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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 封面

性与法律

杰弗里·R.斯通

2435人在读
35万字总字数
¥38.99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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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人类建立法律以来,“性”一直是法律力图规制的内容,婚姻、避孕、堕胎、淫秽、同性性行为等议题在不同时代都曾引起激烈的斗争。《性与宪法》以古代性观念、性风俗为起点,又从美国建国之初的立宪理念,讲到 19—21世纪美国性道德和性观念的演化,再到美国Z高法院在格列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避孕)、罗伊诉韦德案(堕胎)、奥贝格费尔诉侯吉斯案(同性婚姻)等一系列涉性判决中扣人心弦的观点以及判决背后生动的时代背景,史诗般地讲述了「性」与「法律」相互碰撞的精彩历程。

读者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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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以你的名字呼唤我》和《鳄鱼手记》的时候,对于同性恋爱之间的阻碍感到很费解。我挺难理解为什么性别能够成为恋爱之中的问题,因为我一直觉得只有当自己接受不了自己喜欢某种性别的人的时候,性别才会成为恋爱之中的问题。合上这本书,再来看这个问题,其实挺难过的。 如今习以为常的,是千百年来人们努力抗争,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争取来的。作为一个没什么常识且对历史近乎一无所知的人,能翻开这本书还是因为罗老师的推荐,看完这本书的时候,法理课也正好播放到自然法之下避孕、堕胎、同性恋都是违法行为。 一瞬间,甚至不知道该说什么。总觉得人类排除异己的本领千百年来如出一辙,所以怎么可能不从众呢?一旦成为小众的人,就意味着生存风险的上升,寻常生活开始变得高不可攀。所以上学的时候,特别尊敬一个老师,因为他会考虑到少数人的感受,会关注到少数人的利益。他的温柔,落点在慈悲。 有时候觉得悲剧就是所有人都在做自己觉得正确的事,却因为这份坚持,却因为把自己视为唯一的正确,把别人推向了地狱。宏大的命题、至高无上的真理能不能带来幸福我不知道,但我总觉得如果代价是Ta人的哭声,是Ta者的血肉落地,那么我看到的是人对于具体的人的倾轧,是以保护之名将人碾碎。不爱具体的人的爱,伪善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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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最具争议的判例之一。它在1973年将堕胎权确立为一项联邦宪法权利,塑造了此后近50年的美国社会。然而,它在2022年被推翻,标志着美国在生殖权利问题上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各州成为了制定堕胎规则的主要战场,这一议题也将继续是美国政治和文化的核心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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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是知名的美国宪法学家,将“性与法律”这一主题诉诸笔端,且从历史的源头开始严肃理性的研究,应当说是一部富有历史考据和理性思辨以及法律辨析的巨作。长期以来,性这一人类生物本能和情绪的领域,总是与羞耻、罪恶、异端等负面的议论和观念连在一起。也只有在异性(且无血缘关系)加上感情(近代以来的观念)、生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婚姻(非婚的性关系是不负责任的,所有与婚姻目的无关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一链条上的系统才是被视为道德,也视为合法。我将此称为性关系的“四位一体”。于是,世俗道德、宗教与法律自然形成牢不可破的统一战线。当然,背离这一统一战线的任何观念和做法,都是违背道德、杵逆教规和违反法律的“异端另类”。本书阅读起来并不轻松,既有读懂繁复事实和思辨逻辑的费力,也有表述或翻译上的长句及拗口,我也是挂一漏万浮光掠影般的扫读一遍。但基本明白了性与法律的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产生,也会随着这一环境的变化发展而发展。那么,其中的合理与谬误,正规与叛逆,从众与另类,也是在不断嬗变。如此,文明也会变得逐渐宽容与坦然起来。这或许就是历史的进步,尽管举步维艰,代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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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问题与道德问题天然对立,本质是宗教信仰的施压,是一部分人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对另一部分人之私人性事务的强加干预,说白了就是“我看不惯你们的性选择,我就要反对”。虽然美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但宗教的力量太过强大,特别是当其依靠自身影响力与政治加以联合,甚至左右政治选择时,性少数群体的处境就更加危险了。反观我国,宗教信仰并不能成为主流的保守力量,实质在妨碍性选择问题的是世俗道德观念,但这种群体观念是会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老一辈保守群体的消逝而不断更新迭代的,所以在性选择问题上,如果没有行政力量干预(计划生育or为增加出生率而限制堕胎),类似堕胎自由和同性恋问题,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纳,而不太可能发生类似美国的社会撕裂问题。只是这种变化历程的时间并不清晰,也可能要等很久。至于当下同性恋等性选择问题如何解决,有待采取一些更加缓和的方法,例如同性恋虽然不能登记结婚,但以合法同居关系处理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是合理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新设关于同居的规定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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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讲的是性和法律,实质上讲述了美国为调和历史悠久的宗教观念与不断演进的个人自由,个人隐私和人人平等而展开的一场斗争,说到底,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环境,这些书里的普通人的案件根本触动不了法律认识,即便美国也有对性极端保守的基督右派,康斯托克派和福音派等等 另外,书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社会,政治和法律议题是如何随着文化环境,道德观和社会共识的不断改变而改变的,这是很有趣的考察,一端是“性”文化在不同时代的持续演化,另一端是“法律”对性行为和性表达的不断规范。 我认为斯通教授和苏成捷在《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书里作的研究很像,后者关注的是清代的司法审判原则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对“性”的规制审视,以及为什么会发生变化,不过苏成捷的历史变迁视角更广阔,例如这种对性的规制跟当时社会各阶层的心态与实践之间是如何发生关联的,所以,后者看起来更像是一门社会史学著作,前者就像是关于性的法律通史,有兴趣的读者也可以看看 回到这本书 首先,全书,从前基督教时代,社会将大多数形式的性视为人生中自然和十分快乐的组成部分。这些文化都不认为性具有内在的不道德,罪和羞耻,但到了基督时代,教会将手淫、私通、鸡奸乃至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交,都作为“道德罪恶”加以谴责。 尽管,对于性,尤其是婚内的性,宗教改革产生了新的宗教观点,但它也导致新教改革者发起了一次成功的运动,即动用国家权力强制实施他们在性问题上的宗教戒律,即使对不认同他们信仰的人也是如此。这是尤其注意的点 这其实就是福柯《性经验史》里说的,我们到了18世纪才有性的机器,“性的机器”则意味着一套被规范化,结构化的性话语体系。到了19世纪才有性。在这之前无疑只有肉欲,意思是说,18世纪以后,在“性的机器”的运转下,才产生了后来人们普遍接受的性话语体系和性规范体系。现代人的性观念,其实是19世纪以后建构起来的性观念。 斯通讲述的美国性观念也是这条历史线,十八世纪的美国人十分享受自由放任的色情文学市场,不过,十八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美国基督教福音派的透镜,对美国的法律实施了一些改造,一种全新的“性节制的伦理规范出现了”,首次引发了禁止性表达的尝试,包括进入了所谓的“康斯托克时代”,淫秽审查达到了巅峰,也正像福柯说的,在十九世纪时,对生育控制的使用程度,出现了显著的上升,性话题”从私密领域走向公众领域,从而诞生了“性科学”后,“性的机器”(性的话语机制)便得以顺畅运转。 现代人对性的理解,其实是经由历史建构出来的性观念。现代人从性话题中找寻意义都是遵循着现代社会的性制度。 但真的是这样的吗? 也有人不遵循,玛格丽特·桑格 记住这个名字,她第一次成功发动女性自己控制生育的运动,桑格将避孕视为女性实现个人自由的一种方法。意外怀孕与永无止境的生儿育女,不但对女性健康很危险,而且有碍于女性作为个体发展自身技能,限制了她们成为有贡献的社会成员的可能。她强烈相信,如果女性可以获得只有自愿才会成为母亲的“基本自由”,她们将有助于“重新改造”世界。公众对生育控制的沉默不语被打破了”,在全国各个城市都建立了女性生育控制联盟。越来越多的公众支持修订这些康斯托克法 紧接着,再到“米什金案”,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罗斯案”,讨论了涉及向公众销售,分销或展示淫秽材料的问题,是否应该免于受到政府对个人隐私不必要的入侵”? 美国最高法院无法确定可以统一多数大法官对淫秽的定义,直到“米勒案”与“巴黎成人影院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最终得出了结论:经其同意的成年人对色情作品的私人消费,“不致于造成需要公共执法介入程度的伤害”。“媒体道德”是一家成立于1962年的团体,它的宗旨就是与色情作品展开斗争,以至于它的主席罗伯特·彼得斯心不甘情不愿地承认:“战争结束了,我们输了。” 包括后面的堕胎法案修订,同性恋修订也是,通读这本书是感觉美国激烈的法官斗争,也有个人和国家的对抗运动,以至于公共舆论,法律理解和宪法分析发生了重大转变,也像香奈儿的《知晓我姓名》,凭她一己之力改变了性侵法案的修订细节,还有像“玛特辛协会”、“同性恋的支持者与捍卫者”、“兰姆达法律”、“婚姻自由”组织、“人权运动”组织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个人和团体在内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福柯是对的,又是错的,并不是国家在使用性机器规范我们,我们自身的性表达也可以产生自己的性权利,去对抗性机器,但这里真正的问题始终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如何的,法律的环境是否透明,个人是否有自己权利去进行社会运动?以至于是在美国,是各种个人的性案件在不断推动法官的认识,不断推动我们自己的性权利

★★★☆☆

对我个人来说,这本《性与法律》冲击到了我对美国LGBT群体和宗教(基督教)之间关于性观念的一些固有认识。感情上我依然是个认同基督教保守思想的人,但客观来看,需要承认文本中关于这个议题的表达确实基本能够做到逻辑自洽。 这本书的视角宏大,作者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对性的普遍看法,再到基督教占据人们性观念的中世纪,再到思想启蒙以降的近、现代宗教(基督教)与人们性观念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历史。 作者认为古代欧洲人对性并无耻感,对同性恋、堕胎等今天折磨美国的问题都没有明确限制,古希腊的男人认为和年轻男子发生性关系(鸡奸)是身份的标志(所谓“男孩之恋”),但随着中世纪到来,基督教信仰成为主流信仰,这种变化带来了对性的态度的重大转变,基督教强调一夫一妻和家庭伦理的重要性。这种观念以圣奥古斯丁为最主要代表,奥古斯丁是基督教传统中第一个谴责所有的性欲和性快乐——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之人,此时对性的态度可想而知是严格的。此时,教会的立场已十分明确:使用药剂、药草、体外射精或者其他任何避孕方法,都是不可饶恕的大罪。直到一千年后的启蒙运动时期 ,基督教关于性的观念受到理性主义者的冲击,他们反对清教徒和纵欲者的极端观点,试图阐明一种对性的全新理解,它来源于理性,以及人们拥有自然的、不可剥夺地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观点。作者笔锋一转,很快这场性观念的博弈到了独立战争后的美国。美国的“国父”们认为英国的政教合一的体制有诸多弊端,所以他们决定在美国宪法中规定设立一种全新的将政教分离的共和体制。由此美国的“宗教-自由主义者(代表LGBT)”之间爆发了无数次的针对LGBT合法性的大争论,截止作者成书为止,美国自由主义者获得了巨大的司法妥协,基督教保守派陷入被动。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代表美国“底色”的基督教和保守党派(如现在的特朗普)大概率还会对LGBT议题重新审视。但无论如何,LGBT们也逐步取得了一些人们的宽容,很难再回到上世纪50年代《康斯托克法案》时期了,更别说回到维多利亚时代了,LGBT们显然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 我个人虽然对文本的叙事性表示基本满意,但在阅读中也发现了作者文本中的一些瑕疵。比如作者说美国上世纪中期花在应对自由主义者上的经费超过冷战,这显然不能让人轻信,因为冷战期间的马歇尔计划旨在拉拢和支持欧洲各国的经济发展,可想而知其力度之大远非应对“基督教-LGBT”的争讼的花费可比。再者作者再写到中后部的时候明显有立场倾斜(倾向于同情LGBT),这给本书的说理制造了麻烦——明显站立场的行为显然影响对客观事实的判断。 虽然我个人没有找出本书明显的漏洞,但我依然不能被作者完全说服。我倾向于认为基督教虽然有些地方表现狭隘,但自由主义者们激进的做法也让人感到忧虑,且看吧。

★★★★★

斯通以宪法为经纬,编织出一部横跨两千年的”性”之法史。从奥古斯丁的原罪教义到罗伊案的隐私权扩张,本书最深刻的洞见在于揭示一个悖论:一个以政教分离为立国原则的国家,其性法律却长期被基督教道德所裹挟。最高法院的每一次判决,本质上都是在重新划定宗教道德与个人自由的边界。这不仅是一部法律史,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如何在恐惧与自由之间反复摇摆,而法律的进步,往往始于对”禁忌”本身的追问。

★★★★★

关于美国社会对性权利问题,宗教与世俗在法律上的搏弈历程。作者对与性有关的重大事件的历史渊源和联邦最高法院关键判例的法理主张介绍非常详细精彩。

★★★★★

不容易,半年时间断断续续的读完,对美国性与法律的发展有了全面的了解,深感美国宗教势力对政治、法律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涉及性的法律之争,逐渐成为了对立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在利用法律在的性领域进行斗争的反映,有种涉性法律领域美国反对美国的意味。按照时间节点梳理书中核心人物、事件与案件,可以更好的一栏美国涉性法律变化。 一、古代至中世纪 - 313年:君士坦丁发布《米兰敕令》,停止迫害基督徒,为基督教性伦理入法奠基。 - 4-5世纪:奥古斯丁(希波主教)构建基督教性伦理,批判纵欲,强调婚姻生育目的;迦太基会议(418年)、以弗所会议(431年)定调相关教义。 - 13世纪:宗教法庭设立,教会联合世俗政权管控“异端”性行为,同性性丑闻冲击巴黎大学。 - 1563年:特伦托会议将阿奎纳性伦理观点奉为教会权威教义。 二、近现代(19世纪 - 20世纪中叶) - 19世纪:美国各州普遍禁避孕、反堕胎,强化传统性道德立法。 - 1960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口服避孕药上市,推动性隐私与生育自主讨论。 - 1963年: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出版,点燃女权运动,推动性与性别平等议题。 - 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为性相关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三、当代关键案件与人物(20世纪60年代后) 1. 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最高法院认定州禁避孕侵犯婚姻隐私,确立隐私权在性相关领域的宪法地位。 2.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最高法院以7:2裁定德州反堕胎法违宪,确立堕胎权为宪法权利;核心人物为原告“罗伊”(诺玛·麦考维)。 3. 1986年: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最高法院维持佐治亚州鸡奸法,否定同性性行为隐私权;肯尼迪大法官后期反思此判决。 4. 1993年:罗默诉埃文斯案,最高法院推翻科罗拉多州歧视同性恋法律,认定其存在“赤裸裸的伤害欲望”,扭转歧视性立法趋势。 5.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层面不承认同性婚姻;菲利斯·施拉夫利领导保守派反对平等权利修正案。 6. 2003年: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最高法院推翻鲍尔斯案,认定州禁同性鸡奸违宪,保障同性性行为隐私;肯尼迪大法官主笔判决。 7. 2013年:美国诉温莎案,最高法院裁定《婚姻保护法案》违宪,联邦承认州认可的同性婚姻。 8. 2015年: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最高法院以5:4判决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完成婚姻平等法律进程;肯尼迪大法官主笔。 9. 2022年: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将堕胎合法性交还各州,引发性权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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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关于性和法律的演变,关于性从古希腊崇拜人的身体,到基督教压抑人的性欲。作为舞台之性,和生活之性,对于性代表了哲学,宗教,法律,传统习俗认知。对于性的描写,和性对婚姻的解释,发生了许多文学作品,因为描写性而被称为禁书。法律的演变,让性打开了新的局面,可以在书籍里公开讨论性,可以为艺术升华性,作为性的画画艺术,裸体,生殖器,各种性交可以出现在世人眼前。对于堕胎,同性,跨性别者,中性人,体现了人类多元化思想,用法律也引申了,人类隐私权和宪法上未生命的权利,对于世俗化,全球化的当代社会,推进的性,刺激的性,影响到生活的人群,也发生了撕裂状态,看美国高级法院的反复博弈,宗教对性的宽容度,大众对性的容忍度,儿童对性的保护。让人类独有特种的性,繁育全球,而不孤立一域。

书籍信息

作者杰弗里·R.斯通
译者何远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4-01
ISBN9787516222294
分类社会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结状态连载中
章节数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