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洪雷
该书是《另一半中国史》作者的新书。他从宋神宗治平四年山东登州发生的著名的阿云杀夫案入手,讲宋朝的婚姻制度和女性地位,以及司法制度,力图阐述宋代文明中包含的法治文明及其局限,从一个小切口讲述宋朝历史。阿云案又被称作阿云之狱,这起小小的案件,竟牵动了诸多法官和诸多名臣(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 唐介),还惹得宋神宗连下四诏,争论了十几年。即便是今天,在学术界,“阿云之狱”也是热门话题。司马光和王安石孰是孰非?“阿云之狱”是法律之争还是政治斗争?国家制定法律应该重刑还是宽刑?妇女地位包含着哪些方面的变迁等等,都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以前看法国德雷福斯案时,西方史学界对这起案件的评价是“撕裂法国内部”的标志性事件。一桩案件起因往往是寻常,但若遇特殊历史条件,往往发展成漩涡式的大事件,后果牵延百载。我们宋代神宗朝亦有这样一件龙卷风式的大案。 登州阿云案。 很多宋代相关或者古代司法类书籍中都提及过这桩案子,但第一次看到比较详细的解读,是在赵冬梅老师的《大宋之变》中,老师的解读角度是桩案子将神宗朝的党争推向一个新高潮。这次读《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该书是专门详细梳理阿云案的,本书的切入角度是“凝之则为阿云一人之生死,散之则见大宋之气象。” 简单梳理一下案件过程。 《宋史》载,熙宁元年(1068年)之前,登州一女子阿云,父母双亡,在为母服丧期内被族长做主许配他人。要娶阿云的人叫韦大,是个农夫且貌丑,阿云不同意这门亲事,但自己说了不算。一哭二闹三上吊加给族长磕头磕出血,也摆脱不掉这门亲事后,阿云愤而决定杀掉韦大。 是夜,阿云去往韦大睡觉的地间田舍,向沉睡中的韦大连砍十几刀,但因其力气太小,兼之摸黑砍得不准,韦大没死,在反抗中只被砍掉一个手指便得以逃脱。阿云悻悻归家。 事毕,韦大家人去往县衙报案。管县级司法的县尉调查后锁定阿云,破案过程简单高效,史料载:“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 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把阿云捉来未曾刑讯,只吓唬一下“说实话,不打你。”阿云就自己吐露了个干干净净。犯罪事实清楚,罪犯本人认罪。 案子虽简单,但严重程度却不小。 因其一,族长收了韦大的彩礼,已经点头同意了婚事。阿云杀韦大属杀夫,在《宋刑统•名例律》中属“十恶”罪中“不睦”一项,是死罪。 二,阿云之罪,同时还属《宋刑统·贼盗律》中的“谋杀”罪,按“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规定,谋杀致人受伤,判绞刑。 总之,不管如何看,阿云貌似都要判死罪了。 但宋朝的县一级机构,无权对死罪作出判决,只能往州一级提交,于是阿云案到了登州知州许遵的案头。 许遵其人,能臣。既中了进士,又中了明法科,既通儒,又懂法。做过行政长官,又有过大理寺详断官的司法任职经验,阿云案于他而言不算复杂难堪。 但许遵的判决却出乎大众意料之外。板上钉钉的死罪在他这里,阿云得以逃出生天,缘何? 还是两点。一,许遵发现“阿云于母服内与韦大订婚,纳彩之日,母服未除”。依宋律,在母丧期内,嫁娶无效。亲事无效,阿云就不算杀夫,“不睦”抹去了。 二,宋律有个“案问欲举”的说法,意思是“犯罪之徒被抓时,官府尚未取得完整的罪证。自己招供的算自首,按法定刑罚减轻二等判决。”而阿云在“询问”过程就对罪行供认不讳,还没有进入“审讯”环节,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法律解释下阿云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环节时,阿云就招认干净,这属“案问欲举”的自首。“按朝廷律法,应当减谋杀罪二等论。”结论就是,活罪不论,总之阿云如何也不会被判死罪了。 到了州这一级作出判决,只等上报路一级审核了。然而审核时,案子再次发生变故。 路一级的京东东路提点刑狱使,看到许遵关于阿云案的判决甚为吃惊,一桩板上钉死的死刑案怎么来个这样大的峰回路转?继而“以此案存有'刑名疑虑'为由,呈报朝廷司法机构复核。” 就这样,起点在县一级的普通的阿云案,一路跌宕来到了朝廷层面。 接下来朝廷三个司法机构大理寺、审刑院、刑部,以王安石、司马光为首的多位重臣,司法审议制度“两制”杂议的翰林院、中书舍人院,台鉴系统,两府,直到皇帝宋神宗,至此阿云案已经龙卷风般将整个宋廷吃在肚内。 在阿云案上,谁都想说两句,但归纳而言大体分了两派,倾向“疑罪从轻”的王安石派,和倾向“除恶务尽”的司马光派。具体众多辩论过程,此处不赘言,总之焦点的重心还是在“谋杀罪中的自首情节是否有助于刑罚的减轻。” 因宋律中存有漏洞和有歧义之处,最后法治层面各说各有理的情况下,宋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立场。 阿云案也可看做一个明显的信号,宋朝由太祖时代的“乱世用重典”走到神宗朝已有司法转向从轻、从缓的“慎刑思潮”。 阿云案后,王安石以此案为基础,“着手改革《嘉祐编敕》,构建了一套以案问欲举为核心的法令体系,从而确立了宋朝案问欲举自首法。”补上了司法漏洞之余,王安石还建议宋神宗培养法律人才。皇帝拍板、朝廷重视,渐次形成“天下争诵律令”的局面。 回到起点,本案的罪犯阿云,不仅逃过死罪,活罪也没来得及执行就遇到大赦天下。阿云囫囵着回家了,从此再未出现在史料中。 阿云案,全剧终。司法鼎革。宋朝党争,拉开大幕。
透过一个普通的阿云刑事案,介绍了大宋司法的全流程,以及从宋神宗到一些相关人物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素养,充分体现出大宋文明高峰的一面。 总体评价就两个字: “精彩”!
最近研读宋史偶然发现这本书。这本书是以一个神宗时期的杀夫案为主线,给读者呈现了一个法Z健全、重视生命、言L自由、文明且有温度的北宋(当然这只是北宋的一面而已)。 书中也夹带了不少私货比如过度吹捧,但有一点我是深以为然的,正如作者所说: 军事实力,并非一个国家文明与否的首要标准,文化才是;国土面积,并非一个国家强盛与否的主要标志,经济才是;皇帝威望,并非一个国家规范与否的衡量标准,法Z才是。
弃书了。 这本书以一个案件作为切入点,介绍了宋朝方方面面的制度,本来是非常好的思路,也很吸引人,但问题是错误太多了。就我看到的就有两个非常离谱的错误。 一个是关于制科考试,说“先进行秘阁考试,考六道论题,每篇论要写3000字以上,还要将3000字的古文译成6000字以上的白话,难度可想而知。”我恰巧刚刚了解了一下制科考试的相关内容,秘阁考试考六道论题是没有错的,每篇论五百字而不是三千字,一天完成。要求三千字的是后续的御试对策,只考一篇,一天完成。古文译白话文那更是无稽之谈。 另一个错误是说苏轼苏辙兄弟“由于兄弟二人在殿试中未能进入一甲三名,不得不参加吏部的铨试,很遗憾,二人都没过关。三年后,二人一发狠,一起参加了制科考试,苏轼因为考中最高等——三等,被任命为签判;苏辙也因为考中下等——四等次,被任命为推官。”苏氏兄弟进士科的确没有进入一甲三名不假,但是吏部铨试不过关则是无稽之谈。真实情况是兄弟二人刚中进士就得知了母亲逝世的噩耗回乡丁忧去了。丁忧完毕回到京城通过吏部铨选分别被授予了福昌县和渑池县主簿的官职,兄弟都辞官不受,专心备考次年的制科,并再次双双得中。 这两处错误都太离谱,其他我不熟悉的地方不晓得有多少错误,不敢再看,怕被误导。
不是写的不好,写的挺好,但是和阿云案无关的内容有些过多。 前面介绍宋代司法如何选官,讲了许遵还算合理,后面引申到乌台诗案的苏轼和介绍宋进步的科技金融就略显多余。 以点看面的题材是很好,但是有太多和阿云案无关的内容了。
这两年能让我想一口气读完的书愈来愈少,但这本简直绝了。翻看各种史书大多要么从宏观角度出,司法这块显得笼统,要么就单讲案件,很少把背后的司法制度,职官制度,朝堂局势都讲透的,但这本书却从一件小案子出发,像一个切面一样,把宋代的司法制度、政治展现,也许是我看得太少,但这书完全就是我的梦中情书。 其次,过往一直认为宋重文轻武,事实也的确如此,这个朝廷都有文人气质,但这有坏也有好,不得不说相对来说,宋是极重法度,轻皇权,而且人文色彩极浓,就是作者所说的中国版的文艺复兴,这是优点,在文官制度方面其实宋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作者都说了,很精彩,快去看书,这里不想再重复。 但作者把宋的灭亡单纯归结到某几个糊涂帝王的决策上,这一点我是不认同的。不得不说宋之前的王朝,域外民族实际上大都是被压制的,不会让哪一个做大做强,但五代十国之后,宋朝过分讲和,偏踞一方,这便使域外民族势力不断扩大,才导致后续的覆灭。而个人觉得这便是文人王朝的弊端,赵匡胤之时,百姓饱受战乱之苦,军兵之压,需修养生息,以文安民,因此给继任皇帝的定位仍是要谦和包容,重文轻武,这种文化熏陶下的皇帝在战事上容易缺乏决断力,即使有良将精兵,但对外战事上决策层缺少决断,这才是后续外敌肆意入侵的主要原因。
通过讲述女孩阿云谋杀“未婚夫”未遂,但砍掉他手指的案子,并围绕此案中对阿云判决分歧展开的各种讨论,牵涉出丞相,甚至皇帝,可以说那一时期几乎所有官员都在讨论这个案件,最终因阿云案,皇帝和大臣更新了法律。从此书中看出宋朝是一个极其看重“人权”的朝代,秉持“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原则。设置多重审核机制,就是因为重视一条人命。另外作者也延伸出了宋朝选拔官员的方式。总之作者爱宋朝,在讲阿云案时动辄跑偏,去讲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等人,虽然有瑕疵,但是也让读者从侧面了解到宋朝这颗明珠曾经散发出来光辉和灿烂。
#读书 《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 高洪雷著。这本书以一个刑事案件——“阿云杀夫”案为主线,对宋代的科举、司法制度,以及重要政治事件、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是一本宋史通俗读物,读者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阅读。 本书优点是从一个具体案件入手,以点连线,以线带面,对宋代的整体社会状况进行了介绍。单从这桩案件而言,本书把故事讲完整了,至于如何看待案子背后的政治制度、司法理念,乃至整个宋代社会,则是见仁见智的事,作者在整本书中是持高度赞扬观点的。 同时,本书的缺点也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硬伤过多。这点主要体现在官制上,书中有很多处的内容错误或不准确。比如大理寺卿和判大理寺,中书省与中书门下的区别,学士院与翰林院的区别。还有地理上,济南府和齐州的区别,作者没有做时间上的考证,从而导致了名称的错误。 二、武断的结论太多。比如说宋代只发动过两次大的军事进攻,五代都亡于兵变,宋代不区分“良民”和“贱民”,宋代文官制破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宋太祖崇文抑武等。这个极易对读者造成误导,尤其是宋史初学者,或对宋史了解不深的人。 三,结构设计不合理。本书的主线是阿云案,但在遇到官制或科举等类似的概念时,又会花费极大的篇幅来叙述相关内容。比如在介绍阿云案案发地知州许遵时,就在许的科举履历基础上,对宋代科举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这样做的好处是扫盲,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主线内容。但本书中这类“支线”内容实在是太多了,多到影响了阅读体验。等读完支线内容后,我常常忘了主线内容进行到了什么阶段,甚至忘了本书的主题是什么。这点体验极其不好。 四、故事拼接。比如第四章“宋朝不杀士大夫”中,作者在乾德这个年号的事件上,把赵普的两个故事拼接到了一起。此外在同一人不同时间点发生的事件,也有被拼在一起的情况出现。这个其实不是很严谨,会影响读者对事件和人物的判断。 最后,我能看出作者在阿云案这个案子上下了不少功夫,梳理出的内容非常详细,但我觉得作者的宋史功力是严重不足的,无法驾驭一本全面深入介绍宋代的书籍,倒不如就把重点放在案子本身,往深处挖,不要节外生枝,这样整本书的质量反而可能会更高。对于本书,我的建议也是选择性地阅读案件相关内容即可。
两宋确实是一个好时代,人类历史的发展往往是这样,文明的灿烂不能抵御野蛮的入侵,但这不能掩盖它曾经的绚丽与辉煌。微观历史的研究展现出了很大的魅力,见微而知著,以小而见大,一个刑事案子可以引出法律的讨论、改革的博弈、党争的现实、君子的风采、君主的睿智、文明的绚烂。北宋初期,群星璀璨,过去虽然被历史学者刻意地忽视,它的文明依然闪耀着迷人的亮光
除了杯酒释兵权、不杀士人、靖康之耻、岳飞之死,我们还应该记住宋朝向上尚好的一面——司法(法、理、情)中的人性光芒。 阿云案就是围绕一位基层普通女性展开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制度程序、历次裁决及思想交锋。深入追究,即法律与教化,人治与法治,儒、法之间的斗争与融合。阿云案中的慎刑思想、士大夫精神、制度制约人权等,映射着宋朝文明的人性光辉。而这,正是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崇高追求。 从微观史学视域下的阿云案(司法领域),窥见中华文明的又一座巅峰——大宋。包容,是那个时代的精神、那个王朝的性格,文明登峰造极的奥秘。 文明的发展在人。从普通百姓的精神面貌中可以感受到整个社会的风貌。宋朝有着宽松的经商环境(商人)、热闹的市井生活(百姓),还有浓厚的科举氛围(读书人)、无我的士大夫精神(官吏),登峰造极的科技文学(文人匠人),运河联系着海上瓷器之路……百姓撸起袖子加油干,生活有盼头。而阿云案,是其中一个深入的小切口。