所有法律条文可能的判决都指向一个目的和担心。 冉阿让会不会因要饿死的“自然状态”而去贵族家抢劫,当百姓出现生存堪忧时,会不会因“紧急避险”抢夺富人的财富而让更多人活下来。 这奇案的判定会引起更多道德上的共鸣和对统治者惴惴不安的忧虑。 四个人?哪怕是四百个人都必须判有罪,不能以生存为理由杀人(哪怕是一个富人,因为富人是不担心生存的。😂),至于民众的态度嘛?当然冷漠麻木,私下议论最好。若群情激愤,那再用统治者仁慈的赦免来平息吧! 但是一定必须肯定判以绞刑。 所有法院的责任和戏码只能如此。😎😎😎
当五名探险者被困幽暗洞穴时,人类文明最精密的理性装置——法律体系,在绝境面前显露出令人心悸的裂缝。《再审洞穴奇案》犹如一把锋利的手术刀,剖开现代法治文明光鲜的皮肤,暴露出其内部纠缠的神经:在生存的悬崖边缘,法律究竟应该成为机械的裁判程序,还是化身为承载人性的方舟?这场发生在虚构法庭的世纪辩论,实则叩击着每个现代人内心的道德密室。 站在21世纪的文明高地回望洞穴奇案,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学说的交锋,更是人类在生存困境中的永恒挣扎。当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电车难题"式的算法抉择,当基因编辑技术触碰生命伦理的边界,奇案中的法理辩论正在科技时代获得新的现实投影。或许真正的司法智慧不在于给出标准答案,而在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弹性,让其在捍卫秩序底线与包容人性弱点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正如洞穴中的探险者用骰子决定命运,现代法治文明也需要在理性与温情之间不断投掷思考的骰子,在每一次坠落中寻找重生的可能。 每位法官不同的观点体现了其价值观和看待问题的角度。看了本书,发现每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开阔了思维和眼界,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种观点的展示,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生死。
为“为了多数人能活”,就理直气壮地牺牲掉那一个。如果法律在这里宣布他们无罪,那就等于开了一个可怕的口子:以后只要情况足够极端,人们就可以自己决定谁能活、谁该死。这动摇了我们文明社会的根基——生命是神圣的,不能像工具一样被计算和取舍。判他们有罪,是对那个逝去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是法律在说: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该被这样剥夺。 那为什么又不该判死刑呢?因为我觉得,判刑尤其是判死刑,除了惩罚,还应该有点别的意义,比如让社会上其他人引以为戒,不敢再犯,也就是所谓的“震慑”作用。可在这个案子里,这一点都很难成立。 首先,这种被困山洞、不吃人就要一起饿死的极端情况,普通人一辈子都碰不上一次。也就是说,案件的情景很难复现,你判他们死刑,也吓唬不了谁,因为没人觉得自己会陷入那种境地。 其次,他们杀人不是为了抢钱、报仇或者取乐,他们是被求生的本能逼到了墙角。他们的行为是可怕的,但他们的心,和那些冷血的杀人犯是不一样的。所以,一个很长的、在监狱里度过的刑期,可能比死刑更合适。这既表明了法律绝不认可这种行为的严肃态度,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复杂困境的一丝体谅。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来了。假如法律可以给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有罪,但罪不至死”,这些人心里的那道坎,过得去吗? 书里提到一个类似的例子,说二战时,一群躲藏的犹太人为了不因为婴儿哭声暴露所有人,不得不闷死了婴儿。一些宗教领袖说,这种行为不该受到谴责。 我很难同意这个说法。我觉得,就算法律因为情有可原,没有判他们死刑,甚至减了刑,他们自己也不应该就此心安理得。他们应该一辈子活在良心的谴责里。道德和法律,常常不是一回事。有些事情法律可以原谅,但道德上永远有一个污点。反过来,严格按法律判的,有时候在普通人看来又觉得太不近人情。 他们活下来了,但他们背上了另一副更沉重的道德枷锁。他们不该把自己当成纯粹的受害者,也不该把吃人仅仅当成一次不幸的求生选择。他们更应该感谢法律的宽恕——是社会基于极大的怜悯,没有对他们施加最严厉的惩罚。他们余下的生命,应该带着“赎罪”心态去度过。这不是说要在公众面前表演忏悔,而是内心要永远承认:我们活下来了,但我们都欠他一条命。我们永远没有资格说“我做对了”。 这或许就是面对这种无解难题时,我们唯一能坚守的东西:在法律层面,我们尽力做出平衡、不完美的裁决。而在个人内心,我们永远不要丢失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和那份无法被赦免的罪疚感。 这不是惩罚,这或许是我们身而为人,最后的一道防线。 ——写于珠海至武汉的航班上 ps.这本书的水平,让我对美国的大法官们祛魅了。 至少作为普通人,这些美国大法官们无法说服我。 他们的水平比无论是富勒还是萨伯所虚构出来的大法官们,差太多了。
这本书不仅照富勒的原文差了几个level,也照萨伯续写的《洞穴奇案》差了几个level。洞穴奇案之所以被称之为最伟大的虚构案例,不在于这个案件本身是否离奇传神,而在于虚构出来的几个审判者,每一个都能从不同出发点出发,用最严谨的推论,论证出完全不同的结果,看似南辕北辙,但每一个都能紧密扣在案情和基本的法律推理上,每一个单独拿出来都足以说服读者。而且无论是富勒还是萨伯,都明显做了精心的设计,虽然足足有14份意见,但读者读的时候完全不会感到重复和啰嗦,每个人说支持前面某位法官的点也是点到为止绝不拿出来大段重复,反驳前面某位法官的点也是直击痛点言简意赅,绝对不搞人身攻击和道德绑架。 而这本书的后半部(因为前半部就是富勒原文),实在是很难评,法官们彼此自说自话,同一个理由你也说我也说,每个人都在炫技卖弄自己的水平,东拉西扯些没用的,不管别人说没说我就是要表现自己,也不管整本书结构的死活(好像这也是为什么这本书不好看的原因,因为这本书是真的找了六个人分别写六篇文章然后凑到一起,而不像《洞穴奇案》是一个人设计以几个虚构人物的嘴说出来)典型的三个和尚没水喝。而且还出现了明显低级的人身攻击,还出现了啰嗦一堆理由然后加个大转折但是……,给我的感觉它确实很像真实的判决书会出现的内容,而《洞穴奇案》更像法学家精心设计的哲学议题,其分量不可同日而语。 除此之外这本书的责任编辑也很搞笑,ABCDEF六个法官按顺序出场,A的陈词里出现了反驳E的内容。B的陈词里出现了反驳F的内容,让读者完全逻辑混乱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么排顺序的用意何在。 其实有几篇的部分段落还是有亮点的,但没办法,毕竟我刚看完《洞穴奇案》,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刚吃完细糠接受不太了这个……
从法学院毕业多年,再回来看这样一本法学相关的书籍,感觉非常奇妙。洞穴奇案是每一个初窥法律门径的学生必定会接触到的一个案件,它最有意思的一点就是在这一个假设的案件中,将许多法律相关的思想融入其内,借不同法官之口表达出来,这是一个思想碰撞的绝佳平台。虽然我本人赞成有罪-死刑,但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正如书中德邦克所说“法律是一种倾向性选择”。公平地说,后半段有狗尾续貂之嫌,洞穴奇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有一个原因是它将许多晦涩的法学观点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加以阐明,但是后部明显没有兼顾到这一点,许多阐述是需要有一些法学基础的人才能理解的,发言也是弯弯绕绕找不到重点。还有一个问题这本书后半段的结构比较像判决书原文,每个法官的观点是放在一起去阐述的,其中既包含了他的本论,也包含了他对其他人的反驳,这样的语序对我们正常阅读一本书是不太友善的,在还不知道其他法官说了什么的情况下先看这个人对其他人的反驳,整体会感觉有点乱。
看前面一些大法官的证词,我觉得真是一场酣畅淋漓的辩论,我的观点一直摇摆不定。然而,当我看到了最后一章,牛逼👍,最后一章不是最严谨的措辞,不是最有力的辩论,但讽刺意味拉满了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原来最蠢女佣比我们看的清楚!
这本书包含两个部分,除了经典的洞穴奇案以外,还有几十年后的几位法学专家针对此案写的新判词,大家各抒起见,把各种相关论点翻来倒去的讨论,还是很有启发性的,就是有的地方有点枯燥,也不能完全看懂。 洞穴奇案是一个假设案件,五位探险者被困在山洞里,因饥饿而处于死亡的边缘,及时得救的希望非常渺茫,最终他们一致认为,能摆脱困境活下来的唯一希望是吃掉一个同伴。最终他们决定通过掷骰子来选出那个将要被牺牲的“羔羊”。他们中的一位后来不同意这一计划,决定退出。然而,其他人置他的反对意见于不顾,将计划继续进行,并由他人代其掷骰子。不幸的是,最后抽中的正是这位不同意参与分食同伴的反对者,他因此被其他同伴杀死并分食。后来这些人得救了,并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前为了抢救他们,有十位救援者因意外而失去了生命。现在,生还者们被以谋杀罪——根据纽卡斯国第12-A条的规定——因“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而被指控,此罪依法当被判处死刑。 本案陪审团根据程序法,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认为他们的权限只是确定事实,将法律问题留待法院作出判决。陪审团所确认的事实概要如上所述,而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谋杀,则是本法庭的责任。如果我们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谋杀,那么,依法应当判处的法定刑罚就是死刑,除非国家行政总长决定为其减刑。 那么他们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呢?
最早知道《洞穴奇案》还是听大学法学老师所讲,但是并没有想到还有作品,以为只是探讨法律。后来在微读偶然看了一本《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这不是法律专业著作,读完以后也是一头雾水。这本《再审洞穴奇案》先列出来《洞穴奇案》中几位大法官的观点和结论,然后又列出来在1998年再次审判的时候新增加的几位大法官的观点和结论。由于是不同时代和不同的法律背景下做出来的审判,引经据典的时候确实有很大的不同。 我个人更支持法治社会,但是越来越无法坚定自己的信念,被更多的公序良俗所影响,感觉法律有时候也就是那么回事,但是我又不得不去遵守,我没有能力也没有胆量去触犯。读了几位大法官的观点,收获很大,虽然仍不专业,但是眼界大开! 推荐阅读《洞穴奇案》和《再审洞穴奇案》。 1.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 观点:法律条文清晰,必须判有罪;法律规定 “故意杀人者处死”,无例外。 立场:司法只管适用法律,赦免是行政权,建议行政长官特赦。 结论:维持有罪,建议赦免。 2. 福斯特大法官 观点:被困洞穴等于自然状态,文明社会法律不适用,适用 “自然法 / 生存契约” 法律应按立法目的解释:刑法目的是威慑,绝境中无威慑效果,与立法目的相悖 结论:撤销有罪,无罪释放。 3. 唐丁大法官(折中,等于是和稀泥) 观点:反对机械守法,如果判有罪违背良知与常识 反对自然法,“自然状态” 边界模糊,无法精确界定 刑法目的不止威慑,还有报应与矫正 结论:放弃表决,中立。 4. 基恩大法官 观点:法官职责,只适用法律,不评判道德 立法至上:法律无 “紧急避险” 例外 本案不等同于正当防卫,威特莫尔未威胁他人生命 结论:维持有罪。 5. 汉迪大法官 观点:法律源于社会常识与民意;公众 90% 以上同情被告、认为应免责。(也不知道他哪里得来的调查数据,居然认为其他10%的人稀奇古怪) 立场:以理性与常识裁判,避免僵化法条造成荒谬结果。 结论:无罪释放。 再审时候法官结论 1. 柯辛斯基大法官 · 观点:文本主义。严格按条文,“故意杀人”清晰;紧急避险是例外,不可扩大 。 · 结论:有罪 。 2. 桑斯坦大法官 · 观点:条文优先+有限解释。语义明确时服从条文,如果有例外情况由立法者来定,法官不越权 。 · 结论:有罪 。 3. 韦斯特大法官 · 观点:关怀伦理。法律应共情弱者;绝境下的选择是人性求生,非恶意犯罪 。 · 结论:无罪 。 4. 德邦克大法官 观点: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紧急避险这种情况没有对应的法律约束 结论:无罪 5. 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 · 观点:牺牲一人拯救多人的契约应该被认可,紧急避险成立 · 结论:无罪 6. 最蠢女佣大法官(实际是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巴特勒) · 观点: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话伤害最深的人。 · 结论:回避
萨伯创作的《再审洞穴奇案》延续了富勒原作的思想实验,将五名探险者被困洞穴、为求生而吃人这一极端情境下的法律难题,交由十四位法官重新裁决。全书以模拟判决书的形式展开,每位法官代表一种法哲学立场,围绕“紧急避险能否成为杀人罪的免责事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司法权的边界”“民意与判决的张力”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争议:威特莫尔与四名同伴在探险中遭遇塌方被困,断粮多日后,威特莫尔提出以抽签方式决定谁被牺牲以维持他人生命,但在抽签前一刻他撤回同意。其余四人仍执意进行抽签,威特莫尔被抽中并被杀害食用。幸存者获救后以谋杀罪被起诉,一审被判死刑。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引发关于法律解释、正当性基础与司法伦理的深层争论。 在众声喧哗的判决意见中,一位被戏称为“最蠢女佣”的大法官——福斯特二号——的观点尤为值得注意。她以近乎常识的方式切入这个高度抽象的难题,却恰恰暴露了法律精英话语与普通人道德直觉之间的巨大裂隙。 福斯特二号的核心立场是:法律不应脱离普通人的理解能力与道德感知。她认为,当一群受过高等教育、精通法律技术的法官用繁复的理论去论证“紧急避险是否成立”“自然法是否优先”“立法意图如何解释”时,他们实际上已经远离了案件最朴素的真相——那就是,一个人被杀了,而杀他的人活了下来。她拒绝将这场悲剧包装成一个精巧的法理学命题,而是坚持回到最基本的道德直觉:杀人就是杀人,不能因为处境艰难就获得豁免。 在其他法官援引格劳秀斯、霍布斯、边沁、康德,构建层层叠叠的论证体系时,福斯特二号选择用最直白的语言说话。她质疑那些高度抽象的推理是否真的有助于实现正义,还是仅仅在制造一种智力上的自我满足。她指出,当法律变得越来越精致、越来越远离常识,它就失去了与普通人对话的能力,也失去了自身的正当性根基。 她认为,法官不应以“专业”为名垄断对正义的解释权。普通人的道德判断虽然粗糙,却承载着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共识。如果法律判决长期与公众的正义感相悖,那么问题不在于公众愚昧,而在于法律已经异化为一种自我指涉的技术操作。福斯特二号的立场因此具有某种民粹色彩,但这种民粹并非反智,而是对法律过度专业化的警惕。 然而,这一观点的困境同样明显。常识并非天然正确,它可能被偏见、情绪和无知所污染。如果完全诉诸普通人的直觉,那么法律将失去其作为理性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福斯特二号自己也承认,她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规则来界定何时可以杀人、何时不可以。她的判决更多是一种姿态,一种对法律过度抽象化的抗议,而非一套可操作的裁判标准。 福斯特二号代表了法律现实主义与批判法学对形式主义的反击。她质疑的不仅是本案的判决结果,更是整个法律推理的范式。当法官们在书斋中争论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高下时,不要忘记洞穴中发生的是真实的死亡。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构建完美的理论体系,而是回应人类处境中的真实痛苦。 她故意放弃精英话语的优雅与复杂,用粗粝的语言撕开法律论证的伪装,迫使读者直面那个被理论遮蔽的问题:在一个极端情境下,我们是否真的能够用理性来裁决生死?当十四位法官各自援引不同的哲学传统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时,这是否恰恰证明了法律理性在极端情境下的失效? 萨伯通过十四种相互冲突的判决,展示了现代法治内在的张力:法律既要保持形式理性,又要回应实质正义;既要尊重立法权威,又要容纳道德判断;既要维护规则的稳定性,又要应对极端情境的例外状态。福斯特二号的声音虽然粗糙,却是这场思想实验中不可或缺的维度。在一切精巧的理论建构之下,法律终究要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以及他们在极端处境中做出的、无法被任何理论完全消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